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0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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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05 及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31-5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下列关于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物权是支配权(B)物权是绝对权(C)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D)物权的设立采自由主义2 下列选项中,属于完全物权的是(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占有3 以房屋为客体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A)占有(B)交付(C)登记(D)物权变动的合意4 专门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是(A)物权法定原则(B)平等保护原则(C)公示、公信原则(D

2、)自愿原则5 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属于(A)变动登记(B)预告登记(C)更正登记(D)异议登记6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 2008 年 5 月 5 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6 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 年 6 月 2 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成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成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成立(D)抵押合同

3、无效,抵押权不成立7 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这体现了所有权的(A)全面性(B)整体性(C)弹力性(D)恒久性8 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A)占有权能(B)使用权能(C)收益权能(D)处分权能9 构成先占的要件不包括(A)须为无主物(B)须为不动产(C)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D)须为动产10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 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 1 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

4、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11 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

5、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12 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 300 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 300 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 300 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 300 元13 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

6、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14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通常是由(A)各合伙人共同共有(B)各合伙人按份共有(C)执行合伙人所有(D)非执行合伙人所有15 按份共有人在各自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时(A)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B)须经多数共有人同意(C)须经多数份额共有人同意(D)无须全体共有人同意多项选择题第 51-5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

7、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6 物权是(A)一种财产权(B)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C)支配特定物的权利(D)具有排他效力的权利17 以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为标准可以将定限物权分为(A)用益物权(B)动产物权(C)担保物权(D)不动产物权18 下列选项中,属于从物权的是(A)所有权(B)地役权(C)担保物权(D)占有19 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A)物权法定原则(B)平等保护原则(C)公示、公信原则(D)自愿原则20 下列关于异议登记的说法正确的是(A)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B)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

8、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应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C)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21 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A)法律行为(B)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C)公法上的原因(D)法律本身22 请求恢复原状,应具备下列条件(A)须有财产损坏的事实存在(B)他人的行为对物权人的标的物造成危险(C)须财产的损坏系出于他人的违法行为(D)须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23 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

9、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害(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害(C)赵某请求排除妨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简答题第 56-5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简述物权的概念及其与债权的区别。25 简述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法条分析题第 5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5 物权法第 5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请分析:26 该条规定的是什么? 请用一句话给它下一个定义。27 它的内涵是什么?27 物权法第 28 条规定:“因人民法院

10、、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 29 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 30 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 31 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请分析:28 物权法第 2830 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有哪些特殊之处?29 物权法第 28 条中的“法律文书” 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30 物权

11、法第 31 条规定的原因。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05 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31-5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一节中的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比较,物权具有下列特征:(1)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3)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

12、不限于物,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类型的物权也可以权利为客体,如权利质权即是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再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物权以物之外的权利为客体的,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4)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追及力,还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任意主义;(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民法学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

13、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一节中的物权的种类、第十三章的占有。根据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物权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完全物权是对标的物为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也是唯一的完全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出各种其他物权。定限物权是仅能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定限物权除特殊情况外,均设立于他人的所有物上,所以又称之为他物权。定限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故 B、C 选项不属于完全物权,而是属于定限物权。而 D 选项中的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也就无所谓是否为完全物权。故本题选 A。【

14、知识模块】 民法学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三节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登记。物权法第 9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是典型的不动产,以房屋为客体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依法应该是登记。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民法学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二节中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三个,即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其中,公示、公信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在物权法中具有

15、重要地位。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民法学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三节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第四节中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登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四种,即变动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其中,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属于预告登记。故本题选 B。而变动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进行的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

16、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知识模块】 民法学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三节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第四节中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乙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6 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而 2008 年 6 月 2 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

17、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这种抵押行为发生在预告登记之后,且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乙同意,故不发生物权效力,即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不发生效力,抵押权不成立。关于抵押合同效力问题,我国物权法事实上坚持的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独立的原则。物权法第 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本题中抵押权不成立这一事实本身不影响抵押合同的 效力。抵押合同的效力判断主要基于合同法第 48 至 52 条,根据这些条款,再结合本题所述情形,很明显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故本题选 C。【知

18、识模块】 民法学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整体性又称为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弹力性又称为归一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

19、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排他性也叫独占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权人不得对所有权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恒久性又称为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不以期限为要件,除因标的物灭失、所有权人抛弃等事由而消灭外,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本题所述体现了所有权的弹力性。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民法学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

20、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权能,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可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占有权与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2)使用权能,是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权人行使,并且使用权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3)收益权能,是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孳息)的权利。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因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结果,但使用权不能包括

21、收益权。(4)处分权能,是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权人自己行使。其中,处分权能事关将来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权利的有无,因此也成为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民法学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先占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之一。除了先占,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方式还包括生产、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等。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

22、须为无主物;(2)须为动产;(3) 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先占只适用于无主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本题选 B。【知识模块】 民法学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第九章第五节中的返还原物。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属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情形。所谓拾得遗失物,即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我国物权法第107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

23、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见,在我国拾得遗失物的人并不能因为拾得行为而获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故所有权人依然是张某,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根据物权法第 34 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以及 243 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请求返还原物的前提是存在无权占有,而且请求的对象恰恰也是这个无权占有人。在本题中,李某、王某、郑某均不

24、再占有该遗失的名表。物权法第 106 条虽然规定了他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因此本题中,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朱某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从而对抗所有权人张某。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民法学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先占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之一。除了先占,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方式还包括生产、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等。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

