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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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7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晋代所确定的五刑是( )。(A)死刑、髡刑、完刑、作刑、杂抵(B)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C)死刑、徒刑、笞刑、罚金刑、赎刑当古(D)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2 北洋政府的下列立法活动中,最能体现其法制具有封建色彩的是( )。(A)颁布“天坛宪草 ”(B)颁布 戒严法(C)修订 暂行新刑律(D)制定徒刑改遣条例3 最早规定治外法权内容的是( )。(A)中英南京条约(B) 中英五口

2、通商章程及税则(C) 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D)虎门条约4 唐朝受理行政诉讼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大理寺(B)御史台(C)刑部(D)吏部5 唐朝的“十恶 ”犯罪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的是( )。(A)不孝(B)谋反(C)内乱(D)不道6 下列关于汉朝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汉朝对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B)汉朝首次确立了“诬告反坐”原则,以严惩诬告犯(C)汉朝确立了上请原则,对于需要上请的官员,须由廷尉作最后裁决(D)汉朝是唯一以身高确立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7 元朝由地方政府纂集的法规汇编是( )。(A)大元通制(B) 大札撒(C)

3、元典章(D)至元新格8 下列有关宋朝法制的表述错误的是( )。(A)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B)宋朝为了防止科举舞弊,创造了糊名考校法、誊录制和差遣制(C)宋朝对于京朝官的考课由审官院掌考(D)宋朝的谏院是负责对中枢机构、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提出意见的监察机构9 下列有关我国古代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B) 汉律是我国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C) 唐律疏议首次区分了公罪和私罪(D)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成为法定死刑10 清末司法改革后负责统一解释法令的司法机关是( )。(A)法部(B)刑部(C)大理院(D)资政院11

4、清末修律过程中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 )。(A)大清现行刑律(B) 钦定大清商律(C) 法院编制法(D)大清民律草案12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 年)又称为( ) 。(A)“段记宪草 ”(B) “五五宪草”(C) “天坛宪草”(D)“袁记约法 ”13 革命根据地时期增加“同中农巩固联合” 条文的宪法性文件是 (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B)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C)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4 关于南京国民政府立法体制和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南京国民政府的“ 六法” 体系专指由六部法典构成的法律体系(B)国民党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C)判例和解

5、释例不属于“六法”体系的范畴(D)具体的“ 六法全书” 都属于基本法典15 下列关于近代各政权立法指导思想(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清末预备立宪的指导思想是“务其中外通行,有俾治理”(B)北洋政府的立法指导原则是“隆礼”、“ 重典(重刑)”(C)南京国民政府总的立法指导原则是“权能分治 ”(D)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指导原则是“民主” 、“共和 ”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6 以廷尉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朝代有( )。(A)秦朝(B)

6、汉朝(C)曹魏(D)西晋17 清末制定的商事法律中,不属于最为注重中国传统商事习惯的法律是( )。(A)钦定大清商律(B) 破产律(C) 大清商律草案(D)改订大清商律草案18 下列关于北齐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A)北齐首次设置了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B)北齐首次使封建成文法典篇章体例定型化(C)北齐首次下诏废除宫刑(D)北齐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19 下列选项中,构成唐律“十恶” 罪中恶逆罪的有 ( )。(A)咒骂父母(B)谋杀祖父母(C)殴打父母(D)殴打伯父母20 西周时期适用“ 三赧” 之法的情形有 ( )。(A)幼弱(B)蠢愚(C)笃疾(D)老髦21 下列选项属于明朝刑法适

7、用原则的有( )。(A)重其所重,轻其所轻(B)从重从新(C)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D)轻罪重刑22 根据唐律的规定,下列犯罪中可以适用赎刑的情形是( )。(A)某人在长安城内三次犯有判处徒刑的窃盗罪的(B)某人因坐赃犯罪被处以加役流而流放岭南的(C)某将军因参与侯君集谋反而被判处斩刑的(D)某人在东都洛阳因三次犯有处流刑的强盗罪的23 下列有关我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A)沈家本主持了清末修律工作(B)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采取总统制的共和政体(C)北洋政府以大清新刑律为蓝本制定了专门的刑法典暂行新刑律(D)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从西方引进了保安处分制度三、简答题第 64-6

