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1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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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1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A)禹刑(B)汤刑(C)九刑(D)刑书2 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佣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 )。(A)傅别(B)质剂(C)券书(D)书券3 “七出”中属于“反义”情形的是( )。(A)无子(B)窃盗(C)淫(D)不顺父母4 下列选项中,体现了西周时期因地、因

2、时制宜的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五刑之疑有赦(B)刑罚世轻世重(C)明德慎罚(D)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5 “以两剂禁民狱 ”、“以两造禁民讼”的司法制度最早确立于 ( )。(A)商朝(B)西周(C)春秋(D)战国6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原则的是( )。(A)一夫一妻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D)“七出、三不去 ”7 “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 的规定体现了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是( ) 。(A)类推原则(B)同罪异罚原则(C)疑罪从轻原则(D)因地、因时制宜原则8 西周时期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称为( )。(

3、A)五过(B)五罚(C)五刑(D)五听9 西周时期的中央司法官称为( )。(A)大理(B)廷尉(C)司寇(D)大理寺卿10 西周时期将故意犯罪称为( )。(A)惟终(B)非终(C)非眚(D)眚11 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一断于法(B)明德慎罚(C)德主刑辅(D)德本刑用12 西周时期将收取的民事诉讼费用称为( )。(A)束矢(B)钧石(C)钧金(D)傅别13 关于关于商鞅变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B)商鞅 “改法为律” ,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C)商鞅推行“连坐” 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D)商鞅制定了分

4、户令,以增加政府的赋税收人14 法经的制定者是( )。(A)李悝(B)商鞅(C)子产(D)张汤15 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 )刑罚。(A)死刑(B)鬼薪白粲(C)城旦舂(D)笞一百16 我国第一部以“ 律” 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出现于( )。(A)战国(B)汉朝(C)秦朝(D)唐朝17 秦朝将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称为( )。(A)廷行事(B)决事比(C)封诊式(D)法律答问18 将诉讼区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朝代是( )。(

5、A)秦朝(B)汉朝(C)唐朝(D)宋朝19 “爰书”这一法律文书出现于 ( )。(A)战国(B)秦朝(C)汉朝(D)唐朝20 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B)按包庇罪论处(C)与其丈夫同罪(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21 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 )。(A)汉高祖规定“ 上请” 制度(B)汉文帝废除肉刑(C)汉文帝确立“官当” 制度(D)汉景帝规定“ 八议” 制度22

6、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 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引用 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 “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关于此案的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论心定罪 ”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B)以 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C) “论心定罪” 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D)“论心定罪 ”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23 汉朝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称为( )。(A)科(B)比(C)格(D)令24 在汉文帝刑制改革过程中,用以替代劓刑的刑罚是( )。(A)弃市(B)笞五百(

7、C)髡钳城旦舂(D)笞三百25 上请制度始创于( )。(A)秦朝(B)汉朝(C)曹魏(D)隋朝26 下列不属于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是( )。(A)春秋决狱(B)服制定罪(C)亲亲相隐(D)秋冬行刑27 汉朝将没有凭证而擅自闯入宫殿的犯罪行为称为( )。(A)失阑(B)不敬(C)左官(D)阑人28 按照中国古代“ 准五服以制罪 ”的刑法原则,相对于侵犯一般人而言,法律对侄子殴打叔父行为的处罚( )。(A)更轻(B)更重(C)同等(D)视情况而定29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格” 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是由 ( )政权制定的。(A)曹魏(B)北魏(C)东魏(D)西魏30 晋代所确定的五刑是( )。(A)死

8、刑、髡刑、完刑、作刑、杂抵(B)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C)死刑、徒刑、笞刑、罚金刑、赎刑当古(D)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31 汉朝在“三独坐 ”的官员中不包括 ( )。(A)尚书台(B)御史台(C)司隶校尉(D)廷尉32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式” 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制定的政权是 ( )。(A)西魏(B)东魏(C)北魏(D)曹魏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33 关于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西周时期实行“ 附从

9、轻,赦从重” 的刑法原则(B)亲亲相隐首次确立于西周时期(C)西周在审判制度上“以两剂禁民狱”,所谓“ 两剂” 就是两份买卖契约(D)“七出”、“三不去”为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制度34 下列关于春秋时期法制的表述,错误的是( )。(A)孔子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活动(B)晋国铸刑鼎活动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C)春秋时期编纂了我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D)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使得封建法制最终得以正式确立35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晋国赵鞅铸刑鼎活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B)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德主刑辅(C)竹刑的制定者是邓析(D)西周时期第一次区分了“狱” 和

