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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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3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我国第一部成文法是由( )公布的。(A)子产(B)邓析(C)赵鞅(D)商鞅2 法经六篇中,有关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规定在( )。(A)盗法(B)杂法(C)具法(D)贼法3 下列有关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A)科最早出现于汉代,北魏以格代科,科失去了独立的法律地位(B)格最早出现于东魏时期,名称为麟趾格(C)清朝的则例相当于民事法规(D)宋朝编纂的条法事类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

2、立法活动4 下列关于古代刑等的表述正确的是( )。(A)唐朝的封建制五刑一共二十五等(B)宋朝的臀杖和脊杖各十等(C)元朝的笞杖刑分为笞刑五等和杖刑六等(D)明朝的法定死刑包括绞、斩和凌迟三等5 下列关于秦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A)秦朝是我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历史时期(B)秦朝是我国历史上唯一以身高确立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C)御史台是秦朝最高的中央监察机关(D)秦律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篇6 清朝最重要的会审制度是( )。(A)朝审(B)热审(C)三司会审(D)秋审7 唐朝实行赋税改革,实行夏、秋两季和户等征税,该法律称为( )。(A)均田法(B)租庸调法(C)两税

3、法(D)一条鞭法8 我国最早从西方引进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是( )。(A)大清新刑律(B) 大清律例(C) 暂行新刑律(D)中华民国刑法9 清末司法改革,在诉讼程序上实行( )。(A)三级两审制(B)三级三审制(C)四级两审制(D)四级三审制10 据旧唐书.职官制记载:凡主审官员与被鞫人系亲属、师生、仇嫌关系者,皆应换推。此处的换推指的是( )。(A)起诉制度(B)审讯制度(C)判决制度(D)回避制度11 中华民国约法指的是( )。(A)“天坛宪草 ”(B) “袁记约法”(C) “贿选宪法”(D)“五五宪草 ”12 大清民律草案主要是以( )民法典为蓝本参酌制定的。(A)日本(B)德国(C)法国

4、(D)瑞士13 南京国民政府的实权机关是( )。(A)司法院(B)立法院(C)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D)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14 有权对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实施核定的机关是( )。(A)立法院(B)司法院(C)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D)国民大会15 革命根据地时期,规定以参议会作为管理政权机关的宪法性文件是(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B)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C)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D)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

5、选均不得分。16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A)律(B)廷行事(C)法律答问(D)决事比17 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有( )。(A)春秋决狱(B)服制定罪(C)亲亲相隐(D)秋冬行刑18 宋朝典卖契约制度中,钱主享有的权利包括( )。(A)契约期限内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B)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C)待赎期中的转典权(D)业主待赎期不回赎典物时取得典物的所有权19 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目的封建成文法典有( )。(A)北齐律(B) 开皇律(C) 晋律(D)大明律20 关于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宋朝行政中枢的总汇是中书门下,而不是中书省(B)宋朝在官吏管理上实行差遣制(C)宋朝最重

6、要的立法活动是编制宋刑统(D)宋朝首次出现了凌迟刑21 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的朝代有(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22 在中国近代宪政史上,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的宪法性文件(草案)有(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B)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C)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D)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23 在中国近代史上,采取“民商分立” 民事立法体例的政权有 ( )。(A)南京临时政府(B)清末政府(C)南京国民政府(D)北洋政府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简述中华民国宪法(1947

7、 年)的结构特点、主要内容及其实质。25 简述清末修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四、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5 唐律疏议.杂令规定:“诸公私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唐律疏议.杂律规定:“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26 结合上述引文,简要概括唐朝契约的内容。27 依照杂令

8、的规定,唐朝对于契约利息是如何作出法律上的限定的?28 依照杂律的规定,唐朝对于违反契约规定的债务人如何规定惩罚措施?29 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契约制度的特点。29 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疏议日:官司推劾之时,有事者先不许物,事了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曲法,准“枉法” 科罪。既称 “准枉法”,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当时处断不违正理,事过之后而与之财者,即以受所监临财物论。30 何为“准枉法 ”?何为“受所监临财物”?31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以“准枉法” 和“受所监临财物”论处的情形。32 如何评价唐律

