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3.020.10 B7030132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50 年 4 月 3 日 94 年 9 月 12 日 (共 8 頁 )液化石油氣用鋼瓶閥 Valves for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水容積 3 公升以上至 120 公升以下,罐裝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丙烷,液化丙烯,液化丁烯,液化二丁烯及其他液化石油氣等鋼瓶閥與配件之相關規定。 2. 構造 2.1 閥本體及其金屬配件,應採用抗拉
2、強度 32 kgf/mm2以上,伸長率 15%以上之耐腐蝕性鍛造用黃銅棒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其他金屬材料。 2.2 填料 (packing)及其他非金屬配件,應採用不溶解於液化石油氣之材料。 2.2.1 耐膨脹及耐蝕試驗:將橡皮填料等有機材料放入液態正己烷中 72 小時,其體積增大不得超過 25%,體積縮小不得超過 1%,且其重量損失不得超過10%。 2.2.2 老化試驗 (1) 加壓空氣加熱老化試驗裝置:由加壓容器及加熱槽構成之加壓容器以供試樣品,每 100 cc 不得超過 1 公克,加熱槽應使用空氣或液體能將加壓槽均勻加熱者。 (2) 試驗條件:空氣壓力為 2.06 MPa21 kgf/c
3、m20.02 MPa0.2 kgf/cm2試驗溫度為 (701),且時間須在 96 小時以上。 (3) 試驗樣品應垂直懸吊於壓力容器內,樣品相互之間以及樣品與容器內壁不得有相接觸,壓力容器內之溫度升至 70 時開始計算,到達 96 小時後,以 5 分鐘時間慢慢減壓至常壓,再取出試 驗樣品放置於平板上,經老化試驗後之樣品不得有脆化、脹爛、軟化等不良現象。 3. 形狀及尺度 3.1 閥基部之形狀及尺度應符合表 1 及圖 1 之規定,其螺紋應為角度 55 度之右轉圓頂三角螺紋 (H1=0.6403279, r=0.1371539)沿心軸而對心軸直角。 2 CNS 1324, B 7030 表 1 單
4、位: mm 基部螺紋 閥基部符號 d4(約 ) d5基本徑d3L1(約 ) L2(約 )每英吋 螺紋齒數推拔m1 (約 )m2(約 )使用之鋼瓶大小 V121.2 18.661 20.000 11.60 22 14 3/26 3 2 3公升以上至 5公升以下 V229.5 26.500 28.000 13.00 26 14 3/26 3 2 超過 5公升至 120公升 備考: d5, d3之尺度,得以螺紋規 (GO-NOGO 量具 )檢驗。 圖 1 3.1.1 閥基部螺紋之種類:應採用 3/26 推拔螺紋,其種類如表 2。 表 2 單位: mm 閥基部符號 基準直徑 螺紋長度 螺紋型式 V12
5、0 22 對軸直角 V228 26 對軸直角 3.1.2 螺紋基準形狀:對軸成直角螺紋之形狀如圖 2。 閥本體推拔 閥基部 L2L1氣體充填口 安全裝置 3 CNS 1324, B 7030 圖 2 3.1.3 計算公式 對軸成直角者 mmn4.25P = , P 為螺距 n=每英吋螺紋齒數 H=0.959625P H1=0.640327P R=0.137153P 3.1.4 基準尺度:由上節之公式可算出螺紋之基準尺度,如表 3。 表 3 單位: mm 基準徑 小端面 閥基部代號 每英吋 螺紋齒數 螺距 P 螺紋高H1 牙底圓角r 基準徑之位置L1 (約 ) 外徑d4有效徑d3牙底徑 d5外徑
