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7.010 F 0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27652017 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标准 2017 - 02 - 23发布 2017 - 03 - 23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 2765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章起草。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大连理工大学、中挪(大连)能源效率中心、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沈阳赛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兰仁仕、陈贵军、徐晓东、高勇、赵亮、王成
2、宇、王斌、刘岩、李宇、尚少文、赵书平、郑义、李倩、李媛娣、徐美、苗志超、卢勇。 DB21/T 27652017 1 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的术语、定义、评价管理及评价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创建及验收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29149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CJ
3、/T 16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DB21/T 1899 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机构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2 节约型公共机构 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努力践行节约理念,通过建立和实施能源资源节约管理制度,有效采用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不断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水平,达到评价标准的公共机构。 3.3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 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能源利用效率最高,达到评价标准的公共机构。 3.4 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 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千克标准煤/
4、平方米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年度自供暖折算能源消耗量-年度公务车辆用油折算能源消耗量)/建筑面积,其中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年度自供暖折算能源消耗量和年度公务车辆用油折算能源消耗量,为公共机构上一自然年度消耗的累计数据(按GB/T 2589规定的方法采用当量热值折算标准煤系数得到的折算值)。 3.5 单位建筑面积供暖能耗指标 DB21/T 27652017 2 单位建筑面积供暖能耗指标(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年度自供暖折算能源消耗量/自供暖建筑面积。 3.6 用能(水)人数 公共机构在岗在编(注册)和各类编外工作人员的数量,其中医疗类公共机构还应包括日均住院人数和日均门诊人数。 3.7 人均能源
5、消耗指标 人均能源消耗指标(千克标准煤/人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年度自供暖折算能源消耗量-年度公务车辆用油折算能源消耗量)/用能人数。 3.8 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 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吨/人年)(年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年度自供暖水资源消耗量)/用水人数,其中年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年度自供暖水资源消耗量为公共机构上一自然年度消耗的累计数据。 4 评价管理 4.1 评价方法 4.1.1 节约型公共机构的评价采用指标评分法,评价指标由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能源资源管理、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节约用水、绿色消费五个基础评价单元和一个附加评价单元组成。 4.1.2 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指标总计110分,其中基础评
6、价单元指标为100分,附加评价单元指标为10分。基础评价单元评价分值设置如下: 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单元35分; 能源资源管理评价单元30分; 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评价单元23分; 节约用水评价单元6分; 绿色消费评价单元6分。 4.2 评价要求 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总得分应80分,并且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单元任一评价项目(含评价分项)得分不得为0分。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总得分90分,且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单元的得分应32分; 公共机构未使用落后用能设备和产品; 公共机构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5 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单元 5.1 能源资源消耗指标 5.
