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类试卷]2007年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实务)真题试卷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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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 年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实务)真题试卷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0 本试卷包含一、文字单印本*试题说明及答题须知*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无效宣告请求书所附的具体意见陈述*对比文件 1*对比文件 2*对比文件 3*补交对比文件 3 时所附的书面说明二、附图单印本*说明书附图*对比文件 1 附图*对比文件 2 附图*对比文件 3 附图试题说明本专利代理实务试题包括第一题和第二题。1 专利权人张某拥有一项其自行撰写的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包装体” ,专利号为ZL01234567,8。某请求人针对该专利于 2007 年 6 月 4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在

2、提出无效请求的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 1 和 2。随后,请求人于 2007 年 7 月 12 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 3。假设应试者所在代理机构在接受专利权人张某委托后,指派应试者具体承办该无效案件。要求应试者: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撰写一份正式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2修改权利要求书;3简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应试者针对无效请求撰写意见陈述书时可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并应当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及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2 假设客户委托应试者所在代理机构代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供了其发明的包装体的

3、技术说明(见本试卷文字单印本第 47 页及附图单印本第 14 页),并提供了三份对比文件(见本试卷文字单印本第 1113 页及附图单印本第 57 页)。代理机构接受该委托后指定应试者具体办理该项专利申请事务。 请应试者根据客户所提供的技术说明,考虑对比文件 13 所反映的现有技术,为客户撰写一份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应当既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又具有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利益。 如果所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请简述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如果应试者认为该申请的一部分

4、内容应当通过一份或多份分案申请提出,则应当进行相应说明,并撰写出分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答题须知 1作为考试,应试者在完成无效实务题及撰写实务题时应当接受并仅限于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同时,应试者在完成无效实务题的过程中不必考虑本试卷提供的三份专利文件的真实性问题,应将其均视为真实、公开的专利文件。 2应试者应当将无效实务题和撰写实务题的答案写在正式答题卡的答题区域内。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专利文件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21ZL 专利号 01234567.8 45授权公告日 2002 年 10 月 28 日 11授权公告号 CN 2521234Y _

5、22申请日 2001.10.11 21申请号 01234567.8 73专利权人张 (其余著录项目略) 权利要求书 _ 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2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包装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 3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

6、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说明书 _ 包装体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包装体,用于封装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 背景技术 利用透气性材料制成包装体来封装活性炭、樟脑等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这项技术已经为人们所熟知。然而,这种用透气性材料制成的包装体存在易使其内封装物质的效力在非使用状态下逐渐减退的缺点。 发明内容 为克服现有包装体的上述缺点,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能够有效防止其内封装物质效力减退且使用方便的包装体。该包装体

7、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本实用新型另一方面提供一种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上述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 上述包装体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带状部件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

8、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 附图的简要说明 图 1a 是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第一实施例的剖视图;图 1b 是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第一实施例的透视图; 图 2 是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第二实施例的剖视图; 图 3 是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第三实施例的剖视图; 图 4 是本实用新型包装体长带的透视图; 图 5 是包装体自动供给装置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详细介绍本实用新型的各实施例。 图 1a 和图 1b 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第一实施例。如图 1a 和 1b 所示,包装体 1 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 2 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 3。内包装层 3 和外包装层 2 粘接在一

9、起,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 4 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 3 内,通过密封口 5 将包装体 1 封住。一个或多个带状部件 6 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 2 的外表面上,带状部件 6 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 2 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 2 与透气性内包装层 3 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 2 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带状部件 6 时,通过施加在其上的拉力使外包装层 2 和内包装层 3 脱离粘接在一起的状态,并使外包装层 2 撕开从而使内包装层 3 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此时,透气性内包装层 3 内封装的物质 4 便能发挥效力,通过吸收或释放气体而产生脱氧、干燥、除臭或者防蛀、杀菌的

10、效果。作为该实施例的一种变形,也可以将带状部件 6 设置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 2 和透气性内包装层 3 之间,此时,带状部件6 的两端需要从外包装层 2 的边缘处穿出。 图 2 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第二实施例。如图 2 所示,不透气性外包装层 2 和透气性内包装层 3 仅在其周缘部分相粘接,而在其中间彼此分离形成空腔 7。带状部件 6 设于空腔 7 内并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 2 的内表面上,其两端在外包装层 2 的边缘处穿出。作为该实施例的一种变形,也可以将带状部件 6 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 2 的外表面上。 图 3 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第三实施例。该实施例不同于上述两个实施例,其包