6、 有效徑 牙底徑V114 1.8143 1.162 0.25 11.0 20.000 18.838 17.676 18.661 17.499 16.337V214 1.8143 1.162 0.25 13.0 28.000 26.838 25.676 26.500 25.338 24.1763.2 氣體充填口之尺度應符合表 4 及圖 3 之規定,其螺紋應為左旋螺紋。 螺紋中心軸線 4 CNS 1324, B 7030 表 4 單位: mm d 每英吋 螺紋齒數 l d1 d2 a 22.5 14 160.2 170.3 11以下 703 圖 3 3.2.1 充填口之螺紋基準形狀,如圖 4。 圖
7、 4 3.2.2 計算公式:螺紋基準尺度之計算公式如下。mmn4.25P = n=每英吋螺紋齒數H=0.9605P H1=0.6403P r=0.1373 d2=dH1d1=d2H1D=d D2=d23.2.3 螺紋各部尺度如表 5。 l母螺紋公螺紋P1D1=d1+20.0769 H D1=d1或D1或或 5 CNS 1324, B 7030 表 5 單位: mm 公螺紋 母螺紋 螺紋稱呼 每英吋 螺紋齒數 螺距 P 螺紋牙高 H1公螺紋牙底圓角r 外徑d 有效徑d2牙底徑d1牙底徑D 有效徑D2內徑1D (1)參考W22.5 TP螺紋齒數 14 14 1.8143 1.162 0.249 2
8、2.500 21.338 20.176 22.500 21.338 20.444註 (1) 母螺紋內徑 D1數值係表示圖 4 之1D 之尺度,如用作母螺紋內徑容許差之基準尺度將採用 D1,即與公螺紋之牙底徑 d1相同。 備考:公螺紋牙尖與母螺紋牙底間,原則上應留些空隙。 3.2.4 螺紋基準形狀尺度、容許差及公差,如圖 5。 圖 5 備考: 螺紋牙尖有平行及圓形兩種,本圖僅為範例圖形。圖 5 中 d=公螺紋外徑, d2=公螺紋有效徑, d1=公螺紋牙底徑, D=母螺紋牙底徑, D2=母螺紋有效徑, D1=母螺紋內徑,等之基準尺度其數值如表 6。圖中粗線條表示基準螺紋,斜線部分表示公螺紋及母螺紋
9、之容許範圍。 (母螺紋內徑容許差上限 )1/2(母螺紋內徑之公差 )1/2(公螺紋牙底徑容許差下限或公差 )1/2(母螺紋內徑容許差下限 )1/2(母螺紋有效徑容許差上限或公差 )1/2(母螺紋牙底徑容許差下限 )1/2(公螺紋外徑容許差下限或公差 )1/2(公螺紋有效徑容許差下限或公差 )1/2 (公螺紋外徑容許差下限 )1/2(公螺紋外徑公差 )1/2(公螺紋外徑容許差下限 )1/2(母螺紋牙底徑容許差下限 )1/2 6 CNS 1324, B 7030 表 6 單位: 0.01mm 公螺紋 母螺紋 外徑 d 有效徑 d2牙底徑 d1牙底徑 D 有效徑 D2外徑 d1圓形牙 平形牙 螺紋稱
10、呼 容上 許 差限 容下 許 差限 公 差 容上 許 差限 容下許 差限 公 差 容上 許 差限 容下 許 差限 公差容上許 差限容下許 差限公差容下許 差限容上許 差限容下許 差限容上 許 差限 + 公 差 容下 許限 差 (4) + 容上許 差限+ 公差0 240 210 100 240 140 0 120 120 0 230 230 0 120 120 210 350 140W22.5 TP 螺紋齒數114 0 290 290 130 290 160 0 180 180 0 330 330參考(2)參考(3)0 180 180 260 510 250註 (2) 母螺紋牙底徑容許差下限不作
11、規定,但如圖 5 所示原則上,在牙底與公螺紋圖形牙尖之最大尺度之間應留些空隙。 (3) 母螺紋牙底徑容許差上限不作規定。 (4) 母螺紋內徑容許差之下限以 20.0739H,計算值算至小數點下二位為止如表所列。 備考 1. 上表中對於螺紋角度及螺紋之容許差並未規定,但已包含有效徑之公差內。 2. 公螺紋外徑容許差在表內按平頭形 及圖形分開說明,但實際上成品可能不易明顯區分,事實上均可互換 無需區分,因此製造上之方便採用任何一種均可。 3. 公螺紋有效容許差上限,在表中規定為 0,但可有少些變更,將公螺紋有效徑之最大尺度與母螺紋有效徑之最小尺度間宜設適量之空隙。 4. 公螺紋牙圓弧不一定要正確圓
