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65.020.30 DB51B 41 备案号: 23054-2008 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780-2008代替DB51/T473-2005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The Control Criterion of Highly Pathogenic Auian Influenza 2008-06-06 发布 2008-06-15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 1 4 免疫 2 5 检疫监督 3 6 监测 3 7 消毒 4 8 样品采集、
2、保存和运送 5 9 诊断 5 10 疫情报告 . 6 11 疫情处置 . 7 12 无害化处理 . 8 13 人员防护 . 8 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II 前 言 本标准是DB51/T473-2005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的修订版。 DB51/T473-2005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是2005年根据当时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状况、疫情控制和处理情况编制形成的。在实施2年以来,在对我省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防治上起到了重要的技术指导作用。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进一步提高。在疫苗免疫、检疫监督、疫情监测、
3、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为更好的推动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化和标准化,结合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现对2005年制定的我省 DB51/T473-2005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DB51/T473-2005 相比,其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新增加了强制免疫、免疫程序和疫苗组织的要求等内容。 新增加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等技术内容。 新增加了疫情报告、疫情处置及风险评估等技术内容。更换和明确规定了新的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主体单位。 补充和完善了监测对象及范围、监测方法等技术内容。 补充和完善了样品包装、保存和运输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
4、按GB/T1.1-2000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要求编制。 本标准按GB/T1.2-2002 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进行编制。 本标准于2005年3月3日首次发布。 2008年月日修订,本标准自实施日起, 原GB51/T473-2005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勇、张东、张永宁、陈代平、李春、吴宣、邓永强、文萍萍、喻英。 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1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5、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检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疫情确认、疫情处置的操作程序、技术标准及保障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内一切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 基本术语 GB/T 18936-2003 高致
6、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NY/T 768-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 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NY/T 771-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 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NY/T 772-2004 禽流感病毒 RT-PCR 试验方法 DB-51/T663-2007 四川省家禽屠宰检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办法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农业部农牧发200712 号)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农业部 503 号) 四川省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 3 术语和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7、1 高致病性禽流感 是由正黏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高致病性毒株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3.2 疫苗效力 使用生物制品所产生的特异的免疫保护能力。 3.3 疫点 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养禽场(户)、养禽小区或其他有关禽类屠宰加工、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则应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户划为疫点。 3.4 疫区 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 3km 内的区域。划定疫区时应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 3.5 受威胁区 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2 指疫区周边外延 5km 范
8、围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3.6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阻止病原扩散的目的。 3.7 消毒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杀灭病禽体及其环境中的病原体。其目的是预防和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播和蔓延。 3.8 预防消毒 又称定期消毒,是为了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疾病的发生,对禽舍、禽场环境、用具、饮水等所进行的常规定期消毒工作。 3.9 紧急消毒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发生后至解除封锁前的一段时间内,对养禽场、禽舍、禽只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其污染的场所、用具等及时进行的防疫消毒措施。 3.10 终未消毒
