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合同法)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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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合同法)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2 月 5 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 01 号房),价格 80 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 20 万元,交付房屋后付 30 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 30 万元。2 月 8 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 90 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 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 月 11 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 月 12 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

2、房屋(以下称 02 号房) ,可作价 100 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 万元,其余 80 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乙支付首付 20 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 01 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 01 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 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 2 月 5 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 01 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

3、02 号房的义务。3 月 20 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 A 公司装修 01 号房。装修期间,A 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 元。5 月 20 日,丙花 3000 元从商场购买 B 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 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 月 30 日,李某从 B 公司离职,但经常到 B 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 月 24 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 B 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

4、致热水器毁损。(2014 年试卷四第 4 题)问题:1 01 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2 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3 2 月 12 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4 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5 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 02 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6 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7 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7 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 A 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

5、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 1 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 B 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 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

6、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当晚,同学黄某来 A 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进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2013 年试卷四第 3 题)问题:8 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

7、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9 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10 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11 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12 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13 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14 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14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 15 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

8、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 20 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2012 年 3 月,甲消费了 5 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 3 个月内还款,甲将其 1 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2012 年 4 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 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2012 年 7 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9、(2012 年试卷四第 3 题)问题:15 2012 年 3 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16 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 为什么?17 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18 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为什么?19 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0 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21 甲将保险

10、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21 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 1200 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 200 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 1000 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 1000 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 1

11、000 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 1400 万元。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 400 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700 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 1500 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

12、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 400 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 400 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2011 年试卷四第 4 题)问题:22 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3 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24 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

13、?为什么?25 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6 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 400 万元的义务?为什么?27 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 400 万元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28 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29 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30 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30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1 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

14、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 100 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 50 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 50 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 50 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 20 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 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 20lO 年 3月 1 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 100 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 年 4 月 1 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 50 万元大蒜货款和 50 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

15、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 年 4 月 5 日,甲、丁公司签订以 120 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 月 7 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 150 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 月 8 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 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 130 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2010 年试卷四第 4 题)问题:31 大蒜运至

16、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2 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3 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34 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35 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36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7 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38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合同法)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合同法1 【正确答案】 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

17、同于 2 月 11 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即由原所有权人甲变更为丙。【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133 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物权法第 9 条第 1 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甲、乙虽然于2 月 5 日订立了 01 号房屋的买卖合同,但是双方并未对该房屋权属进行变更登记。因此 0l 号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仍属甲所有。甲、丙于 2 月 8 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 2

18、月 11 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丙于 2 月 11 日取得了 01 号房屋的所有权。【知识模块】 合同法2 【正确答案】 甲、丙之间于 2 月 8 日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尽管甲已就该房与乙签订了合同。但甲丙的行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因素。丙的行为仅为单纯的知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因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 15 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

19、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合同法第 52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知,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人可以同时订立数份内容相同的合同,只要订立的合同本身不具有上述无效的事由,合同就不因其内容相同或者成立先后顺序而使合同相互排斥。这一点与物权的优先性不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数个内容各异的物权,而且成立在先的物权一般要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本题中,尽管甲已就该房与乙签订了合同,

20、但甲、丙的行为首先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次也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再次,即使丙对于甲、乙之间的购房事实已经知情。但因丙的行为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因此也不能简单认定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据此,甲、丙之间于 2 月 8 日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不具有无效因素,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甲在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仍有权与丙再行订立买卖合同,不能认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而使甲、丙间买卖合同无效。【知识模块】 合同法3 【正确答案】 2 月 12 日,甲、乙之间修改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有效,其性质属于双方变更合同。双方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试题解析

21、】 根据合同法第 77 条第 1 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可知,本题中,甲、乙于 2 月 12 日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的行为应属合同变更,因经过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故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知识模块】 合同法4 【正确答案】 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乙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由甲交付 01 号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 01 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试题解析】 首先,如前所述,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乙

22、无权要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其次,即使甲、乙之间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 110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可知,因甲、丙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乙要求甲交付 01 号房的请求属于在法律上不能履行,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 15 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

