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7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100 万元,乙公司在 20 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 6 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 8 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卷三第 12 题)(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D)
2、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2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史付 1 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2010 年卷三第 9题)(A)相邻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3 5 月 10 日,甲以自有房屋 1 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 月 10 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 月 10 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 年卷三第9 题)(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C)甲与
3、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4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银行借款 300 万元丙银行借款 500 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 600 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卷三第 11 题)(A)甲银行 100 万元、乙银行 300 万元、丙银行 200 万元(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 100 万元、丙银行 500 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 30
4、0 万元、丙银行 300 万元(D)甲银行 100 万元、乙银行 200 万元、丙银行 300 万元5 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 12 题)(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C)该抵押权虽已戍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6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 1000 万元,约定 2005 年 12 月 2 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5、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 2007 年 3 月 6 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2007 年卷三第 13 题)(A)2007 年 12 月 2 日(B) 2009 年 12 月 2 日(C) 2009 年 3 月 6 日(D)2011 年 3 月 6 日7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2009 年卷三第 7题)(A)专利权(B)应收账款债权(C)可以转让的股权(D)房屋所有权8 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 5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
6、的?(2012 年卷三第 7 题)(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也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 3 万元,因还有 7 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9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 100 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 100 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7 题)(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B)如甲公司、
7、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10 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 200 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 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第 10 题)(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
8、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11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9 题)(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12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 1000 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 1000 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10 题)(A)属于选择之债(B)属于连带之债(C)属于按份之债(D
9、)属于多数人之债13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 5 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 1 万元,余下 4 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12 题)(A)本案属侵权之债(B)本案属合同之债(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 4 万元14 材料: 2012 年 2 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 2000 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10、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同年 4 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 5000 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 5000 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 5 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同年 6 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 ),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 3000 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 8 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同年 10 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
11、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 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问题:根据材料和材料 关于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3 年卷三第 89 题)(A)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15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第 12题)(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
12、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16 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 2 台专业相机、2 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 年卷三第 14 题)(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C)乙
13、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17 材料: 2012 年 2 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 2000 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同年 4 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 5000 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 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 5000 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 5 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同年 6 月
14、,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 ),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 3000 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 8 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同年 10 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 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问题:根据材料,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3 年卷三第 86 题)(A)甲公司欠乙公司 2000 万元债务没有消灭(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
15、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8 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 4 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06 年卷三第 56 题)(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19 2013 年 2 月,A 地块
16、使用权人甲公司与 B 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 B 地块上修路。同年 4 月,甲公司将 A 地块过户给丙公司, 6 月,乙公司将 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56 题)(A)2013 年 2 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B) 2013 年 4 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C) 2013 年 6 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D)2013 年 6 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20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 1 吨药材乙公司付款 100 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
17、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 3 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 120 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 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 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来依约向乙公司支付 120 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
18、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1 年卷三第 87 题)(A)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B)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C)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D)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21 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
