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60 O10531464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16月6日 9510月20日 (共13頁)結構用單板層積材 Structural laminated veneer lumber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結構用單板層積材。 備考:本標準採國際單位制( SI), 內之單位及數值僅供參考。 2. 用語釋義 2.1 結構用單板層積材:利用旋切機、平 切機等所切削之單板,使其木理方向大致互成平行(在鄰接最外層使用直交單 板除外)層積膠合而成者,主要供作結構物之耐力部材使用。 2.
2、2 厚度:單板層積方向之尺度。 2.3 寬度:表面或背面短邊之長度。 2.4 類使用環境:供作結構物之承重構材,使用膠合劑之耐水性、耐候性或耐熱性須符合高性能要求之使用環境。如使用結構用集成材之環境會使結構用單板層積材之含水超過19 %;或直接曝在大氣之環境;或長時間受太陽熱之高溫環境;或使用之膠合劑在火災時仍須具有高膠合性能之環境。 2.5 類使用環境:供作結構物之承重構材,使用膠合劑之耐水性、耐候性或耐熱性須符合一般性要求之使用環境。 2 CNS 14646, O 1053 3. 品質 3.1 結構用單板層積材之品質標準:須符合表 1 之規定。 表 1 基準 區分 特級 1級 2級 厚度
3、25 mm以上 單板之層積數(對於使用直交單板時,最外層之單板及該直交單板除外) 12層以上 9層以上 6層以上 鄰接單板長度方向膠合部位之間隔 兩相鄰接單板之縱接部位相距間隔為單板厚度的 30倍。但經結構用單板層積材實大抗彎試驗或經實證試驗並行之模擬計算結果,其抗彎性能獲得確認時,可不依上述之規定。同一橫斷面,單板長度方向之膠合部位間隔(相鄰膠合部位之間隔在單板厚度之10倍者,視為同一橫斷面) 除直交單板外,間隔 6層以上。 除直交單板外,間隔 4層以上。 除直交單板外,間隔 2層以上。 單板長度方向之膠合部位品質 使用斜接或層疊或搭接,膠合部位無間隙。 品質 反翹或扭捩 極輕微 3.2 含
4、水率:經第 5.1 節含水率試驗合格。 3.3 膠合性能:經第 5.2 節浸水剝離試驗、第 5.3 節煮沸剝離試驗及第 5.5 節水平剪斷試驗合格;或經第 5.4 節減壓加壓剝離試驗及第 5.5 節水平剪斷試驗合格。 3.4 二次膠合者,除符合第 3.3 節所規定之膠合性能外,並經第 5.6 節木塊膠合剪斷試驗,木塊膠合剪斷強度須達表 2 之數值以上。 3 CNS 14646, O 1053 表 2 水平剪斷性能 木塊膠合剪斷強度(MPakgf/cm2) 65V-55H 60V-51H 55V-47H 50V-43H 45V-38H 40V-34H 35V-30H 6.565 6.060 5.
5、555 5.050 4.545 4.040 3.535 3.5 抗彎性能:經第 5.7 節抗彎試驗合格。 3.6 甲醛釋出量:經第 5.9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甲醛釋出量之平均值及最大值應符合表 3 之規定。 表 3 標示 平均值(mg/L) 最大值(mg/L) F1F2F30.3以下 0.5以下 1.5以下 0.4以下 0.7以下 2.1以下 3.7 膠合劑:依使用環境及斷面尺度,可使用之膠合劑依表 4 所示。 表 4 使用環境 橫斷面尺度 可使用之膠合劑 I類使用環境 不限制 酚甲醛樹脂、間苯二酚甲醛系樹脂或具同等以上之性能者 II類使用環境 厚度或寬度未滿15 cm,且橫斷面積未滿 300
6、 cm2酚甲醛樹脂、間苯二酚甲醛系樹脂、水性高分子異氰酸鹽系樹脂或具同等以上之性能者 4 CNS 14646, O 1053 3.8 單板品質:須符合表 5 之規定。 表 5 項目 基準 生節、死節、枝節或穴孔 寬度方向之直徑在75 mm 以下。 填埋木 寬度方向之直徑在100 mm 以下。 捲皮、脂囊、樹瘤痕或蚯蚓痕 利用上無礙 腐朽 無 開口裂痕(包含缺損、拼接間隙) 1. 從板面長度方向的稜線至25 mm 以內部分,寬度在6 mm以下。 2. 除上述1 以外者,如下述。 (1) 從板面寬度方向稜線至200 mm 以外處,寬度僅在 25 mm以下,而且先端會變窄。 (2) 從板面寬度方向稜
