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1411-2011 《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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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4112011 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2011 - 12 - 28 发布 2012 - 02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4112011 I 目 次 前 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 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 2 4.1 组成 2 4.2 一般要求 2 4.3 自救器 3 4.4 矿灯 3 4.5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3 4.6 避灾路线 6 4.7 应急预案 6 4.8 应急救援 . 7 4.9 矿

2、图 7 5 系统维护与管理 7 6 培训与应急演练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兼职矿山救护队基本装备配备标准表 1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个人基本装备配备标准 2 DB51/T 1411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中心、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鄢正文、吕俊高、姬有仓、李维光、华道友

3、、刘益文、鲜林、赵 建、刘生龙。 DB51/T 14112011 III 引 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的要求,煤矿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简称煤矿“六大”系统)技术装备,并于 3 年之内完成 。为了规范煤矿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六大”系统,保证建设质量,督促煤矿企业提高设备、设施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促进安全生产,为煤矿如何建设,怎样建设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安全技术

4、中心及四川物联恒安安全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在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地方标准。 本标准是煤矿“六大”系统建设标准之一,主要根据 AQ 10832011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33 号)及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安监总煤装201115 号)编写。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DB51/T 14112011 1 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紧急避险系统设计、建设

5、、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7-2003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 GB 7957.2-2009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 性能和其它相关安全事项 GB/T 14689-2008 技术制图 图纸幅面和格式 GB 24502-2009 煤矿用化学氧自救器AQ 1054-2008 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 MT 390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MT 1162.1-2011 矿灯

6、第1部分 通用要求 AQ 1008-2007 矿山救护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紧急避险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3.2 紧急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DB51/T 14112011 2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

7、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3.3 永久避难硐室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 5 年。 3.4 临时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3.5 可移动式救生舱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4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4.1 组成 包括自

8、救器、矿灯、井下紧急避险设施、避灾路线、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矿图等,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其中矿图应包含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避灾路线图和通风系统图等。 4.2 一般要求 4.2.1 煤矿企业应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整体设计方案,整体设计方案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包括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整体设计。 4.2.2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联系,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9、;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DB51/T 14112011 3 4.2.3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应急预案和矿图等。 4.3 自救器 4.3.1 自救器要求 煤矿企业不得配备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配备的化学氧自救器必须符合 GB24502-2009的要求,且不得配备ZH15 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配备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必须符

10、合AQ1054-2008 的要求。且每一类型的自救器的额定防护时间均不得低于 45min。 4.3.2 自救器配备 煤矿必须按井下定员人数且备用系数不小于 20%配备自救器,并集中统一管理;每台自救器必须编号,煤矿企业井下人员必须专人专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4.3.3 自救器选用 高瓦斯矿井应选用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选用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 4.4 矿灯 4.4.1 煤矿企业配备矿灯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 GB7957-2003、GB 7957.2-2009 和 MT 1162.1-2011的要求。 4.4.2 煤矿必须按井下定员人数配备双光源矿灯,备用系数不小于

11、 10%,并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煤矿企业井下人员必须专人专灯,并登记造册,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 4.4.3 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 11h。 4.5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4.5.1 紧急避险设施的总体要求 a)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b)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

12、6h。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 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1.0%,甲烷浓度不大于 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0.0024%,温度不高于 35,湿度不大于DB51/T 14112011 4 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 100Pa 的正压状态。 c)紧急避险设施应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供电等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呼吸嘴应符合 MT 390的要求,压风出口压力在 0.1MPa

13、0.3MPa 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 70dB,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水量和水压满足额定避险人员避险时的需要。 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 硐室入口处和内部应分别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的O 2、CH 4、CO 2、CO和避难硐室内的O 2、CH 4、CO 2、CO、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d) 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 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

14、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低于 20%。 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 0.5L/min人。布置有直达地表大直径钻孔的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24 小时连续供氧;其他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额定防护时间内的供氧量。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 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 0.5L/min,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 20min内将CO浓度由 0.04%降到 0.0024%。配备的食品不少于 5000KJ/天人,饮用水不少于 1.5L/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 45min。 e)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

15、,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的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1。 f)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井下建设紧急避险设施。突发紧急情况时井下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瓦斯矿井,应建设井下避险设施。 g)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长度超过 500m 时, 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

16、100m 至 500m 范围内附近, 距离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沿推进方向 200m至 500m 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救生舱。 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 100m 至 1000m 范围内,距离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沿推DB51/T 14112011 5 进方向 200m 至 1000m 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h)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示,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i)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煤矿矿用

17、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5.2 永久避难硐室 4.5.2.1 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前后 20m 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要求。特殊情况下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4.5.2.2 永久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两道隔离门之间为过渡室,第二道隔离门以内为生存室。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 0.2m。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 3m2,内设压缩空气

18、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不低于 2m,宽度不低于 2m,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每人应有不低于 1m2的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 20 人,不宜多于 100 人。 4.5.2.3 隔离门应按不低于井下水泵房密闭门的标准建造,密封可靠,开闭灵活。外侧第一道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 0.3MPa。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或见硬顶、硬帮,深度不小于 0.2m,墙体用强度不低于 C30 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4.5.2.4 采用锚喷

