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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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及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下列情形中,属于犯意表示的是( )。(2008 年单选 6)(A)甲为非法制造枪支而购买钢管(B)乙对朋友发誓说要杀死仇人张某(C)丙发电子邮件邀约朋友参与盗窃(D)丁向他人发送敲诈财物的短信息2 甲喜新厌旧,欲杀害妻子乙后与情妇结婚,虽然明知其儿子丙有与乙在同一饭碗里吃饭的习惯,由于杀乙心切而不顾丙的死活,仍在乙的饭碗里投放毒药。结果乙、丙均中毒身亡。本案中甲对丙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2、(2011 年单选 3)(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3 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杀乙,置乙身边丙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向乙射击。结果没有击中乙,却打死了丙。对于丙的死亡,甲的罪过形式是( )。(2008 年单选 8)(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4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 )。(2009 年单选 7)(A)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B)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因素不同(C)对危害结果发生是否积极追求(D)对危害结果发生是否知情5 下列关于过失犯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 年单选 13

3、)(A)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的犯罪(B)过失犯罪既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C)过失犯罪未造成严重结果的,可以按照犯罪未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对具有高度危险的过失行为,即使未造成法律规定的实害结果,也应当定罪处罚6 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 2 万元价格卖给他人。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一认识错误属于( ) 。(2010 年单选 2)(A)法律认识错误(B)对象认识错误(C)客体认识错误(D)手段认识错误7 甲在教育自己的小孩时,因方法粗暴致其重伤。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种认识属于( ) 。(2009 年单选 8)(A)对象认识错误

4、(B)法律认识错误(C)因果关系认识错误(D)手段认识错误8 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2010 年单选 5)(A)甲买回剧毒农药意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夫妻多年情分,悄悄将农药处理掉(B)乙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婴儿后,但尚未出手即被抓获(C)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D)丁乘某女不备,将其扑倒,意欲强奸,却被该女制服9 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了( )。(2008 年单选9)(A)有助于犯罪既遂的行为(B)有助于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C)有助于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D)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10 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

5、是( )。(2008 年单选 10)(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形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11 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9 年单选 13)(A)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犯罪过程中(B)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C)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前(D)出现了损害结果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1

6、2 下列行为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是( )。(2009 年单选 11)(A)甲为劫财而将受害人骗到预定地点(B)乙为劫财而埋伏在阴暗处等侯被害人出现(C)丙为劫财而在被害人饮料中投放麻醉药(D)丁为劫财而购买了一把匕首13 下列关于犯罪既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2009 年单选 10)(A)对犯罪既遂,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B)犯罪既遂的法律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C)行为人没有实现犯罪的预期目的,也可以成立犯罪既遂(D)只要出现犯罪结果就构成犯罪既遂14 甲得知单位财务室保险柜里有 10 万元工资款将于次日发放,遂携带工具潜入财务室,因

7、保险柜十分坚固,甲用了三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便离开,甲的行为属于( )。(2012 年单选 13)(A)未实行终了的未遂(B)实行终了的中止(C)能犯的未遂(D)不能犯的未遂15 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商场内行窃,各自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下列对甲、乙二人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2009 年单选 14)(A)甲、乙二人是共同实行犯(B)甲、乙二人互为片面共犯(C)甲、乙二人互为间接正犯(D)甲、乙二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16 甲指使 15 周岁的乙盗窃轿车,乙将盗得的轿车交给甲,甲销赃得款 10 万元。在本案中( )。(2011 年单选 12)(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是教唆犯,且属于主犯

8、(C)乙是实行犯,是从犯(D)甲是实行犯17 甲与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乙合谋后,由甲在乙值班时将库存物资运出。销赃所得 3 万元由二人平分。在本案中( )。(2010 年单选 16)(A)甲、乙都构成贪污罪(B)甲、乙都构成盗窃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贪污罪(D)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乙构成盗窃罪18 甲与乙共谋后,分别从前、后门进入李家追杀李某,李某被甲追至后门处被乙一刀捅死。甲、乙的共同犯罪形式是( )。(2008 年单选 11)(A)必要共同犯罪(B)简单共同犯罪(C)复杂共同犯罪(D)特殊共同犯罪19 甲教唆乙杀文某,并指使丙为乙提供枪支,乙、丙按甲的要求实施了相应的行为。甲、

9、乙、丙的犯罪属于( )。(2009 年单选 16)(A)必要共同犯罪(B)特殊共同犯罪(C)简单共同犯罪(D)复杂共同犯罪20 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相互勾结,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甲、乙的行为( )。(2010 年单选 18)(A)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B)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C)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D)不成立共同犯罪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1 犯罪目的在定罪中的作用有( )。(2010 年多选 25)(A)决定某些犯