7、線至200 mm 以內部分,寬度在 75 mm以下。 橫割裂 極輕微 蟲穴孔 利用上無礙 其他缺點 不顯著 4. 試驗 4.1 試樣採取:從每批量採取供為試驗之結構用單板層積材(以下稱為試樣結構用單板層積材),依表 6 之規定隨機採取試樣結構用單板層積材之支數;甲醛釋出量依表 7 之規定隨機採取。 表 6 每批量結構用單板層積材之支數 試樣結構用單板層積材之取樣支數 1000以下 1001以上,2000以下 2001以上,3000以下 3001以上 4以下 6 8 10 對於含水率試驗、浸水剝離試驗、煮沸剝離試驗、減壓加壓剝離試驗及水平剪斷試驗進行再試驗時,應採取左邊所示數量之2 倍試樣。 5
8、 CNS 14646, O 1053 表 7 每批量結構用單板層積材之支數 試樣結構用單板層積材之取樣支數1000支以下 1001支以上,2000支以下 2001支以上,3000支以下 3001支以上 2支 3支 4支 5支 4.2 試驗結果之判定 4.2.1 含水率試驗、浸水剝離試驗、煮 沸剝離試驗、減壓加壓剝離試驗及水平剪斷試驗:從每一批量所採取的試樣所製得之試片中,經第 5 節所規定之各種試驗,合格數達其總數之 90 %以上時,該批量之該項試驗視為合格,未滿 70 %時為不合格;合格數在 70 %以上,未滿 90 %時,該批量結構用單板層積材須重新再採取該試驗所需試樣 2 倍進行再試驗,
9、再試驗結果合格數達 90 %以上時,該項試驗視為合格,未滿 90 %時為不合格。 4.2.2 抗彎試驗:從每一批量採取試樣所製得試片,經第 5.6 節所規定之各項試驗達合格標準時,該項試驗視為合格,除此以外為不合格。 4.2.3 甲醛釋出量:從每一批量採取試樣所製得之試片,經第 5.9 節所規定之試驗結果,符合表 3 所標示等級相對應之數值以下。 5 試驗方法 5.1 含水率 5.1.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製作適當大小試片 2 片。 5.1.2 試驗步驟:依絕乾法(1)求出含水率。但除絕乾法以外之方法亦能清楚判定試片之合格標準時,亦可使用該方法。 註 (1) 絕乾法是將試片置於(103 2)烘
10、箱中乾燥至恆量,依下式計算含水率。 含水率(%)001mmm 100 式中, m1:乾燥前質量 (g) m0:乾燥後質量 (g) 5.1.3 合格標準:從同一試樣所採取之試片含水率平均值在 14 %以下。 5.2 浸水剝離 5.2.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製作一邊為 75 mm 之正方形試片各 2 片(寬度未滿 75 mm 之試片以該試樣之寬度為寬度,長度為 75 mm)。 5.2.2 試驗步驟:試片在室溫 (10 25 )之水中浸漬 24 小時後,放入 (70 3)之烘箱中,乾燥 24 小時以上,使含水率較試驗前為低;但是標示 I 類使用環境者,須進行上述處理反覆 2 次。測定 4 個側面之剝
11、離長度(剝離長度在 3 mm 以下者除外)及在同一膠合層剝離長度之合計,並由下式計算出剝離率。 剝離率 (%)=個側面膠合層長度合計個側面剝離長度合計44100 6 CNS 14646, O 1053 5.2.3 合格標準:僅對試片剝離長度達 3 mm 以上者進行測定,試片 4 個側面之剝離率在 5 %以下,且同一膠合層之剝離長度在該膠合層長度之 1/4 以下者,視為合格。 5.3 煮沸剝離 5.3.1 試片製作:從試樣製作一邊為 75 mm 之正方形試片各 2 片(寬度未滿 75 mm之試片以該試樣之寬度為寬度,長度為 75 mm)。 5.3.2 試驗步驟:將試片浸漬在煮沸水中 4 小時,取
