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4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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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44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依据我国法律,基金会法人在设立原则上采取( )。(A)特许主义(B)准则主义(C)放任主义(D)核准主义2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A)改变合伙企业名称(B)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C)转让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D)处分合伙企业的动产3 甲因办理出国手续向乙借款 10 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甲在出国前将钱还清。此后甲在国外生活了 3 年,甲、乙虽有电话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只字未提。甲回国后,乙因用钱要求甲还钱,甲在原字据上表示先归还 3 万元,1 年后再归还剩余 7 万元。债务到期后,甲

2、称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拒不归还剩余的 7 万元钱,并要求乙归还 3万元钱。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应归还剩余的 7 万元钱(B)乙所得 3 万元钱系不当得利(C)甲在原字据上表示归还借款的,诉讼时效延长(D)甲有权索回 3 万元钱4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不包括( )。(A)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的(C)重婚的(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5 甲生前没有立遗嘱,甲死亡后,继承人包括其子乙(已先于甲死亡)、丙、丁,女儿戊,此外,乙的妻子己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已经改嫁。乙死亡后留有一子庚,一女辛。则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

3、述正确的是( )。(A)甲的现实继承人包括丙、丁、戊、庚、辛,但己不享有继承权(B)己、庚、辛都享有对甲留有遗产的继承权,但丙、丁没有继承权(C)庚、辛是通过转继承的方式获得甲的遗产(D)丙可以获得甲遗产的 15,辛可以获得甲遗产的 1106 下列人格权类型中,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隐私权(B)肖像权(C)健康权(D)名誉权7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物权及其变动实例的表述,正确的是( )。(A)动产质权合同自移转质物占有时生效(B)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C)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登记时设定(D)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设定8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作

4、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A)继承人的债务人(B)与继承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继承人的堂弟9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能够作为保证人的是( )。(A)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B)国家机关(C)医院(D)有限责任公司10 甲欠乙、丙、丁各 100 万元,甲将自己的价值 500 万元的住宅抵押给乙和丙,其中,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债务均已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甲、乙于是达成协议将住宅折价 100 万元向乙清偿。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丙按照债权比例享有对房屋的抵押权(B)对该住宅,乙享有对丙和丁的优先受偿权,但丙不享有对丁的优先受偿权(C)丙可以依

5、据诉讼程序主张撤销甲、乙之间达成的协议(D)丁作为债权人不能依据诉讼程序主张撤销甲、乙之间达成的协议11 黄某经营_店铺,由于经营不善,欠他人债务 6000 元。黄某在临死之前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 4000 元均等地分给了独子和一个老朋友,二人均表示接受。那么,关于黄某 6000 元债务的清偿,表述正确的是( )。(A)黄某的儿子和老朋友各偿还 2000 元(B)黄某的儿子和老朋友各偿还 3000 元(C)黄某的儿子偿还 6000 元,而黄某的朋友不负清偿义务(D)黄某的朋友偿 6000 元,而黄某的儿子不负清偿义务二、多项选择题12 下列属于合同解释方法的有( )。(A)“明示其一即

6、排除其他” 规则(B)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C)手写条款优于印刷条款规则(D)不利解释规则13 甲公司欠乙公司 30 万元货款,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的 20 万元欠款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乙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则( ) 。(A)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B)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 20 万元元(C)乙公司行使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甲公司主张(D)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解除合同14 根据专利法规定,下列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表述,错误的是( )。(A)对于消除垄断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申请人不必提供其以合理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

7、其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的证明(B)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依职权对取得专利权满 3 年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C)对于以公共健康为目的的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D)对于实施交叉强制许可的,申请人仅限于有关单位15 甲公司将其房屋、现有的和将来的产成品、半成品抵押给乙银行,但都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丙,将产成品、半成品出售给丁。乙得知上述事实后不同意甲的出售行为。后甲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甲的行为有效的有( )。(A)设立房屋抵押权(B)设立产成品、半成品抵押权(C)甲将房屋出售给丙(D)甲将产成品、半成品出售给丁16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8、,下列选项中,属于著作人身权的有( )。(A)发表权(B)署名权(C)修改权(D)保护作品完整权17 下列选项中,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的是( )。(A)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时,数个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B)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经营收益(C)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D)合伙组织在合伙经营期间所积累的财产三、简答题18 简述一般人格权的特征。19 简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四、辨析题20 有人认为:“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请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五、法条分析题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

9、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21 如何理解本条第 1 款第(一)项规定中的“ 善意”、第 (二) 项规定中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和第 (三)项规定?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善意”?22 如何理解本条第 3 款

