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137-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 灯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Self-ballasted LED Reflector Lamps 2013 年 11 月 1 日发布 2014 年 1 月 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 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 CQC31-465317-2010,主要变化如下: 1. 修订适用范围,本规则的适用于额定电压 220V
2、,频率 50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 60W及以下,采用 E27灯头的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2. CQC 3129-2013 替代 CQC 3129-2010, GB 17625.1-2012替代 GB17625.1-2003; 3.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中增加额定寿命承诺书,并在产品描述中提供相应模板; 4. 修订部分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增加早期失效、颜色不均匀度、中心光强维持 率、颜色漂移、适用工作电压、适应环境温度和光生物安全的检验要求,删除显色指数稳定性和 10000h光通维持率的检验要求; 5. 修订认证的检验时限,由原来的三个阶段调整为两个阶段,并对应调整认证证书的发放;
3、6. 减少获证产品监督抽样数量,调整监督检验项目; 7. 明确证书到期后的复审要求; 8. 调整了样品描述、关键零部件清单。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 郑雪生、 陈松 。 本规则的历年修订情况如下: 2010年 12月 28 日发布 CQC31-465317-2010 CQC31-465137-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第 1页 共 7页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额定电压 220V,频率 50Hz 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 60W 及以下,采用 E27 灯头的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 + 初次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4、3. 认证的基本环节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4. 认证申请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 的 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 24906-2010普通照明用 50V以上自镇流 LED灯 安全要求 GB 17625.1-2012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 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 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7249-2008 白炽灯的最大外形尺寸 4.1.2
5、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 4.1.1条要求后,其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 3129-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 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 认证 单元的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应具有下述特征: a) 控制装置的 电器原理 相同 、线路板排列相似 ; b) LED模块的类型和数量相同; c) 相同的外形尺寸,例如 PAR20、 PAR30、 PAR38; d) 灯前面的透光罩材料、形式应一致; e) 相同的相关色温区间 , 见 表 1; f) 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 不同生产厂的 同 型号 产品 应 作为
6、 不同 认证单元 申请 认证 。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 CQC进行一致性核查。 表 1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相关色温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 划分原则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额定相关色温 3500K 3500K额定相关色温 6500K CQC31-465137-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第 2页 共 7页 4.3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正式申请书 ( 网络填写申请书 ) ; c) 工厂检查调查表( 同类产品未获证时 ); d) 产品描述 信息,包括使
7、用的关键元器件和 /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 “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受控部件 /材料备案清单 ” ( 见 CQC31-465137.01-2013); e) 额定寿命承诺书 ( 见 CQC31-465137.01-2013); f) 品牌使用声明; g) 已获得过的 CQC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h)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i)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如 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 j)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同类产品获证 )。 5. 产品检验 5.1 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
8、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 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 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 15天内将样品送至 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5.1.2 样品数量 按 认证单元送样。 每个认证单元主检规格送样 不少于 15只,单元中其他规格补充差异试验,每个规格送样 不少于 5只。 同一认证单元 中,选取 相关色温最低、功率 最 大、尺寸最小 的规格作为主检规格,其它规格进行差异试验。 5.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有关要求处置。 5.2 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
9、定 5.2.1 依据标准 CQC 3129-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5.2.2 检验项目及要求 a) 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见表 2。 表 2 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 和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数量 合格 判定 ( Ac, Re) 1 早期失效 CQC 3129-2013 5.1.1 12 ( 0, 1) 2 初始光通量 CQC 3129-2013 5.1.2 12 ( 2, 3) 3 初始色度 CQC 3129-2013 5.1.3 12 ( 2, 3) 4 初始显色性 CQC 3129-2013 5.1.3 12 ( 2, 3) 5 初始光效 CQC 3
10、129-2013 5.1.4 12 ( 2, 3) 6 颜色不均匀度 CQC 3129-2013 5.1.5 1 ( 0, 1) 7 光束角 CQC 3129-2013 5.1.6 1 ( 0, 1) 8 初始 中心光强 CQC 3129-2013 5.1.6 1 ( 0, 1) 9 光通维持率 CQC 3129-2013 5.1.7 10 ( 2, 3) 10 中心光强维持率 CQC 3129-2013 5.1.7 1 ( 0, 1) CQC31-465137-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第 3页 共 7页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数量 合格 判定 ( Ac, Re) 11 颜色漂移
11、 CQC 3129-2013 5.1.8 10 ( 2, 3) 12 功率 CQC 3129-2013 5.1.9 12 ( 2, 3) 13 功率因数 CQC 3129-2013 5.1.10 12 ( 2, 3) 14 标记 CQC 3129-2013 5.2.1 1 ( 0, 1) 15 外形尺寸 CQC 3129-2013 5.2.2 1 ( 0, 1) 16 适用工作电压 CQC 3129-2013 5.4 3 ( 0, 1) 17 适用环境温度 CQC 3129-2013 5.4 1 ( 0, 1) 18 光生物安全 CQC 3129-2013 5.2.11 1 ( 0, 1) 注
12、 1: 无论标称的是额定频率或频率范围,标称额定电压或电压范围,应控制在 电压 220V,频率 50Hz 的 交流电源 条件下进行测试; 注 2: 初始参数是指经过 1000h老 炼 后的光电参数 ; 注 3: 关于光生物安全,认可企业提供的 LED芯片或 LED模块的符合性证明文件 . b) 差异试验 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补充 差异的检验 项目以及样品 数量 和 判定 如下: 1) 早期失效、 初始光通量、 初始色度、 初始显色性 、 初始光效、灯功率、功率因数 的 检验样品 4 只,( 0, 1)判定; 2) 颜色漂移 、 光通维持率 的检验 样品 3只, ( 0, 1) 判定 ;
