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3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甲系解放军某部军械库的司库员,一日趁值班的机会盗出军用皮大衣、皮鞋等价值 6000 元的军用物品。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贪污罪(C)盗窃军用物资罪(D)职务侵占罪2 甲男(15 岁) 与乙女(13 岁) 在同一所中学上学,二人在参加校文体活动时相识并成为好友,关系日渐密切。某日二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时被发现。据甲交代,二人还曾在家中发生过一次性关系。甲、乙均表示是双方自愿。乙的家长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经调查二人确属自愿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甲的行为( )。(A)构成奸淫幼女罪(B)构成强奸罪(C)情节显著
2、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D)构成猥亵儿童罪3 下列关于死刑缓期执行说法错误的有( )。(A)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故意犯罪,且犯罪情节恶劣的,执行死刑(B)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故意犯罪,但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可以不执行死刑,新判处的刑罚与原来的死缓刑数罪并罚,继续执行死缓刑,原有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继续有效。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C)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D)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且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4 甲因犯盗窃罪被逮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甲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和乙在
3、火车上持枪抢劫的事实,并协助侦查人员将乙抓获。对甲的抢劫罪( )。(A)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应当从轻或者免除处罚5 下列关于立功的说法错误的有( )。(A)犯罪分子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 ”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B)犯罪分子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C)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可以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D)犯罪分子将其本人在以往查办犯罪的职务活动中掌握
4、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6 王某因抢劫罪于 2000 年 1 月 10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判决前被羁押了 6 个月),2002 年 1 月 10 日,王某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刑为 3 年有期徒刑,王某还需要服刑( )。(A)2 年(B) 2 年半(C) 6 个月(D)一年7 甲带邻居家 5 岁小孩乙去河里游泳,因没看管好孩子,最后乙在河里溺水死亡,甲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甲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 )。(A)法律的直接规定(B)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C)道义上的义务(D)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8 侯某(15 周岁) 教唆赵某(17 周岁) 实施盗窃,价值 5
5、000 元;又教唆张某(17 周岁)实施绑架犯罪,同时还帮助卢某实施了抢劫犯罪。侯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绑架罪、抢劫罪(B)盗窃罪、绑架罪(C)绑架罪、抢劫罪(D)抢劫罪9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必须是( )。(A)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B)按照犯罪地法律应受处罚的(C)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按照犯罪地法律应受处罚的(D)犯罪地国家未对其处罚的10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 )。(A)犯罪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B)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C)犯罪行为或者结果
6、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D)犯罪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11 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走私活动,情节严重,甲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B)挪用公款罪(C)走私罪(D)挪用公款罪和走私罪12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区别是( )。(A)犯罪的目的不同(B)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C)使用的手段不同(D)打击的部位不同二、多项选择题13 下列关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说法错误的有( )。(A)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不可能单独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B)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只是处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不处罚单位(C)由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犯罪主
7、体是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所以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以外的企业生产枪支的,不构成犯罪(D)在境外销售为境内生产的枪支,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4 脱逃罪的主体有( ) 。(A)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B)被逮捕的被告人(C)被关押的罪犯(D)被劳动教养的人15 下列行为中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有( )。(A)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B)以销售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C)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D)以销售为目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16 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自首的有( )。(A)犯罪嫌疑人
8、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B)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但罪名与判决确定的罪名相同的罪行(C)甲犯罪后经亲友规劝,在亲友的陪同下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名,但之后又翻供,并坚持到一审判决(D)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为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辩护17 关于危害行为的正确表述是( )。(A)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必备条件(B)危害行为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C)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D)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也属于危害行为,只是因为行为人不具有罪过而不构成犯罪18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在下列何种情况
9、下,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A)知道是挪用的公款仍然使用(B)指使挪用人挪用公款(C)应当知道其使用的是挪用款(D)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三、简答题19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四、辨析题20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施该行为的心理态度就是直接故意。五、法条分析题20 刑法第 385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试说明:21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确认受贿罪的犯罪构成。22 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
10、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3 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24 刑法第 385 条第 2 款中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是什么?六、案例分析题24 被告人,张某,男,28 岁。被告人张某于 2003 年 12 月利用因病休假的机会,与其兄张浩合伙投资开办新兴木器厂。该厂资金大部分为张浩所投入,张某只投入部分工具和木材。在 1 年多的经营中,张浩分给张某人民币及家用电器等物共计人民币 7 万多元,张某认为分配不公,经常表示不满,兄弟二人为此发生过纠纷。2005 年 7 月中旬,张某的所在单位要张某回厂上班,张某又因为分配问题对其兄嫂不满。2005 年 7 月 22 日上午 8时许,张某
11、先到木器厂,将和其兄张浩共同保管的保险箱打开,拿走其中的新兴木器厂的经营资金 4 万元。然后,张某趁其兄嫂家中无人之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翻墙破窗进入其兄家中,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 48700 余元、价值13000 余元的金饰品以及一本存折。随后,张某利用假的身份证将存折中的 1 万元取出。作案后,张某把窃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将作案时使用的羊角锤和螺丝刀扔给一个收废品的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张某交代了盗窃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其作案时使用的铁棍、塑料编织袋等物也一并查获。问:25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26 如果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你作为法官应当如何处理?27 2
12、003 年下半年,被告人白某与湖北省 A 市的个体经营者张某做生意,张某欠下白某货款 6000 余元。白某向张某多次讨要未成,遂起意扣押人质索要欠款。2004年 1 月 19 日,白某邀约了被告人于某、高某携带手铐,租乘个体出租车从某县开往 A 市。途中,白某买了舒乐安定片一盒。1 月 21 日下午,白某等人到达 A 市。白某先到张某家去要钱又未果,即于当晚 8 时许将张某骗出,与于某和高某将张某挟持到出租车上,后挟持到一宾馆内。在宾馆内,张某极力反抗、呼喊。白某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并私下告诉于某和高某下手要注意,只是要钱,别搞出人命来。于某用酒瓶打了张某头部一下,高某用手铐铐住张某的双手。张某
