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85-1998 汽 车 及 挂 车 外 部 照 明和 信 号 装 置 的 安 装 规 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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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B 4785 1998 前 言 本标准根据联合国欧洲委员会 ECE No.48 法规( E ECE 324E ECE TRANS505Rev.1/Add.47/RevAmend.1 Augest 31,1995)对 GB 4785 19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进行了修订。按国情,除删去及修改部分内容外,其主要技术要求与上述法规等效,较 GB 4785 1984 增添了电路连接、指示器、其他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程等内容。 GB 4785 1984 中的色度特性, ECE No.48 虽未列,但与 ECE 的有关法规内容是一致的,且上述要求正为不少国家标准所引用,故本

2、标准修订后继续列入。 标准中的图样,仅有一种图示,并不包含标准中的全部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替代 GB 4785 84。 标准中有关侧标志灯及后雾灯的规定自 2000 年 1月 1日起开始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附录 E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谋和。 本标准于 1984 年 11 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785 1998 代替 GB 4785 84 汽 车 及 挂 车 外 部 照 明 和 信 号 装 置 的 安 装 规 定 P

3、rescription for installation of the external lighting and light 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 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M、 N和 0类汽车及挂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977 1997 颜色的表

4、示方法 GB/T 3978 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T 7922 1987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 1 车辆认证 就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数量和方式对某一 车型进行认证。 3 2 横截面 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正交的垂直面。 3 3 空载车辆 无驾驶员、乘务员、乘客或载荷,但带有充足的燃料,备用车轮和常用工具的车辆。 3 4 装载车辆 装载着制造厂确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的车辆。并按附录 A(标准的附录)中的装载状况分布在车轴上。 3 5 灯具 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光信号的装置。牌照灯和反射器也属于灯具。 3 5 1 等

5、效灯 具有相同的功能,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灯具,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下,等效灯可以具有与车辆认证批准所安装 灯具不同的特性。 3 5 2 独立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 5、 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光源和灯体的装置。 3 5 3 组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 5、 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装置。 3 5 4 复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 5、 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共同的光源和灯体的装置。 3 5 5 混合灯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如

6、光学的、机械的、电 气的差异),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 5、 6 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和灯体的装置。 3 5 6 可藏灯 不使用时,可以通过移动罩盖,或灯,或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能部分或全部隐藏起来的灯具。术语可隐( retractab1e)专指那些通过自身移动藏人车身内的可藏灯。 3 5 7 远光灯 照明车辆前方远距离道路的灯具。 3 5 8 近光灯 照明车辆前方道路,对来车驾驶员和其他使用道路者不造成眩目,或不舒适感的灯具。 3 5 9 转向信号灯 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 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 3 5 10 制动灯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

7、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具。制动灯可以通过缓速器或一种类似装置点亮。 3 5 11 牌照灯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的装置,该装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 3 5 12 前位灯 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 5 13 后位灯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 5 14 回复反射器 通过外来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本标准规定:回复反射牌照板,有关危险品运输中的各 种回复反射信号和按国家规定必须用于某些类型车辆或操纵方法上的其他回复反射板和信号均不属于回复反射器。 3 5 15 危险警告信号 同时打开车上所有的转向信号灯,以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

8、明,车辆暂时具有某种特殊危险。 3 5 16 前雾灯 用于改善在雾、雪、雨或尘埃情况下道路照明的灯具。 3 5 17 后雾灯 在大雾情况下,从车辆后方观察,使得车辆更为易见的灯具; 3 5 18 倒车灯 照明车辆后方道路和警告其他使用道路者,车辆正在或即将倒车的灯。 3 5 19 驻车灯 用于引起人们注意,在某 区域内有一静止车辆存在的灯具。在此情况下,驻车灯代替前位灯和后位灯。 3 5 20 示廓灯 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最高顶部附近,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用来补充前、后位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 3 5 21 侧标志灯 从车辆侧面观察时,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