13、3) 标记、外形尺寸、颜色不均匀度、光束角、初始 中心光强 、中心光强维持率、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的检验 样品 1只,( 0, 1)判定。 5.2.3 检验时限 产品检验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 135 天 (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包括 标记、外形尺寸、早期失效、 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色度、初始显色性、 颜 色不均匀度、初始 中心光强、光束角、灯功率、功率因数、 3000h光通维持率 、颜色漂移、适用工作电压和适用环境温度 。 第二阶段 为 130 天( 收到第二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 ), 检测项目包括 600
14、0h 光通维持率 、中心光强维持率和颜色漂移 , 第一阶段检测合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5.2.4 判定 当每个单元 的主检规格样品和差异试验样品(若有) 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则判定该 单元所有 型号 的 产品符合节能认证要求 。 若单元中的差异试验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 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不被列入产品认证单元,其余 型号 的 产品符合节 能产品认证要求。 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 应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并按差异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若单元中的主检规格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 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不被列入产品认证单元,
15、其余 型号 的 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 应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并按主检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5.2.5 检验 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5.3 关键零部件、元器 件及原材料要求 CQC31-465137-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第 4页 共 7页 关键 零部件 /元器件 /原材料零部件 见 CQC31-465137.01-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关键原材料零部件 技术参数 /规格
16、型号 /制造商 /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 ,需 经 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 /效率为核心、以研发 /设计 采购 生产和进货检验 过程检验 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 键 /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 /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6.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
17、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 表 3进行检查。 表 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依据标准 试验要求 频次 操作方法 例行检验 确认检验 CQC3129-2013 外观检查 100% 对照描述报告和目测 功率 100% 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 功率因数 100% 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 标志 注 2 对照描述报告和按 技术规范 要求 初始光通量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光效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色度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显色 性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颜色不均匀度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 中心光强 注 2
18、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光束角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光通维持率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中心 光强维持率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颜色漂移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GB/T 7249-2008 外形尺寸 注 2 按 GB/T 7249-2008的相关规定 注 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 注 2: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 确认检验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 确认检验的频次可按生产批次进行
19、,也可按一定时间间隔,但最长时间间隔不 应超过一年。 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进行检验。 6.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选取一个 单元中的一个 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 a) 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b)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c)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 零部件 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6.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 工厂检查人日数 见表
20、4。 表 4 工厂检查人 日数 ( 初始 检查 /监督检查) 生产规模 100人以下 101300人 301人以上 人 日数 4/2 5/2.5 6/3 CQC31-465137-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第 5页 共 7页 6.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
21、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认 证证书。 7.2 认证时限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 30 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3 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或整改不通过, 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 需 重新申请认证。 8. 获证后的监督 8.1 监督检查时间 8.1.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每 12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监督检查的时机。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 为持证人责任的; 2
22、) 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8.1.2 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 4。 8.2 监督的内容 CQC 根据 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4、 5、6、 9 及 1 中 2)、 3)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每 3 年内应覆盖 CQC/F 001-2009的全部内容 。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 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8.3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
23、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8.4 监督抽样 对获证产品, CQC 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 同一单元中 抽取 12只相同型号样品,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对系列覆盖范围进行至少一次的全面抽样检测,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只 。具体抽样和检验要求按 CQC年度计划进行,产品检验依据、方法及判定同 5.2。 检验项目为 早期失效、 功率、功率因