12、形,但不可以有角隅。 3.3 閥應附有表 7 之安全閥,而安全閥應有防止其校定壓力容易改變之有效措施。但使用於鋼瓶本身附有安全裝置,而其排放能力超過本項規定之閥不在此限。 表 7 安全閥之排放能力 構造 使用鋼瓶大小 最小排放量校正壓力 校正壓力之容許差 3公升以上至 60公升以下 530公斤 /時 起噴壓力:校正壓力0 4kgf/cm2彈簧載重式 超過 60公升至 120公升 920公斤 /時 閥耐壓試驗壓力之54停噴壓力:起噴壓力之54 7 CNS 1324, B 7030 3.4 安全閥之排放能力按照下列計算。 W=265a(P+1)TM,試驗時其成分以丙烷 30%、丁烷 70%或空氣計
13、算之。 式內, W=安全閥每小時之氣體排放量 (公斤 /時 ) a=有效排放面積 (平方公分 ) P=安全閥校準壓力之 1.2 倍壓力 (kgf/cm2) M=排放氣體之分子量 T=相當於壓力 P 時之氣體絕對溫度 (K,度 ) 上例之 a 按照下列計算之。 (1) l4D時, a= Dl (2) l4D時, a=4D2, 式內, D=受壓部分之直徑 (cm) l=壓力 P 時之閥體上升距離 (cm) 4. 外觀:閥及配件之表面應良好,不得有鬆孔,裂紋,凹凸變形,低陷剝離,及其他不良之缺點存在。 5. 機能:閥各部分之機能應可以圓滑順利作動,在鬆弛方向上,加以 750 至 800 kgcm之扭
14、矩,閥之凸緣螺帽不得鬆弛。 6. 耐壓試驗:安全閥除外之閥本體應以鋼瓶耐壓試驗壓力為試驗壓力 ,使用水進行30 秒鐘以上耐壓試驗,而不得有滲漏或任何異狀。 7. 氣密試驗:組裝完成之閥應以閥耐壓試驗壓力之 3/5 壓力為試驗壓力,使用空氣或惰性氣體在開放及關閉位置各進行 1 分鐘之氣密試驗,而不得有滲 漏或任何異狀。 8. 安全閥作動試驗:安全閥應以適當測定裝置,測定其作動性能,測定結果應符合第3.3 節之規定。 9. 振動試驗:閥應經振動試驗,即對同批製造過程之閥產品中抽取 1/100,將閥裝置於振幅為 0.8 mm 至 1.5 mm,振動數為 3000 S.P.M.之適當振動試驗機,於關閉
15、,半開,全開狀態下以閥氣密試驗壓力之 2/3 空氣壓力,施行振動試驗各 1 小時,而不得洩漏及造成任何螺釘部分鬆弛之現象。 10. 配件:閥應附件完整無缺。 11. O 形環之耐磨試驗: O 形環之耐磨性能閥各部位所使用之 O 形環應將閥裝在反覆運動試驗機上加以 7 kgf/cm2之壓力狀態下,給予上、下擦動,使閥塞子升高至閥座開口直徑之 1/4 高度,而將此動作反覆做 5000 次時不得由 O 形環處有漏氣或其他異常現象發生。而往復運動之速度以每分鐘 10 50 次為準。 8 CNS 1324, B 7030 將閥軸作回轉運動時 將閥軸作上下擦動時 12. 稱呼:製品依名稱,種類,閥裝置型別
16、,充填體種類稱呼之。 例:液化石油氣用鋼瓶閥、 V1、液化丙烷。 13. 標示:閥應在其適當位置以鑄字或打刻鋼字方式標示下列各項。 (1) 製造廠名稱或商標符號。 (2) 製造年月或其簡略符號。 (3) 閥重量 (公斤 ) (4) 耐壓試驗壓力。 例: (製造廠名稱 ) 6610(製造年月 ) W0.56(重量公斤 ) P30(耐壓試驗壓力 kgf/cm2)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60 年 7 月 30 日 第二次修訂: 66 年 1 月 11 日 第三次修訂: 71 年 2 月 19 日 第四次修訂: 72 年 6 月 13 日 第五次修訂: 73 年 8 月 15 日 第六次修訂: 74 年 11 月 15 日 第七次修訂: 78 年 12 月 13 日 第八次修訂: 82 年 3 月 23 日 計數器齒桿及小齒輪驅動裝置 壓力氣缸計數器電磁閥壓力錶 加壓氣體7kgf/cm2加壓氣體7kgf/cm2上下驅動軸 盲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