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EL-01-2016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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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L-01:2016 第 1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 : 2016 年 12 月 7 日 实施日期 : 2017 年 1 月 1 日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 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明确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认可受理条件,统一认可评价标准,促进鉴定机构专项认可制度顺利实施,CNAS特制定本文件,对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RL01)相关要求给予补充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或已获认可的鉴定机构。 2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RL01)相关要求的说明 2.1 CNAS-RL01条款 6.1要求:申请人应对 CNAS的相

2、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鉴定机构认可申请 材料 至少包括 以下资料,未标明提交方式(纸质、电子)的按 CNAS秘书处认可申请提交方式相应规定执行 : a) 认可申请书及附表(包括鉴定机构管理体系核查表和相关领域应用说明核查表) ; b) 鉴定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合一执照 (或 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 合一执照 (或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合一执照 (或 税务登记证 ); (非独立法人鉴定机构适用)法人代表的授权文件(初次 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L-01:2016 第 2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

3、: 2016 年 12 月 7 日 实施日期 : 2017 年 1 月 1 日 申请 时提供, 法人代表 或被授权人 变化 时 需重新 提供) ; c) 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许可证) (纸质、电子) ; d) 鉴定人执业证书 (纸质、电子) ; e) 鉴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函(适用时) (纸质) ; f) 鉴定机构平面图; g) 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h) 最近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资料(初次申请时提交); i) 对申请认可的鉴定标准 /鉴定方法现行有效性核查报告; j) 非标方法及确认记录 证明材料 (包括 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外部专家评审记录、现场实验记录等) (纸质、电

4、子) ; k) 方法授权证明(适用时) (纸质) ; l) 能力验证和测量审核证明材料; m) 高难度、高风险鉴定项目的实验室间比对证明材料 (适用时)(纸质、电子); n) 典型项目的鉴定文书; o) 不确定度评估报告(涉及定量检测时提供)。 2.2 CNAS-RL01条款 6.5要求:申请的技术能力满足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a) 初次申请认可的鉴定机构: 每个子领域需参加能力验证,能力验证项目需覆盖关键技术能力,并在 2年内取得满意结果; 对于最近一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鉴定项目, CNAS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L-01:2016 第 3 页 共 5 页

5、 发布日期 : 2016 年 12 月 7 日 实施日期 : 2017 年 1 月 1 日 不予受理; 对于最近一次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有问题,且未进行整改的鉴定项目, CNAS不予受理; b) 对于高难度、高风险鉴定项目的实验室间比对要求: 对于初次评审和换证复评审的鉴定机构,如以下列表中的申请项目未在 2年内取得能力验证满意结果,需进行实验室间比对并取得满意结果 ; 分领域及代码 比对项目 2102:法医人类学 鉴定 种属鉴定 性别鉴定 身高 推断 2103:法医临床 鉴定 视觉功能评定 听觉功能评定 男子 性功能评定 2105:法医物证 鉴定 检材为骨骼(或牙齿)的鉴定 二联体亲 权 鉴

6、定项目 2107:毒品毒物 鉴定 毒品定量检测(选一项) 乙醇定量检测 2202:痕迹 鉴定 车速 枪弹痕迹 鉴定 2301: 录音资料鉴定 语音同一 性鉴定 CNAS只承认与已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 PTP)或在其认可范围内按 PTP程序运行的鉴定机构的比对结果。 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L-01:2016 第 4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 : 2016 年 12 月 7 日 实施日期 : 2017 年 1 月 1 日 2.3 CNAS-RL01条款 6.6要求: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 /校准 /鉴定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如主要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应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等。

7、 a) 鉴定机构每个子领域应有 3名以上(含 3名)长期雇佣的专职鉴定人; b) 授权签字人申请签字的领域应在其执业资格证书“执业类别”范围内,且年龄原则上不能大于 65岁; c) 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应满足 CNAS-AL14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认可仪器配置要求和申请认可鉴定方法 /标准要求; d) 对 于不开展职称评审的政府部门所属鉴定机构,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鉴定工作 5 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历后从事鉴定工作 3 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历后从事鉴定工作 1 年以上可视为满足中级职称条件要求;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鉴定工作 10 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历后

8、从事鉴定工作 8 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历后从事鉴定工作 5 年以上可视为满足高级职称条件要求。 2.4 CNAS-RL01条款 6.7要求: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CNAS相关要求。 a) 对于其关键量或值对鉴定结果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应制定并实施校准计划,如:尺、量角器、秤 /天平、移液器、酸度计和容量瓶等; b) 对于鉴定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进行功能性核查时,应制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L-01:2016 第 5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 : 2016 年 12 月 7 日 实施日期 : 2017 年 1 月 1 日 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如:文检仪、 熏显柜、

9、显微镜、 PCR扩增仪和遗传分析仪等; c) 当环境条件对鉴定结果有重要影响时,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辅助测量设备应制定并实施校准计划。 2.5 CNAS-RL01条款 6.8要求: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 /校准 /鉴定经历。 对所申请认可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应有足够的鉴定经历予以支持: a) 对近 2年内无鉴定经历的项目不予受理;对近 2年内鉴定经历少于 10次的项目,鉴定机构应提交该项目的能力验证或内部质量控制记录 ; b) 对相关鉴定项目的技术性证据审查经历等可作为鉴定经历的参考。 2.6 CNAS-RL01条款 6.9要求:申请人申请的检测 /校准 /鉴定能力,CNAS具备开展认可的能力。 CNAS对于鉴定机构开展认可的分领域及项目范围,参见CNAS-AL13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领域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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