25、下构成要件:(1)须为无主物;(2)须为动产;(3) 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先占只适用于无主动产,不包括不动产。本题中,长江和奇石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物,前者属于国有,而后者符合先占的条件,可以适用先占,由占有人取得所有权。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民法学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我国物权法第 107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

26、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见,在我国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其所有权,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物权法第 111 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而且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说明甲未妥善保管遗失物,所花费 300 元医药费只能由甲自己承担,而无权要求乙支付。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民法学1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

27、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先占、生产、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等。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还做了一些特殊安排,如物权法第 30 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基于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可以设立或消灭物权。本题中,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可见中州公司因为合法建造这样一个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民法学1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

28、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关系通常发生在联营、合伙、共同购置生产资料、共同兴建工程等情况下,其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通常是按照合伙人各自提供的资金、实物、技术和劳务,确定共有财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依此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和清偿债务。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民法学1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第二节中的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份共有人有权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具体地说,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除非另有约定,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按份共有人可就其应有

29、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无须全体共有人同意,如设定抵押。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民法学多项选择题第 51-5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6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一节中的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说明如下:(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3)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故

30、本题全选。【知识模块】 民法学17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一节中的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标的物种类的不同,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以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为标准可以将定限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故本题选 AC。【知识模块】 民法学18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一节中的物权的种类、第十三章的占有。以物权有无从属性将物权划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不需从属其他权利,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所有权、地上权等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比如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

31、权而存在,担保物权、地役权均属于从物权。D 选项中的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也就无所谓是否为从物权。故本题选 BC。【知识模块】 民法学19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二节中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三个,即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而自愿原则是民法的这样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理论上讲当然适用于物权法。但是物权法有不同于一般民法的地方,物权法也应该有一些自己独特的原则。我国物权法只规定了三个特有原则:(1)平等保护,即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

32、体一体保护;(2)物权法定原则,即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所谓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故本题选 ABC。需要指出的是,在物权理论上,物权法还有另外一个基本原则,即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又称一物一权原则,其内容包括:(1)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该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第一,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第二,内容互不冲突的物

33、权并存于一物之上,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等。【知识模块】 民法学20 【正确答案】 B,C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三节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第四节中的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物权法第 19 条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该条还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

34、,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A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BCD。【知识模块】 民法学21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三节中的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运动状态。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和公法上的原因。故 A、B、C 选项正确。至于 D 选项,法律本身的确规定了物权变动的种种条件、变动的公示方式等,但法律本身是静态的,无法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还须相应主体的参与。故本题选 ABC。【知识模块】 民法学22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本题

35、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五节中的恢复原状。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请求恢复原状旨在恢复物的圆满状态。请求恢复原状,应具备下列条件:(1)须有财产损坏的事实存在。(2) 须财产的损坏系出于他人的违法行为,包括故意损坏财产的行为和使用不当而致财产损坏的行为。对于财产在使用中的自然磨损,除非使用人为非法使用人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所有人不得请求使用人修理。(3)须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故本题选 ACD。【知识模块】 民法学23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五节中的排除妨害、第七章第二节诉讼

36、时效的适用范围、第二十一章第四节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害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由于请求排除妨害的事实依据是他人行为构成了对物权人行使物权即对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妨害,因此,排除妨害之请求,不仅可以由直接占有物的所有人提出,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也可以提出。关于提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对象,鉴于物权是具有排他效力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人皆是义务人。在交房和过户之前叶某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赵某的邻居,叶某负有不妨害赵某在自己所有的房屋内安居乐业的义务。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害。沈某无论是否为房屋的主人,均负有不妨害赵某行使

37、自己房屋所有权的义务。赵某也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害。A、B 两选项正确。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 C 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 22 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对于本题中造成赵某经常失眠,并非严重的精神损害,赵某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知识模块】 民法学简答题第 56-5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正确答案】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比较,物权具有下列特征:(1)在权

38、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3)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4)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追及力,还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 的设定则采任意主义;(6) 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 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一节中的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特征。物权是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和债权一起构

39、成了民法财产权的两大支柱。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结构也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展开,从而制定了分别适用于物权和债权的制度。其重要性可想而知,提醒考生务必烂熟于心。【知识模块】 民法学25 【正确答案】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一是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第 4 条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表现,其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等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体一体保护。二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物权法第 5 条规定

40、:“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三是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所谓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二节中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理念,是物权法的灵魂。它贯穿于物权立法的始末,物权法的各种规则的制定都不能违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希望考生务必掌握。【知识模块】 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 5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请将

41、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知识模块】 民法学26 【正确答案】 该条规定的是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的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知识模块】 民法学27 【正确答案】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此谓“类型强制”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此谓“类型固定” 。【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二节中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是具有排他效力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理论上的义务人。因此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

42、律来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创设。物权法第 5 条确立了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考生应将此条和各种权利的具体规定相结合来深入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定主义的精髓。【知识模块】 民法学【知识模块】 民法学28 【正确答案】 物权法第 2830 条规定的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特殊之处在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就其中的不动产变动而言,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而是处分要件。【知识模块】 民法学29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前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知识模块】 民法学30 【正确答案】 物权法第 2830 条规定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形式不需要公示,但处分该物权时,仍然需要按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进行公示,即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九章第三节中的物权变动概述。本考点为近来新增考点,请考生注意。【知识模块】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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