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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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 46 题,单选)(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2 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

2、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 38 题,单选)(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3 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 36 题,单选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

3、园是共同被告4 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 37 题,单选 )(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5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

4、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 年卷三 38 题,单选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6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 ,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 40 题,单选)(A)“一通电脑行 ”为被告(B)甲为被告(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 ”字号(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

5、同被告7 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 年卷三 35 题,单选)(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8 根据 2012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 年卷三 35 题,单选 )(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

6、授权的机关或团体(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9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 20 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48 题,单选)(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10 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

7、,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 38 题,单选)(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11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 41 题,单选)(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

8、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12 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 41 题,单选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入的诉讼地位(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D)任何情况

9、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13 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 39 题,单选)(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14 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 。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0、?(2013 年卷三 42 题,单选)(A)郭某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B)法院可以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C)黄律师可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D)如果珍妮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15 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 5 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 5 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 39 题,单选)(A)牟某提

11、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 5 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 5 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 10 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16 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 38 题,单选)(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B)袁某在

12、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17 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2014 年卷三 48 题,单选 )(A)书证(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电子数据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8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

13、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 77 题,多选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19 下列哪些选项是 1991 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 年修正)未作规定的制度?(2012 年卷三 77 题,多选 )(A)公益诉讼制度(B)恶意诉讼规制制度(C)检察监督中的抗诉制度(D)诉讼保全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制度20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 年卷三 80 题,多选)(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

14、出管辖异议(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21 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向法院提交下列哪些材料?(2015 年卷三78 题,多选)(A)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B)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C)律师的执业证(D)律师事务所的证明22 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 82 题,多选)(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

15、行为(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23 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 3000 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 岁) 、路芳(30 岁) 、蒋勇(13 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

16、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2015 年卷三 79 题,多选 )(A)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B)允许蒋勇出庭作证(C)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D)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23 常年居住在 Y 省 A 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 Y 省 B 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 Y 省 C 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 省 D 县。 2000 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 800元生活费。2003 年 12 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

17、,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 500 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问题。(2009 年卷三 97100 题,不定项)24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25 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Y 省 A 县法院(B) Y 省 B 县法院(C) Y 省 C 县法院(D)W 省 D 县法院26 诉讼过程中,Y 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 3000 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

18、上。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B)诉讼保全措施(C)证据保全措施(D)先予执行措施27 本案于 2004 年 6 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 2008 年 3 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C)另行提起诉讼(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9、1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公共场所侵权案件中共同被告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37 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承担的顺序问题。在本案中,顾客乙如果能够承担全部责任,丽都酒店就不用承担责任;只有在顾客乙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时,丽都

20、酒店才会承担补充责任。在存在补充责任的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单独以主责任人为被告,也可以以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以补充责任人为被告。所以 D 选项是正确的,A 、B、C选项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教育机构侵权案件中共同被告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40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承担的顺序问题。在本

21、案中,刘某如果能够承担全部责任,幼儿园就不用承担责任;只有在刘某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时,幼儿园才会承担补充责任。在存在补充责任的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单独以主责任人为被告,也可以以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以补充责任人为被告。A 选项中“唯一”的表述太过于绝对。所以 C 选项是正确的,A、B、D 选项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 40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

22、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见,本案中姜某与其监护人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作为需要担责的幼儿园而言,不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 A 项与 B 项错误。最高法院民诉解释第 67 条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故 C 项错误,D 项正确。【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 2 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

23、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诉解释第 58 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可见,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起诉时的被告选择有两种方案:一是只诉用工单位(此时不应追加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二是以用工单位和承担补充责任的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但是,受害人不能只诉派遣单位;若只诉派遣单位,应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故只有 C 项正确。【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

24、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需要进行如下区分:后者是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而作为原告,而前者则是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在本案中,赵某基于共有权而在诉讼中享有请求权,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赵某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

25、与陈某,刘某本身也是侵犯了赵某的共有权,赵某以刘某和陈某为被告,赵某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假如赵某同意卖房,只是与刘某站在一起同陈某进行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讼,那么赵某就是必要共同原告。因此,D 选项当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关于雇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戊成为甲乙丙合伙开办的电脑行的员工,不能成为被告。根据民诉解释第 60 条之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

26、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又根据民诉解释第 52 条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见,个人合伙不能作为当事人,合伙组织可以成为当事人。而要成为合伙组织,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且一般是指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但是,本案中的电脑修理店只能属于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当事人。所以,A、B、D 选项是错误的,C 选项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第 285 条第 1 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

27、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 选项是正确的。 民诉解释第 290 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见,公益诉讼原告享有撤诉权,但撤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B 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 289 条第 1 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因此,C 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 第 28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规定提起诉讼。”可见,公益诉讼不影响公民个人的私益诉讼,D 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 选项当选。【知识模块】

28、民事诉讼法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公益诉讼。A 选项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行考查。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个人主张治理国家,所以 A 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 B 选项是正确的。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可有效避免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公益行为的发生,所以 C 选项是正确的。提起公益诉讼必须以社会公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但这种损害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必然会发生的

