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理学(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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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及答案与解析1 法律体系(厦门大学 2011、2006 年研;南京师大 2010 年研;中南财大 2009 年研;北化工 2008 年研;武汉理工 2007 年研;武大 2004 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4年研)2 法学体系(中南财大 2010 年研)3 立法体系(浙大 2006 年研)4 法律部门与部门法(中南财大 2006 年研)5 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中南财大 2005 年研)6 法律权利(南京大学 2011 年研)7 法律义务(北化工 2008 年研;南京大学 2004 年研)8 应有权利(浙大 2005 年研)9 对世权利与对

2、人权利(中南财大 2005、2003 年研)10 原有权利(厦门大学 2010 年研)11 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武大 2010 年研)12 什么是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有何基本特征 ?(南京师大 2008 年研)13 什么是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取决于哪些因素?( 南京师大 2006年研)14 简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中财 2008 年研)1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武大 2010 年研)16 辨析:宪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北师 2007年研)17 试述法学史上关于权利性质的主要观点。(浙大 2004 年研)18 辨析:公民的

3、人身自由属于对世权利。(北师 2009 年研)19 简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南京理工 2011 年研;首都师范大学 2011 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9 年研;中财 2007 年研;首都经贸 2002 年研;浙大2000 年研)20 简述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华侨大学 2011 年研)21 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意义。(南京大学 2003 年研)22 结合法理学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谈谈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理解。(中山大学 2010 年研)23 试从法理学角度谈谈我国法律体系的多元化特征及其基础。(清华大学 2006 年研)24 从公私法划分理论面临的挑战谈法律体系基

4、本结构的变化。(首都经贸 2004 年研)25 试论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南京大学 2009 年研;中南财大 2009 年研)26 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南京师大 2008 年研)27 试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权利本位论的认识。(中南财大 2010 年研)28 如何理解“ 法律即权利 ”?(首都经贸 2006 年研)法理学(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 或简称为 “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

5、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2 【正确答案】 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3 【正确答案】 立法体系或称制定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

6、一体系。立法体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4 【正确答案】 “ 法律部门 ”,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

7、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例如民法部门、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事诉讼法部门、刑事诉讼法部门等等,都是一个个独立的部门法。也将法律部门称为部门法,因此,二者可以说是一致的。【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5 【正确答案】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制度,是从法理上讲的,是指在制定、适用法律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基本原则。区别:一个法律部门往往包含了该调整对象范围内所有的法律制度。但是,有的法律制度按照其所包含的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主导性质从属于某一法律部门,但同时也往往分属其他部门,如所有权制度主要从属于民法部门

8、,也分属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因此,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6 【正确答案】 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具体地讲: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 的意志的体现。权利有明确的界限。权利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7 【正确答案】 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

9、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义务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具体地讲: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 任何法律上的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义务具有明确的界限。 义务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义务是受动的,不能自动放弃,更不能拒绝履行。【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8 【正确答案】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韭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也被称为“ 道德

10、权利 ”。【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9 【正确答案】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 对世权” 。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的人的权利,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权利内容之法律止之力所对抗之人范围不同。绝对权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

11、利。权利适用领域不同。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10 【正确答案】 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原有权利又称第一性权利,是指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合法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11 【正确答案】 根据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义务划分为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

12、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12 【正确答案】 (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又称“ 法的体系 ”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的特点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

13、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法律体系作为一个“ 体系 ”,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散乱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

14、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

15、化传统等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13 【正确答案】 (1)法律体系的含义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一国法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既相对独立又协调统一,法律体系的这种统一性不仅要求法律部门之间协调一致,而且也要求法律规范之间不发生根本性的冲突。(2)影响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因素法律体系统一性取决于以下两个原则的贯彻:合宪性原则,即一切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这是由我国