7、1.1 基本要求 DB21/T 27652017 3 能源资源消耗指标评价分值为21分,下设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人均能源消耗指标和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3项评价分项。 5.1.2 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 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评价分值为7分,具体评价要求见表1。对于自供暖或混合供暖的公共机构,应按照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和单位建筑面积供暖能耗指标分别评价得分,取两者的最低得分作为该项的评价分值。公共机构所属气候区的划分按照DB21/T1899的规定进行划定。 表1 节约型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X)和单位建筑面积供暖能耗指标(Q)评价要求 评分要求 类别 7分 6分 5分 4
8、分 0分 国家机关 (含直属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X2.6 2.66.4 大学 X1.7 1.74.1 中学 X0.7 0.71.8 小学 X0.8 0.81.9 教育类 事业单位 其他 X1.1 1.12.7 三级医院 X4.9 4.912.3 二级医院 X3.2 3.28.0 卫生类 事业单位 其他 X1.6 1.64.0 气候区属I(C) Q21.3 21.337.3 自供暖 公共机构 气候区属II(A) Q16.9 16.929.7 5.1.3 人均能源消耗指标 人均能源消耗指标评价分值为7分,具体评价要求见表2。 表2 节约型公共机构人均能源消耗指标(Y)评价要求 评分要求 类别 7
9、分 6分 5分 4分 0分 国家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Y80.2 80.2200.0 大学 Y30.0 30.075.1 中学 Y9.4 9.423.5 小学 Y6.8 6.817.0 教育类 事业单位 其他 Y15.4 15.438.4 三级医院 Y87.5 87.5218.7 二级医院 Y57.4 57.4143.5 卫生类 事业单位 其他 Y36.3 36.390.7 5.1.4 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 DB21/T 27652017 4 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评价分值为7分,具体评价要求见表3。公共机构已被认定为本地区节水型单位,该项得7分。 表3 节约型公共机构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
10、(Z)评价要求 评分要求 类别 7分 6分 5分 4分 0分 国家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Z23.7 23.759.2 大学 Z26.6 26.666.5 中学 Z10.0 10.025.0 小学 Z5.7 5.714.3 教育类 事业单位 其他 Z13.9 13.934.8 三级医院 Z41.5 41.5103.8 二级医院 Z27.3 27.368.1 卫生类 事业单位 其他 Z13.1 13.132.7 5.2 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 5.2.1 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评价分值为14分。 5.2.2 完成近2年的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得14分。 5.2.3 确定年度节约能源
11、资源目标的顺序和方法如下: 列入国家开展的节能行动名单的公共机构,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以国家发布的年度目标为准; 未列入国家开展的节能行动名单的公共机构,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以省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目标为准;省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未发布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的,以国家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目标为准。 6 能源资源管理评价单元 6.1 管理机构 6.1.1 管理机构评价分值为2分。 6.1.2 明确负责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得1.5分;明确负责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管理机构但未明确其工作职责,得0.5分。 6.1.3 设置能源资源管理岗位,且明确具体负责人员,得
12、0.5分。 6.2 管理方案与制度 6.2.1 管理方案与制度评价分值为4分。 6.2.2 制定近2年年度节约能源资源实施方案,明确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得1分。 6.2.3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且进行了考核或奖惩兑现,得1分。 6.2.4 制定能源资源计量、统计、定额管理、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以及用能设备设施节能操作规程等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每制定1项,得0.5分,最高得2分。 6.3 能源资源计量 DB21/T 27652017 5 6.3.1 能源资源计量评价分值为5分。 6.3.2 按照GB/T 29149规定,实现了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得2.5分。评价要求如下: 对于单栋建筑
13、的公共机构,其进出的各类能源和水(计量总表)应单独计量; 对于多栋建筑的公共机构,除对进出公共机构的各类能源和水(计量总表)应单独计量外,其每栋建筑的电力、热力和水等均应单独计量; 对于与其它单位在一栋建筑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除与其它单位在同一楼层混合办公,其各类能源和水的计量暂无法单独计量外,各类能源和水均应分别进行计量。 6.3.3 对主要用电(中央空调、动力设备、照明系统、数据中心机房等)实现分项计量,得1.5分。 6.3.4 对特殊部位用水(供暖系统、冷却塔、厨房、公共浴室、游泳池、中水贮水池等)实现计量,每设置1项,可得0.5分,最高得1分。公共机构仅有1类特殊部位用水且已实现单独计
