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3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2 甲乙相互欠款,在还款期限已到时,任何一方可主张将欠款相互充抵,当事人享有的这一抵消权属于( ) 。(A)请求权(B)支配权(C)抗辩权(D)形成权3 甲乙二人合伙开办一饭店,二人轮流掌勺。乙在做菜时,因疏忽大意,误将不能同食的两种食物做成菜,造成顾客食物中毒,则( )。(A)应由乙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乙二人各自对第三人承担责任(C)应由乙负主要责任,
2、甲负次要责任(D)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4 A 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 2000 元,业务员按照合同价 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 B 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 元补贴 B 公司。B 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于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A)属于无权代理(B)属于滥用代理权(C)属于不正当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5 下列那一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弟房屋一间(B)乙的 3 万元存款得利息 1000 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6 某村
3、村民周某和林某为了土地耕作的方便,于 2003 年 6 月双方互换了 5 亩耕地,并签订了土地经营承包权互换协议,在发包方处进行了备案。互换 1 年后,周某认为林某的土地没有自己原来的土地肥沃,于是要求解除合同,换回土地。则( )。(A)村名的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保护,应当换回(B)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应当换回(C)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效,不应换回(D)以上的说法均不对7 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将一瓷器质押给乙,并交付。一日,乙一家欲出同旅游,乙恐瓷器被盗,与甲协商暂由甲保管该瓷器,甲应允。在甲保管期间,又与丙签订质押合同,将瓷器交与丙。乙回国后索要瓷器发生纠纷,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4、A)甲违反约定,擅自将瓷器出质给丙,其与丙间的质押合同无效(B)乙有权向丙索要瓷器(C)乙的质押权消灭(D)甲与乙的质押合同不能对抗丙8 甲公司 2000 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个选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9 某演出公司与“ 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 2 首至 3 首,每首歌酬金 2 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
5、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10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后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 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 要约作废 ”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11 吴某(女)16 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 岁,离异,有一个19 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
6、的下列哪一个选项答复是正确的( ) 。(A)吴某已满 16 岁,不能再被收养(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 40 岁,不能收养吴某(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12 甲、乙合伙经营汽车货运业务,甲为负责人。不久甲、乙说服丙提供两辆货车入伙,但约定丙不参加经营,只在年终分配经营收益的 20。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丙同意,乙一商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丁在受指派运输一批货物的过程中,因酒后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将在人行道上散步的行人撞成重伤。对行人遭受的损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B)乙一直反对丁
7、参加合伙的经营,因此不承担连带贡任(C)丁的入伙无效,因此丁不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二、多项选择题13 张某,15 周岁,系某重点大学少年科技班学生,少年早熟,平常语言老练,对生活有自己的一套想法,偶尔在网上周刊上发表文章,赚取一定的报酬,一次,骑车撞伤了人,就是用自己的稿酬 1000 元支付的医疗费。下列关于张某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张某已经具有了意志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张某已经具有了责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张某已经能够赚取相当的稿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张某已经达到一定年龄,具有一定识别力,为限制民事能力人14 姓名权的
8、内容,包括姓名的( )。(A)命名(B)使用(C)变更(D)依法转让15 能够产生按份共有关系的有( )。(A)共同购置(B)共同投资(C)法律规定(D)约定16 甲厂向乙厂购买一批货物,合同中对于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争议,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A)甲厂付给乙厂货款,应在甲厂所在地履行(B)甲厂付给乙厂货款,应在乙厂所在地履行(C)乙厂可以随时交货给甲厂,甲厂不得拒绝(D)乙厂可以随时交货给甲厂,但应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三、辨析题17 俗语有云,“ 紧急时无法律 ”,请用侵权责任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四、法条分析题17 民法通则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
9、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请问:18 诉讼时效中断的定义是什么?19 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有哪些?20 根据本条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哪些?21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什么?五、案例分析题22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 1985 年 6 月招雇张国胜(男,21 岁) 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 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 11 月 17 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
10、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客兰遂向法院起诉。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22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 5000 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 5 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 5000 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
11、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 5000 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回答以下问题:23 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4 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25 1991 年 4 月 21 日,被告李雅文、邬铁权向原告杨春风、李俊香借款 21500 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规定借款月息 4 分,至 1991 年 11 月 21 日本息还清;被告所有的坐落在四平市铁东区金融大厦 31 号楼 1 单元 7 楼二室一厅(61 平方米)的房屋一处作为借款抵押物。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始终借口推脱不还。1992 年 4 月 2
12、 日,被告背着抵押权人,将上述抵押房屋连同附属物品,以 20000 元的价格典当给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原告得知后,即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布被告与银城典当拍卖商行之间的房屋典当行为无效,依法将此房屋判归原告所有。诉讼期间,四平市银城典当拍卖商行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确认典当行为合法有效,判决房屋产权归其所有。请问:这个案件如何判断?25 戴瑜于 1986 年向合江镇合江村陈折科购买坐落在合江街公路西边的土地一块,购地后建有房屋一层两间。1991 年 10 月 3 日,博白县土地管理局对戴瑜违法购地建房行为作出了处罚,戴瑜交清罚款后,于 1991 年 11 月 17 日