11、装体并非整体上由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构成,而是大部分由单层的不透气材料构成,仅在局部设置有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当不透气性外包装层被撕开后,将会在包装体上形成透气性窗口。如图 3 所示,封装物质 4 的包装层8 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部分 9 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部分10,在透气性部分 10 上粘有不透气性薄膜 11,带状部件 6 粘接在不透气性薄膜 11的外表面上,带状部件 6 与不透气性薄膜 11 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薄膜 11 与透气性部分 10 之间的粘接力。透气性部分 10 与不透气性部分 9 可以整体形成也可以分体形成。两者整体形成时,只

12、需在不透气性材料上局部穿孔即可;两者分体形成时,可以通过将无纺布等透气性材料对接或搭接在不透气性部分 9 上而实现。 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透气性包装层可以采用纸、无纺布、有孔的塑料或铝箔薄膜等材料制成。如果透气性包装层以纸或无纺布为材料,则优选经过疏水性和/或疏油性处理的纸或无纺布。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不透气性包装层可以采用铝箔或铜箔等金属薄膜、或者各种塑料薄膜制成。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带状部件可以采用塑料或金属等材料制成。 本实用新型包装体不仅具有能够有效防止其内封装物质在非使用状态下效力减退的优点,而且使用方便,只需沿与不透气性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上述带状部件便可使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在

13、外部环境中,从而使包装体内封装的物质发挥效力。本实用新型包装体还特别适用于向生产流水线等应用场所实行连续供给。 为实现连续供给,就需要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加工成如图 4 所示的包装体长带 12。该包装体长带 12 由各小袋包装体 1 连接而成,小袋包装体 1可以为前面各实施例中所述的包装体之一,在各相邻小袋包装体 1 之间形成连接部13。包装体长带 12 上所有小袋包装体 1 的带状部件 6 彼此相连,形成一条连续的带状部件 6。该连续的 j 带状部件 6 延伸至包装体长带 12 至少一端之外,形成具有一定长度的空余端头 14。该连续的带状部件 6 应当具有在连续牵拉过程中不会被拉断的抗拉强度。

14、 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具体供给过程包括:将连续带状部件 6的空余端头 14 缠绕在用于牵拉装置上的工序;沿与不透气性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连续带状部件 6 从而使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出来的工序;沿连接部13 将包装体长带 12 依次切断成各个小袋包装体 1 的工序;将各小袋包装体 1 逐个向规定场所供给的工序。 图 5 是一种包装体自动供给系统的示意图。如图 5 所示,该自动供给系统包括旋转辊组 15、牵拉剪切机 16 和滑槽 17。旋转辊组 15 设置在牵拉剪切机 16 的斜上方,其包括两个从动旋转辊 18、19 和一个与驱动装置直接相连的主动旋转辊 20。旋转辊组 15 用于将连续的带

15、状部件 6 从包装体上剥离下来,从而使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在外部环境中。被剥离下来的连续带状部件 6 被卷绕在主动旋转辊 20 上。牵拉剪切机 16 用于将包装体长带 12 拉入其内并沿各连接部 13 将包装体长带 12 切断成多个小袋包装体 1。各小袋包装体 1 将通过滑槽 17 被依次投放到相应场所。在自动供给系统开始工作之前,需要将连续带状部件 6 的空余端头14 预先缠绕在旋转辊组 15 上。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作了详细说明,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范围内,还可以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变化。例如,本实用新型中的带状部件

16、也可以采用绳状等其他可以实现其功能的任何形状。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所附的具体意见陈述 本请求人有限公司请求宣告专利号为 ZL01234567.8、名称为“包装体 ”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本请求人根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 13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 2、3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本请求人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 该专利权利要求 13 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

17、规定。 1请求人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 13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盛装防蛀干燥药物的药袋,由内外包装袋构成。其中在外包装塑料袋内装有一个透气性好的无纺布内包装袋,无纺布内包装袋中盛装颗粒状或粉状防蛀干燥药物,外包装塑料袋口用热封线密封。使用时将外包装塑料袋撕开,将盛有药物的无纺布内包装袋放置于箱子或衣柜内,即可发挥防蛀、防潮、防霉变的作用,且不会污染衣物和书籍。该药袋的优点是:其外包装塑料袋密封后可防止袋内药物挥发失效,延长药物保存期;同时无纺布内包装袋具有良好的透气性,可充分发挥药效,且不会污染衣物、书籍等物品。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 1 是:一种用于封装可

