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 本科类(物权)章节练习 3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甲在海边拥有一幢别墅,为了方便其观看海景,甲在与其毗连的乙的地上设定了不得建高层建筑物的地役权。现甲准备将该别墅转让给丙,那么关于此地役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地役权消灭(B)地役权随别墅的转让而转让(C)地役权是否消灭要看乙是否同意(D)丙需要与乙重新签订地役权合同2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 4000 元。2 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
2、正确的?( )(A)甲对乙土地享有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丙(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 4000 元(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3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 )。(A)全体中国人民(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国务院(D)中华人民共和国4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划分是以( )为根据。(A)权利客体(B)主体(C)标的物(D)设立的目的(E)权利的性质5 甲为了使自己的土地便于灌溉,与邻人乙协商在乙的土地上安装水管,甲的这种权利属于( )。(A)地役权(B)地上权(C)相邻关系(D)使用权6 某开发公司将其一块商业用地开发成商品房,公开
3、对外销售,程某购入一套商品房,程某对该房的使用期限不超过( )。(A)50 年(B) 40 年(C) 60 年(D)70 年7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不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孽息的所有权?(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B)采矿权人(C)典权人(D)质权人8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表述错误的是( )。(A)建设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对建设用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不包括国有土地(C)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D)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9 下列不属于用益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有( )。(A)土地承包经营权(B)相邻权(C
4、)建设用地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10 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地役权特征的是( )。(A)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C)地役权具有可分性(D)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 )。(A)担保物权(B)所有权(C)地役权(D)用益物权12 既属于用益物权,又属于从物权的是( )。(A)抵押权(B)留置权(C)地役权(D)权利质权二、多项选择题1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有( )。(A)使用权的出让(B)使用权的转让(C)使用权的划拨(D)使用权的继承(E)时效取得14 金龙开发公司 2007 年通过支付出让
5、金的方式取得某块地的商业开发权,2008年与红星公司共同开发商品房,金龙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股,获得商品房25的所有权,红星公司承担所有开发费用,获得 75的所有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金龙公司可以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股(B)金龙公司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变更登记(C)共同开发该土地的合同无效(D)该商品房建好后使用年限为 40 年15 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A)典权(B)国有企业经营权(C)土地承包经营权(D)相邻权(E)留置权三、简答题16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四、论述题17 论述我国用益物权体系。18 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五、案例分析题18 张凯因临
6、近大学毕业,决定将自己的电脑卖掉,于是在学校布告栏张贴广告,表示愿意以 1500 元的价格转让该电脑。赵丽见到该广告后当即拿出 1500 己钱交给张凯,并说由于宿舍目前没有电脑桌难以放置,让张凯妥善保管 2 天。张凯收下钱并答应替赵丽保管。第二天,另一同学姚红知道知道此事后找到张凯表示愿意以1800 元买下该电脑,张凯考虑再三,收下姚红的钱并让她将电脑搬走了。第三天,赵丽来搬电脑,张凯要将 1500 元钱退给她,赵丽表示非要电脑不可,不要退钱。请问:19 根据法律的规定,赵丽是否取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20 姚红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获得该电脑的所有权?20 罗某在公园散步时,不小心将随身携带的手
7、机丢失,后该手机被公园管理人拾得,交给有关行政部门。罗某未能在规定的保管期内认领,行政管理部门将手机交给代售店拍卖。张某在代售店按拍卖价买了这部手机,赠给自己的男朋友杜某。后来杜某出差时,将手机放在邻居李某家,当日手机被偷走。不久,小偷被抓获。在公安机关的审查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在李某家偷了手机一部,并将手机卖给了袁某。因为双方是在工厂门口谈妥交易的,所以要价很便宜,当时商定价格是 100 元,但实际上只付了 70 元,剩余的 30 元说定在 10 天内送来,但袁某见对方没催,就拖着一直没付。杜某根据公安机关的通知,前去核实后,提出了将手机返还自己的请求。罗某知道后,认定该手机是自己在公园内遗失
8、的那部,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杜某返还手机或赔偿损失。问:21 罗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杜某返还手机或赔偿损失?为什么?22 本案中,谁对手机享有所有权?为什么?23 某市医药公司将自己一幢四层的楼房卖给 4 位住户,之后在此幢楼旁边重新兴建另一幢楼,经向规划局申请,规划局准许其盖一幢三层小楼,医药公司却盖起一幢五层楼房,此楼房由于过高挡住了 4 位住户的采光通风,4 位住户向法院提起诉讼。问:该案应如何处理?23 王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并未作出约定。2008 年,两人购买了一辆本田轿车。2010 年 9 月,因夫妻矛盾,李某赌气离家。1 个月后,王某未与李
9、某协商,并伪造了李某同意卖车的授权书,以 25 万元的价格将本田车卖给张某,并于当天到交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数月后,李某归家,发现王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车卖给张某,遂要求张某归还本田车,张某不同意。后协商不成,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本田车。24 本田车出卖之前应归谁所有?25 本田车最后的所有权应属于谁?26 法院应作出怎样的判决?26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 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 10 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 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 1 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 1 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
10、,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秧苗损失 5000 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 2 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塘中鱼苗损失 2000 元。由于发生了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 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27 甲、乙、丙三村形成了什么民事法律关系?28 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29 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30 乙村如欲将其 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村、丙村享有何种权利?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 本科类(物权)章节练习 3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11、B【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66 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该法第 177 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其总的原则就是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故本题选 B 项。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注意此题跟第 1 题的区别,物权法第 158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 A 项正确。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土地