9、的该条规定?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3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我国第一部成文法是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公布的。故选 A 项。邓析是竹刑的制定者,赵鞅是我国第二部成文法的公布者,商鞅是战国时期秦国法律的制定者。【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法经一共六篇,即为盗法、贼法、囚法(又称为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贼法是关于惩治侵害人身安全及危害社会秩序方面的内容。故选 D 项。 盗法是关

10、于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也称为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部分。【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科最早起源于汉代,北魏以格代科,科才失去独立的法律地位,格的出现为隋、唐、宋时期的律、令、格、式的确立打下了基础。可见,A 项表述正确,B 项表述错误。清朝的则例相当于行政法规。故 C 项表述错误。宋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格、式、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其中,编敕和

11、编例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而不是条法事类。故 D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唐朝的封建制五刑一共 20 等,即笞刑 5 等,包括笞 10、笞 20、笞30、笞 40、笞 50;杖刑 5 等,包括杖 60、杖 70、杖 80、杖 90、杖 100;徒刑 5等,包括徒 1 年、徒 1 年半、徒 2 年、徒 2 年半、徒 3 年;流刑 3 等,包括流 2 000 里、流 2 500 里、流 3 000 里,而加役流、会赦犹流、反逆缘坐流等,并非法定 3 等流刑,对于 3 等流刑,都要服劳役 1 年,而对于加役流,则需服劳役 3 年;死刑分为绞、斩

12、二等。可见,A 项表述错误。宋朝实行折杖法,即将五刑中的笞刑和杖刑折为臀杖,徒刑和流刑折为脊杖,各 5 等。可见, B 项表述错误。元朝实行以七为尾数的 11 等笞杖刑,其中,笞刑 6 等,杖刑 5 等。故 C 项表述错误。明朝的死刑刑种很多,但大明律确定的死刑只有绞、斩和凌迟三等。故 D 项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我国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开始于汉代。故 A 项表述错误。秦朝是我国历史上唯一以身高确立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其他朝代都不以身高来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故 B 项表述正确。秦朝的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最高长官的名称是合一的,称为御史大夫。汉代设

13、置了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最高长官称为御史大夫。可见,C 项表述错误。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篇,而不是秦律。故 D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会审制度。清朝的会审制度类型包括秋审、朝审、热审、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但是最重要的会审制度是秋审,被清朝奉为“国家大典”。【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基本原则是量出以制人,即国家根据当年财政支出的预算确定当年赋税的总额,然后到各地分派征收。第二,按户等征收,即各地根据每户土地和财产的多少评出户等,然后按户等的

14、高低征收多、少不同的赋税。第三,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秋两季征税,正是两税法名称的由来。两税法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税制改革。故选 C 项。一条鞭法是明朝内阁大学士张居正于 1581 年改革时推行的税制改革措施,一条鞭法并非大纲规定掌握的内容。D 项为干扰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清末沈家本修律,颁布大清新刑律,该部刑法典从西方引进了许多制度和术语,如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保释、预审等,这些都属于我国首次引进的先进法律制度。故选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清末的司法系统分为四

15、级:大理院、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实行三审终审制,即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故选 D 项。注意:这里关于审级制度比较容易和其他历史时期实行的审级制度混淆,为了帮助考生复习,特在此将各时期的审级制度归纳如下:清末和北洋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度;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度;工农民主政权实行四级两审制度;解放区人民法院体制完善后,实行三级三审制度;现政权为四级两审制度。【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为了防止司法官吏因亲属或仇嫌关系而故意出入入罪,唐律规定了司法官审判回避制度,即“换推制”。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或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官吏以及此

16、前有仇嫌的,都应换推回避。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中华民国约法又称为“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 年 )又称为 “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1923 年)又称为“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6 年)又称为“五五宪草”。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主要是以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制定的民法典为蓝本,同时兼顾德国、瑞士民法典制定的。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的实权机关是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故选 D 项。司法院职权也不小

17、,但逊色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立法院是有名无实的“牌位”机关,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属于国民党中央的议事机构,无权控制立法权。【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判例是南京国民政府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的一个重要层次就是由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须报司法院核定,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故选 B 项。立法院是有名无实的“牌位”机关。排除 A 项。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是实权领导机关和控制立法权的机关,但并不过问司法事宜。排除 C 项。国民大会是国民党形式上的立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排除 D 项。

