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8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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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8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革命根据地时期,在婚姻法中首次提出“男女平等” 原则的是( )。(A)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B) 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C)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D)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2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B) 重大信条十九条(C)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3 “管制刑”创立于( ) 。(A)抗日战争时期(B)解放战

2、争时期(C)工农民主政权时期(D)新中国建立后4 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制定于( )。(A)抗日民主政权时期(19371945)(B)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1946 年始)(C)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亦称苏维埃政权,19271937)(D)新中国政权建立后(1949 年始)5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和镇压( )。(A)反革命罪(B)汉奸罪(C)盗匪罪(D)战争罪6 抗日民主政权实行( ) 。(A)二级两审终审制(B)三级三审终审制(C)四级三审终审制(D)四级四审终审制7 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创立的新刑种是( )。(A)拘役(B)管制(C)罚金(D)徒刑8 关于废除国民党的

3、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发布于( )。(A)1946 年(B) 1947 年(C) 1948 年(D)1949 年9 在革命根据地时期(1928 年年底1931 年年初),较为成熟的土地立法是( )。(A)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 年(B)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 年(C) 井冈山土地法1928 年年底(D)兴国县土地法1929 年 4 月10 根据地时期刑罚中的从刑不包括( )。(A)没收财产(B)驱逐出境(C)罚金(D)褫夺公权11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所规定的有期徒刑最高为( )。(A)五年(B)十年(C)十五年(D)二十年12 在新民主主义宪政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司法独

4、立主张的是(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B)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C)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3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的权力机关是( )。(A)参议会(B)人民代表会议(C)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二、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4 试论述唐律中“ 举重以明轻 ”与“举轻以明重”的司法审判原则,并且举例说明。15 试述唐律疏议在律学上的成就。16 宋朝的刑事特别法主要有哪些?17 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18 简述秋审制度。19 论述明清在司法审判方面的重大发展。20 试

5、述明代会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21 简述明初大诰的基本内容。22 简述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23 试述明朝中央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的特点。24 明朝大诰的内容和特点。25 简述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身份的一些内容。(三点即可)26 试述大清律的制定和发展。三、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分析下列史料。明史.刑法志:“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衰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也。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后,良

6、可叹也”。28 荷兰官对华侨的横暴事件【案件史料】1912 年 2 月下旬,旅居在荷兰所属的巴达维亚城、爪哇泗水及朝埠的华侨,举行庆祝统一大典,荷兰当局进行横暴干涉,无理撕毁国旗,杀伤掳禁侨民多人,同时还禁报纸,禁通电,迨华侨罢市,复被威吓开店。情况十分危急。南京临时政府外交部为维护国权,保障华侨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各种渠道,向荷兰当局进行严重交涉,在临时政府公报上连续发布若干电文。2 月 21 日,外交部曾向新大总统袁世凯提出以下要求:民国初立,不可像满清政府那样放弃责任,漠视华侨的利益,应速派荷代表交涉荷官,主动将被掳诸人释放,并为死伤及财产损失者索偿。荷属治理华人,另有苛律,凡华人因事被捕

7、,任意定罪,不准本人请律师辩护,不准向寻常裁判所起诉,更不能上诉,定罪即为终审。因此,应向荷国要求,所有被掳华人,必须由寻常裁判所正式审判,许其雇用律师辩护,不得有所歧视。严正指出荷官的悖谬所在。2 月 26 日,南京内阁会议对荷兰虐待侨民事件作出以下决议:一、限三日内释放被捕者;二、赔偿财产损失:三、赔偿被害者;四、恢复华侨人权与欧侨日侨一律看待。这一事件,通过严正交涉,据理力争,起到一定作用,但终因国力不强,华侨在外的法律地位,仍难得到切实的保障,如裁判问题,难以办到,只是部分释放侨民等。选自民立报1912 年 2 月 28 日试结合所学知识,从法律角度对以上材料进行分析。法律硕士综合课(

8、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81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是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法规。首次提出“男女平等”原则,规定的原则还有:实行平等自愿、一夫一妻制之婚姻原则;禁止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童养媳、买卖婚姻、租妻及伙同娶妻。【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知识模块】 中

9、国法制史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管制刑”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新刑种。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在当地政府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手段。【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制定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在政权方面实施精兵简政的政策。【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为了在特殊的条件下维护统治,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和镇压反革命罪。【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抗日民主政权各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和体制大体相同。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分为大行政区、省和县三级,分别隶