14、量,或无特殊部位用水,该部分得1分。 6.4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6.4.1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评价分值为5分。 6.4.2 设置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分析工作,得1分。 6.4.3 有近2年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且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全面真实记录各类能源和水的消耗情况,得1分。 6.4.4 按照上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近2年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得2分。 6.4.5 上报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与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能够相互对应和印证,得1分。 6.5 能耗监控 6.5.1 能耗监控评价分值为1分。 6.5.2 设置能耗监控系统,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得0.5分。 6.5.3 能
15、耗监控系统与上级能耗监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得0.5分。 6.6 能源审计 6.6.1 能源审计评价分值为2分。 6.6.2 近3年内委托专业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得1分。 6.6.3 根据能源审计结论制定合理的节能改造方案并已实施,得1分。 6.7 用能设备运行管理 6.7.1 用能设备运行管理评价分值为5分。 6.7.2 重点用能设备或系统(包括锅炉、空调机组、变配电系统等)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得1分。 6.7.3 建立详细的用能设备或系统台账,得1分。 6.7.4 重点用能设备或系统近两年的操作运行记录和巡视检查记录齐全(含重点用能设备或系统运行尚未满两年,但记录齐全的),得
16、1.5分。 6.7.5 对重点用能设备或系统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有记录,得1.5分。 6.8 公务用车管理 6.8.1 公务用车管理评价项目评价分值为2分。 6.8.2 已进行公务用车改革或不配备公务用车,得2分。其他公共机构评价要求如下: 配备的公务用车数量、规格等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要求,并经公务DB21/T 27652017 6 用车管理部门批准,得1分; 实行公务用车单车能耗核算,建立单车能耗统计台帐,得0.5分; 对公务用车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且近两年内保证了行车安全,得0.5分。 6.9 节能宣传培训 6.9.1 节能宣传培训评价分值为4分。 6.9.2 近2年
17、组织开展日常节能宣传活动,每组织开展1次,得0.5分,最高得1分。 6.9.3 近2年积极配合参与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开展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得1分。 6.9.4 近2年积极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培训,每次得0.5分,最高得1分。 6.9.5 近2年组织本单位节能知识讲座或岗位培训,每次得0.5分,最高得1分。 7 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评价单元 7.1 建筑围护结构 7.1.1 建筑围护结构评价分值为6分。 7.1.2 建筑围护结构(外墙、屋面、外窗)热工性能全部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得6分;否则按以下方法评价: 对于单栋建筑的公共机构,其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18、但经论证不具备改造条件(需提供论证报告),且不存在外墙面空鼓、脱落、破损等严重影响节能的现象,得3分;否则不得分; 对于多栋建筑的公共机构,扣除其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但经论证不具备改造条件(需提供论证报告)且不存在外墙面空鼓、脱落、破损等严重影响节能现象的建筑面积后,剩余建筑中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面积占扣减后建筑面积的比例高于80%(含),得5分;高于60%(含),得4分;高于40%(含),得3分;高于20%(含),得2分;低于20%,不得分。 7.2 供暖空调系统 7.2.1 供暖空调系统评价分值为6分。 7.2.2 采用合理的供暖方式,并配备必要的供热调控和热
19、计量装置,得3分。评价要求如下: 采用集中供暖的公共机构,得2分。配备供热调控装置,得0.5分。配备热计量装置,得0.5分; 自供暖的公共机构,采用浅层地能、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供暖设备;采用燃煤蒸汽、热水锅炉供暖,锅炉名义工况下热效率78%;采用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供暖,锅炉名义工况下热效率89%;采用电作为直接热源,符合GB50189和DB21/T 1899规定的条件,得2分。配备供热调控装置,得0.5分。配备热计量装置,得0.5分; 无供暖设施,该部分得3分。 7.2.3 采用合理的制冷方式,并配备了制冷调控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得3分。评价要求如下: 采用集中空调方式供冷的公共机构
20、,冷源设备达到相应类别冷源设备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得2分;达到能效3级,得1分;3级以下,不得分。空调系统配备制冷调控装置的得0.5分。配备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得0.5分; 采用分体空调的公共机构,80%(含)以上空调能效等级达到2级及以上,得3分;50%(含)-80%达到2级及以上,得2分;50%以下,不得分; 无供冷设施,该部分得3分。 DB21/T 27652017 7 7.3 采光和照明 7.3.1 采光和照明评价分值为3分。 7.3.2 采取充分利用自然采光的措施,得0.5分。 7.3.3 高效照明光源使用率达到100%,得0.5分。 7.3.4 公共区域全部使用LED照明光源,得1