12、出浸漬於室溫(10 25)水中1 小時,再取出將試片放入(70 3)烘箱中,乾燥 24 小時以上,使含水率較試驗前為低;但是標示 I 類使用環境者,須進行上述處理反覆 2 次。測定4 個側面之剝離長度(剝離長度在 3 mm 以下者除外)及在同一膠合層剝離長度之合計,並由下式計算出剝離率。 剝離率(%)=個側面膠合層長度合計個側面剝離長度合計44100 5.3.3 合格標準:僅對試片剝離長度達 3 mm 以上者進行測定,試片 4 個側面之剝離率在 5 %以下,且同一膠合層之剝離長度在該膠合層長度之 1/4 以下者,視為合格。 5.4 減壓加壓剝離 5.4.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製作一邊為 75
13、mm 之正方形試片各 2 片(寬度未滿 75 mm 之試片以該試樣之寬度為寬度,長度為 75 mm)。 5.4.2 試驗步驟:將試片浸漬在室溫(10 25)之 水 中,進 行 5 分鐘 0.085 MPa0.89 kgf/cm2之減壓,再進行 1 小時(0.51 0.03)MPa(5.2 0.31)kgf/cm2之加壓,重覆此處理 2 次後,自水中取出試片,放入 (70 3)之烘箱中,乾燥24 小時以上,使含水率較試驗前低。但是標示 I 類使用環境者,須進行上述處理反覆 2 次。測 定 4 個側面之剝離長度(剝離長度在 3 mm 以下者除外)及在同一膠合層剝離長度之合計,並由下式計算出剝離率。
14、 剝離率(%)=個側面膠合層長度合計個側面剝離長度合計44100 5.4.3 合格標準:僅對試片剝離長度達 3 mm 以上者進行測定,試片 4 個側面之剝離率在 5 %以下,且同一膠合層之剝離長度在該膠合層長度之 1/4 以下者,視為合格。 5.5 水平剪斷性能 5.5.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製作成平面式方向試片及側面式方向試片各 2 片。平面式方向試片(單板之層積方向為載重方向)之寬度為 40 mm,長度為試樣厚度之 6 倍之形狀者;側面式方向試片(單板層積方向之直角方向為載重方向)之寬度為試樣厚度之整倍數,長度方向為試樣厚度 6 倍之長度。但厚度在 40 mm 以上者,須切削試樣之上下層部
15、位取試樣之中央層部位,使其厚度達 40 mm。並將試片置於溫度(20 2)及相對溼度(65 5)%(以下稱標準環境)下,調製至質量達恆量後再使用。 備考: 試片達恆量狀態係指試片之質量在 24 小時內,測定試片之質量相差 7 CNS 14646, O 1053 在 0.1%以下者。 5.5.2 試驗步驟:在標準環境中,依圖 1 所示方法測定最大載重,跨距為試片厚度之 4 倍,平均載重速度每分鐘約為 14.7 MPa150 kgf/cm2,由下式計算出水平剪斷強度。 備考: 在標準環境下,進行試驗困難時,可在試片調製後即刻進行試驗。另因設備之關係,調節成標準環境困難時,或其標準環境達恆量需要較長
16、時間時,可不在標準環境下進行試驗,但須依試驗結果與試片含水率之關係,對水平剪斷強度進行適當之評價。 水平剪斷強度(MPakgf/cm2) =bh4P3b式中,Pb:最大載重(Nkgf) b:試片寬度(mmcm) (側面式方向時,為試片厚度) h:試片厚度(mmcm) (側面式方向時,為試片寬度) 圖 1 5.5.3 合格標準:水平剪斷強度須達表 8 之數值以上。 表 8 水平剪斷強度(MPakgf/cm2) 水平剪斷性能 65V-55H 60V-51H 55V-47H 50V-43H 45V-38H 40V-34H 35V-30H 6.565 6.060 5.555 5.050 4.545 4
17、.040 3.535 5.555 5.151 4.747 4.343 3.838 3.434 3.030 L:試片長度 l:跨距( l 4h) h:試片厚度 載重體 (先端部之曲率半徑為 30 40 mm) 試片支點支點8 CNS 14646, O 1053 5.6 木塊膠合剪斷 5.6.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就進行二次膠合之全部膠合層製作成如圖 2 所示形狀試片各 4 片。並且試片置於溫度(20 2)及相對溼度(65 5)%(以下稱標準環境)下,調製至質量達恆量後再使用。 備考: 試片達恆量狀態係指試片之質量在 24 小時內,測定試片之質量相差在 0.1%以下者。 圖 2 單位:mm 5.
