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26及答案与解析.doc

上传人:Iclinic170 文档编号:840368 上传时间:2019-02-21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4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26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26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26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26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26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26 及答案与解析一、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唐朝对三次犯徒刑之罪的强盗采取的基本处罚原则是( )。(A)累犯加重原则(B)诬告反坐原则(C)刑不累加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2 下列关于古代刑等的表述正确的是( )。(A)唐朝的封建制五刑一共二十五等(B)宋朝的臀杖和脊杖各十等(C)元朝的笞杖刑分为笞刑五等和杖刑六等(D)明朝的法定死刑包括绞、斩和凌迟三等3 革命根据地时期,规定以参议会作为管理政权机关的宪法性文件是( )。(A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B)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C)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D)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4 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最早确立于( )。(A)北洋政府时期(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C)南京国民政府时期(D)清末5 宋朝元丰改制前,监督三法司活动的御用司法机关是( )。(A)宣政院(B)制勘院(C)推勘院(D)审刑院6 西周时期将刑事诉讼费用称为( )。(A)钧石(B)束矢(C)质剂(D)傅别7 北洋政府时期,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宪法文件(草案)是( )。(A)“五五宪草 ”(B)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 “天坛宪草”(D)“段记宪草 ”8 清末司法改革后负责统一解释法令的

3、司法机关是( )。(A)法部(B)刑部(C)大理院(D)资政院9 下列关于秦代立法指导思想的表述,正确的是( )。(A)秦朝的立法强调“ 德本刑用”(B)秦朝的立法实行严刑重法,推行“专任刑罚”(C)秦朝的立法主张“德主刑辅”(D)秦朝的立法体现“ 宽简、稳定、划一”10 在秦代,髡子和奴妾属于( )。(A)州告(B)公室告(C)诬告(D)非公室告11 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B)大理院(C)最高法院(D)临时中央审判所12 革命根据地时期土地立法的最大成就是颁布了( )。(A)中国土地法大纲(B)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C)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D)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

4、例13 下列属于汉朝为打击地方诸侯势力制定的法律是( )。(A)通行饮食法(B)酎金律(C)沈命法(D)见之故纵之法二、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4 下列选项中有关西周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区分(B)西周时期已经对贪污受贿行为作出了规定(C)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D)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西周时期的 “五听”制度15 以名例律作为

5、总则篇目的封建成文法典有( )。(A)北齐律(B) 开皇律(C) 晋律(D)大明律16 在中国近代宪政史上,规定采取三权分立的宪法性文件(草案)有( )。(A)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B)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C)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D)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7 下列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引礼入律、礼律进一步融合的重要时期(B) 曹魏律和晋律都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C)八议、官当、服制定罪和重罪十条都属于本时期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D)本时期首次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18 西周时期适用“ 三赦” 之法的

6、情形有 ( )。(A)幼弱(B)蠢愚(C)笃疾(D)老髦19 关于唐朝罪名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唐朝对于杀人罪实行保辜制度(B)唐朝的“六赃” 罪属于官吏所犯的赃罪(C)唐朝对于杀人罪,明确区分为“六杀”(D)唐朝对于犯“ 十恶” 重罪者实行连坐20 下列选项中,属于唐朝“六赃” 犯罪情形的有( )。(A)强盗(B)窃盗(C)坐赃(D)受财枉法21 清政府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的法规包括( )。(A)湘苗事宜(B) 西藏禁约十二事(C) 西宁番子治罪条例(D)回疆则例三、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2 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

7、内容特点和局限性。23 简述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四、四、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3 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二):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24 上述材料反映了唐代哪一种刑法适用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25 请根据材料分析奴婢和良人相犯论处情形。26 如何

8、评价上述材料?26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赔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27 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的什么制度?28 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29 适用该原则有何例外?30 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26 答案与解析一、一

9、、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唐朝对三次犯处徒刑以上的盗窃犯、强盗犯、抢劫犯等,采取累犯加重原则。即三次犯盗窃罪以上的徒刑犯罪,升格处流刑(二千里),对于三次犯盗窃罪以上的流刑犯罪,升格为死刑(绞刑)。故选 A 项。诬告反坐是指对于诬告犯,以所诬告的罪名惩罚诬告人,该原则在秦朝就已经存在,唐朝沿用。刑不累加适用于重罪吸收轻罪,与累犯加重原则正好相反。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唐朝刑法适用总原则,不能具体适用于盗罪。【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 【正确答案】