8、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25 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制度。四、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5 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 (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日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

9、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26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大明律在“五刑” 之外所规定的刑种。27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充军刑适用情形的发展。28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凌迟和徒流再犯者的刑罚适用情形。29 请根据该段文字评价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29 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

10、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30 上述记载反映的是什么制度?31 对于反映的制度,宋朝是如何作出规定的?32 对于记载中提到的在室女,宋朝是如何规定的?33 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7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

11、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曹魏律首次提出了新五刑制度的概念,包括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刑、杂抵罪七种刑名三十七等。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徒刑、笞刑、罚金刑和赎刑五种刑名二十余等。北魏确立了死、流、徒、鞭、杖的五刑制度。北周五刑体系的排列由轻及重,为杖、鞭、徒、流、死五刑制度。开皇律定五刑为死、流、徒、杖、笞五刑制度,封建五刑制度正式确立。唐律将五刑排列由轻及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可见,选 C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特点之一就是大量制定单行法规,并赋予其高于普通法适用的效力,其中有些单

12、行法规甚至恢复了某些封建刑罚。易笞条例实际上就是恢复了清末修律中被废除的笞刑,而徒刑改遣条例实际上就是恢复被大清新刑律废除的遣刑。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治外法权就是指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最早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中,并在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以及其他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唐朝的御史台是专门受理行政诉讼的中央司法机关,御史台也是唐朝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故选 B 项。在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也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而吏部则是主管

13、官吏管理的六部之一。【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唐朝的“十恶”大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罪,其中,只有“不道”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故选 D 项。不道,不要望文生义,其含义是:杀死没有犯死罪的一家三人以上或者将人残忍肢解的犯罪,不要自认为“不道德”。【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汉宣帝时期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即对于一定范围的亲属犯罪,可以相互隐瞒而不负刑事责任。故 A 项表述正确。秦朝首次确立了 “诬告反坐”原则,而不是汉朝。故 B 项错误。对于上请案件,须由廷尉最终上报皇帝裁

14、决,廷尉没有最终决断权。故 C 项错误。秦朝是唯一以身高确认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汉朝则采取用年龄划分刑事责任。故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元典章是元朝地方政府对元世祖至元以来至元英宗至治时期约50 年问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圣旨条例的汇编。元典章虽然不是中央政府颁布的法规,但它系统地保存了元朝法律的内容,成为研究元朝社会及法律的珍贵材料。故 C 项正确。大元通制是元英宗至治时期模仿唐、宋旧律体系颁行的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它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大札撒是元朝立国前制定的习惯法。至元新格是元朝立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知识模

15、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也是宋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故 A 项表述正确。宋朝为了防止科举舞弊,创造了糊名考校法、誊录制和回避制,差遣制并非科举考试制度,而是官员选任制度。故选B 项。宋朝对于京朝官的考课由审官院掌考,对于州县官的考课由考课院掌考。故C 项表述正确。宋朝的谏院是负责对中枢机构、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提出意见的监察机构,宋朝设置谏院的目的在于牵制宰相的权力。故 D 项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商鞅改法为律,使得秦律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晋律是我国第一

16、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而不是汉律。故B 项错误。 开皇律首次区分了公罪和私罪,而不是唐律疏议。故 C 项错误。宋朝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首次使凌迟刑成为与绞、斩并用的法定死刑,而不是大明律,但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正式人律。故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清末制定的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大理院卿有统一解释法令必应处置之权,但不得指挥审判官所掌理各案件之审判。可见,选 C 项。法部是清末司法改革后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刑部是清末司法改革前的全国最高司法主审机关。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1 【正确答案】

