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5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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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50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 甲为一精神病人,乙为甲的监护人。乙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些是合法行使监护职责的行为( ) 。(A)为防止甲外出惹事,将甲的脚套上脚链的行为(B)对甲未患精神病时赠与他人的财产予以撤销的行为(C)对丙所欠甲的债务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返还的行为(D)对甲的房屋进行修缮的行为3 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

2、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合法人髓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4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5 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

3、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6 甲于 2007 年 2 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

4、有权对乙提起诉讼7 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 ,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8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

5、 200 元,并提出不得超过 20 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 20 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9 送奶人误将工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侵权行为(C)构成无权代理(D)并无不当10 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

6、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舣倍赔偿(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11 阎芙蓉限男友宋公明于 3 个月内购买结婚住房,否则分手。宋公明无力购买,十分苦恼。朋友武松在 S 地产公司任售楼经理,为宋公明设计了一个万全之策:让宋公明和 S 公司签一个假的购房合同,骗阎芙蓉领取结婚证,则木已成舟,覆水难收。宋公明依计行事,经武松之手和 S 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迅即和阎芙蓉领了

7、结婚证。结婚 10 个月后,宋公明买彩票中奖 400 万元,加之一年内房屋的价格翻了一番,于是翻出这份假合同,要求 S 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S 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交房义务(B)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 S 公司享有撤销权(C)因结婚未满一年,阎芙蓉有权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D)即使结婚已满一年,阎芙蓉依然有权请求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二、多项选择题12 在上例中,如果甲、乙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甲将一台黄山牌电视机质押给乙,而实际上甲交付给乙的却是黄山牌洗衣机,后甲到期无力清偿欠款,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本案中的质押合同

8、不成立,乙无法行使质权(B)本案中的质押合同仍然成立,乙可以行使质权(C)乙可以将黄山牌电视机拍卖以实现质权(D)乙可以将黄山牌洗衣机拍卖以实现质权13 2000 年 4 月,甲得知乙出版社非法出版发行甲的小说,但未予理会。由于乙一直未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甲遂于 2003 年 5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个选项是不正确的( )。(A)法院应当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B)法院应当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害行为(D)本案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14 某甲去世后共留下了 4 份遗嘱第一份是自书遗嘱;第二份是录音遗嘱,有单位领导见证;第三份是公证遗嘱;第四份是代书遗嘱。其

9、继承人因 4 份遗嘱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执,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依据的应是( )。(A)自书遗嘱(B)录音遗嘱(C)公证遗嘱(D)代书遗嘱15 小女孩甲(8 岁) 与小男孩乙(12 岁) 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乇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甲、乙和乇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三、简答题16 简述诉讼

10、时效制度的作用。17 如何认识物上请求权的性质。18 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19 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20 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四、辨析题21 民间流传一种说法。“冤冤相报何时了 ”。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五、案例分析题22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 5 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 7 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 4 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 1 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 3 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23 甲突发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甲仅有一兄,别无其他亲属。甲兄安顿好甲后,即着手处理其财产事务。甲兄发现甲病前刚刚购进 50

11、0 公斤鲜鱼准备运往 A 城出售,便马上租车亲自将之押运到 A 城。甲兄正在联系销货事宜时,忽然接到电报,得知其女儿生了重病。甲兄心急如焚,急欲返家,又恐耽误销售鲜鱼,造成损失,不得以只好将销货之事委托同乡丙办理。不料丙怠于履行职责,致大部分鲜鱼售出前死亡,从而造成重大损失。甲兄后悔莫及,欲找丙赔偿,丙却下落不明。半年之后,甲病愈,认为其兄处理该鲜鱼销售事宜不妥,尤其不应将代理事项转托他人办理,故要求其兄赔偿损失。甲兄认为,转托之事实属无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甲应向丙索赔。但甲无法找到丙,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其兄对丙的行为负责,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请问: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权转委托?23 案情

12、:A 房地产公司(下称 A 公司)与 B 建筑公司(下称 B 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 B 公司为 A 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 6000 万元,8 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 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 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 3000 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 公司未经 A 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 5000元。A 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

13、 1 号楼 101 号房屋,预交了 5 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 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 A 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 A 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问题:24 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25 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A 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为什么

14、 ?26 甲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甲缴纳两万元定金。后来房价上涨较快,开发商叉将此房以高价卖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27 1981 年 2 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 12 月,小儿子出生。2002 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 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 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 10 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 36 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

