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8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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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82 及答案与解析一、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 简述元朝的司法机构。2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较有哪些变化?3 试论元朝建立以后的重要法典及其影响。4 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5 明朝“重典治世 ”“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的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表现 ?6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其历史意义。7 简述“天坛宪草 ”。8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9 简述“袁记约法 ”。10 简述清末修律及其指导思想。11 简析十九信条。12 简述钦定大清刑律的刑法原则。13 试述中华民国临

2、时政府组织大纲。14 试比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袁记约法。15 论述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16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特点。17 试述北洋政府法律的主要特点。18 试对国民党政府审判制度进行批判。19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20 简述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21 简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与钦定宪法大纲在国家权力结构的规定方面有何差异。22 中华法系“ 诸法合体” 是如何走向 “诸法分立”的?23 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24 中华民国约法有何特点?25 简述清末预备立宪的实质、影响与意义。二、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要求结合

3、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6 根据以下材料,分析并评价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材料一: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指刑讯)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等材料二: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材料三: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孙中山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材料四: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模拟试卷 82 答案与解析一、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4、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 【正确答案】 总体来说,元代的司法机关职责不清,设置混乱,司法官员的任命带有浓厚的民族歧视色彩。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宗正府(主管蒙占及色目人案件)、刑部 (主要司法行政机关及审判机关)、宦政院(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奥鲁( 主管蒙古军人、军户案件及军民之间的民事案件,与地方行政官员共管严重的军民间刑事案件)。地方司法机关分设于省、路、府、州、县各级,由达鲁花赤审断案件。路一级是重要的审判机关,设总管府审理案件。在审判权限上,地方可以处罚杖罪以下案件,徒、流、死由司法监察机构审复,审判无误则移交本路,然后申奏刑部。【知识模块】

5、 中国法制史2 【正确答案】 (1)大明律在内容上承袭唐律,在体例上则继承了元典章,即按照名例篇及行政六部分篇的顺序来编排律文,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体例截然不同。(2)与唐律 相比,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它共 30 卷,460 条,较唐律精简了 42 条。(3)大明律 在刑罚制度上,在徒刑、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在斩、绞死刑外增加凌迟死刑。同时,在总结以往犯赃各罪,定为六赃罪,使赃罪种类更明确,更便于司法官吏的审判工作。(4)大明律 在文字上较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像唐律那样儒雅难读。(5)大明律 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使人一目了然。【

6、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 【正确答案】 (1)至元新格。至元新格是元朝建立以后制定并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是一部综合性的成文法典,在行政、财政和民事方而稍有侧重。(2)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由英宗主持制定,于至治二年(1322)编成颁行。大元通制不是一部像唐宋法典那样的成文法,而只是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3)元典章 。地方官员开始将元中期以前的法令文书分类整理汇编,编成后得到朝廷的认可,中书省批准在全国刊行。元典章共 60 卷 373 目。全书仿照唐六典体例,以各部职掌分列法条,有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礼部、户部、刑部、兵部、工部等,目下有条格和断

7、例。这种编纂体例对后来的法典编纂有直接影响,开启了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4)至正条格 。这是元朝最后一部法典。颁行当年,农民起义爆发,至元朝统治被推翻,至正条格未及实施。综合元朝各次法律编纂活动和各部法典的情形可以看出,元代的法律基本形式以条格和断例为主,因为没有统一的成文法典,这些条格和断例有时会互相矛盾,加上民族歧视和民族矛盾等冈素,官吏按照它们司法断案,导致元朝法制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

8、打下深深的烙印。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在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其表现在:(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口人、汉人(由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四等人的划分不仪是简单地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市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2)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

9、民族压迫。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 ,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 ,汉人如去官府进行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占人因争斗或醉酒杀夕匕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 50 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

10、,是必定要被处死的。“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而成为国家的奴隶。(4)行政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在元朝中央政府机构中,枢密院的汉官不得过问军事秘密。地方政府长官下设管事官,称为达鲁化赤,法律规定它只能由蒙占人担任。元朝政府中的监察机构比较发达,而这种重视监察工作是与元朝民族歧视、民族不平等的政策分不开的。在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元朝政权,为了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客观上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丰官员,但在内心又害怕他们拥权自重,不利于蒙古贵族的控制,于是便采用既利用又防范的政策,通过监察机关严密检查汉族官吏的活动。正因如此,元朝历史上只有蒙古贵族才能担任御史大夫一职。(5

