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堆积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下列场所:1 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小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歌舞厅、茶楼、保健中心、网吧、酒吧等);2 建筑面积小于1000m的商业设施;3 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生产作坊;4 层数不大于三层的旅馆、执行所;5 饮食建筑的主、副食热加工间;6 居住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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