10、属于同级政府,实行三级三审终审制。【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新刑种,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在当地政府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手段。【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中共中央于 1949 年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1929 年 4 月,红四军到达兴国,在那里制定和颁发了兴国土地法。这个土地法是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相对来说较为成熟。【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

11、地时期的刑罚,没有专门的规定,散见于各种单行刑事法律中。从刑有没收财产、罚金、褫夺公权。【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所规定的最高有期徒刑为二十年。【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于 1946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为积极把解放区建设成为全国的民主模范区,明确提出司法独立主张。【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第一条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

12、会议(参议会) 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二、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4 【正确答案】 为了减少律文的繁琐,唐律确定了“举重以明轻” 与“举轻以明重”的司法审判原则。在不伤法律本意、不至于引起歧义理解的前提下,体现了立法者“律文简约”的精神。唐律规定:在案件审理无严格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可援引时,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减轻时,可引用相关联的重罪条款,以比照确定轻刑,即“举重以明轻”;相反,如果对该案处理应该加重时,则引用相关联的轻罪条款,以比照确定重刑,即“ 举轻以明重 ”。唐律贼盗律规定:“ 夜无故人人家,主人顿时杀

13、死者,勿论。” 如果主人将夜间无故进入其家的人打伤,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主人顿时杀死者,勿论。” 的规定及“ 举重以明轻 ”的原则,显然也应该“勿论” 。唐律贼盗律规定:“谋杀期亲尊长,皆斩” 但此处规定仅限于“谋杀”,对于已经杀害期亲尊长者应该怎样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谋杀期亲尊长,皆斩” 的规定及“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显然也应该“ 皆斩”。“举重以明轻 ”与“举轻以明重”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律文的简约,表现了唐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提高。【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5 【正确答案】 唐律疏议把法典条文和律学疏议密切结合在一起,律条与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

14、中疏议是对汉晋律学律学的继承和发展,其成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通过疏议对法典条文的阐发,使立法意图完整、清晰地体现出来。自西汉中期以来,儒家“ 法令宽简”“ 约法省刑” 的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务求法网严密的思想。随着正统法律思想的变迁,法典编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逐渐趋于简化、条文越来越简省;至唐代,唐律仅有五百条。“疏议” 在法典正条之外以较大的篇幅,阐发律意,弥补了法典条文简约的不足。疏议把儒家区别亲疏嫡庶的伦理原则阐述得极为全面,补充了法典条文的不足。疏议引用儒家经典系统地阐述了身份等级思想,为唐律依据身份来设定权利义务作出了学理解释。疏议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但为了建立一套能够有效调

15、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其他学派的思想,并将其制度化、法律化。其二,通过以疏议注律,使得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一致。唐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不同的法律形式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在调整方法上互有区别,但就其调整对象而言,不同形式的法律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有一些交叉和重复。疏议以律条为中心,就具体的法律关系,协调律、令、格、式之间的规定,建立起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作为法典的律,在制定的时候总是力求简约,必然使得一些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统一执行。疏议以大量的篇幅援引令、格、式,把律文中概括规定的问题具体化,增强了律条的可操作性,又使法律规范整体上有了统一标准。唐律本身其各

16、篇、各条之间也有相互不一致的情况,但是律文不能更改,只有通过疏议予以统一解释。其三,唐律疏议吸收了以往的注律方法,又发展了一些新的方法。疏议引用大量儒家道德训诫,以解释律条的立法宗旨。在某些情况下,律条并没有体现儒家精神,通过疏议的阐释,使得律文进一步儒家化。唐律疏议沿用了汉代以来就开始流行的对法律术语的训诂解释,通过对字词含义的说明以及历史源流的考辨,准确把握法律术语的含义。为了清楚地解释法律规范,疏议引用了一些典型的司法判例。这些司法判例或是律条没有直接规定的特殊法律关系,或是上级司法机关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决定,它们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参照。疏议采用了问答式的解释方法。对于律条没有直接规定

17、而实际生活中却时有发生的法律问题,疏议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加以释意。疏议在解释法律问题过程中,运用了多种语言表达方式,口语化的解释语言是疏议常用的表达方式之一。【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6 【正确答案】 在打击对象上,重惩盗贼。惩贪之法。在刑罚制度中,折杖法。刺配之法。 凌迟。管制。【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7 【正确答案】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 条,规定: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者”。以上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知识模块】 中国

18、法制史18 【正确答案】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使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知识模