10、罪的成立(B)决定故意犯罪的既遂(C)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D)决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22 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有( )。(2010 年多选 41)(A)甲在发表分裂国家的演讲时,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B)乙为制造列车倾覆事故,在轨道上安装了脱轨装置。该装置被巡道工及时拆除(C)丙欲杀害张某,用猎枪射击骑马的张某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造成张某轻伤(D)丁正在撬保险柜时,其同伙打来电话,告知该保险柜中没有值钱的东西,丁便离去23 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2009 年多选 25)(A)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C)非国家工作人

11、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24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有( )。(2008 年多选 22)(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B)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C)事前与盗窃犯罪人通谋、事后为其销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D)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过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25 甲因为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5 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甲又犯间谍罪,依法被判处 5 年有期徒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

12、正确的是( )。(2012年多选 41)(A)甲构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B)对甲应当处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C)对甲应在 5 年以上 8 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D)对甲应在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6 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2010 年简答 26)27 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2008 年简答 26)辨析题第 28 小题,8 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8 请对“刑法中的不作为就是身体处于静止状态的行为方式” 这一说

13、法进行辨析。(2011 年辨析 55)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9 刑法第 213 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试说明:(1)本条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2)应如何理解本条中与他人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3)以本条所规定的方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简要说明理由。(2009 年法条分析 29)案例分析题第 30 小题,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

14、题纸指定位置上。30 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 的年回报率为 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 1ooo 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查证属实。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 8 万元的事实。请分析:(1)“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为什么?(2

15、)“事实一”中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为什么?(3)“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性质和量刑情节应如何认定?为什么?(2011 年案例分析 59)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犯意表示,是指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

16、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对犯意表示不予处罚;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选项 A、C 属于犯罪预备行为,选项 D 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只有选项 B 才属于犯意表示。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对丙的死亡,是放任,故属于间接故意。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丙死亡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属于间接故意,

17、应选 B 项。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具有相似之处: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因素相同,排除 B、D;二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即都不是积极追求,故排除选项 C。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结果发生是否违背行为人意志。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其次,是否考虑到避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

18、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程度上,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本题应选 A。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刑法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故 A 项说法错误。犯罪,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故 B 项正确。刑法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

19、的才负刑事责任。而且,过失犯罪的法定刑由法律明确规定,而非“按照犯罪未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 C 项表述错误。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故D 项称“即使未造成法律规定的实害结果,也应当定罪处罚 ”的说法错误。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显然是“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误解”。故本题应选A。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认

20、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很显然,甲的认识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故选项 B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 A、C、D 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构成犯罪预备,关键条件有二:一是,为了犯罪,仅仅是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二是,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选项 A,甲为了实施故意杀人罪,准备工具,但由于甲本人意志原因而不实行故意杀人罪,故不属于犯罪预备(选项 A

21、属于犯罪中止)。选项 B、D,行为人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故也不属于犯罪预备。选项C,“丙为抢劫而尾随”属于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 “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故构成犯罪预备。因此选 C。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一般地,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别的根本标准。而所谓实行犯罪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故选项 D 应选。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三:一是已着手实行犯罪;二是未得逞,即犯罪行为没有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三是未得逞是由于

22、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选项 A,甲的守候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实行犯罪行为,选项 B,乙尚未实施抢劫的行为,故都不属于犯罪未遂。选项 C,丙已经实施非法购进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既遂。选项 D,丁已经实施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但因丁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构成犯罪未遂。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第 24 条第 1 款,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既遂之前均可中止。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因此,本题应选 A,选项 B 错误。根据刑法第 24 条第 1 款,“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23、罪结果发生”都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即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选项 C 错误。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只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例如,作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标志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在杀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死亡结果发生时,就成立犯罪中止,即使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也不妨碍犯罪中止的成立。故选项 D 错误。1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

24、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含两个环节,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二是取得财物。因此,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时,就是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选项 C 中的“在被害人饮料中投放麻醉药 ”,是开始实施“其他方法”的行为,以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因此,本题应选 C。1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说犯罪行为具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以既遂为模式的。因此,选项 A、B 显然正确。行为人有没有实现其预期目的,并不是区分犯罪既遂、未遂的标

25、准。故选项 C 正确。比如,甲杀乙的目的是取代乙成为公司董事长,甲杀死乙不久就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了,自然其预期目的无法实现,但不影响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犯罪结果的类型就不相同。同样的结果,相对于此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而相对于彼罪而言,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例如,伤害结果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就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在造成了伤害结果的情况下,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已经既遂;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则只成立未遂。故选项 D 错误,应选。1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所认为的完成犯罪的必要行为已经