18、6.2 試驗步驟:在標準環境中,應選擇試片破壞載重為試驗機器設備容之15%至85 %之試驗機,試片之剪斷面與載重軸成平,載重速約為9800N/min1000kgf/min,直至試片破壞為止,由下式求出膠合剪斷強。 備考: 若在標準環境下,進行試驗困難時,可在試片調製後即刻進行試驗。另因設備之關係,調節成標準環境困難時,或其標準環境達恆量需要較長時間時,可不在標準環境下進行試驗,但須依試驗結果與試片含水率之關係,對膠合剪斷強度進行適當之評價。 膠合剪斷強度(MPakgf/cm2)=)cm22膠合面積(mmgf)試片破壞載重(Nk5.7 抗彎性能 5.7.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製作成平面式方向試片
19、及側面式方向試片各 2 片。平面式試片之寬度為 90 mm,長度為試樣厚度之 23 倍之長方形;側面式試片之寬度為試樣厚度之等倍長度,長度為試樣厚度之 23 倍之長方形。但平面式試片,試樣最外層之單板在長度方向存有膠合部位時,則製作膠合部位大致位於試片之中央部位。並且試片置於溫度 (20 2)及相對溼度 (655)%(以下稱標準環境)下,調製至質量達恆量後再使用。 備考: 試片達恆量狀態係指試片之質量在 24 小時內,測定試片之質量相差在 0.1%以下者。 二次膠合層 9 CNS 14646, O 1053 5.7.2 試驗步驟:在標準環境中,依圖 3 所示方法測定在比例限度內上限載重與下限載
20、重,與其相對應之撓曲及最大載重,跨距為試片厚度之 21 倍,平均載重速度約為每分鐘 14.7 MPa150 kgf/cm2。依下式求出抗彎強度及抗彎彈性模數。進行平面式使用時之試驗,試片最外層之單板在長度方向存有膠合部位時,使該膠合部位位於拉伸側(在圖 3 下側),由下式求出抗彎強度與抗彎彈性模數。 備考: 若在標準環境下,進行試驗困難時,可在試片調製後即刻進行試驗。另因設備之關係,調節成標準環境困難時,或其標準環境達恆量需要較長時間時,可不在標準環境下進行試驗,但須依試驗結果與試片含水率之關係,對抗彎強度與抗彎彈性模數進行適當之評價。 抗彎強度 (MPakgf/cm2)=2bbhP l抗彎彈
21、性模數 (MPakgf/cm2)=33ybh108P23 l式中, Pb:最大載重 (Nkgf) l:跨距 (mmcm) b:試片寬度 (mmcm)(側面式方向時,為試片厚度) h:試片厚度 (mmcm)(側面式方向時,為試片寬度) P:比例限度內上限載重與下限載重之差 (Nkgf) y:與 P相對應之撓曲差值 (mmcm) 圖 3 5.7.3 合格標準:須符合下述要求。 (1) 從同一批量所採取試樣製成之試片,抗彎彈性模數平均值應符合表 9 之抗彎彈性模數平均值欄之數值以上。 (2) 從同一批量所採取試樣製成之試片,全部之抗彎彈性模數值應符合表 9之抗彎彈性模數最低值欄之數值以上。 (3)
22、從同一批量所採取試樣製成試片,全部之抗彎強度應符合表 9 之抗彎強度欄中相關等級之數值以上。 針盤指示計L:試片長度 l:跨距( l 2h)h:試片厚度 載重點試片支點 支點 載重點10 CNS 14646, O 1053 表 9 抗彎彈性模數(GPa103kgf/cm2) 抗彎強度 (MPakgf/cm2) 抗彎彈性模數代號 平均值 最低值 特級 1級 2級 180E 160E 140E 120E 110E 100E 90E 80E 70E 60E 18.0180 16.0160 14.0140 12.0120 11.0120 10.0100 9.090 8.080 7.070 6.060
23、15.5155 14.0140 12.0120 10.5105 9.090 8.585 7.575 7.070 6.060 5.050 67.567560.060052.552545.045041.041037.537533.533530.030026.026022.522558.0580 51.5515 45.0450 38.5385 35.0350 32.0320 29.0290 25.5255 22.5225 19.0190 48.5485 43.0430 37.5375 32.0320 29.5295 27.0270 24.0240 21.5215 18.5185 16.0160 5.