12、管理法第 2 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保证债的履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使用和收益。故应选 D 项。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12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
13、十年。”故答案为 B。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选项 A、B、C 项都是用益物权人,取得孽息所有权是用益物权的当然内容。而 D 项是担保物权人,质权人只能收取孽息,而不能取得孽息的所有权。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权利人借此得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用益物权。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10 【正确答案】 C
14、【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地役权。地役权有五个特征:(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是以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地役权为不可分割的权利;(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所以,C 项是错误的,应当选。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即土地的用益性后可选出答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者依其不同取得方式而享有的,具有不同法定权利内容的,与所有权相分离的,
15、对国有土地所享有的用益性民事财产权利。1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解答此题,需要考生理解用益物权和从物权的相关知识。本题有一定难度。用益物权主要从物的利用方面着眼,从物权是针对主物权而言的。地役权既属于用益物权,又属于从物权。抵押权、留置权和权利质权都属于从物权、担保物权。二、多项选择题13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有偿使用包括出让、转让取得,无偿使用包括划拨和继承取得。我国没有时效取得的规定。14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房地产管理法第 28 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16、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所以 A 项正确。土地管理法第 12 条规定:“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B 项也是正确的。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所以 C 项不正确。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12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但是,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从土地转让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商品房建好起算,因此 D 项不正确。答案为AB。15 【正确答案
17、】 A,C【试题解析】 国有企业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基于国家的授权而在生产、经营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不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它是所有权的延伸,不属于用益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而典权虽未被纳入物权法中,但也是民事活动中一种常见的用益物权。故本题选 A、C 两项。三、简答题16 【正确答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按照承包合同,以承包方式,对集体所有的或者由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享有的经营性
18、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它的特征包括:(1)权利的主体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公民和集体;(2)权利的客体是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不动产;(3)权利内容是权利人按照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以承包方式对标的物进行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4)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处分权能,任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都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分承包的财产;(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行使附随特定义务;(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有具体期限。四、论述题17 【正确答案】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物权法第 117 条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的
19、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物权法于第三编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的限定性、权利客体的限定性、权利取得的合同性和权利行使的限定性和期限性。其行使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
20、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由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流转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承包方将承包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之间可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
21、田为由收回承包地和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在承包期内,因婚姻关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收益依法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发包方,拒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对于四荒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对于通过此种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的土地,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等证书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
22、方式流转。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物权法第 135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和出让。划拨是无偿的,划拨用地主要用于公益性的用地项目,不得以划拨土地从事营利性行为。出让是有偿的,出让有两种方式:一是买卖方式,又称债权方式;二是投资方式,又称股权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续取得是通过转让、抵押权实现和强制执行,最长使用期限为 70 年。