26、实施完毕,但结果就是没有出现;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所认为的完成犯罪的必要行为没有实施完毕的未遂。甲已经完成了其预计的盗窃的所有必要行为,故应当是实施终了的未遂,排除选项 A。甲盗窃不成功是因为甲意志以外的原因 (保险柜十分坚固)造成的,故不构成中止,排除选项 B。甲用了:三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但仍有撬开的可能性,因此本题应选 C,排除选项 D。1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由于二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故不成立共同犯罪。本题中的情形就属于同时犯。故应选 D。1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刑法第 17 条

27、第 2 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15 周岁的乙盗窃轿车,不构成犯罪,自然也谈不上构成从犯。故 A、B、C 的说法均错误。在本案,乙在甲的指使下实施盗窃,乙是甲犯罪的工具,甲构成间接正犯,属于实行犯(正犯)。1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

28、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根据刑法第 93 条第 2 款,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题中,乙是国家工作人员。甲与乙合谋后,由甲在乙值班时将库存物资运出,显然是利用乙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故二人都构成贪污罪。本题应选 A。1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必要共同犯罪,是指构成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在任意共同犯罪中,犯罪主体是单个还是二人以上,或者说是否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任意”的。本题中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并非必须是二人以上,应

29、属于任意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在本案中,甲与乙都实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故属于简单共同犯罪。本题应选 B。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在本案中,甲与乙并无组织形式,故属于一般共同犯罪。1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故意杀人

30、罪是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的,故本题中的共同犯罪是任意共同犯罪,而非必要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实行犯),故在刑法理论上又叫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之分,他们的行为以及故意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丙是帮助犯,故本题中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本题应选 D。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乙、丙没有形成犯罪组织,故属于一般共

31、同犯罪。2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行为”,这不仅指各行为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行为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在本题中,甲与乙相互勾结,形成共同故意;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如此甲、乙二人均实施了构成受贿罪的行为(乙实施“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而甲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甲、乙二人成立共同犯

32、罪。故排除选项 D。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ll 条,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受贿罪,由一人能够单独实施,故本题中甲、乙二人的共同犯罪为任意共同犯罪,排除选项 A 本题应选 B。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在众人可能随时参与

33、状态的共同犯罪。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即聚众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本题中,共同犯罪人只有甲、乙二人,且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故不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排除选项 C。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1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

34、的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在刑法上的意义是:(1)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刑法分则明文规定某些犯罪以具有特定目的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特定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只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这种犯罪称为目的犯。故选项 A 应选。(2)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例如,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出于出卖的目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不具有该目的,则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故选项 C 应选。(3)影响量刑。犯罪目的不同,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导致行为

35、的社会危害性产生差异,进而影响量刑。故意犯罪是否构成既遂,不是看犯罪目的是否达成,而是看犯罪是否得逞,即看犯罪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故排除选项 B。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犯罪目的并非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故排除选项 D。22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 103 条第 2 款),属于行为犯,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即构成既遂。A 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既遂。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 117 条、第 119 条第 1 款),属于危险犯,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

36、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既遂。故 B 项中,乙的行为构成既遂。故意杀人罪(刑法第 232 条),属于结果犯。发生死亡结果,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C 项中,丙杀害张某的行为只造成张某轻伤,故构成未遂。盗窃罪( 刑法第 264 条) ,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在 D 项中,丁没有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即尚未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属于未遂。23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第 156 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3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1 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汪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刑法第 382 条,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故本题应选 A、C 、D。根据刑法第 155 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

38、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不构成走私罪的共犯。故排除选项 B。24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刑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故选项 A 正确。刑法第 26 条第 3 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故选项 B 正确。一般地,若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故选项 C 正确。在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由实行该种行为的人独自承担刑事责任

39、,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故选项 D 正确。本题应选 A、B、C、D 。25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第 65 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又犯间谍罪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而非“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故甲不构成累犯,排除选项 A。根据刑法第 56 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

40、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选项 B 应选。根据刑法第 77 条第 1 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因此,对甲执行的刑期是 5 年以上 8 年以下(3 年+5 年) ,故选项 C 应选,选项 D 错误

41、。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6 【正确答案】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并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3)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27 【正确答案】 (1)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即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改造成守法的公民。(2)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即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

42、人,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辙,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3)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绝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辨析题第 28 小题,8 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8 【正确答案】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已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

43、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刑法中的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构成不作为,不是看身体是否处于静止状态,而是看义务有没有得到履行。故题干说法是不正确的。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9 【正确答案】 (1)本条的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状的描述类型是叙明罪状。(2)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同种商标”是构成本罪的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 “同种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

44、标。(3)以本条所规定的方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牵连,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案例分析题第 30 小题,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0 【正确答案】 (1)“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并复制淫秽音像制品” ,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2)“事实一”中的犯罪是单位犯罪,因为根据最高人民

45、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事实二”中乙的行为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丙的保险诈骗罪,因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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