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通过试验证明轨道交通新造整车符合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用准则。 本标准部分或全部适用于所有轨道交通机车车辆,但不包括专用机车车辆,例如铺轨机、道碴清筛机和职工通勤车。对于专用机车车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可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如果可行,本标准可用于下列方面:安装在机车车辆上作辅助用途的发电机组;无轨电车或类似机车车辆用电传动系统;带有非电力牵引系统的机车车辆的控制和辅助设备;由不使用轮轨粘着的系统引导、悬浮或电驱动的机车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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