9、3 6 发光面参看附录 B(标准的附录) 3 6 1 照明装置的发光面( 3.5.7, 3.5.8, 3.5.16 和 3.5.18): 反射镜整个口径在一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或者,对于椭球面反射镜的前照灯,投影透镜在一横 截面上的垂直投影。若照明装置不带反射镜,则适用 3.6.2 定义。若灯具的透光面只占据反射镜口径的一部分,则只考虑该部分的投影。 对于近光灯,发光面受到明暗截止在配光镜上视在图样的限制。若反射镜和配光镜可以调节,则应处在平均调节位置上。 3 6 2 除回复反射器外的信号装置的发光面( 3.5.9 3.5.13 条、 3.5.15, 3.5.17, 3.5.193.5.21)

10、: 信号装置在垂直于基准轴线,且与透光面(外表面)相切的平面上垂直投影。该投影的周边由位于投影平面上的诸屏蔽框边缘确定。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每次 仅能发射出 98的发光强度。为了确定发光面的上、下以及横向各边缘,屏蔽框边缘必须是水平的或垂直的。 3 6 3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 3.5.14) 回复反射器上由一组平面所围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该组平面平行于回复反射器基准轴线,且通过它的光学组件的最外边缘。为了确定回复反射器的上、下和横向边缘,只考虑水平面和垂直面。 3 7 视表面(参看附录 B) 某一特定观察方向上的视表面,按制造厂要求,或是投影在配光镜外表面上的发光面边界在一平

11、面上的垂直投影( a-b);或是透光面在一平面上的垂 直投影( c-d),该平面垂直于观察方向,且与配光镜最外面的点相切。 3 8 基准轴线 由制造厂规定的灯具特性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 H=0 ,V 0 )。 3 9 基准中心 基准轴线与外部透光面的交点,由制造厂确定。 3 10 几何可见度 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赤道与地面平行。以基准轴线为基准,水平方向角 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 表示纬度。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若 在灯具近处测量,则观察方向必须平行移动,

12、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若灯具在以往的型式认证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可不予考虑。若安装灯具时,其视表面受到车辆部件的部分遮蔽,则应提供证明,表明在此情况下,仍满足认证所需的配光值。 3 11 外缘端面 车辆两侧的外缘端面是指: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横向外缘接触的平面。本标准规定下列突出物除外: 3 11 1 轮胎与地面接触(变形)部分以及轮胎压力传感器的连接件。 3 11 2 轮胎上的各种防滑装置。 3 11 3 后视镜。 3 11 4 侧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前、后位灯,驻车灯,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 3 11 5 固定在车辆上的海关封印,以及为了保护和固定这些封印

13、的装置。 3 12 车宽 上述 3.11 中定义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 3 13 单灯 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 对于车辆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安装后其基准轴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形面积的 60。 在上述情况下, 这种单灯中的每个灯要求认证时,则应按 “ D” 型灯进行认证。 但上述组合不适用于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 3 14 双灯或偶数灯 具有一带(条)状透光面的装置。且透光面对称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其两端至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不大于 4

14、00 mm,透光面长度不小于 800 mm,光源不少于两个,并尽量靠近透光面的两端;透光面也可以由数个并列的发光单元构成,此时,几个并列的透光面在一横截面上的投影不小于上述单个透光面投影的最小最小矩形面积的 60。 3 15 两灯间距 同一方向的两灯间距是指:在基准轴方向上两 视表面之间的最短距离。若该间距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视表面的精确边缘。 3 16 “ 工作 ” 指示器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己被接通,并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蜂鸣器(或任何等效信号)。 3 17 “ 接通 ” 指示器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但并不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任何等效信号)。 3 18 选

15、装灯 一种由制造厂决定是否安装的灯具。 3 19 透光面(参看附录 B) 照明、信号装置或回复反射器的透光面是指:透明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外表面,该表面由装置制造厂在提交认证申请书所附的图纸中 标出。 3 20 地面 基本上是水平的车辆停放面。 3 21 车辆的可移动部件 指不使用工具,可以通过倾斜,转动或滑动改变位置的车身面板或其他车辆部件。但不包括载货车的可倾斜驾驶室。 3 22 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 由制造厂规定的,在车辆正常使用和驻车状态下的可移动部件位置。 3 23 车辆正常使用状态 3 23 1 对于机动车,指车辆已准备行驶,发动机已起动,可移动部件已处于上述 3.22 中规定的正常