19、块】 中国法制史19 【正确答案】 (1)司法机关及其管辖。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大理寺专掌复核,刑部主管审判,都察院为监察机关。地方司法机关: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府为第二审级;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清代总督、巡抚为第四审级。他们受理上诉案件,审核下级机关的判决,按察使与总督巡抚有权审判犯罪的官吏。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即由御史、大理寺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谓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谓大三法司会审。如果遇到特别重大案件,则由大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2)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20、。诉讼程序上,明律禁止越级控告,只有重大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案件,才允许越级申诉。清朝禁止军民擅自越诉,若越诉,即使案情属实也要笞五十,对于上诉的案件,或者驳加原审,或者改变管辖,或者由临近州县会审,但经常流于形式。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实行了秋审、朝审、热审制度。秋审指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朝审指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至冬至前,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进行重审。热审指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明清时期加强了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

21、的参与和监督。明朝时中央设立了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除此之外,还设立了六科给事中,独立于都察院之外,后来到了清朝时,六科给事中与御史台合二为一。清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也是相当深入的。专门制定了蒙古律、番例、苗律等,专门处理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不仅维护 r 法律政令的统一,而且对于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起了重要作用。总之,明清的司法制度是比较完备的,对于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地主阶级专政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0 【正确答案】 明代的三司会审是在唐代的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唐代时,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首脑(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

22、三司推事 ”。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到了明代时会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除在三司推事基础上完善的三司会审(由都察院替代御史台和刑部、大理寺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外,还有九卿圆审,亦称“九卿会审” ,即由九个部门的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吏、户、礼、工、兵五部尚书、通政使)参加的会审制度,还有热审(暑天来临前为疏通监狱而实行的审判制度)、大审(即由皇帝委派司礼太监一人会同三法司长官于大理

23、寺审录囚犯的制度)等会审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三法司职权的分工和制约的特点,同时也表明明朝统治者对司法审判和监督机制的重视,对案狱审理的慎重和对刑罚处置的缓决,同时也是明朝统治者“慎刑 ”思想的体现。【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1 【正确答案】 (1)规定了一些大明律律文中没有的罪名。(2)在处罚同一犯罪上,大诰要比大明律为重。(3)强制宣传,规定每户人家都必须有一本,并且规定家中不收藏“大诰” 、不遵守“大诰”的,要“迁居化外,永不令归”。【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2 【正确答案】 (1)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重惩处。(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 40 贯即

24、处斩刑。(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3 【正确答案】 (1)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构。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职掌均与唐宋有所不同。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合称为“三法司”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作为中央审判机关的刑部,原设四司,后扩充为十三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的上诉案件,以及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案件。刑部有权处决流刑以下的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人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死刑案件则必须经刑部审理,大理寺复核后,奏请皇帝批准。大理寺是复核机关

25、,“掌审祝平反刑狱之政令” 。儿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都必须将案卷和人犯移送大理寺复核。如果大理寺认为判决得当,则允许准具奏行刑,如认为判决不当则驳令改判。都察院即原来的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驳正。洪武十七年为了加强司法审判,重大案件实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联合审判,称为“三司会审” 。会审后作出判决,必须经皇帝批准。地方司法机构。明代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使,专管司法审判事务,有权处决徒以上案件,徒以上重案则须报送刑部。府(州)、县二级的司法权仍由行政机关兼任。申明亭的出现。明朝还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凡民间应

26、有词状,许耆老里准受于本亭剖理”。明朝规定,一般户婚官司必先诉于里甲,不决,再诉于县官。不经里甲裁决,直接诉于州县者还要按超诉处理。申明亭对民间争议的解决方法以凋解为主。(2)诉讼制度的特点。皇帝进一步控制最高司法权。明代时,皇帝握有一切死刑和重案的最后裁决权,各类会审均须由刑部“拟律以奏” ,然后依旨执行。皇帝亲自审案,任意用刑,如朱元璋凡“有大狱必面视” ,“重案多亲切(审理 ),不委法司 ”。成祖时又令“重罪必五复奏 ”。明初太祖滥刑及作为常制的廷杖姑且不论,仅成祖诛戮建文帝旧臣,其酷刑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坐死者八百七十三人”,其他还有先去齿、断手、再断颈;有用油煎;有先割耳鼻再凌迟等,

27、致使明代法律制度遭到极大破坏,加速了明王朝的衰朽。厂卫特务性机关干预司法。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太监组成的特务机关,专管“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重案。卫,即锦衣卫,原来是皇帝亲军“ 上十二卫”中最亲信的一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宦。从太祖开始,锦衣卫以兵兼刑,掌有缉捕、刑狱之权。所设南北镇抚司中,北镇抚司专管诏狱,义称锦衣卫狱。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一,被授予种种司法特权。a.侦查缉捕之权:其侦缉范围主要是涉及国家政权的大要案,对一般刑事案不干预。如民间有人在密室酒后大骂魏忠贤,声未落即被厂卫特务捕到魏府凌迟处死。b.监督审判之权:厂卫有