13、继续呼喊,白某又迫使张某吞服舒乐安定 2 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在张某昏睡时,白某、高某和于某共同搜身,将张某身上的现金 1 万余元拿走。1 月 22 日中午,张某趁于某外出、白某和高某睡熟的机会,逃出宾馆。但是被外出回来的于某发现,于某追上张某后用匕首向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张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尸体上虽有较多的损伤,且头面部的创伤较重,但这些创伤均不足以导致张某立即死亡且在性质上属于轻伤(偏重) ,胸部的创伤是致命伤。问:本案如何处理?28 戚某(男) 与牛某 (女)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后来戚某对牛某深感失望,便决定断绝关系。但牛某百般纠缠,最后竞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戚某给予 5
14、00 万元补偿费。戚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牛某。随后,戚某找到师某和贾某,共谋将牛某杀害。按照事前分工,贾某发微信将牛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贾某得知牛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戚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你也别杀她了。” 戚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 贾某又随即打牛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牛某手机关机未打通。戚某、师某到达小屋后,师某寻机抱住牛某,戚某掐牛某脖子。待牛某不能挣扎后,戚某一人将牛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人湖中,经鉴定被害人系溺死。戚某回到小屋后,发现牛某的手包内有 5000 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信用卡,戚某将现金据为己有。后来戚某冒充牛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
15、信用卡中的 2 万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七、论述题29 试述抢劫罪的加重构成。30 试述斡旋受贿的含义及其构成特征。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3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的,符合贪污罪的基本特征,以贪污罪论处,从重处罚。军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本题中,甲利用司库员的身份监守自盗,构成贪污罪。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
16、析】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17 条、第 236 条第 2 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死缓期间,有故意犯罪,但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可以不执行死刑,但数罪并罚后继续执行死缓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原先执行的死缓刑刑期无效。【知识模块】 刑法学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事实,就抢劫罪构成自首,可
17、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甲和乙持枪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以甲协助公安机关抓住乙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个从宽处罚情节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处理结果就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选A 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故不能选择 C 项。 C 项是本题最大的干扰点。【知识模块】 刑法学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立功是对社会有贡献的行为,其本身应当具有正当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线索从而检举他人的,不具有社会正当性,而不能认定为立功。
18、故应当排除A 项和 B 项。立功应当是犯罪分子自己的行为,而不能是他人的行为,故选 C 项。D 项中,犯罪分子获取的线索是其通过职务行为获得的,其本身就有告知相关组织的义务,如果因此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会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故应当排除 D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先前已经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所以王某被羁押的 6 个月应当计算在已经执行的刑期之中。又因为王某被减为 3 年有期徒刑,故其实际在监狱中的执行刑期为 2 年 6 个月。而王某到 2002 年 1 月 10 日已经执行了 2 年,所以只需要再执行 6 个月
19、刑期即可。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甲将 5 岁的小孩带到河里游泳,其行为已经使得小孩的生命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甲有义务阻止这种危险向现实转化。所以,甲的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其先前的行为。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 16 周岁,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也是 16 周岁,而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 14 周岁,所以侯某的行为只能构成抢劫罪。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
20、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在确定保护管辖原则时采用了重罪原则与双重犯罪原则。重罪原则表现为法定最低刑必须是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或者危害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形。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之后利用公款进行其他犯罪的,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犯罪进行数罪并罚。这是司法解释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的特别规定
21、。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虽然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关键区别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选 B 项。当然,犯罪故意是主观的内容,需要从客观方面进行判断,打击部位、使用的工具都是进行判断的客观依据。【知识模块】 刑法学二、多项选择题13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故应当选 B 项。虽然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不是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不构成该罪,但是其他企业生产枪支的,可以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而不是不构成犯罪
22、。故应当选 C 项。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但是在境外销售为境内生产的枪支,则不可能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故应选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4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羁押和监管的行为。劳动教养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被劳动教养的人不能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故选 A、B、C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5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 217 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客观行为表现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
23、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故排除 B、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6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自首的投案的对象没有严格的限制,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投案,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投案,甚至还可以向特定的个人投案。故选 A 项。对于特别自首而言,如实供述的罪行的罪名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与前罪相同的罪名也可以是不同的罪名。故选 B 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名,但之后又翻供,如果在一审宣判
24、前又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故排除 C 项。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辩护的权利,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行使了辩护的权利而不认定为自首。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7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与一般的行为不同,它是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不能表现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不是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犯罪是行为,一切犯罪都必须以危害行为为基础,没有危害行为而只有思想
25、的,是不可能构成犯罪的。故应当选 A、B、C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8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之间要有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的故意。只有在指使和参与策划的情况下,使用人才可能与挪用人具有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故选 B、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三、简答题19 【正确答案】 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为:(1)刑法第 13 条明文规定了犯罪定义,为区分犯罪与非罪行为确立了总的标准。(2)刑法第 14 条至第 18 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的规格和
26、标准。(3)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一种具体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为认定各种具体的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4)在刑法 第 32 条至第 35 条中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为依照法律处刑提供了根据。(5)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包括刑法第 61 条规定的一般量刑原则以及具备各种法定情节的量刑原则。(6)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对具体犯罪的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7)另外,我国刑法在规定刑法的溯及力、犯罪的概念等方面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知识模块】 刑法学四、辨析题20 【正确答案】 (1)这句话是错误的。(2)罪过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组成的。意识因素和意