10、“讼”36 下列关于吕刑的表述,正确的是( )。(A)确立了诬告反坐的刑事立法原则(B)继承并贯彻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C)较为完备地记载了赎刑(D)确立了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刑事立法原则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7 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四、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7 尚书.康诰:“ 净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请运用

11、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38 该段文字反映的原则是什么?39 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40 该段文字说明了什么问题?41 该段文字反映的问题对后世产生了什么影响?41 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东汉经学家何休注:“ 妇人有 三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

12、穷穷也。”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42 何谓“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3 东汉经学家何休是如何解释“三不去” 适用情形的 ?44 如何评价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1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不成文法,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故选 A 项。大家注意以下区分: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

13、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和“剂”有区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去)、三不去”规定。“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14、”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是反义。可见,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周初针对封国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用刑,确立了“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的“三国三典”原则,这种以具体国情确定用刑之轻重缓急的政策,对于稳定和巩固统治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也成为后世治国的重要原则。吕刑中也有“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的记载,即主张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可见,选 B 项。A 项表述的是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C 项表述的是西周时期

15、的立法指导思想,而不是定罪量刑原则。D 项表述的是西周时期同罪异罚原则。【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已经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作出了区分。“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禁民讼”中的“剂“和“造”分别指的是诉状和到庭;“狱”针对的是刑事诉讼案件,“讼”指的是民事诉讼案件。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婚姻缔结遵循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条件,而不是婚姻缔结的原则,故选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出现了“上下比罪”的定罪

16、量刑原则,具体而言,就是“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即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类推适用。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称为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吒然”),即观察当事

17、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可见,选 D 项。五罚为西周时期对犯有五过之罪之人进行的五种惩罚,五过指的是惟官、惟反、惟内、惟货和惟来。古代五刑分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指的是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的是笞、杖、徒、流、死。【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的中央司法官称为司寇,故选 C 项。夏朝中央司法官称为大理,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齐以前)的中央司法官称为廷尉,大理寺为南北朝北齐以后的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的最高长官称为大理寺卿。【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已有所区

18、别。在一些上古史籍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尚书.康诰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意即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或者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这一原则表明西周刑法打击的重点,也反映了在定罪量刑时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可见,选 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实行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故选 B 项。一断于法为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为汉代汉武帝之后的立法指导思想;德本刑用为唐朝的立法指

19、导思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收取诉讼费用,西周时期将收取的刑事诉讼费用称为“钧石”或“钧金”(30 斤铜),将收取的民事诉讼费用称为“束矢“(100 支箭)。可见,选 A 项。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商鞅通过变法,取消了分封制,实行郡县制,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可见,A 项表述错误。商鞅“改法为律 ”,强调法律的规范性,而不是伦理性。可见,B 项表述错误。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实行”连坐制度而不是“推行”连坐制度。可见,C 项表述错误。商鞅制定并颁布了 分户令,以发展小

20、农经济,扩大户赋来源。可见,D 项表述正确。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战国法经的编纂者是李悝,故选 A 项。考试大纲所列的主要法典编纂者包括:春秋铸刑书的制定者子产,铸刑鼎的公布者赵鞅,竹刑的制定者邓析,战国法经的编纂者李悝,连坐法和分户令的制定者商鞅,汉律的制定者萧何,晋律的注疏者为张斐、杜预,贞观律的制定者为房玄龄、长孙无忌,唐律疏议的注疏者为长孙无忌。【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秦律实行诬告反坐制度,即秦律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秦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实行反坐;如果是过

21、失则不算是诬告,也就谈不上反坐。但秦律又进一步规定,如果是诬告他人杀人则无论故意、过失与否都以诬告论,实行反坐。结合题目交代的案情,乙诬告甲为抢劫杀人案件的案犯,使甲定为死罪,按秦律诬告实行反坐的规定,对乙当处以死刑。故选 A 项。B、C 项表述都是作刑。【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之后至战国商鞅变法之前,法典的名称还以“法”命名,战国时期编纂的法经就是其表现。但在商鞅变法过程中,商鞅改法为律,认为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此后的封建成文法典称为律典。由于商鞅改法为律,使得秦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故选 C 项。【

22、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和廷行事 5 种,此外还有课和程。其中,律是秦朝正式的律典;令是皇帝临时发布的诏令;法律答问是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同时也包括一些具体案例。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秦朝把“贼杀伤、盗他人“等杀人、偷盗犯罪列为严惩对象,称为“公室告”,对此,官府必须受理

