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1072-2009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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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10722009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Requirements for the site and its facilities 2009-12-10 发布 2009-12-10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 10722009 前 言 为了应对地震突发事件,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充分利用公共资源,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 4 条、第 5 条、第 6.1 条、第 6.2.1

2、 条、第 6.2.2 条、第 6.2.4 条、第 7.2 条、第 8.1 条的 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安徽省地震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地震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跃、夏浩明、胡诚、张来平、牛望、刘涌梅。 本标准首次发布。 DB34/ 10722009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场址选择及设施配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地方政府或城镇规划选定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3、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8208.2-2001 地震现场工作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GB 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GB 50180-1993( 2002年 版) 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4、。 3.1 地震应急 earthquak e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地震发生前所做的各种应急准备以及地震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3.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 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选择、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3.3 基本设施 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而应设置的配套设施。包括:救灾帐篷、简易活动房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 应急供水设施、 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

5、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 3.4 一般设施 general facilities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应设置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停车场,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等。 3.5 综合设施 comprehe nsive facilities 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功能介绍设施等。 4 分类 DB34/ 10722009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以下三类: 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综合设施配置,使用面积大于 50000m2,可安置受助人员 30

6、天以上; 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一般设施配置,使用面积达 1000050000 m2,可安置受助人员10 天30 天; 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基本设施配置,使用面积达到 20 00 10000 m2,可安置受助人员 10 天以内。 5 场址要求 5.1 场址选择 下列场址可选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 绿地(包括符合本标准 5.2 要求的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的绿地); 广场(包括符合本标准 5.2 要求的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广场); 体育场、学校运动场; 室内公共的场、馆、所。 5.2 规划要求 5.2.1 地震应急避难场

7、所选择和规划建设应当与所在城市现状和发展规划相结合。 5.2.2 人口达到 2000 人以上的居 住区,应当根据 GB 50180-1993(2002 年版)的用地规定,合理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5.3 安全性要求 5.3.1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和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5.3.2 应选择地势较为平坦空旷且地势略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 5.3.3 应避开有毒 气体储放地 、易燃易爆 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地段。 5.3.4 应避开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 5.3.5 选择室内公共的场、馆 、所作为地 震应

8、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用房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在地震发生后依照 GB 18208.2-2001 进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 5.4 可通达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5.5 面积要求 避难人员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1.5 m2。 6 设施配置 本标准规定的设施配置中,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和应急通道、应急组合标志等设施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应当具备的基础设施,其余设施为应急期间应当分类增设的设施。 6.1 基本设施配置 6.1.1 应急篷宿区设施 应急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 6.1.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应

9、设有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6.1.3 应急供水设施 DB34/ 10722009 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 每 100 人应至少设一个水龙头,每 250 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 GB 5749-2006 规定的要 求。 6.1.4 应急供电设施 应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施。 6.1.5 应急排污系统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简易污水处

10、理设施。 应急排污系统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 6.1.6 应急厕所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 应急厕所之间距离应小于 100 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距离篷宿区 3050 m。 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 6.1.7 应急垃圾储运设施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 应急垃圾储运设施距离应急篷宿区应大于 5 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 6.1.8 应急通道 篷宿区周边和场所内要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 6.1.9 应急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周边应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

11、应急避难功能分区标志。 6.2 一般设施配置 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设施。 6.2.1 应急消防设施 应急期间应急篷宿区应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 6.2.2 应急物资储备设施 应根据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设置储备应急生活物资的设施。 应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的饭店、商店、超市、药店、仓库等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场所周边的应急物资储备设施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距离应小于 500 m。 6.2.3 应急指挥管理设施 应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管理设施。 广播系统应覆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图像监控范围应覆盖应急篷宿区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道路。

12、6.2.4 应急停车场 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应急车辆停车场。 6.3 综合设施配置 在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设施。 6.3.1 应急停机坪 场所内或周边应设置供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应急停机坪地面应平坦硬质,周围无高大建(构)筑物。保证直升机有升空飞行安全角度。 6.3.2 应急洗浴设施 应结合应急厕所设置,增加洗浴功能或设立可移动式洗浴设施。 6.3.3 应急通风设施 通风条件有限的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增设通风设施。 DB34/ 10722009 6.3.4 功能介绍设施 应设置功能介绍图板,宜设置触摸屏、电子屏幕等设施。 7 其他要求 7.1 标志设置要求 场所周边主干

13、道、路口应设置指示标志。 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避难场所主标志。 场所内主要通道路口应设置应急设置的指示标志。 场所内各类配套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7.2 抗震性能要求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建(构)筑物,以及利用周边建(构)筑物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的建筑,应达到 GB 18306-2001 规定 的抗震设防要求。 7.3 篷宿区内分区要求 应急篷宿区应进行分区, 每个应急篷宿区不应超过 1 000 m2;每个应急篷宿区之间应有宽度大于 2 m的人行道。 7.4 无障碍要求 各类设施应考虑无障碍要求,按照 JGJ 50-2001 的规定设置。 7.5 功能介绍要求 入口处要设置标有文字说明的地震应急避难

14、场所平面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 7.6 场址有效面积要求 应扣除场地内水域占地面积,大于 7的陡坡占地面积,文物古迹保护占地面积,以及建(构)筑物倒塌影响的面积。 8 图形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计应当美观大方、经久实用,具体尺寸可以根据表 1-表 4 所示图形结合场所实际情况设计。根据现场情况,场所内外需要增加新的标志,可以按照本标准给出的标志牌样式,结合实际情况设计。 8.1 统一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统一标志由避难人图形和本避难场所汉语名称及英语名称组成, 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不可缺少内容(见表 1)。 表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一标志 编号 图形标志 名称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

15、志牌Sign of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1-1 DB34/ 10722009 表1 (续) 编号 图形标志 名称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Sign of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1-2 8.2 组合标志 组合标志应当设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各入口的显著位置,除统一标志外可以组合表示本场所功能区规划图、 疏散道路图、 注意事项、应急避难知识等内容(见表 2)。组合标志可采取城市灯箱设计、有关内容滚动展示的形式,高度 1.2 m,宽度 0.8 m。 表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

16、志 编号 图形标志 名称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牌 Combined sign of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2-1 8.3 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 场内外指示标牌可采取立杆式标牌, 地表上标牌高度 1.0 m, 横宽 0.67 m(其中尖端长度 0.07 m) ,纵宽 0.2 m。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见表 3 )。 DB34/ 10722009 表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 编号 图形标志 名称 3-1 应急供电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power supply应急棚宿

17、区道路指示标志Road sign to the area for makeshift tents 3-2 应急水井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drinking well3-3 应急停机坪道路指示标志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airfield 3-4 应急物资供应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goods supply3-5 应急指挥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command 3-6 应急厕所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

18、cy toilets 3-7 应急供水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water supply3-8 DB34/ 10722009 表3 (续) 编号 图形标志 名称 应急医疗救护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3-9 应急灭火器道路指示标志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fire extinguisher 3-10 8.4 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见表 4。 表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 编号 图形标志 名称 应急避难场所道

19、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shelter 4-1 应急避难场所出口道路指示标志 Exit sign of emergency shelter 4-2 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道路指示标志(右转) Road sign of direction,distance of emergency shelter(turning right)4-3 DB34/10722009 表4 (续) 编号 图形标志 名称 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道路指示标志(直行) Road sign of direction,distance of emergency shelter(keeping straight on) 4-4 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道路指示标志(左转) Road sign of direction,distance of emergency shelter(turning left)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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