24、8 甲醛釋出量 5.8.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結構用單板層積材之長度方向距端部 5 cm 以上部位,保持橫斷面尺度狀態下,採取表面積為 450 cm2(兩橫斷面除外),作為試片,以鋁質膠帶或石蠟,密封試片兩橫斷面。如試片橫斷面尺度或長度較試驗容器為大時,將試片切斷成同一形狀之多數片試片,此時,切斷面亦須密封。 5.8.2 試驗步驟 5.8.2.1 試片養護:從同一試樣結構用單板層積材所採取之試片,各以塑膠 (PE)袋密封之,在溫度調節成 (20 1)之恆溫室(箱)內,進行 1 天以上之試片養護處理。 5.8.2.2 試藥之調製 (1) 碘溶液 (0.05 mol/L):將 40g 碘化鉀溶解於
25、 25mL 水中,再加入 13g碘溶解於此溶液中,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加入 3 滴鹽酸後,以水定容。 (2) 硫代硫酸鈉溶液 (0.1 mol/L):將 26 g 硫代硫酸鈉五水化合物與 0.2 g碳酸鈉溶解於 1000 mL 不含氧之水中,放置 2 天後,以碘酸鉀進行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標定。 (3)氫氧化鈉溶液 (1 mol/L):將 40 g 氫氧化鈉溶解於 200 mL 水中,再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 (4) 硫酸溶液 (1 mol/L):將 56 mL 硫酸溶解於 200 mL 水中,再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 (5)
26、澱粉溶液:將 1 g 澱粉先與 10 mL 水充分混合,再加入 200 mL 熱水攪拌混合,煮沸 1 分鐘後,冷卻、過濾,溶液備用。 11 CNS 14646, O 1053 (6) 甲醛標準原液:將符合 CNS 1732甲醛液(試藥)之甲醛溶液lmL 置入 1000mL 燒瓶內,以水定容,作為標準原液。再依下述方法計算出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度;取 20 mL 甲醛標準原液置入100 mL 錐形玻璃燒瓶中,加入 25 mL 碘溶液及 1 mL 氫氧化鈉溶液,於遮光狀態下加蓋置於室溫下 15 分鐘,再加入 2 mL 硫酸溶液,此時碘會還原出,以硫代硫酸鈉溶液滴定至溶液變成淡黃色後,加入 1 m
27、L 澱粉溶液作為指示劑,繼續滴定至無色為止。另外取 20 mL蒸餾水依上述操作,作為空白試驗。 C=201000F)SB(5.1 式中, C: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度 (mg/L) B:空白試驗,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滴定量 (mL) S:甲醛標準原液之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滴定量 (mL) F: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係數 1.5: 1 mL 之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所相當之甲醛含量 (mg) (7) 甲醛標準溶液:將計算量之甲醛標準原液置於 1000 mL 定量瓶中,加蒸餾水至標線為止,使 1000 mL 水中含 5 mg(標準溶
28、液 A)、50 mg(標準溶液 B)、 100 mg(標準溶液 C)之甲醛。 (8) 乙醯丙酮 -醋酸銨溶液:取 150 g 醋酸銨以蒸餾水 800 mL 溶解後,加入 3 mL 冰醋酸及 2 mL 乙醯丙酮,充分搖盪混合後,再加入蒸餾水稀釋至 1000 mL,並裝入褐色瓶中,調製用之試藥應全部採試藥級。(若無法即刻測定時,可放置於 0 10之陰暗處,標定後之溶液不可超過 3 天再使用。) 5.8.2.3 甲醛之捕集:如圖 4 所示,在內容量約 40 L 之壓克力樹脂製試驗容器(能確保氣密性者為限)底部,放置一個內徑 57 mm,高度 55 60 mm之聚丙烯或聚乙烯製之捕集甲醛之水容器,並於
