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06及答案与解析.doc

上传人:ownview251 文档编号:839916 上传时间:2019-02-21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06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06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06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06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06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06 及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31-5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下列关于共同共有的说法错误的是(A)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B)各个共有人承担平等的义务(C)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D)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享有分割请求权和优先购买权等,但有转让权2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A)视为共同共有(B)砚为按

2、份共有(C)不视为共有(D)视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3 甲、乙、丙、丁共有 1 套房屋,各占 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4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

3、资 50 万、20 万、20 万、1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 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5 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诸要素中,具有主导性的是(A)专有部分所有权(B)共有权(C)成员权(D)转让权6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事务执行机构,即(A)物业公司(B)业主委员会(C)业主委员会成员(D)业主代表7 某农户承包的土地处于其他农户承包的土地范围之中,某农户在耕种土地时,必须通过其他农户的土地,

4、其他农户(A)都应当允许其通行(B)不允许通行(C)一概允许有偿通行(D)因此遭受的损失,某农户无需赔偿8 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B)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改道(C)土地所有人有权任意堵塞或改道(D)土地所有人有权任意改道多项选择题第 51-5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9 所有权包括的具体积极权能有(A)占有(B)使用(C)收益(D)处分10 法律、法规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A)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

5、定(B)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C)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D)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11 下列选项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有(A)善意取得(B)拾得遗失物(C)买卖(D)继承12 添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A)混合(B)附合(C)加工(D)混同13 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 42 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所作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

6、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14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 年 2 月 1 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 月 1 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 50 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 月 1 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 50 万元价款,并于 5 月 10 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5 月 10 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

7、 2 月 1 日至 5 月 10 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C) 3 月 1 日至 5 月 10 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D)5 月 10 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15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其理由来支持其请求的有(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16 下列关于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是(A)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包括自然人和法人(B)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C)共有关系的内容

8、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D)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从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者是从属于个人所有17 在按份共有中,当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妨害共有人行使所有权时(A)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地依法享有物上请求权以维护共有权益(B)共有人可单独享有物上请求权以维护共有权益(C)共有人可共同地依法享有物上请求权以维护共有权益(D)共有人不能单独享有物上请求权18 关于共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9、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19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部分有(A)专有部分所有权(B)共有权(C)成员权(D)转让权20 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的条件有(A)“物理上的独立性 ”(B) “功能上的独立性”(C)能够依法转让(D)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21 甲以 20 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

10、小区以 200 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22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11、(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23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有(A)有利生产、方便生活(B)团结互助(C)公平合理(D)自然法则24 在相邻用水关系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相邻人可以自由改变水的自然流向(B)相邻人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C)相邻人征得他方同意后可以改变水的自然流向(D)相邻人改变流向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如造成对方损失应给予适当的赔偿简答题第 56-5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5 简述所有权的特征。26 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法条分析题第 5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

12、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6 物权法第 106 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请分析:27 本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请用一句话概括此制度的含义。28 该制度的法定构成要件是什么?案例分析题第

13、 60 小题,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8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 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 12000 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 9000 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29 乙是否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30 丙、丁谁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31 戊、己谁取得了玉

14、石的所有权?为什么?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06 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31-5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是:(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各自的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能确定。(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

15、分。(3)财产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物权法第 99 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在共同共有中,有约定依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即共同共有人享有在特殊情况下的分割权。共同共

16、有不存在按份共有那样的份额问题,也就不存在份额的转让权和优先购买权。故 D 选项的说法错误,应选。【知识模块】 民法学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公民或法人称为财产共有人。这项财产称为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因为财产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不是一个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相同或不同的所有权的结合。共有包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法第 103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

17、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民法学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法定或约定的处分权。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的行为是出租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负担行为。在民法原理上,处分行为往往比负担行为的意义更为重大,适用的条件往往也更为苛刻。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理,本题中的出租行为已经三分之二

18、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出租行为有效。故本题选 B。需要说明的是,本题难度较大,要求考生学会融会贯通,灵活、综合掌握所学知识。【知识模块】 民法学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 50 万、20 万、20 万、1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符合法律关于按份共有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分享权利的同时,须对共有财产分担义务。共有人的义务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各共有人承担具体义务的原则是享有份额越大,其承担的债务或责任就越大,反之亦同。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

