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树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聚氯乙烯树脂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聚氯乙烯树脂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聚氯乙烯树脂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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