19、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57 题)(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2 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58 题)(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3 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 100 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
20、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55 题)(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24 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 年
21、卷三第 56 题)(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25 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2012 年卷三第 57 题)(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26
22、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并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第 54 题)(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27 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2008 年卷三第 56 题)(A
23、)承揽合同之债(B)委托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28 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2013 年卷三第 59 题)(A)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B)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C)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D)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28 甲公司将 1 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 10 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 6 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
24、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 45 万元和 50 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 48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 20 万元。尾款 28 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问题。29 在乙公司将 6 万
25、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12 年.卷三.87 题)(A)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C)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D)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30 在乙公司将 6 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2 年.卷三.88 题)(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30 陈某
26、向贺某借款 20 万元,借期 2 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问题。31 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 50 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8 年. 卷三.91 题)(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贸某的同意(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D)如谢某代为偿还 20 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32 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
27、。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8 年.卷三.92 题)(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3 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8年.卷三.93 题)(A)贺桌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
28、年真题试卷汇编 17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上的不动产权利。物权法第 164 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5 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这都是关于地役权从属性的规定。地役权的从属性可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权利分别转让;第二,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
29、的权利分别抵押;第三,需役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转让的,除非另有约定,地役权随同转让(如影随形);第四,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对需役地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租权),其地役权无所附丽,地役权也得消灭。题目交待,甲在乙的土地上设立了眺望地役权,甲已将全部房屋出售,则甲对需役地不再享有任何不动产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均不享有),甲曾经享有的地役权亦随同消灭。甲虽为该地役权的缔造者,因其地役权已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而消灭,甲不得对乙行使地役权。故 B 选项错误;C 选项错误。 物权法第 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
30、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物权法第 167 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地役权还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全部和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部分转让而受影响。本题中,甲将房屋一套套出卖时,为需役地的部分转让,若转让部分涉及眺望地役权,则业主同时享有地役权。故 A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题外话:本题最具迷惑性的考点是地役权不可分性的第四个层次。这一考点随后出现在 2013 年第 56 题的C 选项。【知识模块】 物权法2 【正确
31、答案】 B【试题解析】 物权法 第 87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相邻权的一种)的规定。物权法第 156 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规定的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这是关于设立地役权的规定。相邻权与地役权的主要区别有三:第一,相邻权是法定的;地役权是约定的;第二,相邻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的,亦可以是无偿的;第三,相邻权的义务人仅提供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如甲的土地是“袋地”,不经过乙的土地就不能到达公路,此时甲基于
32、相邻关系对乙的土地享有通行权,但应对因此给乙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地役权的义务人提供的容忍义务并非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其内容全赖当事人约定。本题中,题目交代,小学只是为了方便(故不属于“袋地”通行权的范畴)而与研究院约定在后者的道路上通行,且每年支付 1 万元费用,二者约定的是地役权。故 A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 135 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物权法第 152 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利用集体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故 C 选项错误;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物权法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200
33、6 年,本题答案为 B。2007 年物权法颁布后,本题无一个正确答案。2012 年后买卖合同解释解释第 3 条又使本题答案成为 C。 根据物权法第 187 条,甲以自有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乙的抵押权已设立。若符合抵押权行使的条件,乙可对房屋行使抵押权。A 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根据物权法 第 15 条规定的区分原则,甲未给丙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丙对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甲、丙买卖合同的生效。故 B 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两个重要的法律变化。第一个变化, 担保法第 49 条第 1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
34、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但是,物权法修正了这一规定。物权法第 191 条第2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据此,抵押期间,抵押人虽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但其处分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出售、赠与、互易)抵押财产。综上,甲未经抵押权人乙同意,将房屋转让给丁构成无权处分。第二个变化。根据合同法第 51 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3 条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
35、同有效。本题中,甲擅自将抵押房屋转让给丁的,其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以买卖合同解释第 3 条为断。甲、丁间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只是所有权能否发生变动不确定)。C 选项表述错误,当选。如前所述,甲、丙间的抵押合同已经有效成立,甲负有给丙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义务,若甲拒绝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丙有权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故 D 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知识模块】 物权法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确立抵押权顺位的依据。 物权法 第 199 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6、(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甲、乙、丙的抵押权顺位是甲第一顺位;乙第二顺位;丙第三顺位。抵押权顺位的变更规则。物权法第 194 条第 1 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和丙欲变更他们的抵押权顺位,变更只须两个要件:一是甲、丙达成合意;二是办理抵押权顺位的变更登记(因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可见,甲、丙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无须经过乙的同意。经过这一变更,抵押权