9、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后,待全部病禽及疫区范围内所有 可疑禽只经无害化处理完毕,经过21d再没有新的病例发生,在疫区解除封锁之前,为了消灭疫区内可能残留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体所进行的全面彻底的消毒。 3.11 监测 对疫病的发生、流行、分布及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长期观察与检测,从而把握该疫病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 4 免疫 4.1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所有易感禽类饲养者必须按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免疫密度必须达到 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 70%以上。 4.2 免疫程序 4.2.1 预防性免疫,参照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中规定的程序
10、进行。 4.2.2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有关规定进行。 4.3 疫苗选择 4.3.1 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逐级供应。 4.3.2 根据饲养禽的数量,尽可能准备足够完成一次免疫接种所需要的同一批次的疫苗。 4.4 疫苗运输和贮藏 4.4.1 夏季疫苗应采用冷藏运输;冬季运输要注意防冻。 4.4.2 疫苗应按规定温度避光保存。 4.5 疫苗接种要求 4.5.1 接种的易感禽类应临床检查健康。 4.5.2 接种前,应仔细核对疫苗抗原亚型、生产批号、有效日期。不得使用颜色、性状异常及超过有效期的疫苗。免疫接种前,先将疫苗升至室温并充分摇匀。疫苗开
11、启后不能隔日使用。 4.5.3 采用颈部皮下注射时,注射部位应为家禽颈背皮下 1/3 处。 4.6 免疫档案 建立免疫档案,完整记录畜主姓名、家禽的品种、日龄、疫苗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失效日期、接种时间、接种剂量等,并有畜主及免疫接种人员签字。 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3 4.7 免疫效果评价 定期对免疫禽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分别对疫苗免疫接种 3 周后的禽群按 30 只/群进行静脉采血3mL,分离血清,按 GB/T 18936 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禽血清 HI 的抗体水平。当禽 HI 抗体平均水平小于 4log2 时,判定为禽群免疫效力低
12、下,应进行疫苗加强免疫;HI 抗体水平大于或者等于 4log2 时,判定为禽群免疫效力良好。 5 检疫监督 5.1 产地检疫 报检:饲养者在禽群及禽类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检,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到户、到场实施检疫。 群体检查:查看群体健康状况、有无临床病征; 个体检查:对疑似发病禽只根据本标准9.2临床 症状指标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病理剖解检查和实验室检测。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2 屠宰检疫 按DB-51/T663-2007进行。 5.3 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种蛋时,应当先到当地兽
13、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且检疫合格。引入的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天以上,并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从国外引入种禽及种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监测 6.1 监测方法 6.1.1 流行病学调查,按 NY/T771 进行。 6.1.2 临床症状检查,根据本标准 9.2 临床症状指标进行。 6.1.3 血清学监测,用 HI 或间接 ELISA (GB/T18936)进行。 6.1.4 病原学监测,用 RT-PCR 方法 (GB/T18936 和 NY/T772) 和荧光 RT-PCR 方法检测禽流感病原。 6.2 监测对象以易感禽类为主,必要时监测其它动物。 6.
14、3 监测的范围 6.3.1 每年两次对种禽场、规模化养禽场及散养户按 0.5%-1%的比例采样进行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每一采样点不少于 30 份样;对养禽场户每年要进行两次病原学抽样检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对于未经免疫的禽类以血清学检测为主。 6.3.2 对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禽和禽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6.3.3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6.3.3.1 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每天进行临床观察,连续 1 个月,病死禽送省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实验室进行诊断,疑似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解除封锁前采样检测 1 次,解除封锁后纳入正常监
15、测范围。 6.3.3.2 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 20 份样品,用 RT-PCR 方法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6.4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做好预警预报。 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4 6.4.1 详细掌握进口禽类原产地的动物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和监测结果,以及进口季节、数量及性质。 6.4.2 严禁从发生疫情的地方进口禽肉及羽毛和内脏等未经加工和无害化处理的产品。 6.4.3 在禽类运输
16、到目的地前后进行检疫,以及在到达目的地后进行隔离饲养及设置岗哨动物,并按要求进行免疫接种。 6.4.4 对进口禽类进行严格的实验室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 6.4.5 熟悉掌握其他相关可能带来进口风险的措施和处理情况。 6.5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病原学和非免疫血清学阳性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并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确诊阳性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 消毒 7.1 预防消毒 种(养)禽场、禽类产品加工场所及禽产品经营单位应建立消毒制度,对活禽和禽产品集贸市场的场地和工具进行严格消毒。对农村禽舍结合春秋防疫和高温季节开展消毒灭源工作或