13、以家庭人口四人向博白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并于当年 12 月 6 日领取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995 年 1 月 20 日,戴瑜向张奕借款 72000 元,后归还了一部分,到 1999 年 11 月26 日,尚欠 52000 元。张奕于 1999 年 11 月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博白法院于 2000 年 2 月 23 日作出了判决,戴瑜不服判决向玉林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即 2000 年 8 月 10 日,戴瑜将其名下的坐落在合江街的房屋以分家产为由转让给其弟弟戴大忠所有,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2000 年 10 月 26 日,戴大忠用更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担保,向
14、中国农业银行博白县支行抵押贷款20000 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张奕发现戴瑜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 2001年 3 月 8 日向博白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戴瑜转让房产的行为,同时,法院依原告申请查封了更名为戴大忠的房地产。经查,戴瑜分别于 1984 年 12 月、1987 年 2 月生育两个小孩,1989 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88 年与其父母兄弟正式分家后,便带着妻子及儿子共四口人从农村老家搬到合江街其新建的房屋居住至今。问题:26 本案中,张奕是否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戴瑜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为什么?27 本案中,农业银行是否有权对系争房地产主张抵押权?为什么?28 大明公司通过划
15、拨形式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厂房,项目批准后,大明公司为了提高收益,更改图纸,将厂房改建成写字楼,因资金不到位,大明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大明公司负责写字楼的建设施工,通达公司提供建设资金 5000 万元,写字楼建成后,双方各分得写字楼的一半面积。写字楼建成后,大明公司拒绝按照协议分配楼房面积,只同意退还通达公司的建楼款。通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大明公司履行协议。本案该如何处理?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31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的类型。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
16、民法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知识模块】 民法学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对民事权利的分类。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的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这种主张抵消行为行使之后,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是一种形成权。【知识模块】 民法学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民通意见第 47 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末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
17、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因此本题中应当由甲乙两人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 D 选项。在甲乙二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再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甲乙二人内部的承担比例。而且本题的乙有过错,因此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由其多承担一些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学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对代理人行为的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
18、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本题中王某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与对方签订订货合同,且其补贴的金额没有超过其可所获得的奖金提成,补贴款已入账,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知识模块】 民法学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依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及权利,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指小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和意志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后者指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取得所有权。选项 B 为所有权收益权能的体现,因此 B 不正确。选项 C 为添附中的加工。选项 D 为拾得
19、抛弃物。【知识模块】 民法学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我国物权法第 128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对土地进行互换。在本题中,周某和林某互换土地,且双方已经在发包处备案,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周某换回土地的要求无理。【知识模块】 民法学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 87 条规定:“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要注意的是乙将
20、瓷器返还给甲占有,其质押权仍然存在,只是不能以其对抗丙而已。【知识模块】 民法学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 11 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 12 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
21、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用。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甲公司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见 B 选项构成了对该专利权的侵犯;ACD 选项未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知识模块】 民法学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债的主体特征,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中,债权、债务主体都仅为一人。而多数人之债中至少一方为二人以上。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通说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
22、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其特点在于履行标的的可选择性。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根据债的产生方式,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指债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非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本题中,合同双方为某演出公司和合唱组合,这里合唱组合的四个人是以一个整体的概念出现的,应该被作为一方当事人,所以债的双方当事人都仅为一人,属于单一之债。A 项,由于合同双方对于演出的内容,即演唱歌曲的曲目、数目没有明确约定,因此不能认为债的标的已经特定,因此不选 A。C 项,尽管合同中该组合演唱歌曲数
23、目没有确定,但是仍可以看出,这一合同所要履行的标的就是演唱组合的演出,这一标的是确定的,不可以选择,因此不是选择之债。D 项,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非基于法定事由产生的,因此不为法定之债,而为意定之债。【知识模块】 民法学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题意,“要约作废”的函件先于要约或同时到达甲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后发“要约作废”的函件,依常理“要约作废”的函件不会先于要约到达,同时题中说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记交给董
24、事长,而没有说忘记将要约的函件交给董事长,所以可以推断出“要约作废”的函件没有和要约的函件同时到达。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判断更可能的情形是:“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至于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等等过程,都发生在乙公司撤销其要约之后,不是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知识模块】 民法学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收养法第 7 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