23、。对于“子盗父母、父母擅刑”以及“髡子、奴妾”等的犯罪,列为“非公室告”,对此,官府不予受理。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秦简所载案例,在审判中也重视收集证人证言和物证,尤其重视现场勘验和司法鉴定。秦朝把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爰书”。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0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题交代的案情

24、,妻子在此原则要求的可以相互隐匿的亲属和罪名范围内,应不负刑事责任。可见,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缇萦上书是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的诱因。汉文帝以缇萦上书为契机,开始实行刑制改革,逐步废除肉刑。可见,选 B 项。汉代的上请制度就是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的制度。不选 A 项。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不选C 项。“八议”是指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 “议其所犯”,对其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三国曹魏首次使该制度人律。不选 D

25、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论心定罪”,即特别强调主观心理动机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作用,该审判方式源于孔子春秋一书所倡导的“重志”的做法,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可见,A 项表述正确。以 春秋断狱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之一。可见,B 项表述正确。春秋决狱所主张的“论心定罪”,该做法沿用于魏晋南北朝,到了隋唐,因法律儒家化的任务已经完成,礼法合一的法典正式形成,春秋决狱才算完成历史使命。可见,C 项表述错误,选 C 项。“论心定罪”的主观随意性大,可以穿凿附会,可能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可见,D 项表述正

26、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汉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四种。律是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如九章律、越宫律、左官律等。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重要的法律形式。汉朝的科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科条“。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格是北魏时期出现的法律形式,也是隋唐时期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汉文帝刑制改革

27、的内容是:将墨刑(黥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将劓刑改为笞三百;将斩左趾改为笞五百;将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可见,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上请制度源于汉朝,所谓上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通过奏请皇帝裁决给予其减免刑罚优待的制度。上请是封建特权法的体现。可见,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有: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秋冬行刑、上请、录囚、三纲法律化和亲亲相隐,而服制定罪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可见,选 B 项。 【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7

28、【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汉朝将没有凭证而擅自闯入宫殿的犯罪行为称为阑人,故选 D 项。汉朝将警卫失职使无证者入宫的行为称为失阑。不选 A 项。汉朝将对皇帝及其先祖、皇帝使用的器物、牲畜有轻蔑失礼的行为以不敬、大不敬罪论处。不选 B 项。汉朝将舍天子而仕诸侯,帮助地方诸侯对抗中央的行为以左官罪论处。不选 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依据“准五服以治罪”的刑法原则,相对于常人(一般人)相犯而言,对于亲属相犯,凡以尊犯卑者,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者,服制愈近,处罚愈重;复制愈远,处罚愈轻。本题中,侄子殴打叔父为以卑犯尊行为,相

29、对于常人相犯,处刑当然加重,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格”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南北朝时期东魏政权制定的麟趾格,故选 C 项。北魏“以格代科 ”,制定了别权调格,格这一法律形式的出现为隋唐时期律、令、格、式的法律形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注意:别权调格虽然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格”,但此时尚不能称为法典,东魏时期制定麟趾格后,才开始称为独立法典。【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曹魏律首次提出了新五刑制度的概念,包括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刑、杂抵罪七种刑名三十七等(引自晋书.刑法志)。晋律将其简化

30、为死刑、徒刑、笞刑、罚金刑和赎刑当古五种刑名二十余等(引自唐六典)。北魏确立了死、流、徒、鞭、杖的五刑制度。北周五刑体系的排列由轻递重,为杖、鞭、徒、流、死五刑制度。开皇律定五刑为死、流、徒、杖、笞五刑制度,封建五刑制度正式确立。唐律将五刑排列由轻递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可见,选 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其地位仅次于丞相,为丞相副贰,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时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司

31、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据此,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式”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南北朝西魏政权制定的大统式,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33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适用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刑罚适用原则,即“附从轻,赦从重”原则

32、,即适用刑罚可轻可重者,一律从轻附刑;实行赦免时,应包括过失误犯的重罪。故选 A 项。亲亲相隐制度最终确立于汉代,而不是西周,故排除 B项。西周在审判制度上“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禁民讼”,“剂”的意思为诉状,而不是买卖契约。“造”的意思为到庭。故 C 项错误。西周时期实行 “七出、三不去”制度,属于婚姻解除制度的范畴。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4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孔子对晋国赵鞅“铸刑鼎”活动发表了激烈的反对意见:“晋其亡乎,失其度也。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可见,A 项表述错误,选 A 项。春秋时期,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