17、日常清粪除污,定期进行预防消毒。 7.2 疫点、疫区消毒 7.2.1 疫点的紧急防疫消毒 7.2.1.1 用 0.3%二氧化氯或 0.3%过氧乙酸等溶液对病禽舍进行喷雾消毒。 7.2.1.2 禽舍清理 对禽舍先进行消毒,再将禽舍内的污物、鸡粪、垫料、剩料等各种污物进行彻底清理,并作无害化处理。可移动的设备和用具搬出禽舍,集中堆放到指定的地点清洗、再消毒。 7.2.1.3 火焰消毒 禽舍清扫后,应用火焰喷射器对禽舍的墙裙、地面、笼具等非易燃物品进行火焰消毒。 7.2.1.4 冲洗 对禽舍的墙壁、地面、笼具,特别是屋顶木梁柁架等,用高压水枪进行冲刷,清洗干净。 7.2.1.5 喷洒消毒药物 待禽舍
18、地面水干后,用消毒液对地面和墙壁等进行均匀地、足量地喷雾、喷洒消毒。 7.2.1.6 薰蒸消毒 关闭门窗和风机,密闭薰蒸消毒 24h 以上。 7.2.1.7 禽舍外环境消毒 对疫点养禽场内禽舍外环境清理后进行消毒。 7.2.2 疫点、疫区交通道路、运输工具的消毒 7.2.2.1 封锁期间,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7.2.2.2 对运输工具须进行全面消毒。 7.2.3 工作人员的消毒 穿戴的工作服、帽、手套、胶靴及器械等,采用浸泡、喷洒、洗涤等方法进行消毒;工作人员的手及皮肤裸露部位应清洗、消毒。 7.2.4 疫区的终末消毒 在解除封锁前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消毒方法参照紧急防疫
19、消毒措施。 7.2.5 污水处理 对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7.3 受威胁区的预防消毒 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5 受威胁区的养禽场、家禽产品集贸市场、禽类产品加工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加强预防消毒工作。 8 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 8.1 样品采集的基本要求 采集的样品应具有典型性,从死禽和处于急性发病期的病禽采集样品。采样过程要无菌操作,注意避免污染环境。同时要按照 NY/T768 的要求加强采样人员个人防护。 8.2 病死禽 8.2.1 取死亡不久的 5 只病死禽样品,病死禽数不足 5 只时,取发病禽补齐 5 只。 8.2.2 分别采集每只禽的肠管内容
20、物 1 份;肺和气管样品 1 份;肝、脾、肾、脑等各 1 份。上述每个样品取样 15g20g,放于样品袋或消毒器皿中。如重量不够则取全部脏器。 8.2.3 不同禽只脏器应分开放置,不能混样;同一禽只不同脏器也应分开放置,不能混样。 8.3 病禽 无病死禽时,采集病禽样品。 8.3.1 拭子样品 取5只病禽采样,采集每只禽的泄殖腔拭子和喉气管拭子各1个,将样品端剪下,分别置于含有抗生素PBS的(加1mL1.5mLPBS)灭菌容器中,封口并作好标记。 a 泄殖腔拭子 将棉拭子插入泄殖腔约 1.5cm2cm,旋转后沾上粪便。 b 粪便样品 小珍禽采泄殖腔拭子容易造成伤害,可只采集 5 个新鲜粪便样品
21、(每个样品 1g2g) c 喉气管拭子 将棉拭子插入口腔至咽后部直达喉气管,轻轻檫拭并慢慢旋转,沾上气管分泌物。 8.3.2 血清样品 采集 10 只病禽的血样,心脏或静脉采血,每只病禽采血样 2mL3mL,盛于 10mL 离心管或小青霉素瓶中,待血清析出后分别装于 1.5mL 塑料离心管中.不同禽只的血样不能混合。 8.3.3 组织样品 需要采集组织样品时,将5只病禽宰杀,组织样品采样方法见8.2。 8.4 采样单及标签等的填写 样品信息需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项填写,样品标签和封条应用圆珠笔填写,保温容器外封条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小塑料离心管上用记号笔作标记。将采样单和病史资料装于塑料包装袋中,
22、随样品一起送至实验室。 8.5 包装要求 8.5.1 每个组织样品应仔细分别包装,在样品袋或平皿外面贴上标签,标签注明样品名、样品编号、采样日期等。再将各个样品放到塑料包装袋中。 8.5.2 拭子样品小塑料离心管应放在特定的塑料盒内。 8.5.3 血清样品装于小塑料离心管(带盖)中,置于塑料盒或塑料袋内。 8.5.4 包装袋外、塑料盒应贴封条,封条上应有采样人签章,并注明贴封日期,标注放置方向,切勿倒置。 8.6 保存和运输 9 诊断 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6 9.1 流行病学特点 9.1.1 鸡、鸭、鹅、鹌鹑、火鸡等多种禽类易感,多种野鸟也可感染发病
23、。 9.1.2 传染源主要为病禽(野鸟)和带毒禽(野鸟)。 9.1.3 病毒传播主要通过接触感染禽(野鸟)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箱)、垫草、种蛋、鸡胚和精液等媒介,经呼吸道、消化道感染,也可通过气源性媒介传播。 9.2 临床症状 9.2.1 急性发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潜伏期从几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 21 天; 9.2.2 脚鳞出血; 9.2.3 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和面部水肿; 9.2.4 鸭、鹅等水禽可见神经和腹泻症状,有时可见角膜炎症,甚至失明; 9.2.5 产蛋突然下降。 9.3 病理变化 9.3.1 消化道、呼吸道粘膜广泛充血、出血;腺胃粘液增多,可见腺胃乳头出血
24、,腺胃和肌胃之间交界处粘膜可见带状出血; 9.3.2 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 9.3.3 输卵管的中部可见乳白色分泌物或凝块;卵泡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膜炎”; 9.3.4 脑部出现坏死灶、血管周围淋巴细胞管套、神经胶质灶、血管增生等病变;胰腺和心肌组织局灶性坏死。 9.4 血清学指标 9.4.1 非免疫禽禽流感 H5 或 H7 亚型的血凝抑制(HI)效价达到 4log2 及以上(GB/T18936); 9.4.2 非免疫禽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试验(AGID)阳性。 9.5 病原学指标 9.5.1 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检测,结果 H5 或 H7 亚型禽流感阳性(
25、NY/T772); 9.5.2 通用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荧光 RT-PCR)检测阳性。 9.6 结果判定 9.6.1 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经动物疫控机构派出的人员到现场临床诊断, 符合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症状9.2.1,且至少符合其他临床症状或病理症状之一的; 非免疫禽符合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症状9.2.1且符合血清学指标之一的,即可做出本结果判定。 9.6.2 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临床怀疑病例且经省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实验室检测,符合病原学指标 9.5.1、 9.5.2、9.5.3 之一即可做出本结果判定。 9.6.3 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疑似病例且经禽流感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符合病