11、)在科举考试制度上,蒙占人、色目人与汉人、南人分开。在考试程序到考试题目的难易程度及最后录取方面都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的色彩。如乡试、会试时,蒙古人、色目人只考两场,而汉人、南人则要考三场。(6)在司法机构、司法制度上的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元朝采取了由蒙古贵族垄断司法的政策,上层司法、临察机关的长官多由蒙古人担任。如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及各道的提刑按察司的长官都以蒙占人为主,御史大夫更是非国姓不授,汉人只能担任司法机关的副职。【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明朝开国君主朱元璋确立了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 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这是早在 周

12、礼.秋官.司寇中就已记载的中国古人关于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朱元璋认定明初是乱世,因为北方的蒙古军事贵族仍虎视中原,抗元农民起义余波未平,各地起义时有发生,而受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朱元璋接受“明君治吏不治民” 的思想,认定要用“重典”来“治史”就可达到“重典治世” 的目的,“乱国 ”的局面就可扭转。这种政策给明朝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确定从新从重主义的刑罚适用原则,处罚法律颁布前的犯罪行为。明朝为强化

13、对社会严重犯罪的刑事镇压,放弃了唐宋时代的从轻主义的原则,而改用从重主义。按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同条律注解释说: “此书占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由于朱元璋主持制定大明律时,实施“ 刑用重典”的原则,同时规定对大明律小得有任何更改,违者重罚。大明律与唐宋时代的法律相比,在处罚刑事犯罪方面明显加重。它改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公开推行从重从新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出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立法指导原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事犯罪的复杂性与严重性。(2)大明律 对谋反、谋大逆等政治性犯罪及官

14、员贪赃犯罪方面,刑罚处罚远比唐律严重,是“ 重其所重 ”原则的具体体现。对诸如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侵害统治阶级与一般社会成员生命安全的犯罪,以及偷窃抢劫财产与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等严重的财产型犯罪,大明律遵循“重其所重” 的原则,与唐律相比,一律加重刑事处罚。如“诸谋反大逆者” , 唐律“不分首从,一律皆斩”,而大明律则是“ 凌迟处死 ”;“盗窃四十五匹者”,唐律为“ 加役流刑”,大明律规定为三犯盗窃者处绞。在法定刑上增加了刺臂刑、充军刑、凌迟刑。对某些严重犯罪,恢复了如枭首示众的酷刑。大明律重点打击的严重犯罪有“杀一家三人罪”“采生折割人罪 ”“肢解人罪”“强盗罪”“白昼抢夺罪”“

15、窃盗罪”等。(3)增设了一些防止官僚“ 朋比为奸”的罪行。“奸党罪”:其为前代所未设,是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年间为打击官僚“朋党为奸” 而增设的一项新罪名。目的是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防止臣下谋反作乱。“交结近侍官员 ”与“上言大臣德政”:是朱元璋制定 大明律增设的罪名。从其内容上来看,是“ 奸党罪” 的延伸和发展。在处罚上,一般本人处斩,妻、子流两千里安置或没为奴隶,财产入官。(4)严厉打击官员贪污、失职、渎职犯罪。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赃、常人赃、窃盗罪、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示重惩贪墨之赃。在处罚力度上,人明律规定:吏受财“

16、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 ,官受财“枉法赃八十贯绞”。官职不同,相应的责仟也不同,对长官处罚更严厉一些。但如果是官吏不枉法赃,则一律赃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即不分官职大小,责任轻重,实行相同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罪,明朝法律以维护皇帝独揽行政大权为宗旨,对有损皇权统治的任何行政失职行为,主张严厉打击。大明律规定:“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出绞。”也就是只因不请示皇帝就处罚或奖励军官的军政长官,就应被处以死刑。另外,明朝法律为保障国家机器的长期运转正常,提高行政机构的效率,大明律中对各级官吏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有违反均给予惩罚。其中,对官吏“ 漏失印信”的失