33、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称为“铸刑鼎”活动,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可见,B 项表述正确。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编纂于战国时期,而不是春秋时期。故 C 项表述错误,选 C 项。D 项错误: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的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但春秋时期封建法制尚未最终确立。故 D 项表述错误,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5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活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而晋国赵鞅铸刑鼎活动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可见,A 项表述错误

34、。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而汉朝汉武帝之后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德主刑辅。可见,B 项表述错误。继子产铸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邓析因为“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执政驷歇处死,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所认可,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可见,C 项表述正确,选 C 项。我国第一次区分“狱”与“讼“是在西周时期,西周时期的“讼”相当于民事诉讼,即“谓以财货相告者”,“狱”相当于刑事诉讼,即“谓相告以罪名者”。可见,D 项表述正确,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6 【正确答案】 B,C,D【试

35、题解析】 吕刑是西周中期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诬告反坐是秦代确立的刑事立法原则,而不是西周时期,故 A 项表述错误。 吕刑继承并贯彻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德为本。可见,B 项表述正确,选 B 项。西周时期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使赎刑制度化。可见,C 项表述正确。吕刑确立了宽严适中,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罪疑从轻、罪疑从赦,上下比罪等刑事立法原则。可见,D 项表述正确,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7 【正确答案】 (1)西周时期礼与刑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礼为正面积极的规范,刑

36、为对犯罪行为的制裁,着重于惩罚;礼禁于将然之前,刑禁于已然之后;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互为表。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为贵族礼仪,庶人不得享受,否则重惩;刑罚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贵族犯罪虽可宽宥,但也要受刑罚制裁。【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四、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8 【正确答案】 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原则。【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9 【正确答案】 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一定要慎重地施用刑罚。一个人虽

37、犯了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一贯犯罪,就是自行不法,即使其罪很小,就不可不杀;反之,一个人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虽然按照断狱的道理处罚其罪,但是罪不至死。在这段文字中,过失被称为“眚” ,故意被称为“非眚”,偶犯被称为“非终”,惯犯被称为 “惟终”。【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0 【正确答案】 该段文字表明,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凡是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偶犯则可减轻处罚,这一原则说明西周时期在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1 【正确答案】 这种以犯罪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结果为依据定罪量刑、区别对待原则的

38、确立,是我国刑法史上的重大发展,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秦朝的“端”和“不端”、汉朝的“误” 和“故”、唐朝的“六杀” ,都是在西周时期的故意和过失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2 【正确答案】 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婚姻解除制度(休妻制度),包括“七出、三不去”制度。 “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法定七种情形。“三不去” 是限制“七出” 的三种法定情形。妻子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丈夫即可将妻子休弃:不孝顺父母的可以休弃;无子的可以休弃;淫乱的可以休弃;有严重疾病的可以休弃;多嘴多舌的可以休弃;妒忌的可以休弃;偷盗的可以休弃。不顺父母的属于

39、道德沦丧;无子的会断绝后嗣;淫乱的会破坏伦常秩序;妒忌的会影响家庭关系;有重大疾病的无法共同生活;多嘴多舌的会离间亲属感情;偷盗的会背信弃义。妻子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遭被休弃的命运:若妻子被休弃后无家可归的不能休弃;与丈夫一同为公婆服过三年大丧的不能休弃;娶妻时贫贱而经夫妻同甘苦后来变得富贵的,不能休弃。【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3 【正确答案】 何休认为,下列情形即为“三不去” :与丈夫一同为公婆守孝三年,由于不忘记恩情,不能休弃;娶妻时贫贱而后变得富贵,由于不违背伦常德教,不能休弃;若妻子被休弃而无家可归,由于会断绝生路,不能休弃。【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4 【正确答案】 “ 七

40、出 ”制度对于维护家庭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并进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家族政治意义重大,这对保持当时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 七出” 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片面借口,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丈夫单方面休弃妻子的权利,“七出” 使得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这必然从法律上对女子进行了束缚,从而进一步剥夺了女子在社会关系中应有的地位。“三不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丈夫的婚姻解除权,这对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礼制具有积极意义。“三不去” 虽然构成对“七出”的限制,但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男方手中;只要丈夫想抛弃妻子,就可以随意找到借口。所以“三不去”并不意味着对妻子权利的真正保护。“ 三不去 ”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夫权统治和“礼仪”制度。“七出、三不去”制度不仅在西周时期得以贯彻,而且影响到后世的立法,后世对婚姻解除限制的规定,大体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 的范围。【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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