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 12-465393-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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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CQC12-465393-2011 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安全与电磁兼容 认证规则 Safety an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ED modules for general lighting 2011 年 8 月 4 日发布 2011 年 8 月 4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

2、心(北京) 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主要起草人:李维泉 陈松 郑雪生 查月丹 CQC12-465393 -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下工作的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 LED 模块;以及采用 250V 以下直流或 1 000V 以下 50Hz 或 60Hz 交流电源的自镇流 LED 模块。(以下对以上两类产品,简称 LED 模块) 注 1:单独的控制装置的安全要求由 GB 19510.14规定 注 2:用于电源电压的、普通照明用的并带有整体式控制装置和灯头(替代现有相同灯头的灯)的 LED 模块(自镇流灯)的要求由 IEC 60

3、968 规定(该 IEC 标准的修订件或扩大范围的新编辑版本正在准备 中)。 注 3:本标准各项要求中提到的两种 LED 模块(带整体式和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用“模块”一 词表示。如果仅表示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 LED 模块时,则用“LED 模块”一词表示。 2. 认证模式 安全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a. 模块组件相同(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 LED

4、 模块和带外部式控制装置的 LED 模块不能在一个单元) b. 安装方式相同(整体式,内装式,独立式) c. 供电系统相同(如:一个可用于交流供电系统为 110V,220V,277V(50Hz/60Hz)与一个可用于交流供电 系统为 110V和 220V(50Hz/60Hz)与一个可用于交流供电系统为 220V/230V/240V(50Hz/60Hz)不能在 一个单元) d. 驱动原理相同(如:输入同为恒流源或恒压源或恒定功率) e. 结构相同,防触电保护类别相同(如:基板材料相同,同为类或类) f. 外壳材质相同(金属与非金属) g. 是否带过热保护标志或过热保护方式相同(过热保护方式相同,

5、同为自动复位型,同为手动复位型,同 为不可更新非复位型,同为可更新非复位型,同为可提供等效热保护功能的其他类型) h. 同为 SELV 供电方式(直流输入电压 120V 以下与大于 120V 的不能在一个单元,交流输入电压 50V以下与 大于 50V 的不能在一个单元。) i. 独立式 LED模块除要满足以上单元划分原则外,还要满足灯具的单元划分原则要求(如:防触电保护类 别、外壳防护等级、F 标记、最高工作环境温度) j. 同一制造商和生产厂生产 第 1 页 共 1 页 CQC12-465393 -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6、)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产品描述(CQC12-465393.01-2011) d.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 各个型号的外观和关键结构照片 3.2.2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

7、原则 1CQC或检测机构从所申请的认证单元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测。 2对于一个单元覆盖多个产品的申请,除主检和补充差异检测的产品外,申请人应该送本单元的其余规 格型号各 1只用于一致性检查。 3产品内部灌封,主检型号需提供不灌封的样品 1 只,用于一致性检查,其余覆盖规格需提供不灌封样 品的内部结构照片。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 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 试验的数量:对于独立式 LED 模块,主检规格送 6 个样品,差异规格送 3 个样品;对于独立式以外的 LED 模块,主检规格送 3个样品,差异规格送 2个。如需要,另送未单独认证的零部件,并要根据部件相关 认证要求的样

8、品数量进行检测。 4.1.4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有关要求处置。 4.2试验要求 4.2.1依据标准 GB 19510.1-2009灯的控制装置 第1 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7743-2007电器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检测方法 (注:必要时进行此标准的各项相关项目的检测) GB 17625.1-2003 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注:必要时进行此标准的各项相关项目的检测) GB 24819-2009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 安全要求 4.2.2试验项目及要求 产

9、品检测项目为 4.2.1所列适应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3试验方法 依据 4.2.1所列使用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4型式试验时限 第 2 页 共 2 页 CQC12-465393 -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正常情况下,试验时间一般为 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除 外),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4.2.5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 4.2.1中相关适应标准和 4.2.2规定的要求。 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 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

10、构决定。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 请人寄送一份型式试验报告。 4.3关键元器件/零部件要求 关键元器件/零部件见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产品用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附件 1)。为确保获证产品 的一致性,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 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 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 CQC 指派的