17、 B【试题解析】 钦定大清商律颁布于 1903 年;大清现行刑律颁布于 1910年;法院编制法颁布于 1910 年;大清民律草案于 1911 年起草完毕,但未及颁行,清朝即告覆亡。对比上述时间可知,选 B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 年)因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而成,因此又称为“天坛宪草”。故选 C 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25 年)因在段祺瑞执政期间起草而成,因而又称为“段记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 年)因于1936 年 5 月 5 日起草而成,因而又称为“五五宪草”。“袁记约法”指的是袁世凯于1914 年制定的中华

18、民国约法。【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最主要的成果就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联合”的条文,从而克服了“左”倾思想,扩大了阶级基础。故选 A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不仅包括具体的“六法全书”,而且包括与“六法全书”相配套的关系法规、判例和解释例。故 A 项和 C 项错误。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基本的法律渊源。故 B 项正确。狭义的“六法全书”是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等六法,该六法中,行政法不能编纂成法典形式,其余五法都是法典。故

19、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清末预备立宪的指导思想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务其中外通行,有俾治理”。可见,A 项表述错误。北洋政府的立法指导原则是“隆礼”、“重典(重刑)”,即通过倡导伦理纲常维护其政权,并以严刑峻法镇压人民的反抗。可见,B 项表述正确。南京国民政府总的立法指导原则是坚持“党治”,具体的立法指导原则又包括“权能分治”、“五权宪法”、“建国三时期”等。可见,C 项表述错误。尽管南京临时政府倡导共和,并以实现中国民主为目标,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并不统一,甚至是对立的,从而影响了三民主义在中国的真正实现。故

20、D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6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秦、汉、三国两晋直至北齐以前,中央司法机关一直以廷尉命名,故备选项都应选,但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后,才结束廷尉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历史。【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7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要点是清末的商事立法。在清末制定的商事法律中,破产律最为注重对中国传统商事习惯的采纳,在诸多规定中都沿用了中国传统习惯。

21、故选 A、C、D 项。为了考生复习的便利,现将清末商事立法的要点概括如下:(1)钦定大清商律 为清末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法典。(2)大清商律草案 因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参与修订,故又称为志田案。(3)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是清末制定的最为成熟的商法典。(4)在清末制定 (或拟定)的各类商事法律中,沈家本除了参与破产律的商定工作外,其余商事法律,沈家本并未参与制定或拟定。(5)清末制定的商事法律中,最重要的有三部: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和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其中,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编组成;大清商律草案由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和海船律五编组成。改订大清商律草案由总则和公司两编组

22、成。注意:1) 大清商律草案不包括破产律和保险法,即清末对破产律和保险实行单行立法。2)在上述最为重要的三部商事法律中,钦定大清商律已颁布施行,但大清商律草案和改订大清商律草案都未经施行。【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8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C 项错在:西魏首次下诏废除宫刑,而不是北齐。其余选项都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9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唐律对于谋杀或者殴打祖父母、父母,谋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以恶逆罪论处。故选 B 项和 C 项。A 项构成不孝,D 项构成不睦。注意:对于祖父母和父母,包括殴打和谋杀两种情形。但对于

23、伯叔父母、外祖父母、丈夫,则仅限于谋杀,才能以恶逆罪论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0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西周时期对于幼弱、老髦和蠢愚三种情形,都可以宽恕、原谅处理,这三种情形称为“三赧”之法。故选 A 项、B 项和 D 项。笃疾是指有重大疾病、癫狂、二肢废、两目盲,如此之类,都属于笃疾。唐律对笃疾犯罪都减免刑罚,但西周时期没有概括出这种情形。【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1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明朝的刑法适用原则有二:轻其所轻,重其所重;从重从新(法律溯及既往),故选 A 项和 B 项。“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是唐朝的刑法适用原则,而轻罪重刑属于战国时期的刑

