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1204-20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doc

上传人:孙刚 文档编号:116413 上传时间:2019-07-06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24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21 T 1204-20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DB21 T 1204-20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DB21 T 1204-20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DB21 T 1204-20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DB21 T 1204-20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亲,该文档总共3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T1204 2003 代替 DB21 T1204 200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程 2003 08 20发布 2003 12 01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1204 2003 前 言 DB21/T1204 2003 是 DB21/T1204 2000 的修订版,与 DB21/T1204 200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系统接地电阻值、接地线截面积、保护接地的检验要求 ( 见 3.3.1、 3.3.2、3.3.3) ; 增加了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在锯齿型屋顶和 人字型屋顶设置的检验要求 ( 见3.4.2.1

2、.8) ; 增加了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在其他部位设置的检验要求(见 3.4.2.1.10); 增加了点型火焰探测器设置的检验要求(见 3.4.2.2.1、 3.4.2.2.2、 3.4.2.2.3); 增加了对空气采样火灾探测器设置位置、采样管及采样孔的检验要求 ( 见 3.4.4.1、3.4.4.2) ; 增加了对探测器基本功能的检验要求(见 3.4.6.1、 3.4.6.2) 增加了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外观标志的检验要求 ( 见 3.5.2) ; 增加了对火灾报警 控制器操作功能、隔离 ( 屏蔽 ) 功能、隔离器保护功能、最大负载稳定性的检验要求 ( 见 3.6.7.8、 3.6.7.

3、9、 3.6.7.10、 3.6.7.11) ; 增加了对火灾显示盘操作功能的检验要求 ( 见 3.7.4.6) ; 增加了对火灾警报装置控制程序的检验要求(见 3.9.3) 增加了对消防电梯设置、消防电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11.1、3.11.8) ; 增加了对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外观标识、安装及消音复位功能、显示报警部位、显示电源工作状态、隔离 ( 屏蔽 ) 功能、最大负载稳定性 、电压波动 DB21/T1204 2003 稳定性的检验要求 ( 见 3.12.1、 3.12.2、 3.12.3、 3.12.4.2、 3.12.4.4.1、 3.12.4.

4、4.2、 3.12.4.9、 3.12.4.11、3.12.4.12) 增加了对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装置、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13.4、3.13.6) ; 取消了对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功能、面板检查功能、报警延时时间、备用电源充电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5.6.1、 4.5.6.9、 4.5.6.10、 4.5.6.12) ; 取消了对火 灾显示盘面板检查功能、延时时间、记时功能、指示灯色别、报警音响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6.3.5、 4.6.3.7、 4.6.3.8、 4.6.4、 4.6.5) ; 取消了对火灾应急广播设置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5、4.7.1) ; 取消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为相连设备部件供电、发出联动控制信号、手动复位不改变状态信息、编程时不引起程序意外执行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12.1、 4.12.3、 4.12.10、4.12.13) ; 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 2000 版 1.4); 调整了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的检验要求( 2000 版 4.5.2.3,本版 4.6.3.2); 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保护接地、接地线截面积调整到系统接地一节 ( 2000 版4.5.5.1、 4.5.5.2,本版 3.3.2、 3.3.3) ; 修改了检验判定规则 ( 2000 版 6.4,本版 5.4) 。 本标准从 2003

6、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 DB21/T1204 2000。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技术检测站负责起草。 DB21/T1204 2003 本标准主 要起草人:郭树林、 马莉、 张今、 张树学、 宫云财。 本标准 2000 年 3 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 2003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 DB 21/T1204 2003 目 次 前言 1 总则 1 2 一般规定 1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3 4 检验规则 30 DB21/T1204 20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

7、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 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 2.1

8、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验申请; b) 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 系统竣工表; d)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绝缘电阻及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等); f) 系统调试报告; g) 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DB21/T1204 2003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 )

9、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3.1 系统供电 3.1.1 主电源 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其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消防电源负荷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采用自备发电设备的一类高层建筑,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 30s 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的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 置。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2 直流备用电源 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直流备用电源,其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

10、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 系统布线 3.2.1 导线材质 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 50V 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25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若采用交流 220V/380V 的供电和控制线 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50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导线、电缆的质量保证书及合格证。 3.2.2 导线截面积 要求:传输线路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 1.00

11、mm;线槽内敷设的绝 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 0.75mm,多芯电缆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 0.50m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导线、电缆的质量保证书及合格证,用卡尺测量。 3.2.3 导线敷设 DB21/T1204 2003 3.2.3.1 火警信号传输线 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 路应采用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3.2 消防控制线 要求:消防控制、通信、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

