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26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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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26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被告人董玲(1987 年 9 月出生),自 2002 年 3 月始在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由于深受经理的信任,后被安排至仓库轮值。2002 年 7 月至 11 月间,董玲多次将仓库内的高级色纱窃出,交给表兄何任藏匿,商量若有合适的机会就将它们卖出去。董前后所盗色纱总价值一万余元。12 月初,董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在经理的追逼下,董交出了所盗的色纱。该公司念其年纪不大,也已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对其追究,只于 12 月 6 日作出开除董的决定。董认为自己老老实实退赃,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反而遭到开除,心中不服,便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12

2、 月 11 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训斥和驱赶,董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 月 13 日凌晨约 3 点 40 分,董玲离开留宿的四楼 4B3宿舍时,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腈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 61 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巧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董玲作案后,坐长途汽车回到家中,当她知道事件的后果后,愈想愈怕,向自己的父母哭诉,希望父母为其隐瞒,因为当晚没有任何人看到她在工厂中的行动。

3、她的父母感到事件严重,劝说她向政府自首,并待她镇定后陪同她到公安机关自首。董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12月 11 日,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的事实;(2)公司女工林某称,董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董于 12 月 12 日晚 6 点至 8 点多,逗留在 4B3 宿舍;(4) 女工郑某证明,13 日凌晨 3 点多,董在女工宿舍洗脸,向其打听时间,郑告知其当时是 3 点 15 分;(5)消防部门推断,发火时间是 13 日凌晨4 点;(6)保安员赵某证明,他第一个跑人现场,当时是 4 点零 5

4、分,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原因;(8)董玲家邻居王某等7 人的证言表明,董玲在 13 日回到家中后,对自己如何逃离火灾现场的说法前后不一;(9)董玲在公安处的多次供述,表述基本一致。根据上述案情,回答:1 本案中,董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请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进行分析。2 关于火灾事件中所列举的证据中,主要由哪几种证据种类组成?有无直接证据? 请指出。3 如果你是董玲的律师,辩护时应当注意哪些量刑情节?4 陆光平系河东市经营服装贩运的个体老板。年初时,赴新、马、泰、港、澳一带旅游,回国

5、后没有直接回家,去到河西市逗留,租住在河西市新世纪酒店(位于该市上河区)。一日中午,陆在河西市邮电局驻新世纪酒店的邮电所内,向天州市的陈勇发送了一邮件特快专递。下午,该邮电所职工何任在处理邮件时,发现此邮件中夹带了 6 克的海洛因,并立即向上河区公安分局举报。上河区公安分局值班干警陈新接到举报后,立即向所在的第 5 刑警大队队长江涛汇报。江涛立即带上陈新,火速赶往该邮电所。根据邮电所提供的发件人地址线索,两人追查到陆光平所租住的 3113 号房间。酒店服务人员告诉他们陆中午离开后,还没有回来,于是江涛命令服务员打开该房间,江、陈二人对房间进行突击清查,结果发现一装有 8.7 克海洛因的白色小袋

6、和一装有 12 万元港币现金的黑色皮夹。江立即电召大队中的 9 名干警,一起埋伏在该酒店,至傍晚陆光平回来时将其擒获。在第一次对陆的讯问中,陆声称,根本不知道有什么海洛因,肯定是有人要陷害他;至于 12 万元港币现金,是他在澳门赌场赢来的。陆同时提出要求请律师。讯问的干警告知他,在没有落实他的身份与初步调查清楚之前,不能让他请律师。之后,经过七个日夜的连续讯问,陆终于承认以下几件事实:(1)特快专递中的 6克海洛因是按约定寄给“ 道友 ”(毒友)的;(2)房间内的 8 7 克海洛因是留给自己吸食的;(3)自己接受了澳门一小毒枭“ 大头虾”的聘用,担任传递毒品与毒赃的联络员,12 万元的港币是准

