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19 及答案与解析一、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 。(A)禹刑(B)汤刑(C)九刑(D)五刑2 中国近代史上为修律工作做准备而制定的刑法典是( )。(A)大清新刑律(B) 大清现行刑律(C) 大清律例(D)暂行新刑律3 我国最早从西方引进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是( )。(A)大清新刑律5(B) 大清律例(C) 暂行新刑律(D)中华民国刑法4 下列有关大明律的表述,正确的是( )。(A)大明律
2、采取以“名例律” 为统率,以 11 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B) 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成为法定死刑(C) 大明律加重了对伦理教化方面犯罪的处罚(D)大明律是明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5 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了有关普遍、平等、无记名投票选举制度的宪法性文件是( )。(A)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B)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C)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D)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6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是( )。(A)大清现行刑律(B) 大清新刑律(C) 暂行新刑律(D)大清律例7 明朝设置的专门对内阁各部实施监察的机关是( )。(A)都察院(B)御史台(C)六科给事中(D)大理寺8 最
3、早规定治外法权内容的是( )。(A)中英南京条约(B)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C) 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D)虎门条约9 关于南京国民政府立法体制和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南京国民政府的“ 六法” 体系专指由六部法典构成的法律体系(B)国民党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C)判例和解释例不属于“六法”体系的范畴(D)具体的“ 六法全书” 都属于基本法典10 有关反映宋朝吏治腐败、科举舞弊和宋朝政治、经济、法律等状况的汇编称为( )。(A)洗冤集录(B) 折狱龟鉴(C) 棠阴比事(D)明公书判清明集11 汉朝的法律形式不包括( )。(A)律(B)令(C)格(D)比12 西周时期将惯犯
4、称为( )。(A)眚(B)非终(C)惟终(D)非眚13 在清朝制定的各种“ 例 ”中,地位最重要的例为 ( )。(A)条例(B)则例(C)判例(D)成例14 最早确立“ 刑律统类” 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大中刑统(B) 大周刑统(C) 宋刑统(D)庆元条法事类二、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5 下列选项中,属于元朝设置的监察机构包括( )。(A)中台(B)行台(C)风宪衙门(D)外台16 在中国近代史上,采取“民商分立” 民
5、事立法体例的政权有 ( )。(A)南京临时政府(B)清末政府(C)南京国民政府(D)北洋政府17 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在内容上的变化主要包括( )。(A)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B)取消了十恶、八议等刑律适用原则(C)取消六部分篇体例(D)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18 以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朝代有( )。(A)隋朝(B)唐朝(C)宋朝(D)元朝19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古代曾经出现的司法监察机关有( )。(A)御史台(B)都察院(C)六科给事中(D)东厂三、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0 简述南京国民政
6、府的主要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配置。21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四、四、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1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其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22 该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该制度的历史发展如何?23 根据本段文字的表述,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何?24 该段文字折
7、射出的意义是什么?24 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25 上述记载反映的是什么制度?26 对于反映的制度,宋朝是如何作出
8、规定的?27 对于记载中提到的在室女,宋朝是如何规定的?28 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19 答案与解析一、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故选 A 项。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五刑为我国古代五种主体刑,奴隶制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为笞、杖、徒、流、死。【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
9、析】 清末沈家本奉诏修律,重点是对适用许久的大清律例进行改革。在对大清律例进行改革之前,清朝颁布了一部过渡性的专门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该部刑法典虽然与以往的大清律例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且不具有近代意义,但是该部刑法典的制定为清末对刑律进行修订做了准备。故选 B 项。大清律例制定于清代。大清新刑律是在大清现行刑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暂行新刑律制定于北洋政府时期。【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清末沈家本修律,颁布大清新刑律,该部刑法典从西方引进了许多制度和术语,如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保释、预审等,这些都属于我国首次引进的先
10、进法律制度。故选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大明律采取以“名例律”为统率,以 6 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即分则是以六部分篇的,而不是以 11 篇分篇的。故 A 项错误。宋朝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使凌迟刑成为与绞、斩并用的法定死刑,大明律使凌迟刑正式入律。故 B 项错误。大明律加重了对侵犯皇权、贪污、侵犯财产,即所谓“帑项钱粮”等犯罪的处罚,而对于婚姻、田土等犯罪,却减轻了处罚,这就是所谓“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 C 项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了普遍、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故选 D 项。【
11、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大清新刑律是 1911 年由沈家本制定的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故选 B 项。大清现行刑律虽颁布于近代,但不具有近代意义,暂行新刑律为北洋政府时期制定的,大清律例颁布于清朝乾隆年间。【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对六部的控制,特设了专门监察六部的机关六科给事中,即六部中每一部都设给事中,作为监察机构。六科给事中是明代特设的法律监察机关。明朝的六科直接隶属于皇帝。故选 C 项。都察院是明朝最高中央监察机关,它不是专门监督六部的机关,而是综合性监察机关,其权限要比六科广泛。大
12、理寺在明朝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御史台在隋、唐、宋、元时期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明太祖朱元璋将其改为都察院。【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治外法权就是指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最早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中,并在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以及其他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不仅包括具体的“六法全书”,而且包括与“六法全书”相配套的关系法规、判例和解释例。故 A 项和 C 项错误。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基本的法律渊源。故 B 项正确。狭义的“六法全书”是
13、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等六法,该六法中,行政法不能编纂成法典形式,其余五法都是法典。故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明公书判清明集主要记载了有关宋朝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情况,该书籍还揭露了宋朝的吏治腐败、科举舞弊等种种黑暗现象,此外,该书还介绍了宋朝的婚姻、户籍、田土以及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等事宜。故选 D 项。洗冤集录、棠阴比事和折狱龟鉴主要介绍的是宋朝的检查勘验制度。【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汉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四种,而格属于唐朝的法律形式。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中