24、法适用原则。【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2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该规定称为累犯加重原则,依据该原则,A 项表述的情形应判处流 2 000 里,D 项表述的情形应判处绞刑。根据 唐律疏议.名例律的规定,适用赎刑的范围限于流刑以下(包括流刑),而对于判处加役流、会赦犹流、反逆缘坐流、不孝流和子孙犯过失流等“五流”不适用。虽然死刑可以适用赎刑,但对于犯有谋反等十恶大罪的,不适用八议、上请、减刑、赎刑和官当制度。综上分析,选 A、D 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3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25、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采取责任内阁制的共和政体。故 B 项错误。其余选项表述都正确。【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正确答案】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对证据的取舍和对证明力的判断,法律不预先规定,由法官据其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自由进行判断。这是仿效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原则而确定的一项审判原则。(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公开陪审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标榜公开审判,但对于政治案件实行秘密审判,对于经秘密审判的裁判,不得上诉和抗告,对于反革命案件,实行陪审评议制,该制度实际上是

26、国民党一党专政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南京国民政府通过颁布刑事特别法,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权能,对于违反刑事特别法规定的犯罪,军事机关有权审判,其他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也由驻地军事机关审判,这导致军事机关直接参与司法,使司法机关直接处于军事机关的控制之下。(5)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总之,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从程序上保证了其民法和刑法等实体法的实施,并且补充了实体法的不足。同时,诉讼审判实践中的武断专横与法律文本规定的民主法治精神的矛盾对立,成为其突出的特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5 【正确答案】 (1)抗日民主政权

27、司法工作的突出特点是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补充。具体表现就是各边区颁行了有关人民调解制度的法规。(2)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1)调解方式:包括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2)调解原则:主要包括双方自愿;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3)调解范围:主要是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4)调解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以及其他善良风俗。5)调解一般须制作调解书。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必须奉公守法,尊重当事人人权,不受贿舞弊,不乱打乱罚,以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3)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人民调解是新民主主义司法的一大特色

28、和补充,它促进了司法工作公正与高效的结合,对新中国司法工作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四、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6 【正确答案】 大明律在五刑之外规定的刑种有特殊徒刑(总徒四年、准徒五年的徒刑)、特殊流刑( 安置和迁徙)、充军刑和凌迟刑。【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7 【正确答案】 明初,充军刑仅适用于边境卫所屯种,后成为定制,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六种。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但由于充军并非五刑规定的正式刑种,因此在大明律附载图中没有

29、列明。【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8 【正确答案】 1)凌迟适用于犯有大逆不道诸罪。2)对于徒流再犯的,原处流刑的罪犯在原发配处依照工、乐户留住法处理(工户和乐户都是贱民编者注)。对于犯三流的徒流再犯者,除本罪外,并处决杖一百,拘役三年。对于并处拘役的,该刑罚产生之初仅限于安置,但明朝改为居作,类似于唐朝的加役流。对于犯徒罪的徒流再犯者,在原地服役,但服役年限不能超过四年。【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9 【正确答案】 1)明朝继续沿用封建制五刑,但徒刑、流刑都附加杖责。如迁徙刑,准徒二年并杖一百,三流拘役并杖一百。2)准适用的情形有所扩大。3)徒刑、流刑附加杖责,充罚领域的充分体现。【知识模块】

30、中国法制史【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0 【正确答案】 该段记载说明的是有关宋朝“户绝” 财产的继承,对于“户绝”财产,宋朝包括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所谓立继,即妻子收养同宗子辈为立继子;所谓命继,即夫妇皆亡后由近亲属尊长所指定的同宗子辈为命继子。【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1 【正确答案】 宋朝有关“户绝” 财产的继承有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凡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 立继 ”;凡是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 “命继”。立继子的财产继承权与亲生子相同,而命继子在没有在室女的情况下,享有对死者13 的财产继承权,其余财产由出嫁女、归宗女继承。【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2 【正确答案】 如果有在室女,继子与绝户子女虽都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34 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 14 的财产继承权。如果没有在室女,出嫁女享有 13 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 13 的财产继承权,另外 13 收归国有。【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3 【正确答案】 由于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观念的深化,财产继承的范围不仅扩大到继子,而且妇女的继承份额也相应增加,这表明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更加完备。【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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