10、 D【试题解析】 唐朝的封建制五刑一共 20 等,即笞刑 5 等,包括笞 10、笞 20、笞30、笞 40、笞 50;杖刑 5 等,包括杖 60、杖 70、杖 80、杖 90、杖 100;徒刑 5等,包括徒 1 年、徒 1 年半、徒 2 年、徒 2 年半、徒 3 年;流刑 3 等,包括流2000 里、流 2500 里、流 3000 里,而加役流、会赦犹流、反逆缘坐流等,并非法定 3 等流刑,对于 3 等流刑,都要服劳役 1 年,而对于加役流,则需服劳役 3 年;死刑分为绞、斩二等。可见,A 项表述错误。宋朝实行折杖法,即将五刑中的笞刑和杖刑折为臀杖,徒刑和流刑折为脊杖,各 5 等。可见,B 项

11、表述错误。元朝实行以七为尾数的 11 等笞杖刑,其中,笞刑 6 等,杖刑 5 等。故 C 项表述错误。明朝的死刑刑种很多,但大明律确定的死刑只有绞、斩和凌迟三等。故 D 项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定了“三三制”的宪法组织原则,该原则就是在参议会中确定共产党、左派进步人士和中间分子各占 13,该原则由参议会通过,故参议会是管理政权的机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清末为了配合修律工作的进行,对司法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包括对司法机关的改革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其中,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表现之一就是初步规定了

12、法官和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宋太宗为了加强对三法司的控制,特在皇宫中设立审刑院,以监督三法司的司法活动。故选 D 项。不过,审刑院干扰了三法司正常的司法活动,故宋神宗实施元丰变法,裁撤审刑院,恢复了三法司的职权。宣政院为元朝司法机构,制勘院和推勘院为宋朝临时性司法机构,受理皇帝交办的案件。【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将刑事诉讼费用称为“钧石”,将民事诉讼费用称为“束矢”,将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将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13、】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 年)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又称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临时约法的宪法精神。故选 C 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 年) 又称为“五五宪草”,它主要秉承了训政纲领的宗旨,不可能确立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采取三权分立原则,但制定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而不是北洋政府时期。故排除 B 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 年 )又称为 “段记宪草”,是段祺瑞一手炮制的,也不能体现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故排除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清末制定

14、的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大理院卿有统一解释法令必应处置之权,但不得指挥审判官所掌理各案件之审判。可见,选 C 项。法部是清末司法改革后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刑部是清末司法改革前的全国最高司法主审机关。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秦朝推行“专任刑罚,躬操文墨”的政策是严刑重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的体现。可见,选 B 项。“德本刑用”和立法“宽简、稳定、划一”是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故不选 A、D 项。“德主刑辅”是汉朝汉武帝之后的立法指导思想,故不选 C 项。

15、【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秦代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秦代把“贼杀伤、盗他人”列为严惩对象,对于这些案件,官府必须受理,对“子盗父母、父母擅刑”的,则官府不予追究,对于强行告诉的,还要以所告的罪惩罚告发者。故选 D 项。“州告”也属于秦朝诉讼制度的范畴,但不属于考试范围,本题中“州告”属于干扰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北洋政府沿用清末司法机关的设置,仍以大理院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故选 B 项。大理寺在北齐至宋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时期为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最高法院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临时约法后确立的最高审判机关,南京国

16、民政府沿用。临时中央审判所(有的称为“临时中央裁判所”)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定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政策,这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以前的土地立法中是没有的,因此,中国土地法大纲是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得最完善的土地法。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汉朝为打击地方诸侯势力制定的法律包括:左官律、阿党附益之法、酎金律和出界律。故选 B 项。通行饮食法是汉朝制定的有关镇压农民起义的法律,沈命法和见之故纵之法是汉朝制定的有关惩治

17、官吏渎职的法律。【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二、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4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规定,将故意称为“非眚”,将过失称为“眚”。故选 A 项。西周时期已经规定了贪污受贿的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在“五过”之中,“五过”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货就是贪赃受贿而枉法。故选 B 项。义绝与和离是唐朝的婚姻制度,西周时期还没有这两种离婚制度。故 C 项错误。“五听”是西周

18、时期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五听”制度。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5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自北齐律以后的各代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名。故选 A 项、B 项和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6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在中国近代宪政史上,规定采取三权分立的宪法性文件(草案)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故选 A项、C 项和 D 项,但如果将题干改成“在中国近代宪政史上,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的宪法性文件(草案) 有()”,则答案是 A 项和 C 项。【知识