15、、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 12 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 12 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问本案该如何解决?27 甲男与乙女于 1989 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 美元作为贺礼。1990 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 1000 美元。甲男父死于 1980 年,1990 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 4 间。1991 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 1 万元。1995 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 3

16、 万元,个人财产 20 万元。问题:28 乙女所欠 1 万元债务的性质?29 甲男遗广:有哪些?30 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31 假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32 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50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民法通则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

17、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其中 C 选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 C 选项正确。A 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只是商谈,并没有进入缔约阶段; B、D 选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知识模块】 民法学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作为监护人不得伤害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更不能伤害其人身权,所以 A 选项错误。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

18、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 B、C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学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民法通则第 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只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

19、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 C 选项是正确的。 A 选项中,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B 选项项中由于法人章程是内部规定,不足以对抗不了解其章程规定的第三人,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超出章程规定范围的经营行为,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是明知的,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D 选项项是错误的,超出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只要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就是有效的。【知识模块】 民法学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民通意见第 7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最、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

20、误解。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但是因为本题中,关某已经将该洋酒饮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根据关某只能对该洋酒进行折价补偿,可知正确答案。【知识模块】 民法学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止。普通诉讼时效的超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

21、时起算。因此 A 选项正确。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问,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 139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此,可判断C、D 选项错误。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民法通则第 140 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提起诉讼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

22、事由,B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学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消灭,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诋毁死者,基于对死者亲属感情的尊重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种对人格利益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3 条规定:“死者名誉遭受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之诉。”本题中,乙故意毁损甲的名誉,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甲的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之诉。故 A 选项错误,B 选项

23、正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 7 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故C、D 选项说法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学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伤害,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法人则没有精神损害的存在,所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

24、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到,内容是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这种行为是公民正常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属于侮辱和诽谤,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其将题目定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据”有不妥之处,市国土局可以要求其变更题目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没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所以 ABC 三个选项都是错误的,而 D 选项“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民法学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我国物权法第 84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

25、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第 157 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物权法第 158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地役权的设立始于地役权合同的生效。在本题中,甲从乙门前经过去搬运建材是法律规定的相邻权,乙无权阻止甲,故 B 选项正确。但甲在乙的院内堆放建材,已经超出相邻关系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合同设定

26、地役权才能取得这一权利。所以,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A 项错误。甲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其签订的地役权合同而定,甲据此合同可以在 20 天内在丙的院落堆放建材,并须向丙支付占地费,因此 C、D 选项表述正确。补充:在此复习一下地役权和相邻权关系的区别: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而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它只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的延伸。地役权一般是基于合同设定或通过让与而取得,而相邻权是法定的。地役权的设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相邻权是无偿的。地役权可以设定期限。而相邻权的存在是以相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要相邻关系存在,相邻权就存在。【知识模块】 民法学9 【正确答案】

27、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行为的性质、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利益。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包括: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致他人受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这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张某的不当得利,王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张某本应将牛奶返还王某,但张某并不知不当利益的存在,将牛奶丢弃。张某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受益人,返还利益范围仅以现存利益为限,既然牛奶不存在了,张某也无须返

28、还牛奶。因此,张某丢弃牛奶的行为并无不当。【知识模块】 民法学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飞跃公司在安装程序中作出的“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属于格式条款,无效,黄某不受其约束,因此 A 是错误的,B 是正确的。合同法 第 113 条第 2 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我们知道,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的前提是经

29、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本题中飞跃公司并无欺诈行为,黄某无权获得双倍赔偿,所以 C 是错误的。该软件质量存在瑕疵,黄某有权提起违约之诉;该软件运行中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构成对黄某财产权的侵害,黄某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但是根据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黄某可以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中选择一个,而不能同时提起,所以 D 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民法学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民法理论,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宋江

30、和 S 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 正确,B 错误。可撤销婚姻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婚姻法仅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因欺诈结婚的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主张离婚)。C 错误。婚姻无效的事由必须法定,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包括因欺诈结婚的情形。D 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学二、多项选择题12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本案中的质押合同成立,质物以实际交付的黄山牌洗衣机为准。【知识模块】 民法学13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著作权法第 21 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

31、、本法第 10条第 1 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 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本题中乙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而且甲的作品仍然在著