7、备交给当地另一联络员“单眼” 的;(4)另外,自己还在国内4 次利用贩卖服装的机会贩毒,累计贩卖 36 克。于是,该公安分局为陆补办了拘留手续,并于当天通知了其家人。陆的家人立即聘请了名律师庄洋,委托其处理此案。第二日,律师庄洋赶至上河区看守所,要求会见陆光平。分局负责干警告知其,由于本案涉及重大跨国集团犯罪,在侦查期间不允许会见嫌疑人。庄洋追问,陆光平案到底涉及什么犯罪,该干警回答“无可奉告” 。三月后,上河公安分局除收集到邮电所何任与天州市陈勇的证言外,没有能收集到其他新的证据。于是,该局作出决定,将陆光平案以贩毒为案由移送上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洛因共 14.7 克随案移送,港币 12

8、 万元没收上缴国库。上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上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如下: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2 年,罚金 5000 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0 年,罚金 20000 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 年,罚金 5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2 年,罚金 3 万元。本案上河区公安分局在侦查活动中,在程序上存在着一些错误。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将这些错误指出来,并请说明正确的做法。5 某市乡镇企业局下属 A 造纸厂法定代表人厂长李某因本地资源缺乏,纸浆生产能力不足,拟出售本厂现有 2184 板纸机一套,另行购人小型纸机。李某的表弟王某现任 B

9、 科技开发公司总经理,得知此情况后,愿意代 A 造纸厂出售该 2184 型板纸机。李某与王某经协商,签订了合同,约定:1、A 造纸厂委托 B 科技开发公司代理出售 2184 型板纸机一套,自立约之日起,A 造纸厂不得未经受托人 B 科技开发公司同意私自与第三方直接洽谈出售该机事宜;2、该板纸机经双方议定价格为72 万元,受托方对外转让超过此价部分,作为酬金归受托方所有。合同签订后,王某积极联系出售该板纸机,与 C 造纸厂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约定:B 科技开发公司受 A 造纸厂委托,出售该厂所有的 2184 板纸机一套给 C 造纸厂,价格为 105万元。C 造纸厂派人验货后先付总价款 20%的定金

10、给 B 公司,其余货款在搬迁时付 40%,剩余 40%在 C 厂安装试运行完毕后付清。协议签订后,C 厂为稳妥起见,向某市乡镇企业局询问是否有出售 2184 板纸机一事。乡镇企业局得知此事后,立即展开调查,查明李某出售 2184 板纸机未经乡镇企业局同意。根据该局规定,该局下属企业出售重要设备必须经过局党委讨论通过,因此,该局认为李某的擅自出售重要设备,且售价偏低,属违纪行为,决定撤销了李某的厂长职务。随后,乡镇企业局又指令 A 厂新任厂长刘某另行联系出售该 2184 板纸机。刘某经过联系,再次与 C 造纸厂订立合同,约定以 90 万元的价格将该板纸机出售给 C 厂,价款在拆卸机器时一次付清。

11、C 厂向 A 厂支付了约定的价金,取得了该板纸机。 B 公司得知此事后,以 A 厂、C 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 A 厂和 C厂直接签订的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 C。厂直接向其支付 105 万货款。被告 A 厂答辩称 B 公司与 C 公司订立的转让设备协议未经本厂同意,应属无效。C 厂答辩称由于 A 厂告知其 B 公司订立的合同未经其同意,因此才与 A 厂另订合同,我方无责任。关于本案,回答下列问题:5 A 造纸厂与 B 科技开发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6 B 公司代理 A 厂与 C 厂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7 A 厂直接与 C 厂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