11、产品认证检查组按 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普通照 明用 LED 模块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 2)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选样原则: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对产品 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指定试验。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

12、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 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 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 2人日。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 0.5-2人日。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 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

13、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 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 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第 3 页 共 3 页 CQC12-465393 -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 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

14、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监督检查和初始检查及每次年度监督 检查间隔不超过 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 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 一般工厂监督检查时间为 1人日。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

15、增加 0.5-1人日。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根据 CQC/F 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 9 及 CQC 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 覆盖 CQC/F 001-2009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按照普通照明用 LED模块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 2)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 符合项

16、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 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监督抽样检验 产品一般应抽取未进行初次型式试验规格产品。 抽样检测的样品数量基本原则为:对于独立式、内装式、整体式三类安装方式的 LED 模块,独立式的抽 取 4 只,其它每类别抽取 3 只。原则上抽取最大功率或最大电流的样品。每次监督抽样原则为样品覆盖五大 类别:独立式、内装式、整体式、带控制装置的 LED 模块和不带控制装置的 LED 模块。而且每年不应重复抽 样规格。 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工厂检查时如不能抽到样品,

17、相关 产品的抽样应在工厂检查之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 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试验项目及要求:见附件 3。 如果抽样检测的样品检验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对应证书不符合认证要求,暂停该类别产品所涉及的证 书。 7.5结果评价 第 4 页 共 4 页 CQC12-465393 -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 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 9.3规定执行。 8. 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即可提交复审申请,

18、按新申请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人日 数一般工厂 2人日。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 0.5-1人日。 9. 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4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 CQC 规定 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向 CQC提出变更申请。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

19、 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 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对已经使用 IEC标准获证的证书,在与 IEC标准的 GB标准颁布后,可申请转换 GB标准,无需检测。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扩展程序 认证持证人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 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针对差异和/或扩展

20、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 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样品要求 持证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持证人应按第 4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 行差异试验。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持证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 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持证人可 以向 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如果需要

21、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 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志管 理办法。 10.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仅涉及安全时,允许使用的认证标志为: 第 5 页 共 5 页 CQC12-465393 -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认证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时,允许使用的认证标志为: 获证产品如需使用 10mm及更小规格的认证标志时,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或 )。 10.2 认证标志的加施 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22、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印刷、模 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中合适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 应在产品本体或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1收费 认证费用按 CQC有关规定收取。 第 6 页 共 6 页 CQC12-465393 -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附件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产品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清单 零部件名称 国家标准号 对应IEC标准 送样数量 LED光源 GB 24819-2009 IEC 62031-2008 随整机试验 功率三极管 GB 24819-2009 IEC 62031-2008 随整机试验 滤波电解电容 GB

23、 24819-2009 IEC 62031-2008 随整机试验 输出变压器 GB 24819-2009 IEC 62031-2008 随整机试验 EMC电容 GB 24819-2009 IEC 62031-2008 随整机试验 EMC电感 GB 24819-2009 IEC 62031-2008 随整机试验 IC 驱动电路 GB 24819-2009 IEC 62031-2008 随整机试验 光耦 GB 24819-2009 IEC 62031-2008 随整机试验 输入与输出之间连 接电容 GB 24819-2009 IEC 62031-2008 随整机试验 螺纹接线端子 GB7000.1

24、第14 章 IEC60598-1 第14章 12个,随机试验 无螺纹接线端子 GB7000.1 第15章 IEC60598-1 第15章 12个,随机试验 橡皮电线 GB/T5013 IEC245 随整机试验或随机试验 聚氯乙烯电线 GB/T5023 IEC227 随整机试验或随机试验 温控器等控制装置 GB14536 IEC730 随整机试验或随机试验 器具插座、连接器 GB17465.1 GB17465.2 IEC320-1 IEC320-2-2 8个(如需要随机检验) 印刷线路板 IEC61189-2和 IEC61249-2中相 关部分要求 2块(随整机试验) 熔断器 GB9364.1-