32、作权的保护期限内,甲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所以,C 选项正确,AB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学14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20 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知识模块】 民法学15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民法通则第 127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33、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王家的狗造成甲乙受到伤害,受害人甲乙没有过错,第三人也没有过错,因此王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题中乙对甲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是设题的“陷阱”,乙及其监护人对甲所受损害丙没有过错,没道理认为工家养了一条狗,他人没绕道而行被狗咬后便对损害有过错。【知识模块】 民法学三、简答题16 【正确答案】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之一在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就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或不受法律保护,这就促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证据灭失。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之二在于避免证据灭失。一种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必

34、致证据湮灭、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殊难证明。实行时效制度,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认为权利人丧失权利或不受法律保护,即以时效为证据的代用,避免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知识模块】 民法学17 【正确答案】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是在物权受到妨碍时发生,是物权人请求权特定的人(妨碍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 除去妨碍)的权利,为行为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本体。(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与消

35、灭均从属于物权。【知识模块】 民法学18 【正确答案】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

36、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其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其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知识模块】 民法学19 【正确答案】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

37、下四个方面:(1)须一方收到利益,即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2)须它方受到损失。这里的所谓的受到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3)须一方受利益与一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它方的损失是因一方的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它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4)须无合法的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要件。【知识模块】 民法学20 【正确答案】 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的原则。合同法第 7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

38、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合同法总则中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则,这些原则适用于订立、履行各类合同。(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知识模块】 民法学四、辨析题21 【正确答案】 该说法不完全正确。(1)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

39、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存续的期间。(2)“冤冤相报何时了”这句话实质是一个反问句,意在劝告人们对 “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活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

40、不能兀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消火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 已经 “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 在上述情形上又具有相对意义的“ 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知识模块】 民法学五、案例分析题2

41、2 【正确答案】 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 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

42、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 4 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 7 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 3 万元债务,丙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 3 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 1 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 3 万元的个人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 3 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 1 万元,剩下的 2 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总的来说,甲清偿了丁的个人债务,而对欠丙的合伙债务还差 1 万元,不过

43、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但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甲依然需要对剩余的 1 万元合伙债务进行偿还。当然,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对内是按份承担,因此,甲可就自己承担的多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向合伙人乙进行追偿。【知识模块】 民法学23 【正确答案】 本案的关键在于甲兄转委托的行为是否有效。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委托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委托,但对于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权进行转委托,却未作规定。通常情况下,法定代理人应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不得随意将代理事项转托他人代理。但是,基于法定代理的特点(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

44、其代理权范围较为广泛,而且,法定代理人不可以随意辞去代理权),当被代理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而其法定代理人无法亲自代其实施时,如不允许法定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显然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本案中,甲兄在紧急情况下(女儿重病而鲜鱼必须销售)如不实行转委托。则甲的利益必然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根据代理制度的立法精神,应认定本案中甲兄的转委托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法定代理人转委托后,对再代理人不当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由于法定代理中,欠缺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不可能“事先同意”也不可能 “事后追认”法定代理人的转委托行为,也不可能对再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所以,一般情况下

45、,法定代理人应就再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负责,当再代理人的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法定代理人应首先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由其依法追究有过错的再代理人的责任。但紧急情况下,法定代理人为维护代理人利益而进行转委托的,法定代理人对再代理人的过失行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甲兄在紧急情况下实施转委托,再代理人丙怠于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丙直接向被代理人甲承担赔偿责任,亦即甲应向丙提出索赔请求。【知识模块】 民法学【知识模块】 民法学24 【正确答案】 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

46、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知识模块】 民法学25 【正确答案】 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知识模块】 民法学26 【正确答案】 隔乙能取得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9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卺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登记后生效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在本题中,开发商已经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已经完成了物权的公示。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所有。而甲与开发商之间已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支付了定金,甲对开发商享有的只是基于合同的债权请求权,所以甲不能取得房屋的

47、所有权。但甲可依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学27 【正确答案】 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 2002 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应判决驳回。【知识模块】 民法学【知识模块

48、】 民法学28 【正确答案】 乙女所欠 1 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知识模块】 民法学29 【正确答案】 乙女姑姑赠与的 1000 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 500 美元。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 4 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 2 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 5000 元。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 15 万元,甲男个人财产 20 万。甲男遗产共计 215

49、 万元人民币,500 美元,2 间房屋,另有债务 5000 元。【知识模块】 民法学30 【正确答案】 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丁女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知识模块】 民法学31 【正确答案】 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劳动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留必要份额。【知识模块】 民法学32 【正确答案】 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因甲男、乙女结婚不满 4 年未转化为共同财产,甲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知识模块】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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