17、职行为处罚最严。因为,在明代统治者看来, “印信”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漏用印信是官吏办事最大的失职,对这种行为一般处“斩” 。(5)朱元璋于定明大浩,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大明律律文规定的不足。明大诰共四编,内容为朱元璋选取的“官民过犯” 的典型案例及其训令。相比较大明律,不但增加了许多法外之刑,而且在某些犯罪,诸如惩治盗贼与贪污挪用国家财产的犯罪方面,处罚远超出大明律的规定,体现出极为残酷的色彩。例如,像枭首、斩示、弃市以下罪万余种。“民不纳粮” 罪,大明律罪止杖一百,而大诰则“ 全家迁出化外 ”。(6)加强监察机构的职能,强化“ 重典治史”。明朝将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扩大了机构的设置与权力的

18、行使。在中央一级,都察院直接向皇帝负责,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在地方上,明朝设置十一道监察御史,作为中央行攻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主管辖区内的监察工作。为强化行政监督,防止地方官吏擅权违法,明朝特别设置御史巡按制度,由皇帝钦派大臣巡查地方,纠举百官。明朝还在中央六部设立给事中,作为皇帝派往六部实施监督的代表。明代“重典治世 ”政策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还有在司法机构上设立特务司法机构一厂卫组织,以监督、制约普通官僚体系,插手司法事务。在审判制度上,设立廷杖制度,在朝堂上杖责大臣,以强化皇权。【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 年 3

19、月 11 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签署公布,共 7 章 56 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建立了“三权分立” 制度;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护财产及营业的自由;规定了一些限制总统权力的内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的过程中制定的,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历史意义在于:(1)作为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 民主 ”“共和”的形象。(2)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

20、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3)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和严重的缺陷,其中既有立宪观念的问题,也有具体条文和立法技术的问题,但这些并不影响其历史意义。【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1)1913 年 10 月 31 日(仅答“ 北洋政府时期” 亦可) 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体现了国民党以法律制袁的要求。(2)因委员会的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这部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 。(3)1913 年 11 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故“ 天坛宪草” 并未颁布。(只回答“未颁布”亦可)【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1)限制袁世

21、凯的权力,规定实现内阁制。(2)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3)为了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4)增加“人民”一章。【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约法,是指 1914 年(民国三年)5月 1 日由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公布的一个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临时宪法,此约法在民国五年袁世凯创立中华帝国时被废弃,后一直未再恢复。【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清末修律,是先进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希冀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表面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为维持清廷的苟延残喘,从而“折冲樽

22、俎,模范列强”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 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的方针,奉行“切实平允,中外通行 ”的指导思想。【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1 【正确答案】 十九信条即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由于革命运动和全国局势的压力,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议会) 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 (议会 )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虚伪性。正因为如此,清政府抛出十九

23、信条后,并未能挽回清王朝大厦将倾的败局。【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2 【正确答案】 西方三大近代刑法原则对钦定大清刑律产生了全面而深远的影响。这三大原则均是西方启蒙思想的产物,是构成近现代刑法的柱石,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同时兼采功利论思想,注重教育刑的价值。其中,罪刑法定原则包括:明确宣告罪刑法定原则,否定比附类推。 严格刑法解释。法不溯及既往。 钦定大清刑律 分则中规定了具体犯罪,且规定了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罪刑相适应原则包括:法律适用的主体平等。 确立了近代刑罚体系。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规定了近代刑罚制度。按刑罚阶梯理论没置了分则的顺序。刑法人道主义

24、原则包括:删除重法,设置近代刑种。酌减夕匕罪,确立死刑唯一制度。 对未成人犯罪的惩治教育。 对精神病人、喑哑人行为的特别规定。对老者的宥减规定。【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3 【正确答案】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武昌起义胜利后制定的一部临时宪法。(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主要内容如下:规定了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是行政机关;参议院是立法机关;临时中央审判所是司法机关。从内容上看,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即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而且是政府首脑。虽然由参议院选举产生,执行若干职权得经参议院同意,但实际上不对参议院负责,而且对参议院的决议案有交令复议权。(3)中

25、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颁布后,各省代表纷纷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成立了南京临时政府,宣告了两千多年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4 【正确答案】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革命派为限制袁世凯权力而制定的宪法,袁记约法是袁世凯为扩大自己的权力,担任正式大总法而制定的宪法。(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采取的政体是责任内阁制,而袁记约法采取的政体是总统独裁制。就总统与行政关系而言,大总统领导外交、内务、海陆军等工作;总统与立法院关系而言,总统有解散立法院之权;就总统权力而言,总统总揽统治权。(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设立议会,采取议会制,而袁记约法设立了咨询性质的立法院,成为袁