12、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 护措施的封闭线槽内。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3.3 不 同类别的导线 要求: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导线,不应布设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3.4 导线保护 要求: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器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其长度不应大于 2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用钢卷尺测量。 3.2.3.5 电缆竖井 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

13、,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检验方法:查 阅设计资料,目测。 3.2.4 导线颜色 要求: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 +”线应 为红色;负极“ ”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的导线,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口应有标号。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5 导线连接 DB21/T1204 2003 要求: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

14、应有相应的标号。 检验 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6 接线盒设置 要求:管子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a) 管子长度每超过 30m,无弯曲时; b) 管子长度每超过 20m,有 1 个弯曲时; c) 管子长度每超过 10m,有 2 个弯曲时; d) 管子长度每超过 8m,有 3 个弯曲时。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2.7 套管、线槽加固 3.2.7.1 锁母、护口 要求:导线套管装入接线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 目测。 3.2.7.2 卡具、支撑物 要求:在吊顶内明

15、敷设各类导线套管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 6mm。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7.3 吊点、支点 要求:线槽缚设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吊点或支点,一般应在下列部位设置: a) 线槽首端、终端及接头处; b) 距接线盒 0.2m处; c)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d) 直线段不大于 3m处。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2.8 管口密封 要求: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导线套 管的管口和套管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DB21/T1204 2003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9 绝缘电阻

16、 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回路导线的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0M。 检验方法:用 500V 兆欧表测量。 3.3 系统接地 3.3.1 接地电阻值 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 3.3.2 接地线截面积 要求: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 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 4m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及导线合格证。 3.3.3 保护接地 要求:消防电子设备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

17、接地干线( PE 线)相连接。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 3.4 火灾探测器 3.4.1 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 要求: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必须有国家质量认证证书和年度检验报告。其他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必须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 检验报告。 检查方法:查看产品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3.4.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3.4.2.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设置 3.4.2.1.1 保护面积与保护半径 要求: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按表 2 确定。 检验方法:按表 2 核对其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DB21/T

18、1204 2003 表 2 感烟、感温探测器保护面积与保护半径 火灾探测器的种类 地 面 面 积 S ( m) 房 间 高 度 h ( m) 一只探测器的保 护面积 A 和 保护半径 R 屋顶坡度 15 15 30 30 A ( m) R ( m) A ( m) R ( m) A ( m) R ( m) 感烟探测器 S 80 h 12 80 6.7 80 7.2 80 8.0 S 80 6 h 12 80 6.7 100 8.0 120 9.9 h 6 60 5.8 80 7.2 100 9.0 感温探测器 S 30 h 8 30 4.4 30 4.9 30 5.5 S 30 h 8 20 3

19、.6 30 4.9 40 6.3 3.4.2.1.2 类别与设置数量 要求:探测区域内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及设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若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 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3.4.2.1.3 周围环境 要求:探测器周围 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4.2.1.4 至墙壁、梁边距离 要求: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3.4.2.1.5 至空调送风口距离 要求:探测器至空调 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3.4.2.1.6 至多孔

20、送风顶棚孔口距离 要求: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DB21/T1204 2003 3.4.2.1.7 在有梁顶棚上的设置 要求: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且满足设计要 求。 a) 在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 200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b)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 200600mm 时,应按表 3 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 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 数。 表 3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A( m) 梁隔断的梁间区域 面积 Q( m) 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21、 感温探测器 20 Q 12 8 Q 12 6 Q 8 4 Q 6 Q 4 1 2 3 4 5 30 Q 18 12 Q 18 9 Q 12 6 Q 9 Q 6 1 2 3 4 5 感烟探测器 60 Q 36 24 Q 36 18 Q 24 12 Q 18 Q 12 1 2 3 4 5 80 Q 48 32 Q 48 24 Q 32 16 Q 24 Q 16 1 2 3 4 5 c)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 600mm 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 探测器。 d)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探测器的设 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e) 当梁间净距小于

22、1m时,可不计 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3.4.2.1.8 在锯齿型屋顶和人字型屋顶上设置 DB21/T1204 2003 要求: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 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表 4 规定,且满足设计要求。 表 4 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 探测器的 安装高度 h(m) 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 d(mm) 顶棚或屋顶坡度 15 15 30 30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h 6 30 200 200 300 300 500 6 h 8 70 250 250 400 400 600 8 h 10 10

23、0 300 300 500 500 700 10 h 12 150 350 350 600 600 800 3.4.2.1.9 内走道设置 要求: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 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3.4.2.1.10 其它部位设置 要求:火灾探 测器在其它部位设置时,其设置位置和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3.4.2.1.23.4.2.1.10):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4.2.2 点型火焰探测器设置 3.4.2.2.1 安装位置 要求:点