25、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知识模块】 民法学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民通意见第 46 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甲、乙、丙构成合伙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 错误。根据民法通则 第 35 条第二款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 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 51 条的规定,入伙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丁的入伙未经乙的同意,因此丁不属于合伙人。不过,丁属于合伙组织的雇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6、 7 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丁虽非合伙人,但属于合伙组织的雇员,丁在从事雇员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合伙组织承担连带责任。C 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学二、多项选择题13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18 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判断要从行为能力来判断而不是从意志能力和责任能力。【知识模块】 民法学14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专属权利,其内容
27、主要是决定、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其绝对不能转让。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BC 选项。【知识模块】 民法学15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共同购置和共同投资是典型的发生按份共有关系的事实。当事人采取其他形式约定按份共有的,产生按份共有关系,如继承人约定按份共有继承共同遗产的,夫妻约定按份共有夫妻财产的。按份共有亦可以依法定的事实而发生,对此,民法通则物权法没有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813 条规定:一是动产与他人动产附和,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和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二是动产与他人的动产混合,不能识别,或识别所需费巨者,各动产所有人亦
28、按其动产混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知识模块】 民法学16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议解决的,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知识模块】 民法学三、辨析题17 【正确答案】 “ 紧急时无法律 ”这句话有其合理性,说的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的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财产损害的
29、行为,称为紧急避险。根据我国民法,确定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首先应查明险情发生的原因,然后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险情的发生归因于人的行为或者人管理下的物件或动物,则应由该行为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该个人可以是避险人、受害人、受益人或者其他人。(2)如果险情的发生归因于自然力(比如雷电引起火灾),避险人原则上不负民事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避险人是受益人,避险行为使受害人蒙受重大损失或者陷于严重困难境地,则可以依公平责任规定,使避险人、受益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学四、法条分析
30、题【知识模块】 民法学18 【正确答案】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知识模块】 民法学19 【正确答案】 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牛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
31、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箅。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断的,在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问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知识模块】 民法学20 【正确答案】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但是,对权利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或予以驳回,以及权利人起诉后自动撤回的,均不中断诉讼
32、时效。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但是,在诉讼时效完成之后的认诺、义务人向第三人表示的认诺等则不能中断诉讼时效。【知识模块】 民法学21 【正确答案】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于:只要发生任何一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
33、效期间得重新起算。【知识模块】 民法学五、案例分析题22 【正确答案】 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 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与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 7 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说的“公序良俗” 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知识模块】 民法学【知识模块】 民法学23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34、、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 59 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知识模块】 民法学24 【正确答案】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
35、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知识模块】 民法学25 【正确答案】 原告杨春风、李俊香与被告李雅文、邬铁权双方因借款所签抵押协议,其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在被告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保护债权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被告未征得债权人同意,对第三人隐瞒事实,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又典当给第三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第三人在典当房屋过程中缺乏调查造成失误,其请求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法院应判决:一、被告李雅文
36、、邬铁权给付原告杨春风、李俊香久款 21500 元、利息 800947元,共计 2950947 元,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将被告房屋变卖,由原告优先受偿;二、驳回第三人诉讼请求。【知识模块】 民法学【知识模块】 民法学26 【正确答案】 本问涉及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问题。本案中,因戴瑜转让房地产给戴大忠乃无偿转让,因此,撤销权的构成不以戴大忠的主观恶意为必要,而以该行为有害债权为已是。据案情所述,戴瑜在转让该房地产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其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知识模块】 民法学27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撤销权行使对第三人权利的影响问题。对此存在不同观点
37、。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仍然可以主张抵押权,因为抵押登记具有公信力。信赖登记而为权利设定的当事人,其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不得主张抵押权,因为,抵押权是原权利派生权利,原权利不存在,抵押权不存在。本案中,戴瑜转让房地产给戴大忠的行为被撤销后,第三人农业银行因信赖原先登记的戴大忠的房地产而设定的抵押权是否依然有效,即不无疑问。戴瑜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被撤销后,系争房地产的所有权转归戴瑜。该撤销具有溯及力,戴大忠自始对该房地产不享有所有权。根据原权利和派生权利的关系,如果原权利自始不存在,则派生权利自然消灭。但是在本案中,戴大忠在设定抵押权于农业银行之时,其为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
38、所有权人,农业银行正是信赖此项登记而设定抵押权的,基于物权公信力原理,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对于信赖交付和登记而为权利设定的善意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因此,以认可抵押权的效力为宜。农业银行主张抵押权时,所有权人戴瑜可以代替戴大忠偿还所欠债务而使其房地产上附着的抵押权消灭,取得完整的所有权;也可以在农业银行拍卖房地产偿还债务后,取得对戴大忠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知识模块】 民法学28 【正确答案】 (1)大明公司的土地是划拨取得,只能用于公益,划拨土地非经批准,不得用于商业开发牟利,大明公司违反划拨地的用途未经批准改建写字楼,其写字楼是违章建筑。(2)由于写字楼是违章建筑,大明公司与通达公司合作建房协议的标的物即为小法,因此,合建协议无效,双方且相返还财产。【知识模块】 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