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8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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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89 及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A)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 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说法,错误的是(A)一般认为防卫过当是过失罪,事后防卫是故意罪(B)防卫过当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事后防卫也是法定量刑情节(C)特别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其次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

2、(D)刑法对杀人、抢劫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极为严厉的态度,对于遭到这类犯罪侵害的防卫人采取鼓励与保护的态度3 下列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错误的是(A)在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时,可以使用紧急避险(B)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类似于“丢卒保卒” 的情形是紧急避险的常态(D)鉴于行为人是在紧急情况下、在具备避险的前提条件下造成的不适当损害,所以只有在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有必要认定为避险过当,追究刑事责任4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

3、,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 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 6000 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5 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观点: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

4、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选项是(A)观点观点 与 a 结论对应;观点观点与 b 结论对应(B)观点 观点与 a 结论对应;观点观点与 b 结论对应(C)观点 观点与 a 结论对应;观点观点与 b 结论对应(D)观点观点 与 a 结论对应;观点观点与 b 结论对应6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7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制服不

5、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8 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9 犯罪的停止形态存在的犯罪类型是(A)直接故意犯罪(B)过失犯罪(C)故意犯

6、罪和过失犯罪(D)间接故意犯罪10 我国刑法理论上关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A)结果说(B)目的说(C)构成要件(齐备)说(D)结果说和目的说11 下列关于犯罪既遂的形态的说法,错误的是(A)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实害犯(B)破坏交通工具罪、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险犯(C)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也是行为犯(D)成立行为犯、危险犯的既遂,往往应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12 张三投毒杀害其妻,其妻服毒后痛苦万状,张三心生怜悯之情,速将其妻送医院救治,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三的

7、行为属于(A)故意伤害(既遂)(B)故意杀人(既遂)(C)犯罪中止(D)犯罪未遂13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 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 ,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

8、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4 在现实生活中,故意犯罪大多数是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为数不多,它主要包括(A)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B)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C)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D)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15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东北某地农村,电影放映员某甲和车夫某乙从县城取来电影胶片后,两人一同将胶片搬进屋内,顺手放在火炉边,把胶片当凳子坐着烤火。不久,两人都离去。后来,胶片被炉火烤燃,发生火灾。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有(A)电影放映员知道胶片具有易

9、燃性,因此应当认识到把胶片放在火炉边可能引起火灾,但是他却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以致胶片被烤燃引起火灾,说明他具有过失(B)车夫没有胶片易燃性方面的知识,不可能认识到把胶片放在炉边的危险性,也不应当要求他具有这种知识,认识到把胶片放在炉边的危险性,因此车夫对发生火灾没有过失,对他而言,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C)本案属于意外事件(D)本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16 甲窃取了乙的提包,发现提包里面还有一支手枪。对于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有(A)甲窃取提包通常只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而事实上发生了窃取枪支的结果(B)甲构成盗窃罪(C)甲构成盗窃枪支罪(D)甲构成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17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10、,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18 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

11、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 )罪(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19 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D

12、)邻居看见 6 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20 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21 关于罪过

13、,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22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

14、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23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的哥哥。甲心想,打伤乙的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的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

15、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25 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26 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27 简述刑法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28 简述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29 简述正当化事由的种类。辨析题第 28 小题,8 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0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请结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这句话进行辨析。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8

16、9 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二节中的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人是由于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才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结果,并无犯罪故意,但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的犯罪故意。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罪名和适用的法定刑。致人重伤、死亡的

17、,依法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有犯罪故意,依法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防卫过当罪。它实际是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刑法学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二节中的特别防卫、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条规定的就是特别防卫。这项规定表明刑法对杀人、抢劫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极为严厉的态度,对于遭到这类犯罪侵害的防卫人采取鼓励与保护的态度。

18、特别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其次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如果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认为过当。C、D 选项正确。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认定防卫过当与“事后防卫”的关键是时间不同。二者在罪过形式、责任上也确有显著的差别,一般认为防卫过当是过失罪,事后防卫是故意罪;防卫过当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事后防卫是酌定量刑情节。故 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本题选 B。【知识模块】 刑法学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三节中的紧

19、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A 选项正确。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换言之,“丢卒保车”是必要的,而“丢卒保卒”或“丢车保卒”就超过了必要限度。C 选项错误。避险过当者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但是鉴于行为人是在紧急情况下、在具备避险的前提条件下造成的不适当损害,所以只有在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有必要认定为避险过当,追究刑