24、型火焰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被保护区。 3.4.2.2.2 周围环境 要求:点型火焰探测器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4.2.2.3 防护措施 要求:点型火焰探测器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雨措施。 检验方法( 3.4.2.2.13.4.2.2.3):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 3.4.2.3 安装倾斜角 DB21/T1204 2003 要求:火灾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 检验方法:目测,用量角器测量。 3.4.2.4 探测器底座安装 要求:火灾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底座上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其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探测

25、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m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3.4.2.5 探测器确认灯 要求: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 向。 检验方法:目测。 3.4.3 线型火灾探测器设置 3.4.3.1 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设置 3.4.3.1.1 光束轴线至顶棚、地面距离 要求: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 0.3m1.0m;距地面高度不宜超过 20m。 3.4.3.1.2 相邻两组探测器距离 要求: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4m。 3.4.3.1.3 探测器至侧墙距离 要求: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至侧墙水

26、平距离不应大于 7m,且不应小于 0.5m。 3.4.3.1.4 发射器和接收 器之间距离 要求: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100m。 3.4.3.1.5 发射器和接收器的安装 要求: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防止位移;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检验方法( 3.4.3.1.13.4.3.1.5):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4.3.2 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设置 3.4.3.2.1 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 要求: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支架或变压器等设备上设 置时,宜采用接触式设置。 DB21/T1204 2003 3.4.

27、3.2.2 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 要求: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检验方法( 3.4.3.2.13.4.3.2.2):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4.3.3 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设置 3.4.3.3.1 探测器至顶棚距离 要求: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 0.1m。 3.4.3.3.2 相邻探测器之间距离 要求:相邻两个空气管线型差温探测器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5m。 3.4.3.3.3 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 要求:空气管线型差温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 1m1.5m。 检验方法( 3.4.3.3.13.4.3.

28、3.3):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4.4 空气采样火灾探测器设置 3.4.4.1 设置位置 要求:空气采样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位置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4.4.2 采样管、采样孔 要求:空气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检验方法( 3.4.4.13.4.4.2):查阅设计资料,查看产品说明书,目测 。 3.4.5 探测器编号 要求:探测器编号应与竣工图标识、消防控制设备显示相对应。 检验方法:查看竣工图及消防控制设备显示情况。 3.4.6 探测器基本功能 3.4.6.1 火灾报警功能 要求: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烟(温度、光)参数达到规定值时,火灾探测器动作,

29、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应予保持。 检验方法: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专用测试工具向火灾探测器施放烟气(施加热源,其温度不低于 54),观察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是否 启动,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有火警信号显 DB21/T1204 2003 示。消除烟雾(移开热源),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报警确认灯变化情况。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距终端盒 0.3mm 以外的部位,使用 55C145C 的热源加热,观察探测器报警情况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情况(对不可恢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在探测器的终端盒上进行模拟火警试验)。 线型光

30、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分别将减光值为 0.9dB、 1.0dB10.0dB、 10.1dB 以上的滤光片放置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中,并近可能靠近接 收器,同时用秒表记时。用 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时,探测器不应发出火警信号;用 1.010.0dB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时,探测器应在 30s 内发出火警信号,同时确认灯启动,火灾报警控制器有火警信号显示;用 10.1dB以上减光片遮挡光路时,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点型火焰探测器。将红外光波长 850nm、紫外光波长 300nm 的光源分别置于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和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监视视角范围内,同时用秒表计时,观察探测器在 3

31、0s内是否发出火警信号,其确认灯是否启动,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有火警信号显示。 空气采样式探测器。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应在 120s内发出火警信号,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火警信号显示。 3.4.6.2 故障报警功能 要求:当火灾探测器内部部件间连线或探测器与控制器之间连线断线或短路时,火灾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其故障信号显示。 检验方法:使探测器与控制器之间的连线断线或短路,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有故障信号显示。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5.1 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 要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必须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的产品,且有认 证证书、年度检 验报告

32、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合格证等。 3.5.2 外观标识 要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在手动按钮的明显部位应设置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5.3 设置 DB21/T1204 2003 要求: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近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 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检验方法:目测, 用钢卷尺测量。 3.5.4 安装 要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且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松

33、动。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m1.5m,并有明显标志。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00mm 的余量,且在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并用钢卷尺测量。 3.5.5 编号 要求:手动报警按钮编号应与竣工图标识、消防控制设备显示相对应。 检验方法:查看竣工图及消防控制设备显示情况。 3.5.6 报警功能 要求:现场触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时,报警按钮应 能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报警按钮的确认灯应有可见指示,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显示其报警按钮部位。直到启动部件被手动复位,报警按钮方可恢复原状态。 检验方法:手动试验,观察手动报警按钮

