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27-200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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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CNAS-CL27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n the Field of Digital Forensics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CL27:2014 第 1 页 共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前 言 电子物证鉴定是中国合格

2、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英文缩写:CNAS ) 对司法鉴定/ 法庭 科学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 电子物证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或者专门知识, 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该领域 涉及电子数据提取、 固定与恢复, 电子数据真实性 (完整性) 鉴定, 电子数据同一性和相 似性鉴定等鉴定活动。 本应用说明是 CNAS 根据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特性而对 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 /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因此, 本应用说明采用针对 CNAS-CL08:2013 司法 鉴定/ 法庭科学

3、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的具体条 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用说明应与 CNAS-CL08:2013 司法 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同时使用。 本应用说明替代 CNAS-CL27:201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检验领域 的应用说明 。 CNAS-CL27:2014 第 2 页 共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1.2 本应用说明适用于 所有CNAS对从事电子物证鉴定领域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 机构的认可。 2 引用

4、标 准、术语和定义 2.1 引用标 准 本应用 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3 司法 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 则的相关内容。 2.2 术语和 定义 本应用 说明使用CNAS-CL08:2013 司法 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 相关术语和定义。 3 通用要求 3.1 公正性 3.2 保密性 3.3 独立性 4 管理要 求 4.1 组织 4.2 管理体 系 4.3 文件控 制 4.4 委托受 理 4.5 分包 4.6 服务和 供应 品的采购 4.7 服务客 户 4.8 投诉 CNAS-CL27:2014 第 3 页 共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5、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4.9 不符合 鉴定 工作的控 制 4.10 改进 4.11 纠正 措施 4.11.2 原 因分析 在电子物证鉴定中出现异常时, 分析潜在的原因除了注释中所列之外还应包括计算机 病毒等恶意代码的影响、 计算机内运行的其它软件的影响、 计算机运行的网络环境的影响 等。 4.12 预 防措施 4.13 记 录的控 制 4.13.2 技术记 录 4.13.2.1 电子物证鉴定记录应能够追溯到鉴定人员的操作过程和鉴定方法, 应能够支持当 鉴定人不在时其他鉴定人可以评估鉴定过程并解释这些数据。 应记录所有软硬件设备的操 作参数, 包括方法中未指定的参数; 应记

6、录检出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当出现异常数据时 (如硬盘坏道等介质故障、超过方法可接受的范围) ,应记录原因。 4.14 内 部审核 4.15 管 理评审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2 人员 5.2.1 从事电子物证鉴定的鉴定人应具有计算 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专 业大学本科以上(包 括大学本科)学历,并具备在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执业资格。 电子物证鉴定授权签字人除满足上述要求外, 还应有5 年以上的本专业鉴定人工作经 历,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鉴定人工作3 年以上。 5.2.4 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进行定期培训与技 能考核。当鉴定标准、 鉴定方法和人员岗位 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培训与技能

7、考核。 培训计划应包括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力的培训。 5.3 设施和 环境 条件 5.3.1 电子物证鉴定区 域应具备防静电设施;手机鉴定应在屏蔽手机信号的环境中进行。 鉴定机构应具备保护其信息网络安全的措施, 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等恶意代码、 防范 网络入侵 和防范 数据 泄 露等。在特殊情 况下 ( 如恶意代 码鉴定 时) ,可能需要 关闭 杀毒软CNAS-CL27:2014 第 4 页 共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件等安全措施,此时鉴定机构应评估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相应记录。 5.3.3 鉴定机构的办公 与鉴定区域应进行有效的

8、隔离。 5.4 鉴定方 法及 方法的确 认 5.4.1 总则 鉴定机构应按照相关的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电子物证鉴定, 包括鉴定环境、 鉴定 工具、 鉴定步骤及鉴定结果的描述; 检材/样本的提取、 封装、 保存、 对检材/样本的各个 功能的鉴定所采用的鉴定方法顺序及鉴定方法的组合等。 5.4.4 方法 的确 认 5.4.4.2 鉴定机构自行 制定鉴定方法应通过聘请 3 名以上具备相关 专业高级职称的外部专 家进行确认,确保其可行性、有效性、公正性和结果重复性、复现性的要求。 5.4.6 数据 控制 5.4.6.2 由鉴 定机 构 自行 开 发的 对鉴定 结果 有影 响 的所 有软 件, 应按下

