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厂(皮革、皮革加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所建制革厂及其扩建工程。现有制革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臭味实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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