19、模块】 中国法制史17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引礼入律、一礼律进一步融合的重要时期。故选A 项。曹魏律和晋律都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故 B 项正确。本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有八议、官当、服制定罪、死刑复奏和重罪十条。故 C 项正确。三国曹魏时期首次出现了死刑复奏制度,该制度被晋、南北朝、隋、唐沿用。【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8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对于幼弱、老髦和蠢愚三种情形,都可以宽恕、原谅处理,这三种情形称为“三赦”之法。故选 A 项、B 项和 D 项。笃疾是指有重大疾病、癫狂、二肢废、两目盲,如此之类,都属于笃疾。唐律对笃疾犯罪都减

20、免刑罚,但西周时期没有概括出这种情形。【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9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唐朝对于伤害罪实行保辜制度。可见,A 项表述错误。唐朝的“六赃”罪是指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和坐赃是官吏所犯的赃罪,而强盗、窃盗则不属于官吏所犯赃罪。可见,B 项表述错误。唐朝对于杀人罪,明确区分为“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和“戏杀”。可见,C 项表述正确。“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唐朝仅对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罪实行连坐。可见,D 项表

21、述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0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唐朝首创“六赃”犯罪,所谓“六赃”,即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故备选项应全选。这里的“监临”,是主管的意思,监临官就是指主管官员,受所监临财物就是收受下属及百姓财物。【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1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清政府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包括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回律)、苗汉杂居章程、湘苗事宜、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西藏青海番夷成例、番例条款)、钦定西藏章程、西藏禁约十二事、台湾善后事宜等。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22、【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三、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2 【正确答案】 (1)内容特点:1)体例变化。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条目,将法典按照性质分隶 30 门。2)民刑分离。对继承、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判刑。3)新刑罚。删除枭首、戮尸、刺字、凌迟等酷刑,设置新刑罚体系,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遣刑、徒刑、流刑、罚金五种。4)新罪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私铸银元罪、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犯罪等。(2)局限性:1)体例。没有改变律例合编体例。2)重罪保留。“ 十

23、恶” 重罪没有变化。3)仅局限于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的更改,因而不具有近代意义。【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3 【正确答案】 (1)在法律渊源上以“ 模范列强”、 “博稽中外”为立法的原则。商事法典从体例到内容,都模仿资本主义国家商法,并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和反映中国传统商事习惯。(2)在法典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充分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和敏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在吸收各国商法和商事习惯基础上,采取与商为便的规定。(3)带有封建残余和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商事立法活动限制妇女经商,各主要商律对外国公司均无规定。(4)清末商事立法虽有种种不足,但客观上基本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开

24、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四、四、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4 【正确答案】 上述材料反映的是唐代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的刑法适用原则。根据该原则,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5 【正确答案】 奴婢和良人相犯的论处情形为:1)奴婢殴伤良人的,比照凡人殴伤加二等处刑;如果奴婢殴打良人致其肢体损害或瞎一目的,处绞刑,致使良人死亡的,处斩刑。2)良人殴伤奴婢的,比照凡人殴伤减二等处刑。如果故意杀死奴婢的,处流 3000里。【知识模块

25、】 中国法制史26 【正确答案】 评价:1)良贱相犯同罪异罚,体现了儒家思想强调的良贱、尊卑身份的差别,说明唐代法律的身份法的性质。2)严格划分良贱并依身份论处,说明唐律以维护封建等级秩序为己任。【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7 【正确答案】 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的自首原则。【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8 【正确答案】 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犯罪未被告发而自首的,免其罪;因轻罪被告发而自首其重罪的,免其重罪;因此罪被审而另言别罪的,赦免别罪自首不真实或者不彻底的,按照其所隐瞒的罪行和情节处刑,但应当处死刑的,减刑一等;知道他人将要告发,或者同伙亡叛将要案发而自首的,减刑二等

26、,亡叛的虽未自首,但是能够返回当初亡叛之处的,减罪二等。但是对于杀伤他人、不能返还原物、案发后逃亡、无公文过关以及强奸和私自研习天文的,不在自首范围。【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9 【正确答案】 对杀伤他人、不能返还原物、案发后逃亡、没有公文过关以及强奸和私自研习天文的,不适用自首。【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0 【正确答案】 唐律关于自首原则无比详尽的规定,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提高破案效率,稳定社会秩序。此外,自首原则不仅表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也表明对于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罪以及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体现了唐朝对统治秩序的关切和对长治久安的维护。【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资料 > 大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