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 31-465315-2013 LED筒灯节能认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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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315-2013 LED 筒灯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ED Downlights 2013 年 11 月 1 日发布 2014 年 1 月 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 则代替 CQC31-465315-2010,主要变化如下: 1 CQC 3128-2013 替代 CQC 3128-2010, GB 17625.1-2012替代

2、GB17625.1-2003; 2 申请 认证提交资料中增加额定寿命承诺书,并 在 产品描述 中 提供相应模板; 3 修改单元划分原则; 4 增加送样数量; 5 根据新版技术规范调整检验项目及要求,增加可调光产品的要求; 6 调整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7 调整监督抽样项目; 8 明确复审内容; 9 调整认证证书颁发程序。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 郑雪生、 陈松 、李锴。 本规则的历 年修订情况如下: 2010年 12月 28 日发布 CQC31-465315-2010 CQC31-465315-2013 LED筒灯 第 1页 共 7页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家庭或类似

3、场合使用的,采用额定电压 AC 220V、频率 50Hz电源供电的整体式或 LED控制装置分离式 LED筒灯。本规则不适用使用 LED灯的筒灯。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 + 初次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4. 认证申请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 的 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 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 7000.1-2007 灯具 第 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

4、2008灯具 第 2-1部分 :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2008灯具 第 2-2部分 :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 GB 17625.1-2012电磁兼 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 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4.1.2 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 4.1.1条要求前提下,其性能和能效指标 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 3128-2013 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 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单元 LED筒 灯 应具有下述特征: a) 控制装置的 电路原理 相同 、线路板排列相似 ;

5、 b) 调光和非调光的划分为不同单元; c) 相同的光学系统,如 LED模块的类型和数量,光学组件(反射器、透光罩、透镜、其它),出光口面尺寸等相同; d) 相同的相关色温区间 , 见 表 1; e) 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 不同生产厂的 同 型号 产品 应 作为 不同 认证单元 申请 认证 。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 供 CQC进行一致性核查。 表 1 LED筒 灯相关色温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 划分原则 LED筒 灯 额定相关色温 3500K 3500K额定相关色温 6500K CQC31-465315-2013

6、 LED筒灯 第 2页 共 7页 4.3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正式申请书 (网络填写申请书 ); c) 工厂检查调查表( 仅针对未有同类产品获证时 ); d) 产品描述 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 /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 “ LED筒 灯受控部件 /材料备案清单 ” ( 见 CQC31-465315.01-2013); e) 额定寿 命承诺书 ( 见 CQC31-465315.01-2013) ; f) 品牌使用声明; g) 已获得过的 CQC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h)

7、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i)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 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 j)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同类产品获证 )。 5. 产品检验 5.1 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 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 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 15天内将样品送至 CQC指定的检测机构 ,并对样品负责。 5.1.2 样品数量 按 认证单元送样。 每个认证单元同一生产批号主检规格送样 15只,单元中其他规格补充差异试验,每个规格送样 5只。 同一

8、单元中选择相关色温最低、功率最大、外形尺寸最小的产品为主检样品。 5.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有关要求处置。 5.2 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 5.2.1 依据标准 CQC 3128-2013 LED 筒 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5.2.2 检验项目及要求 a) 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LED筒灯节能认证的型式试验按照 CQC3128-201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其中安全(包括电磁兼容)型式试验及方法应参照相应实施规则及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其余型式试验项目按照 CQC3128-201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见表

9、2所示。 表 2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数量 合格 判定 ( Ac, Re) 1 早期失效 CQC 3128-2013 5.1.1 12 (0, 1) 2 初始光通量 CQC 3128-2013 5.1.2 12 (2, 3) 3 初始相关色温 CQC 3128-2013 5.1.3 12 (2, 3) 4 初始显色 性 CQC 3128-2013 5.1.3 12 (2, 3) CQC31-465315-2013 LED筒灯 第 3页 共 7页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要求 数量 合格 判定 ( Ac, Re) 5 空间色品不一 致性 CQC 3128-2013

10、5.1.4 1 (0, 1) 6 保护角 CQC 3128-2013 5.1.5 1 (0, 1) 7 初始灯具效能 CQC 3128-2013 5.1.6 12 (2, 3) 8 光通维持率 CQC 3128-2013 5.1.7 10 (2, 3) 9 颜色漂移 CQC 3128-2013 5.1.8 10 (2, 3) 10 光分布 CQC 3128-2013 5.1.9 1 (0, 1) 11 功率 CQC 3128-2013 5.1.10 12 (2, 3) 12 功率因数 CQC 3128-2013 5.1.11 12 (2, 3) 13 标记 CQC 3128-2013 5.2.