2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是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且其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应一并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不能超过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不得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如若改变,应经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有建造房屋和种植竹木的权利。村民一生只能申请一次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农民迁出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禁
24、止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的特征有: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18 【正确答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经济组织的个人或集体,依照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方式,对农业经济组织所有的、国家所有由农业经济组织依法使用的土地享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存在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债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由合同确立的,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联产承包合同关系,它仅仅发生在发包人与承
25、包人之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性质上只是对物的支配权。物权法的颁布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性质。通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理由如下:(1)物权化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物权法作出明确规定,不能由发包人随意确定,从而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2)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从而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成为长期稳定的权利。土地承包
26、经营权作为物权并明确其最短的期限以后,也会使承包经营人对其权利状况形成合理的预期,并能够对土地实行长远投资。(3)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有利于对集体土地的管理,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成为农民的长期稳定的物权以后,农民就会切实地从维护自身的物权出发对抗非法的占地转让等行为,使农民也能够积极参与对耕地的保护。(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能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获得物权法的保护。一方面,从法律上来看,采用物权的方法比债权的方法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承包人享有物权,则能够维护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发包人和政府对承包经营关系实施不正当
27、干预。(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总的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是我国广大农村土地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同时将改变行政性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真正促使农民与土地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更好地维护土地资源发挥农地的效益。五、案例分析题19 【正确答案】 物权法第 23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 27 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张凯和赵丽事先有所约定,赵丽将钱交给张凯时,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赵丽,张凯只有保管的义务,所以赵丽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20
28、【正确答案】 不能。张凯在未经赵丽同意的情况下将电脑卖给姚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其中两项为受让人须为善意,并以合理的价钱转让。姚红明知张凯已将电脑卖给赵丽,却高价收买,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姚红不能获得对该电脑的所有权。21 【正确答案】 罗某无权要求张某、杜某返还手机或赔偿损失。理由是:失主应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其遗失物,否则该遗失物就视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本案中,罗某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其遗失的手机,故丧失所有权,无权请求返还手机或赔偿损失。22 【正确答案】 本案中,杜某享有手机的所有权。理由是:罗某失去手机所有权,张某按拍卖价格买下手机后,手机所有权归张某
29、,通过赠与,手机所有权最终从张某转移到杜某。李某只是为杜某保管手机,不发生所有权转移。袁某从小偷处购得的手机属恶意取得,不享有对手机的所有权。综上所述,该手机的所有权属于杜某,袁某有义务返还给他。23 【正确答案】 医药公司应负责拆除四至五层的楼房。物权法第 84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法第 89 条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因此,医药公司违章修建四至五层的楼房,并且这一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旁边四位住户的采光通风,因此,医药公司应负责拆除多建的两层楼房。
30、24 【正确答案】 在本田车出卖之前,应归王某和李某共同共有。婚姻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并未作出约定,所以,该本田车应归
31、王某和李某共同所有。25 【正确答案】 本田车最后的所有权应归张某。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 第 17 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
32、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本田车属重要财产,王某卖本田车给张某,属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所以,王某和李某应协商一致,才能对该车做出出卖的决定。但是,由于王某伪造了李某同意卖车的授权书,致使张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卖车是经过李某同意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张某是善意的,李某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张某,张某的利益应该受到保护。而且,该车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理应取得该车的所有权。26 【正确答案】 法院应该保护善意的张某的合法权益,驳
33、回李某要求张某返还本田车的请求,认定该车为张某所有。27 【正确答案】 甲、乙、丙三村共同投资兴建水库,对于水库的所有权三村按约定的份额享有,属于按份共有关系。28 【正确答案】 丙村和丁村的约定有效。民法通则第 78 条第 2 款、第 3 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物权法第 94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 10 万立方米蓄水量中的 50,即 5 万立方米的用水量,
34、其有权向丁村转让属于自己的 1 万立方米的用水权,且该行为没有损害甲村、乙村的利益,应为合法有效。29 【正确答案】 甲、乙、丙三村可以以侵权为由,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丁村。因为水库由甲、乙、丙三村按份共有,虽然丁村认为丙村故意不按约定供水,违约在先,但其挖坏堤坝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丙村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甲、乙村的财产权,所以甲、乙、丙三村可作为共同原告,要求丁村赔偿损失。30 【正确答案】 甲、乙、丙三村是按份共有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 78 条和物权法第 101 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分出或转让给其他人,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甲、丙两村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庚村购买乙村所有的财产份额的权利。而乙村应履行通知义务,通知甲、丙两村欲转让自己 30的份额的情况以及转让的价格等事项,以便于甲、丙两村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