24、数、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 初始相关色温、初始显色指数、颜色不均匀度 ; 产品检验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检验任务。 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 20 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CQC31-465137-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第 6页 共 7页 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型号, 工厂应在 3个月内完成整改, CQC重新制定该系列的抽样方案,抽取 12 只相同型号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只。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 认证要求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 8.5 结果评价 获证后监督合格,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25、。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含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应在 3 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暂停认证证书 、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并对外公告。 9. 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 6个月申请人可提交复审申请。 9.1 复审的工厂检查要求 复审的工厂检查认可有效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监督正常,时间在 12个月之内),如果无有效的监督检查结果,则需要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执行。 9.2 复审的产品检测 复审的产品检测项目按照 表 2的要求执行。 9.3 复审时限要求 证书到期后的 3个月内应完成复审换证工作,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10.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分为两个阶段发放。 第一阶段 3000h的检验项目合格,并且在工厂
26、检查通过后, CQC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 第二阶段 6000h的检测项目合格后,认证委托人须向 CQC提交变更申请, CQC向认证委托人 颁发变更批准书 。 10.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0.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4年 。 证书有效性 通过定期的监督 维持 。 10.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10.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 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节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原材料 /零部件 /元器件 以及 CQC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变更时,持 证人 应向 CQC提出 变更 申请 。 10.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
27、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 /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 /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基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0.2 认证证书覆 盖产品的扩展 10.2.1 扩展程序 持证人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 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 /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工厂检查,并根据持证人的
28、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10.2.2样品要求 CQC31-465137-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 第 7页 共 7页 持证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 5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差异检验。 10.3 认 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 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 管理规定的要求。 当 持 证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 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 11.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1.1 准许使用的
29、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应使用如下标志,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1.2 认证标志的加施 持证人 应加施标志,应按 CQC 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应优先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加施认证标志;如本体不能加施,可在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加施;如果本体及最小外包装均不能加施,可 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随附文件中。 12. 收费 认证费用按 CQC有关规定 收取。CQC31-465137.01-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产品描述 第 1页 共 2页 申请编号: 产品型号 : 一、 产品参数 试品名称 型号名称 已获安全认证证书编号 注:填写型号对应的 CQC安全证书号,如未获得安全认证,填写检测报
30、告编号 1、基本参数 : ( 1)额定电压: ( V); ( 2)电源频率: ( Hz); ( 3)额定光通量: ( lm) ; ( 4)额定相关色温: 2700K( P27) 2700K( 27) 3000K 3500K 4000K 4500K 5000K 5700K 6500K; ( 5)额定功率: ( W); ( 6) 功率因数: ; ( 7)光束角 : ; ( 8) 中心光强 : cd; ( 9) 光源数 : 注:表述成 LED模块数 每个模块中 LED颗粒数 颗; 光源单颗功率: W; ( 10)灯的类型: PAR20; PAR30; PAR38; ( 11)灯头型号: E27; (
31、 12)样品重量: ( kg); ( 13)样品最大外形尺寸: mm mm; 2、光学部分描述 : ( 1) LED光源 单独芯片封装: 芯片带光学透镜;芯片不带光学透镜; 共 颗,单颗额定功率 _ W。 集成芯片封装:集成封装内共 颗芯片;矩形,圆形;电压 _V,电流 _A, 功率 _W。 ( 2) 透镜材料: PTC塑料; 其它 ; ( 3)透光罩材料: PTC塑料; 其它 ; ( 4)透光罩形状: 圆形; 方形; 其它 ; 3、灯的控制装置 : ( 1)驱动主电路模式: 控制电压; 控制电流; 其他方式 : ; ( 2) 调控方式: 可用于调光电路 ; 其它 ; ( 3) EMC防护措施
32、: EMC抑制; 功率因数矫正; 4、 光源产品图、光源外观及关键结构照片(可另附页) : CQC31-465137.01-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产品描述 第 2页 共 2页 二、 关键原材料 /零部件 /元器件清单 元器件 零部件 型号 技术参数或技术规 格书 制造商(全称) 及获证证书号 主检 /差异 灯 头 散热装置 绕 线 骨架 透光罩 透镜 反射器 LED模块 电子控制装置 保护熔断装置 电解电容器 (滤波 ) 整流二极管 脉冲变压器 功率半导体器件 隔离变压器 IC芯片 EMC抑制电容器 EMC抑制电感 线路板 三、其他材料 产品铭牌(附后) 产品说明书(附后) 安全和电
33、磁兼容检验报告(附后) 其他产品说明的必要资料 四、申请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 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如果关键原材料和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 CQC提出变更申请,未经 CQC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本组织保证使用证书及标志的获证产品只配用经 CQC确认的上述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 申请方 :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CQC31-465137.01-2013 反射型自镇流 LED灯产品描述 第 1页 共 1页 额定寿命承诺书 本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郑重承诺:上述产品额定寿命为 小时。若认证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达到额定寿命承诺值而导致的各类纠纷,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