26、世凯统治的工具。(4)袁记约法 废止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治,恢复了封建地主阶级的法治。【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5 【正确答案】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 4 章 21 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

27、质的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也是当时国内资产阶革命党人、立宪派、袁世凯为首的大地主买办阶级等各派政治势力,在列强暗中干预下,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制定临时约法的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 7 章 56 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小可侵犯 ”“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 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皇帝及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牛。(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防止个人独裁,彻

28、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的特点:(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只能由 23 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 45 以上出席,出席议员 34 同意后,才能进行。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首次将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益,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创举。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唤起了民主意识,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

29、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维护民主权利,一切依法办事,彻底否定了封建法统。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如解除“ 贱民” 身份,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2)发扬“幽魂”,革除封建陋爿。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发布 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 ”,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 “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市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

30、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给几千年封建法制笼罩下的中国带来了一线新的曙光,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权、司法独立、法制原则等开始深入人心,体现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观,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6 【正确答案】 (1)实行“ 不干涉原则”,又称“不干涉审理主义”,或“ 当事人进行主义”也可称为 “绝对的处分原则 ”。(2)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

31、。 调解事件。一是强制调解事件;二是任意调解案件。调解日期。调解应于起诉前进行。 调解组织。由调解法官和调解人组成。调解方式。不用开庭形式,不得公开。 调解结果。不能成立调解,转入诉讼程序;调解成立。(3)规定琐细,文字晦涩。【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7 【正确答案】 (1)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法,一类是特别法。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用于特定时期,指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优先适用特别法,而无特别法时则适用普通法。(2)恢复封建法制,废除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的民主自由,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进行的司法改革全部盲目

32、净尽。(3)队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北洋军阀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为三种,一是特别法院,二是普通法院,三是兼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主要是军法会审。不但军人犯罪要由军法会审机关处理,非军人犯罪也可由军法会审裁决,军法会审不但可以审理刑事案件,而且可审理民事案件。【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8 【正确答案】 (1)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作为第三审终审的最高法院为法律审,尽管事实有出入,也不调查取证,这样对劳动人民来说,往往有冤不能伸;在普通法院审判时尽管规定公开审判,但实际上许多重要案件都是通过秘密审判的。(2)特种刑事法庭,最早成立于 1927 年,次年被撤销,后来又于 1948 年新成

33、立,分为特种刑事法庭和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主要审理共产党员,规定不得上诉或抗告,这是一种典型的法西斯审判方式。(3)国民党政府还设立了庞大的中统、军统和中美合作所等特务机构,肆意监视、搜查共产党员,进行秘密审判,将犯人关进监狱和集中营,暴露出法西斯本质。【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9 【正确答案】 (1)国民党政权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法” ,即六大类基本法典所构成的包括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六大类。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尚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

34、和性质的法规,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规系统。(2)南京国民政府采取“ 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 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3)从规范上来说,“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基本法典。构成“ 六法”体系的核心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在“六法”体系中,宪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都有基本法典,在这些基本法典之下,形成各自的“ 关系法规 ”(行政法例外)。这些基本法典构成了国民党政权法律体系的骨架。关系法规。所谓“ 关系法规 ”,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这些关

35、系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判例、解释例。构成“ 六法 ”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 ,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 作出决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从历史上看,国民党政权法律体系中,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在修补法律漏洞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0 【正确答案】 (1)领事裁判权,是

36、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都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2)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 1843 年 7 月 22 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3)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

37、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一律不得过问。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不得过问。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4)领事裁判权确立的后果:(1)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丰权。(2)领事裁判权制度也是外国侵略者在中国逞凶肆虐、走私贩毒、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3)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肆意侵害中

38、国人民生命财产、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1 【正确答案】 (1)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以下简称十九信条采纳了英国式的虚君共和模式,开篇首先宣示“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2)十九信条 提高了国会的地位,加强了国会的权力和监督作用。(3)十九信条 还明确了要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力。(4)十九信条 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原则。【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2 【正确答案】 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

39、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 的规范格局。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体例被西方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0、,以“一本于礼 ”“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从 1902 年到 1911 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人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民国时