12、么?8 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9 某市红云区和平粮油食品店将本店的食油类经营部分承包给本店职工王小二,在王小二的要求下,粮油店于 2002 年 2 月 6 日购进一新的量油器,替换了原来旧量油器。4 月 20 日,红云区计量局对和平粮油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发现三名顾客购买的食油均发生短少现象,平均每 1 000 克短少 40 克。红云区计量局详细检查了该粮油店的账簿,发现从 2 月 6 日换新量油器起至当日,该粮油店共使用此量油器卖出食油 542 千克。计量局经领导讨论通过决定,认定和平粮油店自 2 月 6 日至 4 月 20 日间共短少顾客食油 21 680 克。因此责令没收该量油器

13、,并对粮油店处以相当于短少的食油价值两倍的罚款。按每 1 000 克 9.4 元计算,对粮油店处以 407.60 元的罚款。红云粮油店不服,向市计量局(位于该市共和区)提出行政复议,理由有二:其一本店已将食油类的经营权承包给王小二,短少问题应由王负责;其二,对于短少现象的数额确认与罚款确认太不合理。7 月 5 日,市计量局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粮油店,决定:没收计量器不变;改对王小二进行罚款,罚款额改为相当于短少的食油原价值的罚款,即 203.8 元。王小二不服,希望提起行政诉讼,遂找到律师李未进行咨询。李律师拿出计量法与计量法实施细则,向其出示有关条文。其中实施细则第 52 条为“使用不合格计量

14、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情况,请你回答以下几个问题:9 如果王小二坚持要提起诉讼,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10 在这起可能提起的诉讼中,当事人情况如何?11 如果起诉的话,法院将作出怎样的判决?12 现设,在王小二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被告方败诉。被告方能否依据实施细则第 52 条,对粮油店重新作出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的决定?为什么? 13 吴善兰(女) 与刘桂臣(已去世) 于 1953 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吴善兰有一子,5 岁,后取名刘三硕;刘桂臣有二女,

15、分别为 8 岁、6 岁,取名刘大硕、刘二硕。吴善兰自老伴于 8 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甲区。2002 年 7 月,吴善兰分别打电话,要求刘大硕、刘二硕、刘三硕每人付给她赡养费 150 元。但刘大硕、刘二硕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刘三硕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周晓花,因此也未作答复。该年 12 月,吴善兰老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刘大硕住在乙区,刘二硕住在丙区,而刘三硕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丁区某机关工作一年,但户口尚未到本地。请回答下列问题:13 吴善兰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14 设由于刘三硕生活条件不如刘大硕、刘二硕,而且刘三硕是其

16、亲生子女,故吴善兰想能否只向刘大硕、刘二硕追索赡养费?为什么?15 诉讼过程中,吴善兰一时想不开,得了脑中风,导致偏瘫,又无力支付医疗费,请问该费用怎么办? 为什么 ?16 判决之后,刘大硕、刘二硕、刘三硕在三个月内均未向吴善兰支付赡养费,吴善兰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正在积极进行执行工作,然而 3 天后的一个晚上,吴善兰想喝水从床上够放在桌上的暖瓶时一头栽至地上,导致脑出血死亡。请问法院如何处理其执行程序?为什么?17 新风镇黄村因缺水而常年干旱。2004 年 4 月,县政府决定拨款 50 万元,兴修一条约 3 公里的水渠,将一山之隔的堤水河引到黄村,故名“引堤入黄” 工程。张某系

17、新风镇水利办主任,兼任镇办新风水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公司”)总经理。新风公司被镇政府委派承接引堤人黄工程。无业退伍人员孙某,听说此事后即积极活动,向认识的包工头钱某宣称新风公司其实只是个皮包公司,肯定要把工程转包出去,他是张主任的战友,可,以介绍钱某承接这个工程。钱某非常高兴,当即拿出 5000 元,委托孙某送给张某,并承诺事成之后对他俩各加 5000 元重谢。孙某当晚便上张某家,打听工程的安排情况。张某告诉孙某,工程已经转包给镇长李某介绍的赵庄工程队,包工头是李某的妻弟赵某。但张某又对孙某说,让孙某准备帮忙去买石料,可以赚大钱。孙某带着 5000 元回家。第二天,钱某找孙某追问工程的情