16、位置。 3 23 2 对于挂车,指已与牵引的机动车连接,后者已处于上述 3.23.1 的状态,其 可移动部件也处于上述 3.22 中的正常位置。 3 24 车辆驻车状态 3 24 1 对于机动车,指车辆静止,其发动机停止工作,可移动部件处于上述 3.22 中的正常位置。 3 24 2对于挂车,指已与处于上述 3.24.1 状态的牵引机动车连接,可移动部件处于上述第3.22 条中的正常位置。 3 25 装置 用来执行一种或多种功能的部件或组合件。 3 26 关于灯丝灯泡的光源 即灯丝本身。如灯泡具有几根灯丝,则每根灯丝均是光源。 3 27 单功能灯 装置中执行单个照明或信号功能的那部分。 4 技

17、术要求 4 1 一般规定 4 1 1 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并通过产品认证。它们必须如此安装,即在上述 3.23、 3.23.1 和 3.23.2 定义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保持本标准所要求的特性,特别是不能改变初始调整,车辆也符合本标准要求。 4 1 2 3.5.7、 3.5.8 和 3.5.16 所述的照明装置安装,必须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 4 1 3 安装在车辆上的所有信号装置,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此外,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其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而所有 其他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与之平行。每个方向上的允差为 3

18、 。如果制造厂另有特殊安装说明,则必须遵循。 4 1 4 如无专门说明,检验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被测车辆必须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车辆应处于上述 3.23、 3.23.1 和 3.23.2 规定的状态中。 4 1 5 如无专门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必须: 4 1 5 1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以灯具外形来判断,而不是 3 6中的发光面边缘); 4 1 5 2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相互对称,本要求不适用于灯具内部结构; 4 1 5 3 满足相同的 色度要求; 4 1 5 4 具有相同的配光性能。 4 1 6 对于外形不对称的车辆,也应尽可能满足上述要求。 4 1 7 只要每个

19、灯满足各自的光色、安装位置、方向、几何可见度、电路连接和其他要求,则彼此可以组合、复合或混合。 4 1 8 离地最大和最小高度应分别从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和最低点开始测量。 对于近光灯,离地最小高度应从光学系统(诸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射透镜)有效口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若(最大和最小)离地高度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 横向安装位置,对于全宽 度:由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缘确定。对于灯具间的间距,由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的诸内边缘确定。 若横向安装位置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 4 1 9 如无专门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

20、和危险警告信号是闪烁的。 4 1 10 对于 3.5 中的诸灯,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倒车灯除外),车辆内部灯除外。如有异议,应按下述方法检验: 4 1 10 1 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 25 m 处横截面的 区(参看附录 C(标准的附录)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 接看到红色灯具的透光面。 4 1 10 2 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 25 m 处横截面的 区(参看附录 C)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色灯具的透光面。 4 1 10 3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探测的: 区和 区范围如下: 4 1 10 3 1 高度: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 1m 和

21、 2.2m 的水平面限定; 4 1 10 3 2 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垂直平面限定。该两垂直平面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成向外 15 角,且通过与限定车宽的,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垂直平面的接触点。若有多个接触点,则车 前相交于最前面的接触点,车后的相交于最后面的接触点。 4 1 11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当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时)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 4 1 12 电路连接应保证,即只有当上述 4.1.11 中的诸灯打开时,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发

22、警告信号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 4 1 13 指示器 本标准中的 “ 接通 ” 指示 器可用 “ 工作 ” 指示器替代。 4 1 14 可藏照明灯 4 1 14 1 除了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在不使用时可隐藏外,其他灯具禁止隐藏。 4 1 14 2 若使用中的可藏照明灯的控制装置出现故障时,灯具必须仍处于使用位置,或者不使用工具即可移到使用位置上。 4 1 14 3 利用一个控制开关,即可将可藏照明灯移至使用位置并打开,也可以不打开,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组合时,上述控制开关只要求打开近光灯。 4 1 14 4 在到达使用位置之前,

23、驾驶座旁的控制开关应不可能停止已打开灯的移动。若在移动过程中会引起对 其他使用道路者的眩目,则应在达到使用位置时才打开灯。 4 1 14 5 可藏装置在 -30 +50 的范围内,一旦开启控制开关,前照灯应在 38 内达到使用位置。 4 1 15 除了下述 4.1.16, 4.1.17 和 4.1.18 规定外,灯具可以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 4 1 16 除非在可移动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均各自满足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要求,否则,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三角形和非三角形回复反射器不应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 若上述的诸功能由标有 “D” 标记的两灯组合件完成( 3.13),则只要其中的一个灯