41、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 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大陆法系化 ”的“六法全书”。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两大源头:一是革命根据地法,二是苏联法。革命根据地法一方面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当时国统区法律的影响。不过前者是公开的,后者是潜在的。苏联法的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的俄国法;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则自清末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的习性或胎记。因此,新中国法的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分立” 。【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3 【正确答案】 (1)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并未正式施

42、行。(2)大清新刑律 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 53 章,411 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 条。(3)同大清现行刑律 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抛弃了以往旧律“ 诸法合体 ”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大清新刑律采用了罪刑

43、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了“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并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等等。(4)大清新刑律 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但是,大清新刑律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传统。【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4 【正确答案】 该法分 10 章 68 条,以确认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为基本特征,取消了国会制。它虽然

44、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但在关于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中,都附加了“于法律范围内” 的限制条件。而法律的制订,人民是无权过问的,实际上否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虽在条文上也保留了人民享有育论、结社等项自由权利,事实上却被剥夺殆尽。【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5 【正确答案】 清末预备立宪的实质是借“预备立宪” 欺骗国人,达到贵族集权、镇压民主革命的目的,有着保守性和欺骗性,这场宪政改革涉及的内容极其庞杂,触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是加速了清朝的灭亡,摧生了新的政治制

45、度。影响和意义:首先,它是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与专制向“宪制 ”的一次和平过渡。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爆发了无数次的“农民革命”“农民暴动”,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农民王朝”,从来都是一个专制代替另一个专制,一个“ 农民帝王” 代替另一个 “农民帝王”,都是 “专制”,从来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制”,虽然清末的 “预备立宪”准备在中国实行的是 “君主宪制”,但是“ 君主宪制”也是一种 “宪制制度 ”,表面上它似乎还没有“共和宪制” 那样完全,还有一个“君主”,但实际上它是一种按不同国家的历史而产生的“宪制制度”,它是不同的国家按实际历史条件的产物。其次,清末预备立宪在中国第一次宣布实行“宪制” 。“

46、宪制”与“ 专制”完全不同,“宪制”主要有“君主宪制”和“共和宪制” ,在中国封建与专制社会里,皇帝的“ 言”与“行”就是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没有“宪制” 的条件下,不仅皇帝的权力是无限的、至高的,也是没有限制的。而在一个“宪制制度” 下,皇帝的权力首先受到国家 “宪法”的限制。虽然清末的 “预备立宪”中,制定的是“君主宪法” ,皇帝仍然具有极大的权力,但是皇帝权力已经不是无限,至高无上的皇权已经受到冲击。这在当时的中国已经是一个进步。有人认为,“共和制” 比“君主宪制”更完美,实际上对一个国家,实行哪一种主要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发,而当时的英国、日本的“君主宪制” 成功主要就是因为从当时的国

47、家的实际出发。最后,“预备立宪 ”也是两方 “宪制制度”在中国的最初试验。西方的 “宪制制度”较早,而中国两千多印来一直是“君主专制” 。虽然慈禧太后推行的 “洋务运动”,引进了一些西方的先进技术,但是并没有引进西方的先进制度。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恰恰在于它不仅引进了西方的先进技术,也引进了西方的先进制度,这就使得与中国相同的日本走到了中国的前面,中国的“预备立宪” 本来也是一场准备学习日本明治维新的改革运动,但因为后来的辛亥革命又陷入到了一场“农民造反” 的混乱之中。使中国刚刚开始的“ 预备立宪 ”宣告失败。【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二、分析题第 67-69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48、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6 【正确答案】 南京临时政府按照资本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在诉讼审判方面设计了许多制度,也推进了一系列改革。(1)禁止刑讯。刑讯逼供导致冤案丛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一大特色。临时政府首先从消除刑讯开始,改革审判制度,颁布材料一中的文件。(2)禁止体罚。临时政府规定以后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3)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针对民国之初党派活动频繁,政治斗争黑幕重重,仇恨、暗杀不断的现状,如材料三,孙中山在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中强调,“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 。在他的要求下,内务部在答复关于保护人民财产令时,强调法令效率不能溯及既往。(4)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如材料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充分表明临时政府推行司法公正的精神与决心。根据这一规定,南京临时政府对于除妨碍安全等特殊案件外的一般案件,规定都采取公开审判。同时临时政府还提出要引进西方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5)反对株连。孙中山还提出“ 罪责自负,反对株连” 的原则,准备日后制定法典时,“详细规定”。【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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