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M、N和N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机动车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考核。凡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的机动车按GB 14762-2002或GB 17691-2001第阶段、或者GB 17691-2005第阶段进行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时,应满足本标准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要求。以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核准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可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