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制胶厂(骨胶、明胶、皮胶)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制胶厂及现有制胶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制胶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臭味实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