24、 满足上述要求即可。 4 1 17 当从基准轴方向观察时,任何可移动部件(不管是否装有信号装置),在其任何固定位置上,遮蔽前、后位灯,前、后转向信号灯和前、后回复反射器不应超过其视表面的 50。 若上述要求不适用,则: 4 1 17 1 在认证通知书的备注栏目中加以说明,注明在基准轴方向上,可移动部件可以遮蔽 50以上的视表面; 4 1 17 2 在上述情况下,车辆上应有注意事项明示用户,在可移动部件的某些位置上,应使用一种警告三角形或有关道路使用国家规定的其他装置,以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车辆的存在。 4 1 18 当可移动部件不处于上述 3.22 的正常使用位置上时,安装在该部件上的装置,不应

25、引起其他道路使用者过份的不舒适感。 4 1 19 当一种灯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后者又处于上述 3.22 的正常使用位置上时,则按本标准要求,灯应始终能返回到制造厂规定的位置上。对于近光灯和前雾灯,若可移动部件从正常使用位置上移开并返回 10 次,每次所测量的相对于其支撑件的倾斜角与 10 次平均值之间的偏差不大于 0.15,即满足了上述要求。 若偏差大于 0.15,当按附录 D(标准的附录)检验车辆时,为了减小倾斜度的允许范围,应根 据超差情况修改下述 4.3.2.6.1.1 中规定的每种极限。 4 1 20 除回复反射器外,所有的灯具(包括已有认证标记的灯具),在装有本身的灯泡之后,均应能正

26、常工作。 4 1 21 车辆上灯具的安装数量,应等于 4.3.1 至 4.3.18 中相应规定。 4 2 光色和色度特性 4 2 1 光色采用 GB T 3977 系统。 4 2 2 光色测量采用了 GB T 3978 标准照明体 A。 4 2 3 灯具光色按表 1 规定。 表 1 光色 灯 具 名 称 光 色 远光灯 白色 近光灯 白色 转向信号 灯 琥珀色 制动灯 红色 牌照灯 白色 前位灯 白色 后位灯 红色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红色 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红色 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 (即白色或无色回复反射器) 与入射光相同 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 琥珀色。若与后位灯、后示廓灯、后雾灯、制

27、动灯或最后面的红色侧标志 灯组合、或共有透光面则可以为红色 危险警告信号 琥珀色 前雾灯 白色或黄色 后雾灯 红色 倒车灯 白色 驻车灯 前面白色,后面红色。若与侧向信号灯、侧标志灯混合则为琥珀色 示廓灯 前面白色,后面红色 侧标志灯 琥珀色。若与后位灯、后示廓灯、后雾灯、制动灯组合,或复合,或混合, 或与后回复反射器组合或共有透光面,则最后面的侧标志灯可以为红色 4 2 4 色度特性按表 2 规定,采用 GB T 7922 的测量方法。 4 3 特殊规定 4 3 1 远光灯 4 3 1 1 配备:汽车必须配备,挂车禁 止使用。 4 3 1 2 数量:两只或四只。当车辆安装四只可藏式前照灯时,

28、其中两只附加前照灯,只对其昼间发出间歇闪烁警告信号认可。 4 3 1 3 布局:无特殊要求。 4 3 1 4 位置 4 3 1 4 1 横向:无特殊要求。 4 3 1 4 2 高度:无特殊要求。 4 3 1 4 3 纵向:安装在车辆前面,要求发射光不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4 3 1 5 几何可见度:发光面的可见度(包括从观察方向看来似乎不发光的区域的可见度),必须保证在其周长上的众母线形成的扩 散区域内。该区域与前照灯基准轴线间的夹角不小于5 。发光面在配光镜最前部分横切面内的投影边界是几何可见度角的始端,见图 1。 4 3 1 6 方向:朝前。除了需