28、讯问权,无判决权。法外施刑之权:厂卫自没特别法庭,任意刑讯问罪,假造证据、严刑逼供之事屡见不鲜。【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4 【正确答案】 明大诰于 1387 年编成,共有二百三十六个条目,其内容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洪武年间刑事案件之要,特别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大量案件,用以“警省顽奸” ;二是结合陈述案件和列专条颁定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条款,用以严密法网;三是在不少条目中兼杂有明太祖对臣民的大量“训导 ”,明确地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主张。大诰实际上是以案例、峻令、训导三个方面内容组成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大诰的问世,标志着明王朝把重典政策推向了新的阶段。

29、它用刑的严峻程度和明律相比确实可以说是有过之而元不及。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罪案例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是、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同一犯罪,大诰 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应处笞、杖的,大诰却加重为死刑。设置了不少为明律所没有的罪名,著名的有“ 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民拿害民官吏”“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等。 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

30、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 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5 【正确答案】 (1)身份大体分为官吏、士、农、工、商、平民六等。(2)有良贱民之分,良贱民之间等级森严,法律地位悬殊。(3)明代以年龄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6 【正确答案】 清律的制定和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包括顺治三年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刑部现行则例、雍正三年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大清律例。(1)大清律集解附例 。顺治三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初步完成。该律沿袭明后期形成的“ 集解附例 ”形式,律例并行。这部法典虽然有很多缺陷,律颁较匆忙,因袭明律过多,但作为清

31、朝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国家大法,对于稳定当时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2)刑部现行则例 。由于大清律集解附例诸多弊端日益显露,为弥补其不是,顺治十二年编订了简行则例。康熙继位后,继续顺治朝的律例修订工作。康熙十九年完成刑部现行则例二百六十余条,之后又继续进行厘正、修订。现行则例的修订是清代立法从简单因袭明律到结合本朝实际立法的开始。(3)大清律集解 。雍正三年,颁布第二部法典大清律集解。其律文及注释都有增损改易,律条调整为 436 条,尤其是每条律文后增加总注,标一“注” 字。总注对本律文的立法意图、量刑原则、法理精神、执行要点等均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解释,力图统一对律义的认识以及对法条的适用。雍正三年

32、律不仅规范律文,而且条例附于律,将条例分为原、增、钦定三类,共计 824 条,并在凡例中规定了它们的适用顺序,即“ 刑官遇事引断,由钦例而增例、而原例、而正律” 。(4)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清朝颁布第三部法典大清律例,是为清律的定型,由于例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该律进行了一些调整:改以律条为门,取消了雍正律的钦定例、增例、原例的区别,全部条例分门别类按年代顺序排列于律文之后,总计 1049 条。篇目仍依明律,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大清律例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三、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

33、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7 【正确答案】 明史.刑法志的这段文字,概括出了明朝集权专制对司法制度的影响,突出表现是创设廷杖等极端残酷的法外刑,东西厂等宦官特务机构和皇帝亲军锦衣卫直接参与缉捕与审判。这是历代所未有的,法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审判制度遭到非法的侵凌与干扰,司法制度中非法变为“合法” ,正是君权极度膨胀和司法极端腐败的结果。(1)廷杖是明朝皇帝杖责大臣的非法之刑。由皇帝下令对犯颜直谏或者忤旨过犯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后刑杖于午门外)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行。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自朱元璋始,经常于殿廷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以如此极其残忍的手段刑责

34、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体现了皇权的专制淫威。(2)厂卫干预司法,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有明代的一大弊政。作为特务机构,厂卫既非国家专门司法机关,又无法定司法职权,却在皇帝纵容和宦官操纵之下,凌驾于中央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如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行之权,严重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上述情况至明朝中后期更加突出。【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8 【正确答案】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维护国权、保障华侨的事件,虽没有诉诸法庭审判,但其中反映了不少的法律问题,体现了南京临时政府为捍卫国家主权、保障人民权利,同西方国家据理抗争,坚持依法办事的坚强信念和决心。涉及如下问题和制度:本案体现了国际法中国家交往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国家的基本权利。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承认一切大小国家平等原则,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等。国家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如平等权、独立权、管辖权、自卫权等。临时政府有关保护民权的法律法规。临时约法保护人民财产令等。本案所体现的诉讼审判原则。如律师辩护制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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