20、事责任。D选项正确。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 选项正确。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刑法学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二节中的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时间条件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3)对象条件是,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主观条件是,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21、。(5)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A 选项中的“反抗扭送”不是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A 选项错误。选项 B 中,齐某的死亡并非乙的防卫行为直接导致的,中间介入了意外事件,阻断了乙的防卫行为,乙不成立正当防卫。B选项正确。C 选项与 D 选项情况类似,卖淫本身不是犯罪,也不是对某个人的“不法侵害”,但它违反了公序良俗,侵害了社会秩序。偷越国(边)境也不是对某个人的“不法侵害”。这两种情况侵犯的都是单纯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不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C 选项、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刑法学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

22、章第二节中的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本题难度较大,解题关键是弄清出题人的意图(所问为何),不要受正当防卫既有定论观点(必须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的影响。但这种出题模式可以让考生更好地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题干交代案例中,甲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有防卫认识) ,出于义愤攻击乙(非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无防卫意志),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产生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如果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认识要求(观点)或仅有防卫认识要求(观点),则甲的行为均能成立正当防卫 (结论 A);一旦正当防卫有防卫意志的要求(观点和观点 ),则甲的行为便不成立正当防卫 (结论 B)。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刑法学6

2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二节中的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发生在单方的犯罪过程中,是被害人针对犯罪进行的防卫行为。在双方互相的伤害中、聚众斗殴中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本题中,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甲属于故意杀人。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刑法学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二节中的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A 选项中,制服不法侵害人后,没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后续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A 选项正确。由于此时及时追击犯罪嫌疑人,有

24、可能恢复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 选项正确。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看似动物的行为,实为主人的行为,所以是不法侵害。而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属于来自自然的危险,不是不法侵害,因为不法侵害首先应该是人的行为。C 选项正确。不法侵害是一种客观事实,只要在客观上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无论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刑法学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三节中的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成

25、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是,必须有危险发生。(2) 时间条件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3)对象条件是,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4)主观条件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5)限制条件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6)限度条件是,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7)特别例外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关于权衡权益的大小,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

26、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本题中, 的生命权重于丙的财产权以及身体权,甲为避免乙的追杀,不得已给丙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刑法学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一节中的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简言之,就是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可分为完成与禾完成两大类: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形态而言,它们是特殊形态或者犯罪既遂的修正形态。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未完成罪只存在

27、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法律对过失犯罪只处罚其完成形态,不处罚其未完成形态,所以只需要讨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不必讨论过失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通常不罚,所以,也不必讨论。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刑法学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二节中的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理论上关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不一,有如下观点:(1)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犯罪结果的,属于犯罪未遂。(2)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

28、为没有达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3)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据此,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刑法学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二节中的犯罪既遂的形态。在刑法分则规定的上百种犯罪中,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呈现出不同的情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既遂类型:(1)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例如,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故意伤害罪、

29、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实害犯。(2)危险犯的特征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条之罪的既遂。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也是危险犯。(3)行为犯。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例如,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

30、家罪等也是行为犯。认定既遂,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主要根据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既遂认定属于分则问题,应当个案掌握。成立行为犯、危险犯的既遂,往往不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刑法学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五节中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

31、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本题中,张三投毒杀害其妻,其妻服毒后痛苦万状,张三心生怜悯之情,速将其妻送医院救治。如其妻未死,张三的中止行为具有有效性,因此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虽有意放弃犯罪并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假设张三虽将其妻送医院救治,但其妻抢救无效而死亡,因张三的行为未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缺乏中止的有效性,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刑法学1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五节中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32、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本题中,甲有杀乙的故意,在可以继续杀死乙的情况下,自动放弃了杀害行为,并将乙送往医院,客观上有效地阻止了乙死亡结果的发生。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刑法学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4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犯罪故意。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危害结果

33、的发生,就是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在现实生活中,故意犯罪大多数是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为数不多,它包括三种情形:(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例如,张三投毒杀害李四,而对也会毒死同室的王五的事实听之任之,结果毒死了王五。张三对王五死亡的结果就是间接故意。(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3)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故本题选 ABC。D 选项是指过于自信的过失。【知识模块】 刑法学15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犯罪过失。意外事件与疏忽

34、大意的过失,二者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的区别。二者的相似之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责任是完全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前者不是犯罪,后者则构成过失罪。在本案中,电影放映员知道胶片具有易燃性,因此应当认识到把胶片放在火炉边可能引起火灾,但是他却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以致胶片被烤燃引起火灾,说明他具有过失。而车夫没有胶片易燃性方面的知识,不可能认识到把胶片放在炉边的危险