29、此容器內置入 20 mL蒸餾水,於其上面放置試片(試片為多數片時,如圖 4 所示,以支持金屬器具固定之,使其各不相接觸),將其放置在溫度為 (20 1)之環境下 (24 小時0分5分+),使蒸餾水吸收釋出之甲醛以作為試料溶液。 備考: 捕集甲醛時,除了為進行蒸餾水注入水容器內及定量蒸餾水,而取出蒸餾水時外,為防止水容器及水容器中之蒸餾水吸著空氣中之甲醛,須在水容器上加蓋。 12 CNS 14646, O 1053 圖 4 5.8.2.4 甲醛濃度定量方法:試料溶液中之甲醛 濃度依乙醯丙酮法,利用分光光度計進行定量。 取 10 mL 試料溶液置於 50 100 mL 附有玻璃栓之錐型燒瓶中,隨即
30、加入 10 mL 乙醯丙酮 醋酸銨溶液,充分搖盪之。加栓後在 (65 2)之水浴中加溫 10 分鐘,作為檢定液。試料溶液之濃度較濃,難以測定時,可從殘留試料溶液採取 5 mL,稀釋 4 5 倍,依上述之步驟進行測定。同時,取蒸餾水代替試料溶液進行同樣步驟,作為對照液。 檢定液及對照液冷卻至室溫,移至吸收槽,以 415 nm 附近之吸收波長施以對照液,進行調整吸光度為 0 後,測定檢定液之吸光度,從預先製作之檢量線求出試料溶液中之甲醛濃度 (mg/L)。此甲醛濃度乘上換算係數 (1/3.75)之值,作為甲醛釋出量。 5.8.2.5 檢量線之製作:自標準溶液 A、標準溶液 B 及標準溶液 C 各採
31、取 0 mL、2.0 mL、 4.0 mL 及 6.0 mL,各置入 1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作為檢量線製作用之甲醛溶液。 其甲醛濃度在標準溶液 A 成為 0 mg/L、 0.1 mg/L, 0.2 mg/L 及 0.3mg/L;標準溶液 B 成為 0 mg/L、 1.0mg/L、 2.0 mg/L 及 3.0 mg/L;標準溶液 C成為 0 mg/L、 2.0 mg/L、 4.0 mg/L 及 6.0 mg/L。各 取 25 mL 進行第 5.8.2.4節之步驟,製作吸光度與甲醛濃度之關係線,由曲線可計算求出斜率 (f)。 5.8.2.6 甲醛釋出量之計算:依下式計算出試片中之甲醛釋
32、出量。 G=f(AdAb)(75.31) 式中, G:試片中甲醛釋出量 (mg/L) Ad:試料溶液之吸光度 Ab:空白試驗(蒸餾水)之吸光度 f:檢量線之斜率 (mg/L) 75.31:甲醛濃度之換算係數 5.8.3 合格標準:試驗後,試片之甲醛釋出量依所測定之值應符合表 3 之規定。 捕集甲醛之水容器試片 13 CNS 14646, O 1053 6. 尺度許可差:結構用單板層積材之標示尺度許可差如表 10 之規定。 表 10 標示尺度 許可差 厚度 0 7%(但在 3 mm以下) 寬度 1.5 mm 長度 0無限制+7. 標示:應於每片結構用單板層積材之適當位置處標示下列事項。 7.1
33、品名及層數:標示為 層結構用單板層積材。所使用結構物之部分為特定者,在結構用單板層積材之文字後方附上括弧屋架組、樑、楣等,與其所使用結構物之部分以一般稱呼標示之。 7.2 樹種(或樹種群)名稱及產地:從使用量較多者, 依序以最為一般性名稱標示之。 7.3 尺度:依短邊、長邊及材長之順序以國際單位制表示。 7.4 膠合性能:標示 I 類使用環境或 II 類使用環境。 7.5 抗彎性能:依表 11 標示各種等級之抗彎彈性模數代號。 表 11 抗彎彈性模數代號 特級 1級 2級 180E 160E 140E 120E 110E 100E 90E 80E 70E 60E 180E-675F 160E-
34、600F 140E-525F 120E-450F 110E-410F 100E-375F 90E-335F 80E-300F 70E-260F 60E-225F 180E-580F 160E-515F 140E-450F 120E-385F 110E-350F 100E-320F 90E-290F 80E-255F 70E-225F 60E-190F 180E-485F 160E-430F 140E-375F 120E-320F 110E-295F 100E-270F 90E-240F 80E-215F 70E-185F 60E-160F 7.6 水平剪斷性能:依第 5.5.3 節表 8 標示水平剪斷性能代號。 7.7 甲醛釋出量:依第 5.8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結果,依表 3 之規定標示 F1、 F2或 F3。 7.8 製造廠商 (或進口商 )名稱、住址或商標及原產地。 7.9 製造年月日及批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引用標準: CNS 1732 甲醛液(試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