18、况,孙某没有告诉实情,只是说张某已收下了钱,此事须从长计议。5 月,新风公司与包工头赵某签订工程转包协议,引堤入黄由赵庄工程队承包,由新风公司负责采购 15 万元的石料,同时工程队要以“工程管理费” 的名义,付给新风公司 10 万元作为回扣。协议签订后,新风公司当即划款 25 万元给赵某。工程正式启动,镇长李某亲自剪彩。当晚,赵某到李某家吃饭,献上 5 万元红包以作答谢。张某则利用老婆王某主管公司财务的便利,从回扣中领走 2 万元,并用赵某提供的工程设计费收据冲账,余款 8 万元转入公司的小金库。次日,张某把孙某叫到新风公司来,以购买工程石料预支的方式,由孙某从王某手中提走 15 万元现金。1

19、0 天后,孙某花费了约 5 万元凑齐了一批石料,并从一家石料场开出 15 万元的石料发票,回新风公司冲账,换回预支单。孙某向张某谎称花费了 8 万元,于是给张某 6 万元现金,余款自己留下了。张某担心事发对自己不利,当晚又到镇长家,以让李某“补身体” 的名义送上红包 1 万元。工程开工不足一月,赵某因强令民工野蛮爆破施工而导致一死一伤,赵某畏罪,携工程余款 10 万元潜逃。本案事发。根据刑法和刑法原理,分析张某、孙某、李某、赵某、王某、新风公司的刑事责任。二、论述题18 黄婆(女) 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多次找法院领导反映情况,后来在该院一法官甘某的指引下,黄婆找到了该院院长刁某,刁

20、某认为该案件属于别人管,但黄婆仍希望刁某可以过问一下此事,最终两人发生了冲突,互相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黄婆拉住了刁某的领带,后两人都倒在地上。当天该院便迅速下发了拘留决定书,称黄婆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刁某的正常工作,致使刁某心脏病突发,已严重妨害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对黄婆拘留 13 天。但就在此后的第四天,已在住院的刁某“ 心脏病突发”突然变为“一过性脑缺血昏迷”,而黄婆因涉嫌“ 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侦查。随后黄婆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因指引黄婆去找院长的甘某也被认为在工作中产生不满情绪,图谋对他人进行政治报复,并经公安部门侦查后以涉嫌挑唆故意杀人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随后,

21、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黄、甘二人提起公诉,原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法院一审判处黄婆有期徒刑 10 年,判处甘某有期徒刑 9 年。黄婆和甘某不服,随即上诉。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两被告的律师均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当事人,也未能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警方的理由是“一见面,他们一翻供,这案子就没法办了” 。检察机关连理由也懒得说,就是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请结合上述具体材料分析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1. 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 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 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 8001000 字。 三、文书题

22、19 李与方1995 年登记结婚。 1997 年李调外县工作,方仍留本市。郑 趁李、方两地分居,与方勾搭成奸,为达结婚目的,郑唆使方对李冷淡,借探亲之机打骂。2000 年秋,方去李处提出离婚,李不同意,方即借故毒打李,致李卧床多日,并曾自杀被救。2001 年春节前,方再次要求离婚,并用木棒将李打得浑身青肿,后被邻居拉开。2001 年 6 月,方在两个月休假期间里,每日辱骂、殴打李,迫其离婚。休假回原地后,即与郑在当地郊区租赁农民房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02 年底生一子。李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请就上述案情代书起诉状。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2诉讼请求合法有

23、据。3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4考生不得署名,否则不得分。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26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本案中,董玲的行为构成二罪:职务侵占罪和放火罪。首先,董玲作为公司的仓库保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窃取的方法将公司的色纱占为已有,数额达到 1 万元,故此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次她为泄私愤,以放火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并已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2 【正确答案】 以上所列举的证据中有如下种类:证人证言:公司职员张某、李某、林某、吴某、陈某、郑某,保安员赵某,董玲家邻居王某等 7 人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原因

