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1.220 B 4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3892011 规模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综合防控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Highly Pathogenic Porc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synthesi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the intensive pig farms 2011 - 04 - 21 发布 2011 - 05 - 21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T 1389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2、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占松鹤、何长生、汪彤、刘华、沈艳、王立、江定丰、陈静、潘鑫、朱良强。 DB34/T 13892011 1 规模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综合防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环境管理、饲养管理、卫生制度、免疫接种、疫病监测、疫情控制和扑灭、保健治疗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中小型规模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预防和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3、)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T 17824.2 规模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GB/T 17824.3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列 农业部文件2007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规模猪场 intensive pig farms 采用现代养猪技术与设施设备
4、,实行自繁自养、全年均衡生产工艺,存栏基础母猪 100 头以上的养猪场。 3.2 基础母猪 foundat ion sow 已经产出第一胎、处于正常繁殖周期的母猪。 3.3 DB34/T 13892011 2 净道 non-pollution road 猪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道路。 3.4 污道 pollution road 粪便等废弃物、外销猪出场的通道。 3.5 全进全出制度 all-in-all-out system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出的管理制度。 3.6 动物疫病 animal epi demic disease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
5、7 动物防疫 animal ep idemic 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3.8 废弃物 waste 主要包括粪、尿、污水、病死猪、过期兽药、残余疫苗和疫苗瓶。 4 环境管理 4.1 场址选择、场区布局、设施设备等猪场建设要求,按 GB/T 1782 4.1 执行。 4.2 猪场内环境要求,按 GB/T 17824.4 执行。 5 饲养管理要求 5.1 饲养 5.1.1 饮水 猪场饮用水用水量按 GB/T 17824.1 执行, 水质必须达到 GB 5749 要求; 污染物排放达到 GB 18596的要求。 5.1.2 饲料 饲料要求按 GB/T
6、 17824.2 执行。此外,不饲喂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不应饲喂未经无害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 DB34/T 13892011 3 5.2 猪群管理 按 GB/T 17824.2 执行,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每圈(舍)实行全进全出制度,出栏后,猪舍要严格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并空圈 14 天后方可再用。 5.3 档案管理 5.3.1 记录 饲养人员按 GB/T 17824.2 对所有猪只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有效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5.3.2 档案 兽医人员对所有猪只建立完整的防疫档案,包括免疫、投入品使用、疫病诊疗
7、、免疫抗体监测和用药记录,并能整理归档,档案应保存两年以上。 6 引进猪只 6.1 引进种猪和精液时,应从具有种猪生产经验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猪场引进。市内跨区县引进种猪时,应严格执行异地引种审批制度,调出前 1421 天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并在检疫证明后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记录(当地兽医站加盖公章)。 6.2 从市外引种,要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原检测报告作为必备引种申报依据。异地引进种猪和商品猪后,须强制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并隔离观察 30 天,并按 GB 16567 规定进行检疫。隔离期满,经抽样作病原学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6.3 对调
8、入异地饲养的商品猪,须隔离观察 30 天和强制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并经抽样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7 卫生制度 7.1 对人员的要求 7.1.1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 7.1.2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须严格消毒,更衣换鞋。 7.1.3 场内兽医人员不应开展对外诊疗和猪的配种工作,不应带入可能染疫的其它畜产品。 7.1.4 场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生产区,建议设立视频监控系统。 7.2 卫生消毒 7.2.1 消毒药品 7.2.1.1 宜选用碱类或酸类等消毒药品,按说明书的用法用量使用。 7.2.1.2 消毒药品应交替使用,但更换频率不宜太高,应避免相互间产生化学反应,影响消毒效果。 7.2.2
9、常用消毒设施 7.2.2.1 消毒池 DB34/T 13892011 4 猪场门口及生活区到生产区的门口要设与大门等宽,长 2.5 m,深 0.2 m 的消毒池,内置消毒液;猪舍门口要设宽 1 m,长 0.5 m,深 0.2 m 的消毒池,内置消毒液。 7.2.2.2 消毒室 猪场门口及生产区的门口要设消毒室,内设紫外线灯、更衣间、淋浴间等。 7.2.3 消毒范围 场区环境,猪舍地面及内外墙壁,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车辆,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7.2.4 消毒前的准备 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妨碍消毒作用的有机物;备置喷雾器或火焰喷射枪或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
10、(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液容器等。 7.2.5 消毒方法 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喷洒、熏蒸等方式消毒;猪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液洗手等方法消毒;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或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办公室、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及猪舍带畜消毒,可采用低毒、无刺激的消毒药品喷雾消毒。 7.2.6 日常消毒频率 办公场地每月消毒 12 次,生产场地每周消毒 1 次,猪舍每周消毒 2 次。 8 免疫接种 8.1 规模猪场应根据本场特点和当地情况,通过采样监测,确定使用疫苗种类,制定免疫程序,实行程序化免疫。 8.2
11、疫苗的选择:应根据本场情况合理选择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一般有灭活疫苗和活疫苗两种,按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8.3 不得使用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的疫苗。 9 疫病监测 9.1 免疫效果监测 9.1.1 监测的时间、频率和比例 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后 21 天采集样品检测一次,以后每月检测一次;对新购进的猪在并圈前,全部进行一次检测。每次采样比例 15,不得少于 20 头份,每份血液样品量为 5 mL。 9.1.2 检测方法 按农业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执行。 9.1.3 免疫效果评价 DB34/T 13892011 5 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 70时为群体免疫合格。 9.2 病原学监测 9
12、.2.1 监测的时间和频率 整个猪场每季度采样检测 1 次。 9.2.2 采样要求 采集猪的全血或血清样品,至少 20 头份,病死猪的内脏器官(气管、肺脏、淋巴结、脾脏等)或死胎,至少 5 份。 9.2.3 检测方法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检测,按农业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执行。 9.2.4 检测结果处理 9.2.4.1 病原学检测出现阳性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9.2.4.2 结合相关信息对每次监测结果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10 疫情控制和扑灭 10.1 诊断指标 10.1.1 临床指标 体温明显升高,可达 41 以上;眼结
13、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分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 10 0,病死率可达 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 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 10.1.2 病理指标 可见脾脏边缘或表面出现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扁桃体、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显微镜下见肾间质性炎,心脏、肝脏和膀胱出血性,渗出性炎等病变;部分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 10.1.3 病原学指标 10.1.3.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10.1.3.2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
14、(RT-PCR)检测阳性。 10.2 疫情报告 10.2.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10.2.2 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符合 10.1.1 规定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10.2.3 仔猪出现大量死亡情况时,要立刻向当地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DB34/T 13892011 6 10.3 疫情处置 由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疫情处置。 10.4 废弃物处理 10.4.1 猪场的污染饲料、垫料、粪便等,按 GB 7959 的要求,采取堆积发酵方式处理。 10.4.2 污水采取分级沉淀池方式处理或使用沼气等处理方法。 10.4.3 患传染病死亡的猪只,按 GB 16548 的规定处理。 10.4.4 非传染病死亡的猪只,要在无害化处理区进行深埋,坑的深度不应少于 2 m,盖土厚度不应少于 1.5 m。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