23、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 01 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知识模块】 合同法5 【正确答案】 乙可请求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因政策限购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且合同出现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责任。【试题解析】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 26 条规定可知,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为:(1)

24、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该情势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势变更。(5)情势发生变更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满足以上情势变更的要件时,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出现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本题中,甲、乙签订购买 02 号房的买卖合同后,因国家出台调控政策导致乙不再具备购房资格,属于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

25、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构成情势变更,当事人乙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知识模块】 合同法6 【正确答案】 应当由丙和 A 公司承担。张某是受雇人,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由A 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的 A 公司进屋装修,具有过错,也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试题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 1 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知,本题中,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张某作为工作人员,其装修水管的行为应认定为执行职务行为,对于其因此而导致丁遭受的损失

26、,A 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的 A 公司进屋装修,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丙也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知识模块】 合同法7 【正确答案】 B 公司承担。李某维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 B 公司承担(合同上的赔偿责任)。或者李某虽然离职,但经维修处负责人指派,仍为执行工作任务,应由 B 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49 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7、。”可知,李某虽从 B 公司离职,但丙要求 B 公司维修时,B 公司仍指派李某前去维修,故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构成了表见代理,其行为的后果应由 B 公司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 1 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知,本题中,李某虽然离职,但其维修丙热水器系经维修处负责人指派,故仍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执行 B 公司工作任务的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应由 B 公司承担。【知识模块】 合同法【知识模块】 合同法8 【正确答案】 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

28、的合同解除权。【试题解析】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17 条的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本题中,张某承租王某房屋后拖欠租金,王某如要解除合同,作为次承租人的李某可请求代张某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关于次承租人此项权利的行使,考生应注意两点:(1)本条仅适用于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场合,若在转租合同无效的场合,如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无代偿请求权。本题中,张

29、某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所以次承租人李某才享有代偿请求权。(2)次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金与违约金后,对承租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对于承租人的追偿权,二是对于其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和转租合同中其应支付的租金相折抵。【知识模块】 合同法9 【正确答案】 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216 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及第 220 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0、”可知,本题中,李某在承租房屋时注明须有淋浴热水器的条件,所以出租人张某有提供热水器,并且保证热水器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使用用途,此为出租人的适租义务。但是张某违反该义务,并且在热水器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用途时不及时进行修理,张某构成违约,并导致李某感冒时,根据合同法第 122 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可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损失的医药费。【知识模块】 合同法10 【正确答案】 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

31、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220 条及第 221 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可知,本题中,张某出租带有热水器的房屋给李某,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做特别约定,应由出租人张某负有维修义务。但是张某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维修,故依据法律规定,李某可自行维修或进行更换,维修或更换的费用由张某承担,因热水器影响李某使用的。李某还可以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知识模块】 合同法11 【正确答案

32、】 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223 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以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12 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李某经张某同意安装空调,未构成违约。但双方对安装空调的费用未做明确约定时,承租人李某无权要求张某承

33、担费用。考生应当注意:在租赁合同中,添附物的处理与租赁物维修规则是不同的。由于租赁合同中,租赁物适租义务是承租人的首要义务,因此租赁物维修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而添附物并非租赁合同本身应有之义,因此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否则增加添附物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知识模块】 合同法12 【正确答案】 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

34、承担赔偿责任。【试题解析】 黄某无权要求李某或者张某承担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 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知,黄某向李某或者张某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黄某与李某或张某之间订立合同,但因黄某与李某或张某之间并没有订立合同,因此黄某无权依据合同要求李某或张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李某或张某对黄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此李某或张某也未对黄某构成侵权,黄某无权依据侵权责任要求李某或张某承担损害

35、赔偿责任。【知识模块】 合同法13 【正确答案】 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 B 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 B 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 B 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试题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 1 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知,本题中,郝某是 B 公司的员工,其在执行 B 公司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导致热水器发生损害他人的结果,根据法律的规定,作为郝某用人