34、确认灯指示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6 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集中、通用) 3.6.1 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必须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的产品,且有认证证书、年度检验 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 证等。 3.6.2 外观标识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的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6.3 控制器安装 3.6.3.1 柜式、琴台式控制器安装 DB21/T1204 2003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 0.1

35、m0.2m。设备面盘前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 ,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6.3.2 壁挂式控制器安装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当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6.4 引入控制器导线或

36、电缆要求 3.6.4.1 柜内配线 要求: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检验方法:目测。 3.6.4.2 导线编号 要求:电缆芯线和所配 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6.4.3 接线根数 要求: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其接线不得超过 2 根。 检验方法:目测。 3.6.4.4 导线绑扎 要求:柜内导线应绑扎成束。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200mm 的余量。 检验方法:目测,并用钢卷尺测量。 3.6.4.5 进线管封堵 要求: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检验方法:目测。 3.6.5 电源连接方式 要求:火灾报警控

37、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DB21/T1204 2003 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目测。 3.6.6 控制器接地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可靠,并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目测。 3.6.7 控制器基本功能 3.6.7.1 火灾报警功能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 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 3.6.7.2 二次报警功能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第一次发出报警信号后,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如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重新启动声报警信号,并显示报警部位。 3.6.7

38、.3 消音复位功能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声报警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不能手动消除。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复位功能。 3.6.7.4 故障报警功能 要求 :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的部件间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 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 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及传输火灾报警信号部件间的连接线断线、短路(短 路时发生火灾报警信号除外); b) 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或连接其他部件间的连接线的接地,出现妨碍火灾 报警控制器正常工作的故障; c) 火灾报

39、警控制器与位于远处的火灾显示盘间的连接线断线、短路; d) 火灾报警控制器主电源欠压; e)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 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f)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或由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时其电压不足以保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g) 仅使用打印机作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手段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打印机连接线断DB21/T1204 2003 线、短路。 对于 a)、 b)、 c)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对 d)、 e)、 f)、 g)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如消除后再来故障不能启动,应有消音指示),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出之前应能保持;故障期间,如非故障回路有

40、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 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6.7.5 火灾优先功能 要求: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报警信号应优先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6.7.6 显示与记录功能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计时装置。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 3.6.7.7 自检功能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3.6.7.8 操作功能 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操作功能应按表 5 的规定划分级别。 表 5 火灾报警控制器操作级别

41、序 号 操 作 项 目 I 级 II 级 III 级 1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 P M M 2 消除外声、光指示设备声、光信号 P M M 3 消除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声信号 O M M 4 隔离火灾探测器或其他部件 P O M 5 隔离向火灾报警受理站传输信号通路 P O M 6 开、关火灾报警控制器 P M M 7 隔离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 P M M 8 调整计时装置 P M M 9 输入或更改数据 P O M 注: P禁止, O可选择, M本级操作人员可操作。 DB21/T1204 2003 进入 II、 III 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 III 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

42、号码可用于进入 II 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 II 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 III 级操作功能状态。 3.6.7.9 隔离(屏蔽)功能 要求:具有可隔离所连接部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有部件隔离状态光指示,并能查寻或显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 3.6.7.10 隔离器保护功能 要求:采用总线传输信号的火 灾报警控制器,应在其总线上设有隔离器。当某一隔离器动作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部件的部位号。 3.6.7.11 最大负载稳定性 要求:当任一总线回路上有不小于 10 只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灾 报警控制器仍能正常工作。

43、 3.6.7.12 电压波动稳定性 要求: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 220V)的 +10%、 -15%,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 50HZ)的 1%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3.6.7.13 主、备电源转换 要求:火灾报警 控制器应具有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电源转换应不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 3.6.7.13.6.7.13): a) 接通电源,使被测试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观察与其相连的火灾 探测器及其他部件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4、b) 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及计 时或打印情况。 c) 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 灾报警状 态,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d) 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撤销火灾报警回路输入的报警信 号,然后手动复位控制器,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DB21/T1204 2003 e)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先处于故障状态,然后依次操作消 声和复位机构,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及故障部位、故障类型指示情况。 f) 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故障状态时,

45、先排除故障,然后操作手动复位机构(自动复 位的控制器不进行),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g) 在 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某一部位处于故障状态时,使一非故障回路发出火灾报警 信号,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h) 使火灾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同时发生,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声、光报警 情况。 i) 操作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j) 检查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操作功能级别划分情况。 k) 对可隔离所连接部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操作相应机构,隔离某一部件,观察并 记录部件隔离光指示及部件隔离部位指示情况。 l) 对采用总线传输信号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使其总线某点处于短路故障状态,观察 并记录隔 离器动作情况及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