10、规定?23 本条规定的意义。六、案例分析题23 赵某、钱某都是某公司的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7 年春,公司派赵某到珠海办事处工作 1 年。临行前,赵某将已使用了 1 年的一台电脑委托给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1 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 modem 因还有用,不要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某知道此事后,对钱某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咐钱某给赵某写信说该电脑显示器有毛病,屏幕晃动,以便使赵某降价出售。钱某考虑到孙某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照孙某的意思给赵某写信。赵某回信说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某以1500 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脑。

11、过了几天,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 modem 以赵某的名义出售给周某,价格为 500 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周某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赵某回公司办事后知道了钱某的行为,十分愤怒,坚决反对出售电脑和 modem。问:24 赵某能否向孙某请求返还电脑?为什么?25 钱某向周某出售 modem 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为什么?26 在 modem 的买卖关系中,周某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27 周某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 modem 的所有权 ?为什么?27 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闪

12、,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了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等计 2 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将对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赔偿损失并支付全部医疗费以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问:28 如何认定赵某和刘某行为的性质?为什么?29 本案应如何处理?七、论述题30 试论不安抗辩权制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44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核准主义即行政许可主义,指设立法人须依据法律

13、规定的要件并经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我国对于需要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如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设立,采取核准主义的设立原则。可见,选 D 项。我国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采取特许主义。我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我国在法人的设立上不采取放任主义。【知识模块】 民法学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 31 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

14、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据此,只有 D 项表述的情形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民法学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2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甲无权索回已归还的 3 万元钱;甲此后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甲应归还剩余的 7 万元钱。可见,选A 项,不选 D 项。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该笔债务属于履

15、行道德义务性质的给付,不属于不当得利,当事人也不得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可见,不选 B 项。诉讼时效期间具有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也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如果当事人确有特殊理由延长诉讼时效的,也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予以适当延长。可见,C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学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 32 条的规定,A 项是正确答案。【知识模块】 民法学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甲的现实继承人包括丙、丁、戊、己、庚、辛六人。其中,丙、丁、戊、

16、己为甲的法定继承人。己为丧偶儿媳,是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应列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无论己是否再婚,都不影响她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庚、辛是通过代位继承取得继承人资格的,不过,庚、辛继承的遗产份额只能以他们的父亲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故只有 D 项是正确答案。【知识模块】 民法学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在人格权体系中,只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其他类型的人格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民法学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 15 条的规定,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是有区别的,物权的变动与合同效力也没有任何关系。有关物权合同

17、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但是物权在设定上却与合同效力无关,如抵押权合同生效,未必导致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仍应当遵循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来确定物权的变动。据此,A 项表述错误,B 项表述正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成立时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定。故 C、D 项表述都不正确。【知识模块】 民法学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 18 条和继承法意见第 36 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及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成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以及继

18、承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堂弟不在近亲属范围之内,故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知识模块】 民法学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要有法人的书面授权,也可以作为保证人。故排除 A 项。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故排除 B 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民法学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 199 条的规定,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19、,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甲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受偿,乙作为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丙受偿。可见,A 、B 项的表述都是错误的。根据物权法第 195 条第 1 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据此,本题中,丙、丁作为债权人,在甲、乙达成损害二人利益的协议时,有权向法院主张撤

20、销该协议。故 C 项表述正确,D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学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采取限定继承原则,即遗产债务的清偿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继承遗产或者接受遗赠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负清偿义务。在既有遗嘱又有遗赠的情况下,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是按照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按比例清偿。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民法学二、多项选择题12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合同解释的方法亦即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它是在合同解释原则指导下产生的合同解释的具体手段。根据实践经验和学者归纳,常用的合同解

21、释规则有:(1)“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 ”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术语,其意图就是排除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的项目相类似。(2)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条款内容越具体特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3)手写条款(词语)优于印刷条款规则。手写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在印刷条款形成之后通过单独谈判而确定的条款,故应优于印刷条款。(4)不利解释规则。如果一方提供的条款或用语可合理地作出两种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条款或用语提供人的解释。【知识模块】 民法学13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的范畴,但二者有别,债权人

22、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到期债权,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以积极的行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故选 A 项,排除 B 项。乙公司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甲公司承担。故选 C 项。不安抗辩权属于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享有的抗辩权,而乙公司未必属于先履行方。故排除 D项。【知识模块】 民法学14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专利法第 48 条规定了不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第 1 项)和消除垄断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第 2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

23、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 3 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 4 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专利法第 51 条规定了交叉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第 1 款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

24、新型的强制许可(第 2 款)。另据专利法第 54 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 48 条第(一)项(不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第 51 条( 交叉强制许可)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综合上述规定,对于消除垄断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须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但不必提供相关证明,这不同于不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和交叉强制许可,因为对于不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和交叉强制许可,不仅须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故 A 项表述正确。对于不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根据 专利法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须经有关单位或