18、【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定了“三三制”的宪法组织原则,该原则就是在参议会中确定共产党、左派进步人士和中间分子各占 13,该原则由参议会通过,故参议会是管理政权的机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6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廷行事、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五种。故选 A 项、B 项和 C 项。决事比是汉朝的法律形式。【知识模块】 中

19、国法制史17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有: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秋冬行刑、上请、录囚、三纲法律化和亲亲相隐,而服制定罪是晋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故选 A 项、C 项和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8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宋朝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中的当事人包括业主(典物所有人或出典人)和钱主(典权人或承典人)。典卖契约的成立要件包括“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除了上述要件中所包含的权利外,业主的权利还包括: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

20、不清的,在 30 年内可以原价回赎标的物。钱主的权利则包括契约期限内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待赎期中的转典权;业主待赎期不回赎典物时取得典物的所有权。钱主的以上权利统称“典权”。可见,备选项应全选。【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9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自北齐律以后的各代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名。故选 A 项、B 项和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0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C 项错在: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是编敕和编例,而不是编制 宋刑统。D 项错在: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而不是宋朝。【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1 【正确

21、答案】 C,D【试题解析】 明太祖朱元璋将前朝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使得都察院成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清朝沿用。故选 C 项和 D 项。宋朝和元朝都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2 【正确答案】 A,C, 【试题解析】 在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只有两部宪法性文件(草案)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故选 A 项和 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3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在中国近代史上,采取“民商分立”民事立法体例的政权有两个,一个是清末政府,一个是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和现政权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而南京临时政府则不存在这个问题。【知识

22、模块】 中国法制史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正确答案】 (1)结构特点:中华民国宪法共 14 章,175 条,其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 五五宪草 ”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 “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2)主要内容: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2)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3)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到立法院、行政院和监察院的制约。4)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5)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

23、以自治权。(3)实质: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是当时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5 【正确答案】 (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有: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始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成为清政府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2)在内容上,清末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一方面,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另一方面,又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封建

24、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定法律、法规之中。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 ”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从而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修律的实质是为了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修律是在保留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2)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从而抛弃了“诸法合体” 形式,冲击了重礼轻刑的思想。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从而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3)清末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25、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了近代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4)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四、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6 【正确答案】 唐朝的借贷契约分为有息和无息两种,前者称为“出举” ,后者称为“负债”。【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7 【正确答案】 关于“ 出举 ”契约,唐律承认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出举契约,但为了禁止高利贷盘剥,法律将出举契约的利息限定为“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

26、不得利滚利、利生利,违反者所得非法利息,没入官府。【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8 【正确答案】 关于负债契约,唐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违反无息借贷契约的债务人,根据其所贷钱财的多少和所拖日的短长,分别处以自笞 20 到徒 1年的各等刑罚。【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9 【正确答案】 由上述引用的材料,可以将唐朝契约制度的特点大致概括如下:1)唐朝的财产关系活跃,民间契约相当复杂,契约的种类大为增加。2)唐朝对契约制度的调整注重依靠民间习惯调整。3)契约立法十分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0 【正确答案】 “ 准枉法 ”即依照受财枉法论处,受财枉法是

27、指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妄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受所监临财物” 是指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1 【正确答案】 1)该段文字规定的是依照受财枉法论处的情形,而不是受财枉法本条。以“准枉法 ”论处的情形是:官员为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时并未受贿,但事后收受贿赂的,如果属于枉法曲断,依照受财枉法论处,但不同于受财枉法本条规定之处在于,对于“准枉法” 论处的情形,不适用除名、免官和加役流之法。2)该段文字规定的是依照受所监临财物论处的情形,而不是受所监临财物本条。以“受所监临财物 ”论处的情形是:官员为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时并未受贿,且事后也未收受贿赂的;或者官员处理事务时并没有为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开脱罪责,但事后收受贿赂的,也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2 【正确答案】 “ 受财枉法 ”和“受所监临财物”属于 “六赃”中的两个罪名,“ 受财枉法”和“受所监临财物”的规定对于惩治贪赃枉法,净化官僚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以“准枉法 ”和“受所监临财物”论处的规定,还使贪污受贿的犯罪在法律上再无可逃之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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