29、要维持装置正确调整外,当有两对前照灯时,其中一对仅起远光作用的,可以根据转向角度绕垂直轴线转动。 4 3 1 7 电路连接 4 3 1 7 1 远光灯可以同时或成对打开。从近光变为远光时,至少要打开一对远光灯。从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的远光灯必须同时关闭。 4 3 1 7 2 远光灯打开时,允许近光灯也开着。 4 3 1 7 3 当安装四只可藏式前照灯时 ,其上升位置应防止任何附加前照灯同时工作,后者只是用于在昼间发出间歇光信号。 4 3 1 8 指示器:必须配备接通指示器。 4 3 1 9 其他要求:同时打开各前照灯,其总的最大远光发光强度应不超过 225000 cd。 4 3 2 近光灯 4

30、 3 2 1 配备:汽车必须配备,挂车禁止 使用。 4 3 2 2 数量:两只。 4 3 2 3 布局:无特殊要求。 4 3 2 4 位置 4 3 2 4 1 横向: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方向上的视表面外缘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在基准轴方向上,两视表面相邻边缘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600 mm。 若车辆宽度小于 1300 mm,则上述间距可减至 400 mm。 4 3 2 4 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 500 mm,不大于 1200 mm。 4 3 2 4 3 纵向:装在车前。若发射光不直接或间接地由于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 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即满足要求。 4

31、 3 2 5 几何可见度:由 3.10 定义的 和 角来确定。 :向上 15 ,向下 10 ; :向外 45 ,向内 10 。 由于近光灯所要求的配光值并不覆盖整个几何视场,所以对于型式检验,剩余空间中的最小发光强度要求为 1cd。前照灯邻近其他部件的存在,不应引起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不舒适感。见图 2。 4 3 2 6 方向:朝前。 4 3 2 6 1 垂直方向 4 3 2 6 1 1 制造厂应以 0.1的准确度规定,在驾驶座上有一名人员的空载车条件下,近光明暗截止线的初始下倾度,并以规定的符号见附录 E(提示的附录),将此数值标明在每辆车的制造厂铭牌或前照灯附近。此标记应清晰持久。 4 3 2

32、 6 1 2 下倾度值的确定:取决于近光灯在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下边缘的安装高度h(单位: m),对处于本标准附录 A各装载状况下的静止车辆进行测量,其近光明暗截止 线的垂直向倾斜度应保持在以下极限内,同时初始照准也应在以下范围内: h 0.8 极限: -0.5 -2.5 初始照准: -1.O -1.5 0.8h1.O 极限: -0.5 -2.5 初始照准: -1.O -1.5 或根据制造厂规定: 极限: -1.O -3.O 初始照准: -1.5 -2.O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哪一种数值提交车型认可时应予 以说明 h 1.O 极限: -1.O -3.O 初始照准: -1.5 -2.O 有关极限和初

33、始照准值的上述要求见图 3。 4 3 2 6 2 测量方法:经初始倾斜度调节后,以百分数表示的近光垂直向倾斜度,应在附录 A 确定的所有装载状 况的静态条件下测量。 4 3 2 7 电路连接:变换近光时,必须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远光灯开着时,近光灯允许也开着。 4 3 2 8 指示器:选用。 4 3 2 9 其他要求: 4.1.5.2 的要求不适用于近光灯。近光灯不应随转向角度而转动。 4 3 3 转向信号灯 4 3 3 1 配备:汽车和挂车必须配备。布局 A适用于各种汽车,布局 B 只适用于挂车。 4 3 3 2 数量:根据布局而定。 4 3 3 3 布局:见图 4。 4 3 3 3 1

34、布局 A:适用于各种汽车。 4 3 3 3 1 1 两只前转向信号灯:若在基准轴方向上,该转向信号灯的视表面边缘与相邻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视表面边缘间的距离大于 40mm,则配备两只 1 类、或 1a类、或 1b 类前转向信号灯; 若上述间距为大于 20mm,小于 40mm,则配备两只 1a、或 1b 类前转向信号灯; 若上述间距不大于 20mm,则配备两只 1b 类前转向信 号灯。 4 3 3 3 1 2 两只( 2a 类或 2b 类)后转向信号灯 4 3 3 3 1 3 两只第 5 类或第 6类侧转向信号灯(最低要求): 第 5类适用于 M1类汽车,以及长度不大于 6m 的 N1、 M2和 M