9、 列 要求 进行 合适 的 配置管理: 应编制配置管理计划,将配置管理计划形成文档并加以实施。 应制定一个方案,该方案标识需要控制的软件及其版本。 应标识和记录更改申请; 分析并评价更改; 批准或否决更改申请。 应对每次修改 进行审核跟踪,可以跟踪修改的原因和修改的授权。 应编制管理记录和状态报告,以说明受控软件项的状态和历史。 注: 软件配置管理系统是一套软件, 采用时, 它可确保对版本号、 发行量和软件变更 的充分标识、控制、可见性和安全性。 5.5 设备 5.5.2 鉴定机构应有对鉴定结果有影响的鉴定 设备进行核查的程序和 方法。鉴定设备的核 查用以确认鉴定设备能适当地运行并且所产生的结

10、果与有关标准或规范相一致。 鉴定设备 (包括软件)的版本或配置发生改变时,应重新核查。 核查的措施可包括: 适用时,对特定检材/样本进行鉴定,审查鉴定结果的可复现性。 适用时,将核查结论与另一个鉴定机构的核查结论进行比对。 适用时, 核查结论应指明可追溯到的权威标准或规范, 还应提供所得结果与预期 结果的比对,并列出已知的缺陷。 CNAS-CL27:2014 第 5 页 共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5.5.5 鉴定机构应保存对鉴定结果有影响的电 子物证鉴定设备及其软 件的记录。记录除准 则中所列之外,还应包括: 设备核查和重新核查的记录;

11、 鉴定所用软硬件设备的配置情况; 软件升级时,软件的名称和升级后的版本号。 5.5.10 鉴定机构应有 程序对电 子物证 鉴定设 备及其软 件的功 能进行 定期功能 核查, 以保 持其状态的可靠性。 5.6 测量溯 源性 5.6.2 特定 要求 5.6.2.2 鉴定 5.6.2.2.1 对于电子物 证鉴定机构,准则的5.6.2.2 中给出的测量溯源 性要求仅适用于测量 设备和具有测量功能的鉴定设备。 5.7 抽样/ 取样 5.8 检材/ 样 本的处 置 5.8.1 鉴定机构应有专 门的程序或方法保证检材/样本的完整性,包括: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应对送检的存储设备进行完整备份, 并只在副本上

12、进行处 理与分析; 在没有替代方法只能直接操作检材/样本时, 应尽可能避免对检材/样本造成永久 性改变; 如不可避 免可 能对检材/ 样本造 成永 久性改变 ,必须征 得客 户的同意 ,评估对检 材/样本的影响,并以书面和录像方式记录操作过程。 “保管链 ”的记 录 应能证明 在物理 检材/样本从接 收到返 还(或 清理)之 间的所 有转 移过程处于鉴定机构的全面控制之下。 5.8.2 检材/样本的标识系统设计和使用应确保 检材/样本的组件在传 递与处置过程当中不 被混淆。 5.8.4 鉴定机构应有专 门防磁、防静电存储环境存放检材/样本。 对于一些特定形式的检材/样本 (如具有无线通信接口并

13、处于开机状态的检材/样本) , 可能需要物理或电子信号屏蔽设施,以维护其完整性。 5.9 鉴定结 果质 量的保证 5.9.1 获认可的领域应满足能力验证的频次要 求,无法参加能力验证 的鉴定对象,一个认CNAS-CL27:2014 第 6 页 共 6 页 2014 年 4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4 月 1 日 实施 可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间比对。 5.10 鉴 定文书 5.10.3 鉴定文 书的 信息 5.10.3.1 f) 适用时 ,检材/ 样本 的描述和状态信息 应包 括检材/样本的 完整性 校验值或 异常状 态描述; i) 鉴定的结果或意见中应包括检出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5.10.7 鉴定文 书的 电子 传送 以电子方式传输鉴定文书时, 鉴定机构应使用电子签名, 以确保报告的完整性。 必要 时,采用加密方式传输,以确保报告的机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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