36、单位的 B 公司应当对黄某承担责任,郝某不需要承担责任。考生应当注意: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雇员执行公务致人损害的规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9 条第 1 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知,雇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如果雇员仅具有轻过失或者一般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免除责任:如果雇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但侵权责任法未规定雇员的连带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的法律位阶

37、高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故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题中,不论郝某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均不用对黄某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43 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可知,本题中,热水器属于缺陷产品,造成黄某人身损害的,黄某既可向热水器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热水器的销售者B 公司请求赔偿。【知识模块】 合同法14 【正确答案】 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

38、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 B 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试题解析】 李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如前所述,因为李某与张某并没有关于妥善保管衣物的相应合同关系,所以张某无权依据合同要求李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且李某对张某衣物受损亦并无过错。因此,张某无权依据侵权责任要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前所述,张某衣物的损害是由于缺陷产品热水器而造成的,张某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 B 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知识模块】 合同法【知识模块】 合同法15 【正确答案】 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

39、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试题解析】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法律关系目前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认为构成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信用卡为三方当事人,即发卡行,持卡人以及接受信用卡消费的相对人特约商户。他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关

40、系,具体而言,(1)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发卡行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持卡人持卡消费后,应依其消费金额向发卡行偿还欠款,因此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2)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持卡人持卡在接受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持卡人与商户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3)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特约商户负有接受持卡人进行消费,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此时可认为特约商户是接受发卡行的委托向持卡人为给付,二者之间有类似委托关系的存在。同时。特约商户有权在持卡人进行消费后,要求发卡行对持卡人的消费金额予以偿还,二者之间成立了还款法律关系。【知识模块】 合同法16 【正确答案】 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

41、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试题解析】 所谓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本题中,甲在丙处消费后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即是在甲与乙之间成立了经债权人丙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此时,原债务人甲已经脱离合同关系,其付款债务由新的债务人乙承担,丙不得再向原

42、债务人甲主张权利。另外,如上所说,由于甲与乙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关系,而乙与丙之间成立了一种类似委托合同的无名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两个合同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乙无权以甲不付款为理由而拒绝向丙付款。【知识模块】 合同法17 【正确答案】 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196 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知,由于甲、乙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在甲不

43、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时,乙可依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同时,如上所述,乙、丙之间亦成立了还款关系,在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时,丙可依据乙、丙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知识模块】 合同法18 【正确答案】 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的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是其当事人。【试题解析】 如上所述,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存在类似委托的合同法律关系:特约商户负有接受持卡人进行消费、

44、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本题中,当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时,发卡行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上述法律关系追求丙的违约责任。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持卡人甲并不能直接要求丙承担责任,因为甲不是上述合同的当事人。【知识模块】 合同法19 【正确答案】 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210 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知,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本题中,甲虽然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但是由于甲与张某均系自然人,而张某又未实际提供借款,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尚未生效,故张某拒绝

45、提供借款的行为不会构成违约。【知识模块】 合同法20 【正确答案】 乙可以就甲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试题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 174 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可知,本题中,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作为抵押权人的乙可以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知识模块】 合同法21 【正确答案

46、】 没有影响。因为在甲的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试题解析】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具体而言:(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即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本题中

47、,甲的铺面房上设定抵押后。存在抵押权与保险赔偿请求权,保险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而抵押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抵押权优先于保险赔偿请求权,因此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也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知识模块】 合同法【知识模块】 合同法22 【正确答案】 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试题解析】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

48、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根据物权法第 181 条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以及第 189 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知,我国的浮动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49、:(1)主体限定为三类,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2)浮动抵押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包括不动产、知识产权、债券。而且客体仅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3)浮动抵押自浮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4)浮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进行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乙公司作为企业,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虽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是订有书面抵押协议,据此,抵押权已经成立。【知识模块】 合同法23 【正确答案】 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试题解析】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75 条第 2、3 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可知,本题中,在银行的同一债权上存在甲公司的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的浮动抵押时,由于当事人对抵押顺序或者份额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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