18、产生或吸收气体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权利要求 1 的技术内容已经完全被对比文件 1 公开了。具体地说,对比文件 1中的外包装塑料袋即是权利要求 1 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无纺布内袋即为透气性内包装层,防蛀药物即为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可见,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 1 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并且二者实现了完全相同的目的,既能保证在使用时充分发挥药效,又能在不使用时防止药物失效。因此,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而言不具备新

19、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同理对比文件 1 公开的内容也完全破坏了权利要求 2、3 的新颖性,权利要求 2、3 也应当被宣告无效。 2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 2,该专利的权利要求 13 都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 2 公开的也是包装挥发性物质的包装体,包括其上制有多个凸罩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和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以及多个由透气性纸片制成的封装有挥发性物质的透气性内袋。在每个凸罩内放置一个透气性内袋,在不透气性塑料硬片的平面部分以及各个透气性内袋上涂敷粘接剂,使不透气性塑料硬片和透气性内袋粘接在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上。 对比看出,对比文件 2 也已公开

20、了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同样取得了使用方便又能在使用之前确保挥发性物质不降低功效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 1 不具备新颖性。 同理,权利要求 2、3 的技术方案也是现有技术中早已存在的了,也不具备新颖性。 (二) 该专利权利要求 13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 13 与对比文件 1 公开的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 1 已经公开了与权利要求 1 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方案,破坏其新颖性,则对比文件 1 也当然破坏权利要求 1 的创造性。 虽然该专利的权利要求 2 增加了带状部件,权利要求 3 增加了很多其他具体技术特征,但是,这些特征

21、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并没有带来什么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 2、3 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 13与对比文件 2 公开的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 2 公开了外面为不透气性硬片,里面是透气性内袋的方案,使得权利要求 1 无新颖性,则权利要求 1 也当然不具备创造性。此外该专利的权利要求 2、3 虽然增加了带状部件、粘结力等限定,但这些都是很容易想到的,没有带来什么有益效果,根本不具备创造性。 (三 ) 该专利权利要求 2、3 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该专利的权利要求 2 是权利要求 1 的

22、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 带状部件 ”。但是该带状部件是什么部件以及它与权利要求 1中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如何,仅从其名称是不得而知的,由此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该专利的权利要求 3 是权利要求 1 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指出“所述带状部件” 如何如何,但权利要求 1 中根本没有所谓的带状部件,权利要求 3 中增加的诸多关于带状部件的限定毫无基础,因此权利要求 3 保护范围也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专利的权利要求 13 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

23、要求 2、3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有限公司 2007 年 6 月 4 日 对比文件 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21申请号 01165432.1 43公开日 2002 年 4 月 17 日 11公开号 CN 1345678A 22申请日 2001.11.7 30优先权 322000.11.8 33JP31276543/2000 71申请人 XYZ 株式会社 ( 其余著录项目略)对比文件 1 说明书相关内容 本发明提供一种防蛀干燥药袋。 附图是该防蛀干燥药袋的结构示意图。

24、如图所示,本发明所述防蛀干燥药袋由内外包装袋构成,其中在外包装塑料袋 1 内装有一个透气性好的无纺布内包装袋 2,在无纺布内包装袋 2中盛装有颗粒状或粉状防蛀干燥药物 3,外包装塑料袋 1 的袋口有热封线 4,无纺布内包装袋 2 的袋口有热封线 5。 使用时,将外包装塑料袋 1 撕开,将盛有药物的无纺布内包装袋 2 取出,之后将盛有药物 3 的无纺布内包装袋 2 放置于衣柜或箱子内,便可对衣物或书籍起到良好的防虫蛀、防潮、防霉变作用,且不会污染衣物或书籍。本发明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优点:其外包装塑料袋 1 密封后可防止袋内药物挥发失效,延长药物保存期;其无纺布内包装袋 2 具有良好的透气性,

25、可充分发挥药效,且不会污染存放物品。 对比文件 2: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21 申请号 97176543.1 43公开日 1999 年 1 月 9日 11公开号 CN 1234567A 22申请日 1997.6.25 (其余著录项目略) 对比文件 2 说明书相关内容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包装挥发性物质的复合包装体。 图 1 是本发明所述复合包装体的透视图。 图 2 是图 1 中 AA 截面的剖视图。 如图 1 和图 2 所示,本发明所述复合包装体包括其上制有多个凸罩 1 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 2 和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 3,以及多个山透气性纸片制成的封装