24、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董玲的供述。其中,董玲的供述与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为直接证据。3 【正确答案】 如果我是董玲的律师,在辩护时我会注意以下量刑情节:(1) 董玲在实施职务侵占与放火行为时,不满 18 周岁,此属于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2) 董玲在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后,已将全部赃物退还,没有给所在公司带来财产损失,此属于可以考虑的酌情从轻情节;(3) 董玲在实施放火行为后自首,这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4) 董玲在受司法机关审查的期间,认罪态度好,这属于可以从轻的酌情情节。4 【正确答案】 上河区公安分局在侦查本案件的活动中,有如下几处错误:(1) 公安干警江涛与陈新在

25、情况并不紧急的情况下,没有申请并出示搜查证,并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形下,搜查了当事人的房间与物品;(2) 该局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没有立即办理拘留手续,而是在七日后才补办。在不紧急的情形下,应当办理拘留手续并出示拘留证方可采取拘留措施。(3) 负责讯问的干警告知其不能请律师是错误的,在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利委托律师给予法律帮助。(4) 连续七个日夜连续讯问,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实际上是变相的刑讯逼供的做法,这是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5) 本案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公安机关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错误的。所谓“重大跨国集团犯罪 ”的理由并非不允许会见的法定理由,更不能解释为

26、国家秘密。(6) 在侦查程序中受犯罪嫌疑人委托而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本案中负责干警拒绝告知的行为是错误的。(7) 该公安分局在法院还没有作出裁判认定并处理前,就将案件中的 12 万元港币“没收上缴国库 ”,严重违反了程序。应当将该 “赃物”随案移送或待法院裁判后处理。5 【正确答案】 委托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6 【正确答案】 B 公司代理 A 厂与 C 厂订立的合同有效。因为 A 造纸厂与 B 科技开发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效, B 科技

27、开发公司获得了委托人授权,有权代理 A厂订立合同。7 【正确答案】 A 厂直接与 C 厂订立的合同有效。通过代理人 B 公司,A 厂与 C厂已经存在合同关系,双方直接订立的合同可以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因此合同有效。8 【正确答案】 A 厂应当依照与 B 公司的委托合同向其支付 33 万元报酬,因为B 公司已经完成了委托事务,有权请求 A 厂支付报酬。9 【正确答案】 王小二应当在 7 月 20 日之前,向红云区或共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 【正确答案】 在该诉讼中,原告是王小二,被告是市计量局;粮油店为第三人。11 【正确答案】 法院应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市计量局处罚中的罚款部分,并

28、可判决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12 【正确答案】 被告方如败诉,能够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52 条,重新对粮油店作出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因为行政相对人应是粮油店,而非承包人王小二,另外虽然是对同一事实作出的处罚,但依据的法律不同,且前行政行为已被撤销,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13 【正确答案】 可以向甲区、乙区、丙区、丁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市乙区人民法院、

29、丙区人民法院以及刘三硕经常住所地的丁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这几个法院对年迈老人来说,打官司极为不便。依据有关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甲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吴善兰可以向甲区、乙区、丙区、丁区人民法院起诉。14 【正确答案】 不能。吴善兰与刘大硕、刘二硕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因此,刘大硕、刘二硕与刘三硕有同等的赡养义务。此时,吴善兰变更其诉讼请求,只向刘大硕、刘二硕要求支付赡养费,是将负担的 1/3 又转嫁给了刘大硕、刘二硕,从而使刘大硕、刘二硕负担了不该自己承担的义务,损害了刘大硕、刘二硕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不许。

30、因此,吴善兰不能只向其义务人之中的某个人或某两个人追索赡养费。15 【正确答案】 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吴善兰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执行,要求三被告先付原告医疗费用。16 【正确答案】 裁定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权利人吴善兰死亡,执行赡养费已无任何意