19、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此 A、B 选项说法正确。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红光公司投资只占 50,无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c 选项说法错误。彩虹公司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自己的份额。D 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民法学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

20、性,具体体现在: (1)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3)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民法学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由主大会选举产生其事务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

21、约束力。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民法学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四节中的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制。例如,某农户承包的土地处于其他农户承包的土地范围之中,某农户在耕种土地时,必须通过其他农户的土地,其他农户都应当允许其通行。这对某农户来说,是使用权的延伸,而对其他农户则是使用权的限制。B、C 选项错误。并且,对邻地享有通行权的人,应当依法赔偿邻人遭受的相应损失。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22、 A。【知识模块】 民法学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四节中的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被相邻土地包围以致与公用道路隔离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行邻地以直达公用道路。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开辟大道;可以在荒地上开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并且,对邻地享有通行权的人,应当依法赔偿邻人遭受的相应损失。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碍邻人通行,如果确实需要改道,应取得邻人的同意。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民法学多项选择题第 51-5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

23、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9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故本题全选。另外,考生须掌握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的不法干预,如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知识模块】 民法学10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

24、的所有权的限制。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权进行的限制主要表现为:(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知识模块】 民法学11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权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意味着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转归于新的所有人,亦即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

25、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两大类。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故本题选 CD。选项 A、B 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知识模块】 民法学12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添附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由于不能分离,需要在法律上确定添附财产的归属。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故本题选 ABC。混同是债法上的一个概念,一般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的事实。近来新增混合、附合和加工的具体概念和所有权确立规则等考点,希望考生掌握。附合是指不同人的物密切结合,

26、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然结合的二物能够从外观上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巨。其所有权确定规则是: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如建材附合于房屋的,由不动产所有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动产与动产附合,如油漆附合于家具的,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以被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否则就由原动产所有权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则。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事实。其所有权确定规则是:加工物的

27、所有权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后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则归加工人,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根据添附规则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应当向因此丧失原物所有权的人返还不当得利。【知识模块】 民法学13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

28、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故 A、B、D 选项正确。C 选项中的“可予”应为“应当依法给予”。【知识模块】 民法学14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先占、生产、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等。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还做了一些特殊安排。物权法第 28 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

29、时发生效力。”故从 2010 年 2 月 1 日起李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而物权法第 31 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并未办理登记,张某只是入住了该房屋,因此不发生物权效力,即张某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尔后,吴某将房屋卖给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根据物权法第106 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0、;(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结合本题的具体情况可知,王某于 5 月 10 日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善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本题选 BD。【知识模块】 民法学15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A 选项考查的是拾得遗失物。我国物权法第 107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

31、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见,在我国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其所有权,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因此,甲若以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为理由,可以支持其追回自行车。A 选项正确。B、C、D 三个选项考查的是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

32、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盗窃物和遗失物均不适用善意取得。而如果乙从丙处购买时,明知该自行车系丙从甲处偷的,则应认定乙为恶意,不适用善意取得。相类似地,乙若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则不符合“合理的价格”要件,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故 B、C、D 三个选项均可以作为甲追回该自行车的合法理由。故本题选 ABCD。【知识模块】 民法学16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共有的概念、特征。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其权利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也

33、无论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其财产共有人必定是两个以上。A、B 选项正确。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共有关系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无论哪种共有都发生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都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外部,它可以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关系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C 选项正确。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

34、从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者是从属于个人所有。它只是不同或相同的财产所有者的联合或结合的法律形式,并不发生所有权性质的根本变化。D 选项正确。故本题全选。【知识模块】 民法学17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份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如果某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实施了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妨害共有人行使所有权,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地依法享有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的请求,以维护共有权益。故本题选 ABC。【知识模块】 民法学18 【正确答案】 B,C ,D【

35、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节中的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故 A 选项错误、 B 选项正确。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C 选