26、有挥发性物质 4 的透气性内袋 5。在每个凸罩 1 内放置一个透气性内袋 5,在不透气性塑料硬片 2 的平面部分以及各个透气性内袋 5 上涂敷粘接剂,使不透气性塑料硬片 2 和透气性内袋 5粘接在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 3 上。各个凸罩 1 之间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 2 和 3上形成有分割线 6。 在使用时,沿分割线 6 取下至少带有一个凸罩 1 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再将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 3 从不透气性塑料硬片 2 上撕下,之后便可将带有至少一个透气性内袋 5 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 2 放在应用场所。由此可见,本发明所述复合包装体具有使用方便的优点,而且在使用之前,可以确保包装体内封装的挥发

27、性物质不会降低功效。 对比文件 3: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21 申请号 97165432.1 43公开日 1998 年 8 月 19 日 11公开号 CN 1223567A 22申请日 1997.1.29 (其余著录项目略 ) 对比文件 3 说明书相关内容 本发明涉及一种干燥剂包装体及其供给方法。 图 1 是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小袋包装体的剖视图。 图 2 是装有多个图 1 所示小袋包装体的不透气性外包装袋的透视图。 如图 1 所示,用透气性材料制成的小袋包装体 1 内封装有干燥剂2。将多个如图 1 所示的小袋包装体装入如图 2 所示的不透气性外包装袋

28、3 中。在将不透气性外包装袋 3 运送到需要供给干燥剂小袋包装体的场所之后,再将封装有干燥剂 2 的小袋包装体 1 从不透气性外包装袋 3 中取出,分别填充到例如食品袋等相应容器中去。 请求人补交对比文件 3 时所附的书面说明 本请求人于 2007 年 6月 4 日针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结合所提交的对比文件 1.2 详细说明了请求无效的理由,现补充提交对比文件 3 证明该专利权利要求 1 不具备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 3 描述的技术是,用透气性材料制成小袋包装体,其内封装干燥剂,再将多个小袋包装体装入不透气性外包装袋中。在将不透气性外包装袋运送到需要供给干燥剂小袋包装体的场

29、所之后,再将小袋包装体从外包装袋中取出,分别填到例如食品袋等相应容器中去。对比可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 1 已经完全被对比文件 3 所公开,所以不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请求人认为该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说明书附图2007 年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实务)真题试卷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撰写一份正式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6 月 4 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对比文件 1 和 2,随后又收到请

30、求人于 2007 年 7月 12 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 3。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无效宣告请求人于 2()(7 年 6 月 4 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对比文件 1和 2,随后又于 2007 年 7 月 12 日提交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 3。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对比文件 3,对于对比文件 3,专利复审委员应当对其不予考虑。参考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独立权利要求 1 删除并将从属权利要求 2、3 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 为:一种用

31、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 没有超出

32、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专利权人相信,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 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第 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0 条第 1 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 1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0 条第 1 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 1 明确了包装体中还包括带状部件,并清楚地记载了技术方案中所包含的各个部件及其位置连接关系及功能,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0 条第 1 款的规定。独立

33、权利要求 1 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 1 而言,独立权利要求 1 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对比文件 1 中记载了包括有外包装塑料袋和透气性内包装袋的防蛀干燥药袋。独立权利要求 1 所述包装体与对比文件 1 所公开的防蛀干燥药袋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所述包装体还包括有带状部件,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等等。上述内容并没有被对比文件 1 所披露,由此看出,权利要求1 所述包装体不同于对比文件 1 中公开的防蛀干燥药袋。所以,独立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

34、件 1 而言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 2 记载了包括不透气性塑料硬片和透气性内袋的复合包装体。独立权利要求 1 所述包装体与对比文件 2 所公开的复合包装体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 1 所述包装体还包括有带状部件,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等等。由此看出,独立权利要求 1 所述包装体也不同于对比文件 2 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所以,独立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2 而言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新颖性。独立权利要求 1 具备创造性。对比文

35、件 1 的申请日为 2001 年 11 月 7 日,公开日为 2002 年 4 月 17 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其优先权日 2000 年 11 月 8 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只可能被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可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独立权利要求 1 所述包装体与对比文件 2 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 1 所述包装体还包括有带状部件,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等等。这些区别特征的引入不仅可以

36、有效地防止挥发物质效力减退,通过带状部件还可以很方便地将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包装体内封装的物质发挥效力,解决了包装体使用不便的问题。对比文件 2 中并没有给出任何相关教导或启示,采用这些区别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2 而言具有实质性特点。独立权利要求 1 所述包装体在有效防止挥发性物质效力减退的前提下,还带来了使用方便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2 而言具有进步。因此独立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2 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专利权人相信,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 符合专