25、个人提出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才能审查是否实施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此类强制许可不能依职权直接实施该强制许可。故 B 项表述错误。专利法第 49 规定了国家紧急状态下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0 条规定了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国家紧急状态下的强制许可和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都属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许可。另据

26、专利法第 53 条规定,消除垄断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和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实施并非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故 C 项表述错误。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申请人,不仅仅包括有关单位,还包括个人。故 D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学15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甲、乙设立房屋抵押权的行为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甲有权将房屋出售给丙。可见,A 项表述的情不成立, C 项表述的情形有效。甲、乙在产成品、半成品上设立的是浮动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 189 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 181 条(浮动抵押)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

2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浮动抵押自浮动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可见,B 项表述的行为有效。浮动抵押财产在特定化之前可以转让,因此,D 项表述的情形有效。【知识模块】 民法学16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著作权可以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内容,其中,属于著作人身权的权利有四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余都属于著作财产权,故备选项都是正确答案。【知识模块】 民法学17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 177 条的规定,A 项应当认定为

28、共同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的规定,B 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第 15 条的规定,C 项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D 项属于按份共有财产。【知识模块】 民法学三、简答题18 【正确答案】 (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为自然人、法人普遍地、一律平等地享有。(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是从具体人格利益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人格利益。(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具体人格权的内容,是具体人格权的集合,并为完善具体人格权提供依据

29、。(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也是独立权利。一般人格权派生各种具体人格权,是最具有抽象意义的基本人格权。【知识模块】 民法学19 【正确答案】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特征包括:(1)优先受偿性。就特定物或权利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2)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体现在:1)担保物权的

30、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2)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既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3)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3)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2)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即使担保物被分割或转让,或者被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或被转让,担保物权人仍可以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全部债权的受偿。(4)物上代位性。这是指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而得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

31、险金时,该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即是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其行使权利。【知识模块】 民法学四、辨析题20 【正确答案】 (1)该说法是不正确的。(2)民事法律行为须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而不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构成要素。(3)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但在有的情况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才能成立。对于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不存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形。【知识模块】 民法学五、法条分析题【知识模块】 民法学21 【正确答案】 “ 善意” 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以合理的价格转

32、让”即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本条第 1 款第(三)项规定要求转让行为完成了法定的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确定当事人是否出于善意,应当考虑交易人从事交易的客观情况,如根据受让人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客观情况及受让人经验等综合判断。【知识模块】 民法学22 【正确答案】 本条第 3 款规定表明,动产或不动产上的他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包括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知识模块】 民法学23 【正确答案】 善意取得强化了占有的公信力,有利于维护和促进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的顺利进行。【知识模块】 民法学六、案例分析题【知识模块】 民法学24 【正确答案】 赵某能向孙

33、某请求返还电脑。赵某委托钱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关系,但钱某滥用代理权,与孙某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赵某的利益,该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孙某不能依据无效民事行为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赵某有权基于对其电脑的所有权请求返还电脑。【知识模块】 民法学25 【正确答案】 钱某向周某出售 modem 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该行为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赵某没有委托钱某出售 modem,钱某的行为为自始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行为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赵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行为有效;第三人周某在知道钱某为无权代理之后也可以催告赵某追认或者撤销该行为。【知识模块】 民法学26 【正确答案】 周某享有催告赵

34、某追认此买卖行为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的权利。本案中,周某为善意第三人,在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知识模块】 民法学27 【正确答案】 周某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 modem 的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之一就是,动产已经交付或不动产已经登记,而本案中的 modem并未交付。【知识模块】 民法学【知识模块】 民法学28 【正确答案】 赵某、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赵某和刘某互不相识,没有意思联络,两个人的行为各自独立。但赵某、刘某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高某的同一损害,且赵某、刘某的各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同一损害的发生,因而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35、【知识模块】 民法学29 【正确答案】 赵某、刘某应当对高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刘某、赵某的行为造成高某的人身伤害具有同一的不可分割性,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高某的伤害,因而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学七、论述题30 【正确答案】 (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有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2)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直接目的(功能) 在于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它赋予先履行合同方当事人在对方有难以为对等给付情形发生时,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已为给付,或其难以为对价给付的情形消

36、除,或为给付而提供担保时,先履行合同方当事人则应当恢复履行。不安抗辩权制度扩张了债的效力。(3)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对等给付是另一方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反之亦然。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先履行方,而不是后履行方。先履行方的债务必须已到期,如果没有到期,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等给付的现实危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先履行方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形发生时,先履行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在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知识模块】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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