36、项正确。关于对共有物的分割, 物权法第 99 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D 选项正确。故本题选 BCD。【知识模块】 民法学19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

37、同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由此可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部分有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故本题选 ABC。【知识模块】 民法学20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专有权。专有权即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可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即“物理上的独立性”,从而能够明确区分;二是利用上的独立性,即“功能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是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故本

38、题选 ABD。【知识模块】 民法学21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专有权。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即“物理上的独立性”,从而能够明确区分:二是利用上的独立性,即“功能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是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据此,甲以 20 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属于甲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物权法第 71 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甲对车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甲的专有权的行

39、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而观光电梯不属于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普通乘坐电梯。A 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弥补实际损失的赔偿原则,乙公司提出的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足够弥补甲的损失,且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因此,相比之下,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至于选项 D,乙公司建设观光电梯的行为虽然侵犯了甲的车库专有权,但乙已经提出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此举足够弥补甲的损失。在这样的背景下,甲要求乙公司让利于法无据。故本题选ABD。【知识模块】 民法学22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三节中的建筑物

40、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第二节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王某将一栋两层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张某和王某对于这个两层建筑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B 选项正确。楼顶属于共有部分,属于张某和王某共有,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张某和王某均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C 选项正确。王某作为共有人,有权合法利用共有部分的权利,张某无权阻挠。A 选项亦正确。至于 D 选项,基于张某和王某对楼顶的共有关系,张某有权基于共有身份主张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故本题全选。【知识模块】 民法学23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四节中的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41、整体来说有两个。一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在生产、生活中注意处理好相邻关系问题,就会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安定;相邻关系得到正确处理,社会正常秩序得到维护,还会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一是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处理相邻纠纷,还必须从团结愿望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纠纷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及时解决。故本题选 ABC。【知识模块】 民法学24 【正确答案】 B,C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

42、考试分析第十章第四节中的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在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相邻各方均有使用的权利。因此,相邻人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变流向并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应征得他方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故本题选 BCD。【知识模块】 民法学简答题第 56-5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5 【正确答案】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

43、,他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整体性又称为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弹力性又称为归一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排他性也叫独占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权人不得对所有权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恒久性

44、又称为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不以期限为要件,除因标的物灭失、所有人抛弃等事由而消灭外,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对于民事主体来讲,接触最多的也是所有权。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有特殊于其他物权之处。这往往也成为考试的重点,对此,考生应该注意。【知识模块】 民法学26 【正确答案】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包括:(1)依份额享有共有权。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享受和益的大小与其预先确

45、定的份额成正比。(2)分割请求权(包括转让权) 。民法通则第 78 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物权法第 101 条也规定了相同的内容。这表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分割请求权。为了保护共有人的利益,同时又保证各共有人有加入和退出共有的自由,在不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共有人享有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但转让依法须受到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3)优先购买权。依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当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侵犯该项权利的转让行为,应视为无效。(4)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按份共有人可就其应有的财

46、产份额设定担保,如设定抵押。(5)物上请求权。如果某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实施了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妨害共有人行使所有权,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地依法享有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的请求,以维护共有权益。【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在共有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又加上共同共有的很多知识在具体的共同共有法律关系中会再次阐释,按份共有的重要地位就更加凸显。考生对此应细心把握。【知识模块】 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 5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47、。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知识模块】 民法学27 【正确答案】 该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知识模块】 民法学28 【正确答案】 依据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法定构成要件有: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同时,还应该注意到,盗窃物和遗失物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

48、为考试分析第十章第一节中的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也是民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为出发点,很好地协调了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此,考生务必给予应有的关注,理解它、掌握它。【知识模块】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 60 小题,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知识模块】 民法学29 【正确答案】 乙在甲乙之间的借用约定生效时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因为,甲乙之间存有有效的买卖合同,甲又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权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权人的占

49、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乙在甲乙之间的借用约定生效时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知识模块】 民法学30 【正确答案】 丙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丁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而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甲、乙,甲、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抵偿 9000 元属于“支付了合理价款”的范围,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知识模块】 民法学31 【正确答案】 戊、己都没有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原因在于: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见,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所有权,遗失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资料 > 大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