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67(无答案)一、多项选择题1 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担保物权客体的是( )(A)财产权利(B)人身权利(C)动产(D)不动产2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宅基地使用权(D)交通运输工具3 下列选项中,不可以成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A)土地所有权(B)公立学校的教学楼(C)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D)被法院查封的财产4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A)主债权(B)利息(C)违约金(D)实现抵押权的费用5 质押担保或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 )(A)违约金(B)损害赔偿金(C)质押财产或留置财
2、产的保管费用(D)实现质权或留置权的费用6 关于动产抵押权的顺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B)抵押权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C)抵押权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D)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7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 )(A)赔偿(B)折价(C)拍卖(D)变卖8 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的是( )(A)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B)应收账款(C)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D)债券9 李某是王某的债务人,李某将名下的一处不动产抵押给王某并办理登记。后李某又将不动产抵押给陈某,但未办理登记。若李某要转让该不动产,应当( )(A)经过王某的同
3、意(B)经过王某和陈某的同意(C)若买受人代李某清偿对王某的债务,则不须经过王某的同意(D)不须经过王某或陈某的同意10 王某将一件家具交给李某进行翻新处理,并约定在取回家具时支付翻新费用。李某完成工作后通知王某前来取货并付款,但王某拒绝支付款项,李某遂将家具留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可对家具行使留置权(B)李某可对家具行使优先受偿权(C)由于王某和李某事先未约定宽限期,因此李某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D)李某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宽限期为 2 个月11 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并以一辆汽车作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把汽车质押给丙。丙在占有汽车期间,将汽车交给丁保养,因丙拒绝支付费用,
4、丁留置该汽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丁优先于丙受偿(B)丙优先于乙受偿(C)乙优先于丙受偿(D)丙优先于丁受偿12 下列选项中属于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享有的权利的是( )(A)孳息收取权(B)优先受偿权(C)担保物使用权(D)保管担保物的必要费用请求权13 留置权的消灭事由包括( )(A)留置物毁损灭失(B)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丧失占有(C)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D)主债权消灭14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丁公司也以自己所有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与乙银行约定甲公司、丙公司和
5、丁公司之间的担保顺序和比例。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本付息。乙银行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A)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B)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可以就丁公司提供的厂房行使抵押权(C)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D)同时就丁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二、简答题15 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16 简述抵押权的特征。17 简述最高额抵押的特征。三、辨析题18 有人主张:“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抵押人可与抵押权人约定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为清偿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19 “既然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孳息收取权,则
6、质物所生孳息为质权人所有。” 请对其加以辨析。四、法条分析题19 我国物权法第 179 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请分析:20 抵押权的特征。21 如何理解本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之规定?该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22 如何理解本条“ 优先受偿 ”之规定?22 我国物权法第 203 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
7、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请分析:23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24 如何理解本条第 1 款规定中“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 的含义?25 如何理解本条第 1 款规定中“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的含义?五、案例分析题25 2012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将其小汽车作价 20 万元卖给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乙公司已经付款,但甲公司尚未将该车交付给乙公司。2012 年 4
8、 月 3 日,甲公司又将该车作价 25 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5 日将该车交付给丙公司,并于2012 年 4 月 8 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2012 年 4 月 10 日,丙公司将该车出租给丁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 6 个月。2012 年 4 月 20 日,丙公司又将该车抵押给戊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 年 5 月 10 日,丁公司擅自将该车质押给不知情的庚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丁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2 日将该车交付给庚公司。问:26 由于乙公司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27 丙公司自何时起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28 戊公司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29 对于该汽车的拍卖价款,戊公司的抵押权和庚公司的质权哪一个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