37、顺位变成了丙第一顺位;乙第二顺位;甲第三顺位。顺位变更后,变更的效力如何呢?根据物权法第 194 条第 1 款:如果变更经过了乙的书面同意,因变更对乙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乙发生效力。也就是房屋变卖所得的价款依序按照丙第一顺位、乙第一顺位、甲第三顺位分配。如果变更没有经过乙的书面同意,因甲、丙顺位变更对乙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乙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丙变更顺位对乙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来甲第一顺位,即使拍卖房屋仅得价款 400 万元,乙的 300 万元的债权也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现在将丙变更为第一顺位,虽然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为 600 万元,但若丙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500 万元,则乙只能分得 100 万元。因甲
38、、丙变更顺位未经乙的书面同意,故因变更产生的不利影响不能对乙发生效力。房屋拍卖所得的 600 万元应这样分配:丙作为第一顺位分配 300 万元(丙剩余的 200 万元债权成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乙作为第二顺位分配 300 万元;甲作为第三顺位不能分得。故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 C 选项。【知识模块】 物权法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物权法 第 181 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是关于动产浮动抵押(f
39、loating charge)的规定。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之一就是,只要物权法第 196 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出现,动产浮动抵押的客体就尚未特定(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这也是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例外。不过,一旦物权法第 19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动产浮动抵押的客体就特定(抵押物的结晶) 。故 A 选项错误。 物权法 第 189 条第 1 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 181 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无需登记,但未登
40、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物权法第 189 条第 2 款规定:“依照本法第 181 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动产浮动抵押的另一重要特点是:物权法第 196 条规定的情形出现之前,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的允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让抵押物,只要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且受让占有,转让的抵押物就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款且受让动产的占有,无论买受人是否善意(即无论受让时是否知道受让的是抵押财产),也无论动产浮动抵押是否登记,动产浮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均不得对买受人已经取得的财
41、产行使抵押权。故 D 选项错误。 【知识模块】 物权法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民法通则 第 140 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乙银行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 2007 年 3 月 6 日,其对甲公司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中断而重新起算,自 2007 年 3 月 7 日重新起算,到 2009 年 3 月 6 日届满。物权法 第 202 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须注意:这一规定修改了担保法解释第 12 条第 2款的规定。故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 C 选项。题
42、外话:民法通则第 140 条中的“从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从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 【知识模块】 物权法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物权法 第 223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 汇票、支票、本票;(二) 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权利质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民事权利,这是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根据上述法条,本题中唯一正确的答案为 D 选项。【知识模块】 物权法8 【正确答案】
43、 D【试题解析】 本题属于理论题、超纲题。涉及债权质权的设立及其效力,我国现行法尚无规定。以下解析均以民法理论的通说为依据。以债权为标的设立债权质权时,除适用关于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则(如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须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可参照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902 条与第 904 条)。即设立债权质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或者说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具体而言,设立债权质权时,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效力分两点言之:其一,通知债务人并非债权质权的设立要件,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质权的设立。其二,未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质权不具有对抗
44、债务人效力。一方面,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债权质权,债务人向债权人(即债权质权的出质人)履行的,发生清偿的效果(已经设立质权的债权因清偿消灭;债权质权也因此消灭)。另一方面,若债权质权设立未通知债务人,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无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该债务。据此,A 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B 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C 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债权质权设立后,若通知了债务人,该债权质权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人(本题中即甲)受领债务人(本题中即乙)清偿的权限即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包括部分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故 D 选项错误,当选。题外话:D 选项中,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
45、后,向甲还款 3 万元的行为,为什么不能发生清偿 3 万元的效力呢?原因有二:一是乙接到出质通知后,向甲的履行行为被冻结;二是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根据不可分性,甲对乙的整个 10 万元债权担保甲对丙的 5 万元债务。若乙对甲还款 3 万元的行为可发生清偿的效力,债权质权的标的就由 10 万元缩减为 7 万元,有违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知识模块】 物权法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2012 年卷三第 7 题第一次考债权质权; 2013 年卷三第 7 题继续考债权质权,但内容上有所拓展。本题中反担保的意思是:若甲为乙的借款债务承担了担保责任,甲对乙享有追偿的债权。为了担保这一追偿之债权,乙将
46、其对丙的债权为甲设立权利质权。若乙不清偿该追偿之债权,甲可行使该权利质权,有权就乙对丙的债权优先受偿。A 选项涉及两个消灭上的从属性。第一,甲的保证债务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若乙对银行的债务全部消灭,则甲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因此消灭。第二,甲的权利质权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若甲对乙的追偿权全部消灭,则甲的权利质权因此消灭。因此,若乙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则甲的保证债务全部消灭,甲就确定不能对乙享有追偿的债权,甲享有的权利质权因此消灭。故 A选项错误。根据民法理论,债权质权设立后,出质人(本题中就是乙公司)对已经出质的债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903 条规定:“为质权标的物之
47、权利,非经质权人之同意,出质人不得以法律行为使其消灭或变更。”所谓“使其消灭”,指以法律行为使权利失其存在,例如,免除、抵销、抛弃出质的债权。所谓“使其变更”,指以法律行为变更权利内容,例如,约定延长债权的清偿期、约定减少债权的利率、抛弃债权之担保等。B 选项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债权质权设立后,债权人乙能否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丁?对此,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未设规定(台湾民法理论认为乙有权不经质权人甲的同意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丁,因为甲的质权享有追偿权,债权转让不至于损害甲的利益)。衡诸于物权法(如物权法第 228 条第 2 款)和担保法解释(如担保法解释第 101 条)的精神,若经过质权人甲同
48、意,乙可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丁。第二个问题,乙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丁后,丁能否请求丙向自己履行债务?具体到本题,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二:其一,根据民法理论,债权人质权设立并通知债务人后,该权利质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行为即被冻结。据此,若乙将对丙的债权为甲设立权利质权之时通知了债务人丙,则丙对乙的履行行为即被冻结。其二,合同法第 80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即使经过甲的同意,乙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丁,但因未通知债务人丙,故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丙不发生效力,丁无权请求丙对自己履行。综合以上理由,B 选项错误。物权法第 2
49、11 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所有。”这是关于“流质契约”的规定。流质契约无效。民法通说观点是,流质契约对债权质权也可适用。C 选项中,质权人甲不得与出质人乙约定流质契约。故C 选项错误。D 选项的考点。甲作为债权质权的权利人,当其质权具备实现条件时,甲享有“质权之实行权”。同时,因为乙对丙的债权系给付金钱的债权,当乙对丙的金钱债权也到期后,甲有权请求丙直接向自己给付 100 万元。但是,既然甲的质权的客体系乙对丙的金钱债权,所以,丙的对抗债权人乙的事由(包括抗辩权与阻碍、灭却权利的抗辩)均得对质权人甲主张。故 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物权法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在我国,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均为意定担保物权,须经当事人合意设立,不存在法定抵押权和法定动产质权。因辽西公司与辽东公司无设立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合意,因而,辽西公司扣留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