35、3类汽车。 第 6类适用于 N2和 N3类汽车,以及长度大于 6m 的 N1、 M2和 M3类汽车。 在所有情况下,允许使用第 6类侧转向信号灯替代第 5 类。 当配备的转向信号灯兼有前转向信号灯( 1、 1a、 1b 类)和侧转向信号灯( 5或 6 类)功能时,为满足 4 3 3 5 可见度要求可以再配备两只附加的侧转向信号灯( 5或 6类)。 4 3 3 3 2 布局 B:只适用于挂车。两只( 2a 或 2b 类)后转向信号灯。 4 3 3 4 安装位置 4 3 3 4 1 横向:在基准轴方向上,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边缘,到车辆外缘端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 在基准方

36、向上,两相邻视表面内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600 mm。 若车辆宽度小于 1300 mm,上述间距可减至 400 mm。 4 3 3 4 2 离地高度 4 3 3 4 2 1 第 5 或第 6类侧转向信号灯透光面的离地高度,从最低点测量应不小于500mm,或者从最高 点测量应不大于 1500 mm。 4 3 3 4 2 2 第 1、 1a、 1b、 2a 和 2b 类转向信号灯的离地高度,按 4.1.8 规定测量时应不小于 350mm,不大于 1500 mm。 4 3 3 4 2 3 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上述的诸离地高度上限,则第 5和第 6 类侧转向信号灯为不大于 2300 mm,第 1、

37、1a、 1b、 2a 和 2b 类转向信号灯为不大于 2100 mm。 4 3 3 4 3 纵向:(见图 4) 侧转向信号灯(第 5和第 6类)透光面到标志车辆全长前边界的横向平面的距离应不大于1800 mm。当车型结构不能保证最小 几何可见度角时,该距离可增至为不大于 2500 mm。 4 3 3 5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见图 4。 垂直方向角:对于第 1、 1a、 1b、 2a、 2b 和 5类转向信号灯为水平面上、下各 15 ,若离地高度小于 750 mm,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 。对于第 6 类转向信号灯为水平面上 30 ,水平面下 5 。 4 3 3 6 方向:根据制

38、造厂规定安装。 4 3 3 7 电路连接:转向信号灯的开关应独立于其他的灯。在车辆同一侧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应由一个开关控制同时打开或关闭,并同步闪烁。 4 3 3 8 指 示器:前、后转向信号灯必须配备工作指示器,可以是指示灯(视觉的)或发声器(听觉的),或者两者兼有。若是指示灯应是闪烁的,当前或后转向信号灯任一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或熄灭,或不再闪烁,或以另一种明显不同的频率闪烁。若为发声器必须响声清晰,发生故障时声频应明显变化。 对于牵有挂车的汽车,除非汽车上的指示器能够显示出车辆组合上每个转向信号灯的故障,否则应配备一种专用于显示挂车上转向信号灯工作状况的指示灯。 4 3 3 9 其他要求

39、 闪光频率为( 9030 ) min-1 起动光信号开关后,在不大于 1s 时间 内发光,在 1 1.5s 时间内首次熄灭。 对于牵有挂车的汽车,牵引车上的转向信号灯控制开关,应能控制挂车上的转向信号灯。 若某一转向信号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其他转向信号灯必须继续工作,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规定的频率。 4 3 4 制动灯 4 3 4 1 配备: S1 或 S2 类装置:各类车辆必须配备; S3类装置:选装。 4 3 4 2 数量:对于各类汽车, S1或 S2 类制动灯两只、 S3 类制动灯一只。 当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不位于固定的车身板而位于可移动部件上,车身板由一或两个可移动部件(如车

40、门)组 成,而且在纵向对称平面上又元足够的空间安装一只 S3 类制动灯,则可以安装两只 “D” 型 S3 类制动灯,或在向左、向右偏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位置上,安装一只S3 类制动灯。 4 3 4 3 布局:无特殊要求。 4 3 4 4 安装位置 4 3 4 4 1 横向:对于 S1 或 S2 类制动灯,两灯间距不小于 600 mm,若车宽小于 1300 mm,可减至 400 mm。 对于 S3 类制动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上。然而,若按上述 4.3.4.2 规定,安装两只 S3类制动灯时,则应尽量靠近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并分别位于该平面 的两侧。 当按 4.3.4.2 规定,允许一