16、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同时,我国又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因此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其他所有立法的依据。一切违背宪法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属无效。宪法内容具有全面性和极端重要性。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主要方面最重要的内容。因此,宪法具有最大权威性,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其他立法是宪法内容的体现和具体化。这也决定了其他一切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任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相抵触。遵循合宪性原则应做到以下

17、两点:a各有权的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赋予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活动,不得超越立法权限。b各有权的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要根据宪法的规定,严格遵循各种法律渊源间的效力从属关系,切实做到一切立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低层次立法不得与高层次立法相违背。体系协调性原则,即要注意法律体系各个层次的协调一致。现代国家已形成以宪法为核心、部门法林立的庞大的法律体系,这就要求在立法中要注意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配合,但同时也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因此,应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要避免不同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矛盾;要避免同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的自相矛盾;要注意避免

18、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矛盾。一国法律体系的统一程度对本国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尽管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不一定必然导致和谐的法律秩序,但如果法律体系处于不统一的紊乱状态则必然导致不和谐的社会状态。当然,在一定区域内,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是相对的,即使法律体系在形式上完备也难免出现法律规则的冲突缺陷,在此种情况下,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往往系于法律原则的协调一致。【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14 【正确答案】 (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部门既然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自然就应该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

19、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判断某一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为依据的。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社会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可以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以此作为划分标准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

20、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此外,国内有些法学论著还提出以法规的数量及方便归类等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2)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我国法学界除了提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外,还提出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这些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使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当然,这种均衡只是相对均衡

21、,主要还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即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划分法律部门虽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否则,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15 【正确答案】 按照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根据我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每个法

22、律部门中又包括若干子部门,有些部门下面还可进一步划分。(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了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如下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 涉及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

23、面的法律。(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只是以一部民法通则为轴心法律,附之以其他一些单行民事法律。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

24、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4)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主要包含两个部分: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25、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刑法所采用的调整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方法,即刑罚的方法。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卫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

26、项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和内部生命力的表现,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16 【正确答案】 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具体分析如下:(1)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规定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

27、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了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规范为宪法,还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中,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 年通过的宪法以及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和 2004 年四次修宪通过的31 条修正案。(2)除此之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如下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

28、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议事程序等。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目前主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立法法。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9、选举法、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涉及国家领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主要有领海和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国家赔偿法、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反分裂国家法等。题干的说法忽略了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的存在,因而是片面的。【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17 【正确答案】 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人们可以从任何一个要素或层面去理解权利和义务。(1)“资格说

30、”。它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按照这种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 ,义务意味着“不可以”。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别人提出作为与不作为的主张,才有法律能力或权利不受他人干预地从事某种活动。(2)“主张说”。它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 的法律效果。所以,义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3)“自由说”。它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 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

31、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它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意味着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制。(4)“利益说”。它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5)“法力说”。它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6)“可能说”。它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

32、受到由法律规范所责成的他人的相应的义务的保障。(7)“规范说”。它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8)“选择说”。它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 (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换言之,某人之所以有某项权利,取决于法律承认他关于某一标的物或特定关系的选择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正是法律对个人自由和选择效果的承认构成了权利观的核心。【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18 【正确答案】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将

33、二者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其中,一般权利也称 r 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国家的安全权、独立权以及公民的各项自由权、财产权等均属此类。【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19 【正确答案】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互相关联、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

34、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2)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3)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代法律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包括如下的法律特征:(1)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

35、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3)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 )去作为或不作为。(4)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20 【正确答案】 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着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包括:(1)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分配上被任意加重。所以,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

36、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 )去作为或不作为。(4)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以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也就是说,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5)人们在享有法律权利、成为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与其权利相

37、适应的法律义务,并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21 【正确答案】 (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又称“ 法的体系 ”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的特点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法律体系不仅是一

38、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法律体系作为一个“ 体系 ”,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散乱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

39、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22 【正确答案】 (1)法律部门的

40、划分标准我国学者在法律部门划分标准问题上一般持双重标准说,即: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就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就是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法律制裁的方式。尽管二者都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但是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2)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整体性原则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同类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均衡原则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特别少。当然,这