19、、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 4.5.2.5 有条件的矿井宜布置直达地表的大直径钻孔,钻孔直径不小于 200 mm;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 2台。 4.5.3 临时避难硐室 4.5.3.1 临时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确保服务期间受采动影响小。前后 20m 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入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等措施。 DB51/T 141

20、12011 6 4.5.3.2 临时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 2.0m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应不低于 1.85m,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每人应有不小于 0.9m2的使用面积,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应不少于 10 人,不宜多于 40 人。 隔离门应不低于井下密闭门的标准,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 C25 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

21、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4.5.3.3 临时避难硐室应采用锚网、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耐高温、抗静电,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 0.2m。 4.5.4 可移动式救生舱 4.5.4.1 煤矿企业选择的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具有“MA”安全标志,并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4.5.4.2 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安装应有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救生舱安装地点 20m 范围内,煤(岩)层应稳定,巷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并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安装后的救生舱不得影响矿井正常通风,宜在岩(煤)壁掏槽或扩帮安装。 4.5.4.3 接入救生舱的矿

22、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通信线路应有保护措施,具有抗冲击破坏能力。 4.5.4.4 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6 避灾路线 4.6.1 矿井必须明确井下发生各种灾害时的避灾路线,并绘制相应的避灾路线图。 4.6.2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 4.6.3 矿井主要作业场所(如采掘作业地点)必须设置避灾路线图牌板。 4.6.4 避灾路线沿途巷道必须设置避灾路线引导标志。 4.6.5 避灾路线图牌板和避灾路线引导标志应采用反光材料制作。 4.7 应急预案 4.7.1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

23、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 1 次矿井救灾演习。 4.7.2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编制煤矿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完善。企业应急预DB51/T 14112011 7 案应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4.7.3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4.7.4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必须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4.8 应急救援 4.8.1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未单独或联合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应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的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专

24、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专业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为限不得超过 30min。 4.8.2 年设计生产能力 9 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或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火灾灾害严重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 18 人;年设计生产能力 9 万吨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 912 人; 其他年设计生产能力 9 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 9 人。 4.8.3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工作。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矿山救护队指导。专职队长

25、应由熟悉煤矿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 3年,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4.8.4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配备符合AQ1 008-2007要求的技术装备和训练器材(见附录A、附录B)。 4.8.5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电话值班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和学习、训练的场地和设施。 4.8.6 兼职矿山救护队队长、队员、仪器装备管理员必须参加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援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9 矿图 4.9.1 矿井应有实测矿图,图纸幅面尺寸必须满足 GB/T 14689-2008 规定。 4.9.2 紧急避险设施系统图应在实测

26、矿图的基础上绘制,并标注所有设施设备。 5 系统维护与管理 5.1 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5.2 紧急避险设施内应应悬挂或张贴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DB51/T 14112011 8 5.3 煤矿应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应每月对配备的气瓶进行 1 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 95%时,应及时更换。 应每

27、 10 天对设备电源(包括备用电源)进行 1 次检查和测试。 每年对避险设施进行 1 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5.4 经检查发现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5.5 煤矿企业按规定编制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5.6 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5.7 煤矿企业每年应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6 培训与应急演练 6.1

28、煤矿企业应将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6.2 煤矿企业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6.3 煤矿企业应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DB51/T 14112011 1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兼职矿山救护队基本装备配备标准表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正压氧气呼吸器 4h 台 每人 1 台 压缩氧自救器 台 每人 1 台 自动苏生器

29、 台 2 干粉灭火器 只 10 风障 4m4m 块 1 风障 6m6m 块 1 呼吸器校验仪 台 2 一氧化碳检定器 台 2 瓦斯检定器 10、100 台 2 各 1 台 防爆工具 套 1 锤、钎、锹、镐等 两用锹 把 2 氧气充填泵 台 1 氧气瓶 40L 个 5 氧气瓶 4h 呼吸器配套 个 20 氧气瓶 2h 呼吸器配套 个 5 救生索 长 30m,抗拉强度 3000kg 条 1 担架 副 2 保温毯 棉织 条 2 绝缘手套 双 1 氧气检定器 台 1 温度计 支 2 采气样工具 套 1 包括球胆 4 个 灾区电话 套 1 引路线 m 1000 铜钉斧 把 2 矿工斧 把 2 刀锯 把 2 起钉器 把 2 手表 块 队长每人 1 块 电工工具 套 1 氢氧化钙 t 0.5 DB51/T 14112011 2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个人基本装备配备标准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正压氧气呼吸器 4h 台 1 自救器 压缩氧 台 1 战斗服 套 1 胶靴 双 1 手套 双 1 毛巾 条 1 安全帽 顶 1 矿灯 盏 1 灯带 条 2 背包 个 1 装战斗服 联络绳 长 2m 根 1 两端带弹簧钩 氧气呼吸器工具 套 1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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