26、原学指标9.5.4或9.5.5,即可做出本结果判定。 10 疫情报告 10.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控机构报告。 10.2 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可疑疫情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采集样品,符合 9.6.1 规定的,确认为临床怀疑疫情; 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7 10.3 确认为临床怀疑疫情的,应在 2 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动物疫控机构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立即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实验室进行疑似诊断; 10.4 省级动物疫控机构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必
27、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 4 个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10.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1 疫情处置 11.1 临床怀疑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禽类、禽类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11.2 疑似疫情的处置 当确认为疑似疫情时,扑杀疑似禽群,对扑杀禽、病死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
28、彻底消毒,限制发病场(户)周边3km的家禽及其产品移动。 11.3 确诊疫情的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1.3.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1.3.2 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 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
29、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11.3.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1.3.3.1 扑杀所有的禽只,销毁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 11.3.3.2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11.3.3.3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11.3.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1.3.4.1 扑杀疫区内所有家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禽类产品; 11.3.4.2 禁止禽类进出疫区及禽类产品运出疫区; 11.3.4.3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11.3.4.4 对所有与禽类接触
30、过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11.3.5 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1.3.5.1 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11.3.5.2 对所有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11.3.6 关闭疫点及周边 13km 内所有家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11.3.7 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 21 天内售出的所有家禽及其产品,并销毁处理。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分析。 11.3.8 解除封锁 DB51/T780-2008 代替DB51/T473-2005 8 11.3.8.1 解除封锁的
31、条件 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免疫。 11.3.8.2 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上一级动物疫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 11.3.8.3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 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疫情宣布扑灭后方可重新养禽。 11.3.9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12 无害化处理 12.1 一般原则 12.1.1 动物疫控机构应
32、全过程监控无害化处理工作。 12.1.2 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以及不能有效清污消毒的厂房、器械和建筑材料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12.1.3 疫情发生后,应尽早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减少疫情扩散。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12.1.4 确保所采取的任何一种无害化处理措施都能够杀灭病原。 12.1.5 活禽按规定的方法扑杀后再进行无害化处理。 12.1.6 清群时应关牢禽舍,同时对褥草和羽毛进行消毒,阻止病毒通过空气传播,避免同野鸟的接触。处理禽舍、笼器具时应先将垫料表面用消毒液淋湿,并尽可能堆成堆
33、,用塑料布盖上再清理销毁。 12.1.7 运输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不扩散病毒. 12.2 焚烧 12.2.1 疫区附近有大型焚尸炉的,可采用焚化的方法。 12.2.2 处理的尸体和污染物量小的,坑深度应不小于 2m,浇油焚烧。 12.3 深埋 12.3.1 深埋点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不得用于农业生产,并应避开公众视野,且设置警示标志。 12.3.2 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不小 1.5m,坑底铺垫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和避免动物扒刨。禽类尸体置于坑中后,上撒生石灰,厚度不小于 2cm,再用土覆盖至与周围持平。 12.3.3 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12.4 发酵 12.4.1 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密闭发酵。发酵时间夏季不应少于 2 个月,冬季不应少于 3个月,表面要用消毒液处理。 12.4.2 发酵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到的运输、装卸等环节不得泄漏,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13 人员防护 按照 NY/T 768-2004 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