11、1 1 (0, 1) 14 尺寸 CQC 3128-2013 5.2.2 1 (0, 1) 15 光生物安全要 求 CQC 3128-2013 5.2.13 1 (0, 1) 16 适用工作电压 CQC 3128-2013 5.4 3 (0, 1) 17 适用环境温度 CQC 3128-2013 5.4 1 (0, 1) 注 1: 无论标称的是额定频率或频率范围,标称额定电压或电压范围,应控制在 电压 220V,频率50Hz的 交流电源 条件下进行测试; 注 2: 初始参数是指经过 1000h老 炼 后的光电参数 ; 注 3: 关于光生物安全,认可企业提供的 LED芯片或 LED模块的符合性证

12、明文件 。 注 4: 对于具有调光功能的 LED筒灯,申请节能认证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 电压 220V,频率 50Hz 的交流电源条件下 ,调光器调至最大调节状态,产品应完全满足CQC3128-2013 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的各项要求; 调光状态下的光通量应在标称范围内连续可调或均匀 可调; 产品在调光过程中,应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允许出现熄灭的情况。 b) 差异试验 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补充 差异的检验 项目以及样品 数量 和 判定 如下: 1) 早期失效、 初始光通量、 初始 相关色温 、 初始显色 性、 初始 灯具效能 、功率、功率因数 等 检验项目的 样品 4 只,( 0

13、, 1)判定; 2) 光通维持率 、颜色漂移等 检验 项目 的 样品 3只, ( 0, 1) 判定 ; 3) 标记、尺寸、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空间色品不一致性、光分布、保护角等检验项目的样品 1只, ( 0, 1) 判定 。 5.2.3 检验时限 产品检验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 135 天 (因检验项目不合 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 早期失效、 初始光通量、初始 相关色温 、初始显色 性 、 保护角、空间色品不一致性、 包括 标记、尺寸、 初始 灯具效能 、 光分布、 功率、功率因数、 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 3000h

14、光通维持率 。 第二阶段 为 130 天( 收到第二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 ), 检测项目是 6000h 光通维持率 和 6000h 颜色漂移 , 第一阶段检测合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5.2.4 判定 当每个单元 的主检规格样品和差异试验样品(若有) 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则判定该 单元所有 型号 的 产品 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 CQC31-465315-2013 LED筒灯 第 4页 共 7页 若单元中的差异试验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 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不被列入产品认证单元,其余 型号 的 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

15、 应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并按差异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若单元中的主检规格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 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不被列入产品认证单元,其余 型号 的 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 应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并按主检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5.2.5 检验 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5.3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要求 关键原材料 /元器件 /零部件 见 CQC31-465315.01-2013 筒灯 产品描述。为

16、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关键原材料零部件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制造商 /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 ,需 经 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 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 /效率为核心、以研发 /设计 采购 生产和进货检验 过程检验 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 /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 /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6.1.1 工厂质量

17、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 表 3进行检查。 表 3 LED筒 灯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依据标准 试验要求 频次 操作方法 例行检验 确认检验 CQC3128-2013 外观 100%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功率 100% 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 功率因数 100% 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因数 标识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尺寸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光通量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相关色温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显色性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空间色品不一致性 注 2 按技

18、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保护角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颜色漂移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灯具效能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光分布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光通维持率 注 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注 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 注 2: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 确认检验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 确认检验的频次可按生产批次进行,也可按一定时间间隔,但最长时间 间隔不应超过一年。 确认检

19、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进行检验。 6.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选取 一个单元的 一个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 CQC31-465315-2013 LED筒灯 第 5页 共 7页 a) 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b)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c)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 零部件 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6.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 工厂检查人日数

20、见表 4。 表 4工厂检查人 日数 ( 初始 检查 /监督检查) 生产规模 100人以下 101300人 301人以上 人 日数 4/2 5/2.5 6/3 6.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 单元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2 认证时限 产

21、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 30 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3 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或整改不通过, 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 需 重新申请认证。 8. 获证后的监督 8.1 监督检查时间 8.1.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每 12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监督检查的时机。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 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

22、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8.1.2 监督检查人日数 见表 4。 8.2 监督的内容 CQC 根据 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4、 5、6、 9 及 1 中 2)、 3)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每 3 年内应覆盖 CQC/F 001-2009的全部内容 。 获证产品一致性 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8.3 监督检查结论 CQC31-465315-2013 LED筒灯 第 6页

23、共 7页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 8.4 监督抽样 对获证产品, CQC 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 同一单元中 至少抽取 12只相同型号样品,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对系列覆盖范围进行 至少一次的全面抽样检测,抽样基数不少于 50 只。具体抽样和检验要求按 CQC 年度计划进行,产品检验依据、方法及判定同