35、性,也不应当要求他具有这种知识,认识到把胶片放在炉边的危险性,因此车夫对发生火灾没有过失,对他而言,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故本题选 AB。【知识模块】 刑法学16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具体地说,本题所述案情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中的客体错误。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例如,甲窃取了乙的提包,发现提包里面还有一支手枪。甲窃取提包通常只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而事实上发生了窃取枪支的结果。因为枪支属于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枪支罪的对象,而财物属于刑法第 264 条盗窃

36、罪的对象;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即共安全和财产权,因此甲发生的事实错误不仅仅是具体对象的错误,而且还是客体错误。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甲仅在盗窃罪的限度内承担罪责,对误盗枪支的事实不承担故意的罪责。甲仅能成立盗窃罪。不过,甲一旦持有该枪,可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本题选AB。【知识模块】 刑法学17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A 选项中,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虽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

37、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非能够证明所起的作用确实是不重要的。A 选项正确。B、C、D 选项考查的是介入因素和因果关系是否中断的问题,具体理论可参见第 20 题。B、C 两选项正确。D 选项中,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这一因素不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故 D 选项错误。本题选ABC。【知识模块】 刑法学18 【正确答案】 B,C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犯罪故意、过失、认识错误。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A 选项所述情形属于意外事

38、件。A 选项正确。B 选项中,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主观方面没有故意,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 选项错误。同理,C 选项中甲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 选项中,甲无论用斧子还是铁锤,都是想杀乙,这不属于方法错误(也称打击错误),也不属于对象错误。这两种错误都要求行为人杀死的对象和原本计划的不是同一人。故本题选 BCD。【知识模块】 刑法学19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对过失犯罪,法律

39、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具有希望的态度也不具有放任的态度。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A选项属于意外事件,老师根本无法预见学生跳楼自杀,跳楼是自主行为。B 选项中,汽车修理工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C 选项路人不构成犯罪,小偷抽筋溺毙只能是由他自己负责。D 选项中,邻居并未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不构成犯罪,反而社会应当对这种救助行为大加褒奖。故本题全选。【知识模块】 刑法学20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认识错误。A 选项不属于方法错误。方法错误又称打击错误,即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

40、受害的对象不一致。B 选项中,出现了犯罪结果的提前出现,属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范畴,不影响犯罪既遂。C 选项属于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故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D 选项中,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对于这种情况,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是一致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故本题选 AC。【知识模块】 刑法学21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A 选项中玩忽职守罪中的“过失”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身份,而只要求认识

41、到其危害行为会导致重大损失的结果,但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或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这种结果。A 选项错误。B 选项的情况属于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如甲欲杀张三,朝张三射击却击中张三身旁的李四。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 选项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犯罪行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C 选项错误。D 选项中,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属于过失犯罪,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只能是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ACD。【知识模块】 刑法学22 【正确答案】 A,B,

42、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四节中的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单位既可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刑法第 3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

43、“两罚”原则。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从刑法现有的规定看,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本题四个选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本题选 ABCD。【知识模块】 刑法学23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即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对象错误,即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手段错误,即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

44、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因果关系错误,即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但由于乙和乙的哥哥都是人,同属于刑法故意伤害罪的保护对象,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本题四个选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本题选 ABCD。在此,为考生总结一下对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处理:本来不想犯罪,因为认识错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有过失定过失,无过失定意外事件;本来想犯罪,因为认识错误而未能完成的,如果:(1)没有超越同一犯罪构成的,则仍定原来犯罪的既遂,(2)超越同一犯罪构成的,定犯罪预备或既遂。对此重要考点,考生务必理解和掌握。【知识模块】 刑法学简答

45、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正确答案】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犯罪对象虽然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极少数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等,犯罪对象不是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46、。【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二节中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在研究犯罪客体时,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属于常见的方法。考生应在理解的基础上认真掌握。【知识模块】 刑法学25 【正确答案】 我国刑法第 17 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1)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有上述法定 8 种性质的“行为” 就应该负刑事责任

47、,而不管他所涉及的“罪名” 是什么。(3)不满 14 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4)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因不满 16 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四节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四个不同的阶段。这是常考考点,希望考生认真掌握。另外,还提醒考生掌握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具体内容可以参照考试分析第四节中的相关内容。【知识模块

48、】 刑法学26 【正确答案】 二者的相似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二者的不同点:(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因此,行为人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因

49、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持消极的态度,并且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和根据;或者纯凭侥幸。关于过失的种类,理论上常见的其他分类还有:根据是否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分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根据疏忽或者轻率的程度,分为轻过失与重过失。【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犯罪过失、犯罪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是比较相似的两个概念,二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且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又有十分明显的区别。此为一重要考点,希望考生认真掌握。【知识模块】 刑法学27 【正确答案】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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