29、损害,所以 D 选项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

30、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在此基础上,民诉解释第 77 条又有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可见,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分为三个步骤:推选;协商;指定。本案属于典型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题干中,“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意味着已经经过了推选。“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意味着法院已经与当事人协商过,只是没有协商成功。此时,只能由法院指定

31、诉讼代表人。因此,C 选项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是共同的诉讼标的,而前者则是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本案中,丁爽主张继承父亲全部遗产,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丁一与丁二分别为原告和被告。民诉解释第 237 条规定

3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可见,B 项正确。【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时,针对原审诉讼裁判结果对第三人产生的不利效果,向法院提起的改变或撤销错误的原审生效裁判的一种诉讼。它是要改变原生效裁判确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确认之诉,B 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3 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33、,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立法依据。从中可见,C 选项错误,D 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 299 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可见,原则上并不中止执行。因此 A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

34、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比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同时,民诉解释第 82 条进一步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A 选项是正确的,D 选项是错误的。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都是当事人,B 选项是错误的。既然有独立请

35、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是当事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对本诉当事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例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通过提出证据或承认诉讼请求对原被告产生影响。因此,C 选项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方式和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这种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题中,丙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此种第三人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本质上处于原告地位,如果法院依职权追加,则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处分原则。因此,A 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

36、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因此,B 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诉解释第 236 条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 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因此,C 选项是正确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是针对本诉原告与被告的独立的诉,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后,本诉原告撤诉,只是撤回了本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应当独立进行,不受影响。因此,D 选项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4

3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 62 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所以,A 选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 85 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所以,B 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 69 条规定,当事人

38、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所以,C 选项是错误的。 民诉解释第 528 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所以D 选项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与学理分类。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

39、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确系书证。关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关键是看该证据是否能够单独证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一个证据能单独反映题目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直接证据;一个证据无法单独反映题目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反映待证事实,就是间接证据。银行转账凭证只能反映转账事实,而无法单独反映借款事实,故系间接证据。A 项错误。民诉解释第 116 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

40、电子数据的规定。”可见,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 5 万元的手机短信和手机通话录音都是存储于作为电子介质的手机存储卡之中,皆属于电子数据;同时,两者都是只能证明战某“要”向牟某借款,而无法直接证明借款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因此,B 项正确,C 项错误。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所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所提的推翻对方主张的证据。本案中,战某提供借条复印件只有证明牟某向战某借款的事实,而与战某向牟某的借款事实没有相关性,不能成为战某借款事实的证据,既非本证也非反证。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6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

41、中的专家辅助人。民事诉讼法第 7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是专家辅助人的基本立法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 条之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不包括专家辅助人。而且从专家辅助人的设置理念来看,这种主体的任务是对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根本不需要回避。所以 A 选项错误。法定的证据种类只有八种,即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民诉解释第 122 条第 2 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

42、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所以,根据 2015 年最新民诉解释,B 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 61 条第 2 款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所以,C 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 第 61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所以 D 选项错误,专家辅助人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而非败诉方承担。【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本题中,李某所提交的光盘只是收集、固定证据

43、的一种方式,并非证据本身。本题考查的证据是数码照片。数码照片属于电子数据,而非其他。D 选项当选。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字母等的证据。电子数据应该与视听资料区分开来。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民诉解释第 116 条第 3 款也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数码照片作为数字化的照片形式,属于电子数据,而不是视听资料,也不是书证。书证是以普通载体上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载体不是现代科技手段。鉴定意见是

44、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专门性意见。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书面记录。本题中的数码照片显然与它们无关。【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8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诉的合并,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包括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两种情况。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判。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

45、的标的,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民诉解释第 66 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可见,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 第 52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46、的共同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甲向大恒银行借款,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银行既可向甲也可向乙主张还款,属于同一个借款法律关系,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所以,C 选项是正确的,D 选项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9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中的制度。2012 年新修民事诉讼法并不是 2012 年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该题是对 2012 年新修民事诉讼法的一种预热性考查。但它并未超纲,实际上考查的还是旧民诉法。1991 年民事诉讼法(2007 年修正) 中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恶意诉讼规制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这三项制度属于 2012 年民事诉讼法的新增内容(见 20

47、12 年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第 100 条、第 112113 条)。但是,检查监督中的抗诉制度是有规定的。2007 年民事诉讼法第 187 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 179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因此,本题答案应为A、B、D。【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0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属于第三人的一种,第三人是案件当事人,有当事人地位。一般而言,它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辅助于原告或被告一方(通常是被告)参加诉讼。但

48、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够独立行使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提出证据等诉讼权利,因此具有一定的独立地位。A 项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 82 条之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B 选项是错误的。根据前述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上诉人是有条件的,即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无请求权第三人作为被上诉人是没有条件的。因此,C 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2 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

49、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而且,法院调解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结案方式。因此,D 选项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1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委托代理律师的证明材料。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第 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诉解释第 88 条之规定,除授权委托书外,律师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因此,B、C、 D 选项当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2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法定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 57 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由此可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委托授权,A 选项是正确的。如前规定,法定代理人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代理,当事人没有能力参加诉讼,因此其诉讼权利义务全部让渡于法定代理人。因此,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B 选项是正确的。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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