41、种均衡只是相对均衡,主要还要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划分法律部门虽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否则,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3)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a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部门的基本要素,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部门;b法律部门是在一定标准下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单独的法律规范不可能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对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化整理。例如,刑法部门是由调整犯罪

42、、刑罚以及与之直接关联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部门由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与之直接关联的法律规范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虽然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但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横向上看,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着交叉。这是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事实上,相当数量的社会关系需要几个法律部门进行调整。从纵向上看,同一法律部门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部门。这些子部门由构成该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中调整更加具体的同类别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法构成,是该法律部门的分支。法律部门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一个法律体系究竟由

43、哪些法律部门构成,并非一成不变,它也会随着社会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而改变。随着有些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日益凸现,调整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便从原所属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的法律部门。随着社会对某类社会关系认识的逐步加深和理论上的发展,某些法律规范也会从原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形成新的法律部门。(4)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我国当代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23 【正确答案】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

44、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就这个意义上而言,凡能够被称之为法律体系,则必然是指覆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全部法律规范,也就是说,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制度都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的。而这个统一的成系统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构成,按规范的性质的不同,或者说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1)我国法律体系的多元化特征法律形式渊源的多元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规范的构成看,是一个统一的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所谓多层次,就是除宪法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其中,法律是骨干,法规是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

45、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法律部门的多元化。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含七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是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有法律规范被分门别类,划归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法律部门则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种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就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2)多元化的基础一元多层的立法体制是法律多元化的基础。立法体制是指国家关于立法主体的

46、组织系统、立法权限的划分和行使制度。我国的立法体制就是“一元两级多层次”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第 62 条和 67 条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 15 项,其中立法权 4 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21 项,其中立法权 8 项。这就是一元的含义。两级包括中央一级立法和地方一级立法。在国家行政结构上,分中央与地方,中央领导地方,地方服从中央,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立法体制上的表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处于领导地位。中央国家机关制定(

47、立、改、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立法体制的多层次表现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从中央到地方宝塔式的设置,层次清楚,权限明确,相应的,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为梯级的。【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24 【正确答案】 (1)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对法律体系基本结构的形成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划分的标准,按最先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学说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

48、益的法为私法。一国的法律体系与该国社会关系一样都是历史地形成的,它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协调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理想化的要求是门类齐全、内容完善、结构严谨、关系和谐。公私法正是一国一地区法律统一体的一个最基本的划分。公私法的划分反映了法的内在结构,而与法的内在结构相吻合的国家立法是提高法律调整效果的方向标,有助于建立科学的立法体系(或称规范性文件体系、法律渊源体系)。公法与私法界限的科学划分,有助于法律体系的条理化、可以减少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降低法律运行的成本。公私法的分类使法律在内部结构方面首先分为两大部门群公法与私法,这为部

49、门法的划分奠定了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规范的日益增多,在公法与私法之内又各自分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如公法中的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私法中的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公私法的划分,实质上是国家权力使用的范围和方式问题,国家权力不可不用,但也不可滥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法的内在结构及其外部表现规范性文件体系)。公法与私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私法体系通过确立主体的权利与社会自治的原则和规范来实现法律的价值和法治国家的目标。公法体系通过约束国家权力确保权利主体的行为自由。因为权利主体(个人或组织) 自治的最大障碍来自国家权力的滥用。如果说私法体现了社会生活所要求的非集中的、自由的一面,那么公法则体现了同样社会生活所要求的集中的、纪律的一面。所以,公私法的划分是一定社会生活的内在需要。正确理解这一原理,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借鉴人类法律调整的合理、有效经验,选择和创新更有效、更合理的法律调整方法,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问题。公私法的划分,对于研究和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此。(2)公法和私法划分所面临的挑战促进了法律体系基本结构的完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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