24、 5.2。 检验项目为 功率、功率因数、初始光通量、初始 灯具效能 、 初始相关色温 、 初始显色指数、光分布、 空间色品不一致性、保护角 ; 产品检验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检验任务。 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 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型号, 工厂应在 3个月内完成整改, CQC重新制定该系列的抽样方案,抽取 12 只相同型号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50 只。如果 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抽样基数不足 50只,暂停该产品的认证证书。 8.5 结果评价 获证后监督合格,认证证书持

25、续有效。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含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应在 3 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暂停认证证书 、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并对外公告。 9. 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 6个月申请人可提交复审申请。 9.1 复审的工厂检查要求 复审的工厂检查认可有效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监督正常,时间在 12个月之内),如果无有效的监督检查结果,则需要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执行。 9.2 复审的产品检测 复审的产品检测项目按照 表 2的要求执行。 9.3 复审时限要求 证书到期后的 3个月内应完成复审换证工作,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10.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分为 二 个阶段发放。 第一阶段 3000h的检验项目合格,

26、并且在工厂检查通过后, CQC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 第二阶段 6000h的检测项目合格后,认证委托人须向 CQC提交变更申请, CQC向认证委托人 颁发变更批准书 。 10.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0.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4年 。 证书有效性 通过定期 的监督 维持 。 10.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10.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节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原材料 /零部件 /元器件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提出 变更 申请 。 10.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31-465315-2013 LED筒灯 第

27、 7页 共 7页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 /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 /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基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 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0.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2.1 扩展程序 持证人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 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 /

28、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工厂检查,并根据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10.2.2样品要求 持证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 时,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 5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差异检验。 10.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当 证书持有者 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 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 11.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1.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应使用如下标志

29、,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1.2 认证标志的加施 持证人 应加施标志,应按 CQC 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应优先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加施认证标志; 如本体不能加施,可在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加施;如果本体及最小外包装均不能加施,可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随附文件中。 12. 收费 认证费用按 CQC有关规定 收取。CQC31-465315.01-2013 LED筒灯产品描述 第 1页 共 2页 申请编号 产品型号 : 一、 产品参数 试品名称 型号名称 已获安全认证证书编号 注:填写型号对应的 CQC安全证书号,如未获得安全认证,填写检测报告编号 1.产品基本参数 : ( 1)额定电压

30、: ( V); ( 2)电源频率: ( Hz); ( 3)额定光通量: ( lm) ; ( 4)额定相关色温: 2700K 3000K 3500K 4000K 4500K 5000K 5700K 6500K ( 5)额定功率 : ( W); ( 6) 功率因数: ; ( 7) 光源数 : 注:表述成 LED模块数 每个模块中 LED颗粒数 颗; 光源单颗功率: W; ( 8)灯座或连接器型号 : ; ( 9) 出光口面尺寸: ( 10)安装方式: 固定式 嵌入式; ( 11) 适用的环境温度(): 2.光学部分描述 : ( 1) LED光源 可替换 可维护 不可维护 自镇流 LED模块 非镇流

31、 LED模块 半镇流 LED模块 单颗芯片封装:共 颗,单颗额定功率 _ W 集成芯片封装: 集成封装内共 颗芯片;矩形,圆形;电压 _V,电流 _A, 总功率 _W。 ( 2)光学组件: 密闭 敞开 反射器 透光罩 透镜 3.灯的控制装置 : ( 1)型号: ( 2)结构: 光源和电器一体式; 光源和电器分离式; ( 3) 调控方式: 可用于调光电路; 不可用于调光电路; 4.灯具主要部件 : LED控制装置;调光装置;灯座; LED组件用连接器;开关;接线端子;散热系统; 5、产品图、外观及关键结构照片(可另附页) : CQC31-465315.01-2013 LED筒灯产品描述 第 2页

32、 共 2页 二、 关键原材料 /零部件 /元器件清单 零部件 名称 型号 技术参数或技术规格书 制造商 认证证 书编号 主检 /覆盖 LED控制装置 杂类线路 LED模块 透光罩 材质 透镜 透镜材料 反射器 材质、表面处理 LED组件用连接器(如有) 散热系统 三、其他材料(附 后) 产品铭牌(附后) 产品说明书(附后) 安全和电磁兼容检验报告(附后) 其他产品说明的必要资料 四、申请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如果关键原材料和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 CQC提出变更申请,未经 CQC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本组织保证使用证书及标志的获证产品只配用经 CQC确认的上述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 申请方 :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CQC31-465315.01-2013 LED筒灯产品描述 第 1页 共 1页 额定寿命承诺书 本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郑重承诺:上述产品额定寿命为 小时。若认证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达到额定寿命承诺值而导致的各类纠纷,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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