14、国法制史1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将惯犯称为“惟终”,将偶犯称为“非终”,将过失称为“眚”,将故意称为“非眚”。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清朝继承明朝对律典采取律例合编的编纂方式,大清律例就是采用这种编纂体例。一般而言,清朝将制定的例附在律文之后,成为正式律典。清朝制定的例很多,但却没有“判例”这种提法。清朝的例有条例(如西宁番子治罪条例)、事例( 如光绪会典事例)、成例( 如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则例(如理藩院则例、都察院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等。在各种例中,则例最多,地位也最重要。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4 【正
15、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唐宣宗年间制颁的大中刑律统类(简称大中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采取“刑律统类”(简称“刑统”)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二、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5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元朝设置的监察机构包括:中央设御史台(中台),地方设南台和西台两个行御史台(行台) ,在中台和行台之下设肃政廉访司。可见,选 A、B 项。风宪衙门即都察院,是明太祖朱元璋将御史台改称而来,元朝
16、没有此机构。外台是明朝设置的地方监察机构,正式名称是提刑按察司,又称为“行在都察院”。【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6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在中国近代史上,采取“民商分立”民事立法体例的政权有两个,一个是清末政府,一个是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和现政权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而南京临时政府则不存在这个问题。【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7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在内容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取消六部分篇体例;对于继承、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设置新刑罚体系,删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立为死、
17、遣、流、徒、罚金五种;增加新罪名。可见,选 C、D 项。A、B 项表述的是大清新刑律对大清现行刑律 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8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北齐设置大理寺,使得大理寺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隋、唐、宋沿用。故选 A 项、B 项和 C 项。元朝撤销大理寺,以刑部取代。故不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9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我国中央司法监察机关一般以御史台和都察院作为监察机关主体,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也出现了不同的监察机关,如汉朝的司隶校尉、州刺史、部刺史,宋朝的提典刑狱司,明朝的六科给事中、提刑按察司等。故选 A 项、B 项和
18、 C 项。东厂是明成祖朱棣设立的宦官特务机构,明朝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等特务机构专门从事侦缉、监视、逮捕等活动,甚至直接参与审判,加之明朝皇帝除了太祖朱元璋、成祖朱棣等几个皇帝外大多平庸,导致厂卫插足司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厂卫属于司法监察机关,它只不过是封建专制主义极端发展的产物,厂卫干预司法,加速了明朝的灭亡。【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三、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0 【正确答案】 (1)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原则是坚持“党治” 。即由国民党垄断立法权。(2)南京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是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
19、会,中央政治会议是具体指导国家立法的重要机关,其主要职权是:讨论、决议建国纲领,决定训政的根本大计;讨论、决议立法原则、施政方针、财政计划、政府重要官吏人选等。(3)立法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须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4)行政院作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和其他议案,行政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依据法律发布命令。(5)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均可在自已的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也可依据法律发布命令;司法院还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6
20、)国民政府各地方政权的立法权也为国民党所掌握。【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1 【正确答案】 (1)三民主义。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是南京国民政府总的立法指导思想,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权能分治” 、“五权宪法”、“ 建国三时期”等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2)权能分治和五权宪法。权就是政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力;能就是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权能。以此为依据,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宪法的政府组织方案,人民选举的国民大会是全国最高政权机关,统一行使国家四项政权,组成并监督政府。政府则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各院依照宪法行使不
21、同的权能,互相制衡。(3)建国三时期。建国三时期包括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确立建国三时期的理论依据是,确立宪政体制,实现全民政治,要有一个渐进过程,并为此提出了“训政保姆论 ”。【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四、四、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2 【正确答案】 这段文字反映了赎刑制度。赎刑在夏朝就已经存在,西周时期已经初具规模,后经汉、隋等朝的发展,到唐朝日趋完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3 【正确答案】 根据唐律的规定,适用赎刑的范围包括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员,
22、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也适用赎刑。但对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对于十恶重罪,也不得适用赎刑。【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4 【正确答案】 1)赎刑的适用范围在唐朝有所扩大,表明封建特权法向纵深方向发展。2)对于赎刑范围无比详尽的规定,体现了唐朝定罪量刑原则方面的立法趋于完备。3)对于官员得减者中一定范围的亲属适用赎刑,体现了儒家思想日益向刑事立法方面渗透。4)赎刑的规定也是慎刑思想的体现。【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5 【正确答案】 该段记载说明的是有关宋朝“户绝” 财产的继承,对于“户绝”财产,宋朝包括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所谓立继,即妻子收养
23、同宗子辈为立继子;所谓命继,即夫妇皆亡后由近亲属尊长所指定的同宗子辈为命继子。【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6 【正确答案】 宋朝有关“户绝” 财产的继承有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凡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 立继 ”;凡是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 “命继”。立继子的财产继承权与亲生子相同,而命继子在没有在室女的情况下,享有对死者13 的财产继承权,其余财产由出嫁女、归宗女继承。【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7 【正确答案】 如果有在室女,继子与绝户子女虽都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34 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 14 的财产继承权。如果没有在室女,出嫁女享有 13 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 13 的财产继承权,另外 13 收归国有。【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8 【正确答案】 由于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观念的深化,财产继承的范围不仅扩大到继子,而且妇女的继承份额也相应增加,这表明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更加完备。【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