31、义,因此,法院应当终结执行。17 【正确答案】 1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与行贿罪,且为单位受贿罪中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三罪并罚。张某主管的新风公司在与赵某的工程转包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 10 万元,构成单位受贿罪;张某利用自己与老婆王某的职务之便,从回扣中私吞 2 万元,构成贪污罪;后又利用自己与王某的职务之便,伙同孙某以购买工程石料为名,少买多报,共同侵吞公共财产 10 万元,构成贪污罪;为避免贪污行为被追查,而向镇长李某送红包 1 万元,行为构成行贿罪。2孙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贪污罪,应当二罪并罚。孙某介绍贿赂不成,谎称贿金已付而将其占为已有,构成诈骗罪;孙某与张某、王某里应外合,以购买

32、工程料的名义侵吞公共财产 10 万元,行为构成贪污罪。3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李某利用镇长的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下属工程主管人员张某的便利,与自己的亲戚赵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受赵某的红包 5 万元,构成受贿罪;李某利用自己镇长的职务之便,收受张某红包 1 万元,而对应该知道的张某恶劣行径不闻不问,构成受贿罪。4赵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合同诈骗罪,当四罪并罚。赵某为取得工程的承包权,向重要关系人李某送礼 5 万元,构成行贿罪;向新风公司支付的违规回扣 10 万元,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强令工人野蛮施工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收受新风公司给付的

33、工程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携余款 10 万元逃匿,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5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王某利用自己担任新风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先帮助丈夫张某侵吞回扣中的 2 万元,后与张某、刊、某里应外合,以购买工程料的名义共同侵吞公共财产 10 万元,行为构成贪污罪。6新风公司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当处以罚金刑,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新风公司在与找某的工程转包合同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 10 万元,构成单位受贿罪。二、论述题18 【正确答案】 1首先指出本案中诉讼程序存在严重的不合法之处。(1)严重违反了回避制度。由被害人(刑事诉讼一审法院院长)所在的法院法官组成合议庭,存在着利害关系,

34、容易让人对司法判决的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2) 有权获得辩护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主要权利,但在本案中两被告委托的律师均未获准在布查起诉阶段会见当事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2论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说明没有正确的诉讼程序,难以保证实体的公正。(1)程序公正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排除司法过程中的不当偏向,并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而不仅仅是实体公正的附属物。(2) 程序公正是形成实体公正的必要前提。公正的程序,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更加容易接受最终的判决,提高司法行为合理度以及在社会中的可信度和可认同度。(3) 能够提高司法机构的权威,尤其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入的今天,还可能关系到我国

35、司法主权的实现。3论述纠正过去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顽疾,保证司法公正,最终为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文书题19 【正确答案】 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李,女,岁,汉族,省县人,职工,现在 县街号。被告人:方(自诉人之夫) ,男,岁,汉族, 省市人,职工,现住市街号。被告人:郑,女,岁,汉族,省市人,职工,现住 市街号。诉讼请求:1请以虐待罪追究方的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2请以重婚罪追究被告人方和郑 的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事实和理由:我与方1995 年结婚,1997 年组织上调我去外县工作后,方与郑 勾搭成奸,方对我逐渐冷淡,并借探亲之机无端对我打骂。2000 年秋,方提出离婚,我不同意,方即对我进行毒打,致使我卧床多日,几欲自杀,幸被抢救及时。2001 年春节前,方再次来我处闹离婚,并用木棒将我打得浑身青肿,直至被邻居拉开才罢休。2001 午 6 月,方在两个月休假期内,日日对我辱骂、殴打,强迫离婚,更为恶劣的是,休假回去后,他即与郑 x 在当地郊区租住农房,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02 年底生一子。综上,根据我国刑法第 258 条的规定,方 x 和郑 x 已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 260 条规定,方已构成虐待罪。为惩罚犯罪,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予惩处。此致县人民法院自诉人:代书:县律师事务所律师2003 年月日附:本状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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