37、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基本理顺思路,筛选资料,确定答题顺序进行答题第一大题中需要解答的有 3 个小题:(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撰写一份正式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2)修改权利要求书;(3)简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并且说明某请求人针对该专利于 2007 年 6 月 4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的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 1 和 2。随后,请求人于 2007 年 7 月 12 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 3。首先

38、,应试者应该明确,该题目要求进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所以从考试的角度来讲,权利要求书必定是存在问题的,没有必要在原独立权利要求上做太多纠缠,强调原权利要求 1 的新颖性、创造性,所以考生第一步需要进行的是筛选有用信息,依照无效期间对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然后依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其次,材料的筛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7 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请求人2007 年 6 月 4 日向专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

39、告该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 1 和 2。随后,请求人于 2007 年 7 月 12 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所以对比文件 3 在答此题的过程中不需要研究,请求人在补交对比文件 3 时所附的书面说明也不需要进行研究。在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明确了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没有提出关于公开不充分,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书,或修改超范围等意见,在回答此题时,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7 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研究说明书以节省时间。在阅读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对比文件 1、对比文件 2 后,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两份文件的申请日及公开日是否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申请日在本专利

40、之前要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公开日在本专利之前要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申请日为 2001 年 10 月 11 日,对比文件 1 的申请日为 2001 年 11 月 7 日,公开日为 2002 年 4 月 17 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但是,对比文件 1 是要求了优先权的专利文件,其优先权日为 2000 年 11 月 8 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所以对比文件1 可以用作评判本专利新颖性的依据,但是不能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此处需要判断申请日超出了优先权期限 12 个月,假设此题中申请日为 2001 年 11 月 8 日,优先权日为 2000 年 11 月 7 日,由

41、于期限的最后一天有可能为法定节假日,所以不能非常明确的判断其优先权是否存在问题,需要代理人进行核实并请求复审委进行核查,并做两种不同情况的说明。(二)题目的解答修改原则:(第 3 小题)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简述如下: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第 33 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第 68 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者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

42、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2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该新的权利要求

43、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所有修改必须是针对无效请求进行,这也是无效请求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另一原则,仅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及的权利要求项进行相应的修改即可。权利要求的修改(第 2 小题)明确了权利要求的修改原则

44、后,分析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书正文” ,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为常见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理由,需要应试者根据所提供的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及对比文件,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这一部分,是“专利代理实务” 的重要考查点,请应试者一定要注意。经分析,原权利要求 1 中所涉及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对比文件 1 中的外包装塑料袋相比,为上位概念,同理,透气性内包装层为无纺布内袋的上位概念,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为防蛀药物的上位概念。所以说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 1 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并且二者实现了相同的目的,既能保证在使用时充分发挥药效,又能在不使

45、用时防止药物失效。因此,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而言确实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的规定,应该修改;原权利要求 2 增加了带状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是并没有进行详细描述,但是权利要求 3 弥补了这一缺陷;虽然权利要求 3 引用错误,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但是如果把三项权利要求合并为一项新的权利要求后,无效宣告请求人就无法就此问题提出不同意见了。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删除原权利要求 1,合并原权利要求2、3,形成新的权利要求。新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

46、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该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意见陈述的撰写(第 1 小题)答题思路 1剔除不符合规定的文件:2007 年 6 月 4 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

47、对比文件 1 和 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 2007 年 7 月 12 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 3。补交对比文件 3 是在提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后,不应采用。2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公布日在被无效案件的申请日之前;是否存在抵触申请,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被无效案件的申请日之前,公布日在被无效案件的申请日之后,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对比文件 1,其申请日为 2001年 11 月 7 日,公开日为 2002 年 4 月 17 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其优先权目 2000 年 11 月 8 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只可能被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可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48、。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3需要说明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并且其修改没有超出原始提交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保护范围清楚,同时也符合无效宣告请求中关于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31 如何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一般来讲,需要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 1 相比的共有技术特征是什么,区别技术特征是什么,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何种有益效果,具备新颖性。同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 2 相比,具有什么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何种有益效果,具备新颖性。32 如何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一般来讲,需要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的共有技术特征是什么,区别技术特征是什么,在对比文件中,不存在技术启示,非显而易见,具有实质性特点;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什么有益效果,具有进步,所以具备创造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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