41、只 S3 类制动灯偏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时,则灯具基准中心偏离前者应不大于 150 mm。 4 3 4 4 2 高度: S1 或 S2 类制动灯的离地高度应不小于 350 mm,不大于: 1500 mm,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 1500mm 内,可增至 2100mm;对于 S3 类制动灯,与其视表面下边缘相切的水平面,应不低于与后窗玻璃下边缘相切的水平面 150 mm,或其离地高度不小于 850 mm。 然而,与 S3类制动灯视表面下边缘相切的水平面,应高出于与 S1 或 S2 类制动灯视表面上边缘相切的 水平面。 4 3 4 4 3 纵向: S1 或 S2 类制动灯装在车后 ,S3 类制动灯无特

42、殊要求。 4 3 3 4 5 几何可见度:见图 5。 水平方向角: S1 或 S2 类制动灯:车辆纵向轴左、右各 45 S3 类制动灯:车辆纵向轴左、右各 10 。 垂直方向角: S1 或 S2 类制动灯:水平面上、下各 15 ,若安装高度小于 750 mm,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 。 S3 类制动灯:水平面上 10 ,水平面下 5 。 4 3 4 6 方向:朝后 4 3 4 7 电路连接:当使用行车制动装置 时,制动灯应点亮。 制动灯可以使用缓速器或类似装置点亮。 4 3 4 8 指示器:选用。若配备,则应是一种非闪烁的报警工作指示灯,当制动灯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亮。 4 3 4

43、 9 其他要求 4 3 4 9 1 S3 类制动灯不能与其他任何灯混合。 4 3 4 9 2 S3 类制动灯可 以安装在车辆外部或内部,若安装在车内:要求其发射光不应通过后视镜或车辆的其他表面(如后窗玻璃),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4 3 5 牌照灯 4 3 5 1 配备:必须配备。 4 3 5 2 数量: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 3 5 3 布局: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 3 5 4 安装位置:横向、高度、纵向均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 3 5 5 几何可见度: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 3 5 6 方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 3 5 7 电路连接:无特殊要

44、求。 4 3 5 8 指 示器:选用。若配备,其功能应由前、后位置灯指示器完成。 4 3 5 9 其他要求 当牌照灯与后位灯复合,与制动灯或后雾灯混合时,则在制动灯或后雾灯点亮期间,牌照灯的光度特性可以予以修正。 4 3 6 前位灯 4 3 6 1 配备:汽车和宽度大于 1600 mm 的挂车必须配备。宽度不大于 1600 mm 的挂车允许选装。 4 3 6 2 数量:两只。 4 3 6 3 布局:无特殊要求。 4 3 6 4 安装位置: 4 3 6 4 1 横向:在基准轴方向上,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 离应不大于 400 mm。 对于挂车,上述间距应不大于

45、150 mm。 在基准轴方向上,两视表面内边缘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600 mm。 若车宽小于 1300 mm,上述间距可减至 400 mm。 4 3 6 4 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 350mm,不大于 1500mm。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 1500mm内,可增至 2100mm。 4 3 6 4 3 纵向:无特殊要求。 4 3 6 4 4 当前位灯与其他灯混合时,必须使用其他灯在基准轴方向上的视表面来验证是否满足 4.3.6.4.1 至 4.3.6.4.3 的位置要求。 4 3 6 5 几何可见度:两只位置灯的水平方向角为向内 45 ,向外 80 。对于挂车向内的水平方向角可减至 5 。垂直方向角

46、为水平面上、下各 15 。当灯的离地高度小于 750mm 时,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 ,见图 6。 4 3 6 6 方向:朝前。 4 3 6 7 电路连接:无特 殊要求。 4 3 6 8 指示器:必须配备接通指示器。该指示器应是非闪烁的,若仪表灯只能与前位灯同时打开,则可省去。 4 3 6 9 其他要求:无。 4 3 7 后位灯 4 3 7 1 配备:必须配备。 4 3 7 2 数量:两只。 4 3 7 3 布局:无特殊要求。 4 3 7 4 安装位置 4 3 7 4 1 横向:在基准轴方向上,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mm。在基准轴方向上,两视表面内缘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600mm,若车宽小于 1300mm,则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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