21、分。 7.3.5 在公共区域合理采用了分时分区控制、声光感应控制等智能控制措施,得0.5分。 7.3.6 严格控制室外景观照明使用时间,得0.5分。 7.4 食堂节能 7.4.1 食堂节能评价分值为3分。 7.4.2 食堂采用节能灶具、节水型洗菜机、油烟净化设备等节能环保餐饮设施设备,且设备纳入公共机构绿色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参考目录,或具有节能环保认证标识,每项得0.5分,最高得2分。 7.4.3 对所回收的餐厨垃圾交由规范的回收体系处理,或安装餐厨废弃物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得1分。 7.4.4 无单独食堂,但能够经常性地开展节粮爱粮教育,该部分得3分。 7.5 数据中心节能 7.5.1
22、 数据中心节能评价分值为1分。 7.5.2 数据中心平均PUE值低于1.8(含),得1分;低于2.0(含)高于1.8,得0.5分。 7.5.3 无数据中心,该部分得1分。 7.6 其他用能设备 7.6.1 其他用能设备评价分值为4分。 7.6.2 其他主要用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水泵、通风机、非供暖电热水器、电梯、办公电器等),均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得1分。 7.6.3 其他主要用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水泵、通风机、非供暖电热水器、电梯、办公电器等)均使用了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产品,得1.5分。 7.6.4 变压器负荷率处于30%80%的合理范围且三相电流中最大相线电流与三相
23、平均值差异在2%以内,得1分。对于不设置变压器的公共机构,得1分。 7.6.5 采用抑制谐波等措施,得0.5分。 8 节约用水评价单元 8.1 节水器具 8.1.1 节水器具评价分值为2分。 8.1.2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使用率达到100%,得2分。 8.2 节水管理 8.2.1 节水管理评价分值为4分。 8.2.2 被评为本地区节水型单位,得4分。 8.2.3 近5年内进行了水平衡测试,得1分。 8.2.4 供水管线、设施漏失率4%,得1分。 DB21/T 27652017 8 8.2.5 对供水系统进行了定期检查维护且有记录,得1分。 8.2.6 绿化采用了喷灌、滴灌或地下滴灌等高效浇灌方
24、式,得0.5分。 8.2.7 铺设透水地面或采取了地面透水措施,得0.5分。 9 绿色消费评价单元 9.1 绿色采购 9.1.1 绿色采购评价分值为1分。 9.1.2 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得1分。 9.2 绿色消费行为规范 9.2.1 绿色消费行为规范评价分值为3.5分。 9.2.2 严格落实室内空调温度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的节能设定标准要求,得0.5分。对于无供冷设施的公共机构,得0.5分。 9.2.3 设置办公设备节电、随手关灯、减少电梯使用、空调温度设定、节约用水、节约粮食等节约行为提醒标识 ,每
25、项得0.25分,最高得1分。 9.2.4 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得0.5分。 9.2.5 推行纸张双面打印,得0.5分。 9.2.6 使用再生纸等再生办公用品,得0.5分。 9.2.7 减少使用纸杯、一次性餐具等一次性用品,得0.25分。 9.2.8 采取鼓励公共交通、公用自行车等低碳出行方式的措施,得0.25分。 9.3 资源循环利用 9.3.1 资源循环利用评价分值为1.5分。 9.3.2 对废纸、废旧电子产品、危险废弃物等主要废旧商品进行了分类回收,得0.5分。 9.3.3 对所回收的废旧商品交由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得1分。 10 附加评价单元 10.1 可再生能源利用 10.1.
26、1 可再生能源利用评价分值为4分。 10.1.2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且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生活热水总用量的50%,得1.5分;不低于生活热水总用量的30%,得1分;低于生活热水总用量的30%,该部分得0.5分。 10.1.3 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且发电量不低于总用电量的2%,得1分;低于总用电量的2%,得0.5分。 10.1.4 应用太阳能照明灯具,得0.5分。 10.1.5 应用浅层地能利用系统,得0.5分。 10.1.6 应用风能、生物质能、空气能、污水能、海水能或其他清洁能源利用系统,得0.5分。 10.2 非传统水源利用 10.2.1 非传统水源利用评价分值为1分。 DB21/T
27、27652017 9 10.2.2 对雨水、中水及其他非传统水源进行合理利用,得1分。 10.3 绿色化改造 10.3.1 绿色化改造评价分值为1.5分。 10.3.2 近2年来组织开展过既有建筑及设施设备节能、节水等绿色化改造,每改造1项,得0.5分,最高得1.5分。 10.4 合同能源管理 10.4.1 合同能源管理评价分值为2分。 10.4.2 近3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能源管理或节能改造,得2分。 10.4.3 该评价项目所指的合同能源管理也包括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方式进行节水管理或节水改造。 10.5 新能源汽车使用 10.5.1 新能源汽车使用评价分值为1.5分。 10.5.2 配备或在公务活动中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得0.5分。 10.5.3 设立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得0.5分。 10.5.4 建立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系统,开展了分时租赁服务,得0.5分。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