27、志因素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意识因素是基础,意志因素是关键。(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说明意识因素的内容,不能完全决定罪过的性质。(4)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5)另外,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知识模块】 刑法学五、法条分析题【知识模块】 刑法学21 【正确答案】 受贿罪的构成特征为:1)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
28、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知识模块】 刑法学22 【正确答案】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知识模块】 刑法学23 【正确答案】 “ 为他人谋取利益 ”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
29、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知识模块】 刑法学24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 96 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知识模块】 刑法学六、案例分析题【知识模块】 刑法学25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
30、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与其兄共同保管的木器厂的经营资金 4 万元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占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兄的人民币 48700 余元、价值 13000 余元的金饰品盗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从银行骗走人民币 1 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张某犯侵占罪、盗窃罪
31、和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26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告诉的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那么作为法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追究张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是在量刑时可以就盗窃罪适当从轻处罚。同时,对于诈骗罪也可以参照盗窃罪的规定,适当从轻处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27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
32、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白某、于某和高某合谋后,非法拘禁他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2)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白某、高某和于某共同使用暴力等手段并从被害人身上搜走人民币 1 万余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3)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致人死亡的,是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于某使用匕首向被害人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其杀人的故意明显,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于某是在非法拘禁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不能按
33、照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处理。而被告人白某和高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于某的杀人故意超出了白某和高某共同故意的范围,仅仅于某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4)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主观上应当有罪过。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已经超出了被告人白某与高某的预见范围,白某与高某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没有罪过,所以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同时,被告人白某与高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虽然使用了暴力行为,但是不是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5)被告人白某和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而被告人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6)在非法拘禁和抢劫
34、的共同犯罪过程中,白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高某与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28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系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戚某、师某和贾某共谋杀害牛某,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发生了牛某死亡的结果,故戚某、师某和贾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2)根据刑法理论,犯罪行为具备了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的,即为犯罪既遂。本案中,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故构成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理论,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贾某虽然想放弃犯罪
35、,但是没有能够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和戚某、师某一样都按照犯罪既遂来处罚。(3)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被告人戚某提出犯意,并实施了直接导致被告人死亡的掐脖行为,以及将被害人投入水中的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某实施了欺骗牛某到犯罪现场的行为,被告人师某实施了抱住被害人的行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根据刑法规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戚某将被害人手包内的 5000 元现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根据
36、刑法规定,窃取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戚某盗窃被害人信用卡并取出了该卡中的 2 万元,构成盗窃罪。数额犯,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故对戚某按照 25000 元的盗窃数额进行处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七、论述题29 【正确答案】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有八种情形,分别为:(1)人户抢劫。理解入户抢劫,应从三个方面着手:1)关于 “户”的范围。 “户”是指供他人生活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
37、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人户抢劫” 。3)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所谓“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谓“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38、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对于抢劫次数的认定原则上以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同时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人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所谓“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是指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行为人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为
39、杀人而灭口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所谓“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行为人假冒军人和人民警察进行抢劫。(7)持枪抢劫。所谓“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把军事部门使用的物资和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作为抢劫对象的情形。【知识模块】 刑法学30 【正确答案】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斡旋受贿,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
40、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受贿罪的特别犯罪构成,与受贿罪基本犯罪构成相比,斡旋受贿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斡旋受贿。(2)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对其他工作人员形成的政治上或经济上的制约条件。实践中,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从而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41、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制约关系一般表现为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即纵向的制约关系,或者表现为不同部门或者单位之间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存在的横向的制约关系。如果行为人利用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单纯亲友关系,则不能成立斡旋受贿。(3)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斡旋受贿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在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及其政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如果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则不能构成斡旋受贿。而受贿罪基本构成只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至于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可见,无论是索贿行为还是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斡旋受贿构成犯罪的,均要求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知识模块】 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