25、1997 IEC127-1:1988 随整机试验 注 1:如果部分安全元器件和零部件无相关 CCC和 CQC 证书,又不能随 LED 模块进行整机试验,则需依据相 适用的标准进行随机检测,并且需提供额外的检测样品进行随机试验,并有检测站告知申请人检测样品的数 量。 注 2:由于与 LED 模块产品的多样性,零部件清单中不可能全部包括所有产品部件内容,以及部件检测要 求,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关键零部件资料,以及其在产品中使用情况,以及其部件是否具 有适应的 CCC 和CQC 证书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对相关零部件进行随机试验。如需要,检测机构需通知申 请人补送相关数量的检测样品进行

26、随机试验,同时把关键零部件列入零部件清单中。 第 7 页 共 7 页 CQC12-465393 -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附件 2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名称 认证依据标准 试验要求 (标准条款编号) 频次 操作方法 例行 检验 确认 检验 普通照明用 LED模块 GB195101- 2009 GB24819-2009 常态介电强度 全检 功能检测 全检 按照 GB 19510.1第 12 章的要求 标志 全检 按照 GB 24819第 7章 的要求 保护接地装置(接地连续 性) 抽检 按照 GB 19510.1第 9 章的要求(产品使用 的话) 介电强

27、度 抽检 按照 GB 19510.1第 12 章的要求 故障状态 抽检 按照 GB 24819第 13 章的要求 耐热、防火及耐漏电起痕 抽检 按照 GB 19510.1第 18 章的要求(产品使用 的话) 注 1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注 2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的参数和方法,在规定的周围环境条件下进行;确认检验的抽检频次可按生产 批次进行,也可按一定时间间隔进行,但最长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 注 3试验项目适用于那种试验(指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就在相应试验栏中打“ ”。 注 4. 指定试验:标志(适用的话)、功能检测、常态介电强度,接地连续性(适用的话),试验要

28、求等同 于型式试验 第 8 页 共 8 页 CQC12-465393 -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第 9 页 共 9 页 附件 3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产品监督抽样检验项目及要求 产品安装方式 试验要求 操作方法 (标准条款编号) 整体式 故障状态 按照 GB 24819 第13 章的要求 耐热、防火及耐漏电起痕 按照 GB 19510.1 第18 章的要求(产品适用的 话) 内装式 标志 按照 GB 24819 第7 章的要求 保护接地装置(接地连续 性) 按照 GB 19510.1 第9 章的要求(产品适用的话) 防潮与绝缘 按照 GB 19510.1 第11 章的要求 故障状态 按

29、照 GB 24819 第13 章的要求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按照 GB 19510.1 第16 章的要求 耐热、防火及耐漏电起痕 按照 GB 19510.1 第18 章的要求(产品适用的 话) 独立式 标志 按照 GB 24819 第7 章的要求 保护接地装置(接地连续 性) 按照 GB 19510.1 第9 章的要求(产品适用的话) 防潮与绝缘 按照 GB 19510.1 第11 章的要求 介电强度 按照 GB 19510.1 第12 章的要求 故障状态 按照 GB 24819 第13 章的要求 耐热、防火及耐漏电起痕 按照 GB 19510.1 第18 章的要求(产品适用的 话) 防触电保

30、护 按照 GB 7000.1第 8 章的要求 耐久性试验 按照 GB 7000.1第 12 章的要求 注:对普通照明用 LED模块产品的监督抽样检验,不涉及 EMC检测 CQC12-465393.01-20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产品描述 申请人名称: 申请编号: 一、样品情况 LED模块类型: 型号规格: 商标: 主要技术参数: LED模块电路原理图(可另附页) LED模块外观及关键结构照片: 二、单元内覆盖型号系列说明或差异描述: 三、关键元器件/零部件清单 序号 关键零部件 使用材料 型号规格 制造商(全称) 简述进厂检验项目 1 2 3 4 注:应列出每种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所有制造商。 四、认证申请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获证后,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 CQC确认的上述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如果关键元器件/零部件需 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 CQC提出变更申请,未经 CQC的认可,不得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 该规格型号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认证申请人 :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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