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月 97 5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60.10 O1010 134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49 12 月 22 日 97 5 月 7 日 (共 20 頁 )普通合板 Plywood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 3 層以上旋切或平切之單板(中層心板可以小角材構成)以纖維方向相互直交膠合而成,其表面未經貼面、印刷及塗裝等加工處理之板材 (俗稱素面合板 )。 備考:本標準採國際單位制 (SI), 內之單位及數值僅供參考。 2. 用語釋義 2.1 普通合板:除 CNS 8057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CNS 805
2、8特殊合板、 CNS l1668防焰合板、 CNS l1669耐燃合板、 CNS l1670施工架踏板用合板、CNS l1671結構用合板及 CNS 13562防火門用合板以外之合板,在合板表面未施以貼面、印刷、塗裝等加工處理者。 2.2 各層全由木材單板相互直交膠合而成者,統稱合板或單板心合板。 2.3 中層使用木條拼合之心板,其上、下 各直交以副心單板,再以面、底單板膠合而成之 5 層結構合板者,稱為木心合板 (俗稱木心板 )。 2.3.1 中層木條密接排列,稱為實心木心合板。 2.3.2 中層木條間隙排列,稱為空心木心合板。 3. 樹種及單板之切削 3.1 樹種:製造合板採用之樹種由當事
3、人指定之,並分為下列 3 類。 3.1.1 各類針葉樹種。 3.1.2 柳桉類及性質近似之樹種。 3.1.3 其他闊葉樹種。 3.2 單板之切削 3.2.1 旋切單板:原 (圓 )木經單板旋切機連續旋切所成之單板。 3.2.2 平切單板:盤木或角材經單板平切機平切所成之單板,並分為下列 2 種。 3.2.2.1 任意平切:為不指定木理之切削。 3.2.2.2 直紋平切:為切面與木材年輪成 45至 90角之切削。 2 CNS 1349, O 1010 4. 尺度與許可差 4.1 尺度:普通合板常見尺度如表 1 所列,其他尺度得由當事人協議訂定之。 4.2 許可差:普通合板之尺度許可差依表 2 之
4、規定。 4.3 對角線長之差應在 2 mm 以下。 表 1 普通合板常見尺度 單位: mm 厚 寬 長 2.2 2.4 2.7 3.0 3.3 3.6 4.0 4.4 5.5 6.0 7.0 9.0 10.0 12.0 13.0 15.0 18.0 21.0 24.07621829 9141829 6222057 7752057 8262057 9272057 9142134 12192134 12192438 12192743 12193048 備考: 符號表示常見尺度。 表 2 尺度許可差 尺度 許可差 未滿 4 mm 0.2 mm 4 mm以上,未滿 7 mm 0.3 mm 7 mm以上
5、,未滿 20 mm 0.4 mm 闊葉樹 20 mm以上 0.5 mm 未滿 7.5 mm 3.05.0+mm 厚度 針葉樹 7.5 mm以上 5.08.0+mm 寬度及長度 010+mm 備考:為針闊混合樹種構成之合板,以面底板之樹種作為判定基準。 3 CNS 1349, O 1010 5. 品質 5.1 含水:經第 6.3.2 節含水試驗,平均含水為 14 %以下。 5.2 膠合性能 5.2.1 一類合板:單板心合板須符合下列 (1)或 (2)任何一項規定;木心合板須符合(3)規定。 (1) 經第 6.3.5 節反覆煮沸浸水一類試驗,試驗後,試片之平均木破率及膠合剪力須達表 3 之規定。
6、(2) 經第 6.3.5 節蒸煮處理一類試驗,試驗後,試片之平均木破率及膠合剪力須達表 3 之規定。 (3) 經第 6.3.4 節反覆煮沸浸水剝離試驗,試驗後,在試片各側面同一膠合層無剝離部分之長度為 50 mm 以上。 5.2.2 二類合板 (1) 經第 6.3.5 節溫水浸水二類試驗,試驗後,試片之平均木破率及膠合剪力須達表 3 之規定。 (2) 木心合板,經第 6.3.4 節溫水浸水剝離試驗,試驗後,在試片各側面同一膠合層無剝離部分之長度為 50 mm 以上。 表 3 膠合性能之膠合剪力及平均木破率 單板樹種 膠合剪力 (MPa) 平均木破率 (%) 樺木 1.0以上 山毛櫸、櫟木、硬槭
7、、光蠟樹、榆樹 0.9以上 桂樹、楠木、厚朴、栓木 0.8以上 柳桉類、椴木及其他闊葉樹材 0.7以上 0.7以上 0.6以上 50以上 0.5以上 65以上 針葉樹材 0.4以上 80以上 備考: 由不同樹種單板所構成合板之膠合剪力標準值,係取個別樹種單板所構成合板之膠合剪力標準值中之最小值者為合格判定基準。 5.3 甲醛釋出量:經第 6.3.6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結果應符合表 4 之規定。 表 4 甲醛釋出量 符號 平均值 (mg/L) 最大值 (mg/L) F10.3以下 0.4以下 F20.5以下 0.7以下 F31.5以下 2.1以下 4 CNS 1349, O 1010 5.4 防
8、蟲處理(限施以 防蟲處理者):施以硼化合物處理者係採用單板處理法 (1),並經第 6.3.7 節防蟲處理藥劑吸收量試驗,硼酸之吸收量在 1.2 kg/m3以上;以撲滅松或必芬松處理者,先將藥劑與 膠合劑混合後進行防蟲處理,經防蟲處理後之藥劑吸收量,撲滅松之吸收量應在 0.1 kg/m3以上, 0.5 kg/m3以下;必芬松之吸收量 0.01 kg/m3以上, 0.05 kg/m3以下。 註 (1) 單板處理法係在生材單板表面散布或噴附防蟲藥劑後堆積起來,使藥劑擴散之方法。 備考: 使用其他種之防蟲藥劑,依 CNS 3000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方法之相關規定。 5.5 板面品質 5.5.1 面板
9、使用柳桉類闊葉樹單板,面板須符合表 5 規定,底板須符合表 7 規定。 5.5.2 面板使用其他闊葉樹單板者,面板須符合表 6 規定,底板須符合表 7 規定。 5.5.3 面板使用針葉樹單板者,依表 8 所示符號,各板面品質須符合表 9 規定。 5.6 心板重疊 5.6.1 面板使用闊葉樹單板者,面板品質為 1 等者,在 2 個以下,長度在 150 mm以下;面板品質在 2 等者,在 3 個以下。 5.6.2 面板使用針樹單板者,面板品質為 A 者,在 2 個以下,長度在 150 mm 以下;面板品質為 B、 C 或 D 者,在 3 個以下。 5.7 心板分離(限於面板使用其他闊葉單板者):面
10、板品質在 1 等者,在 2 個以下,寬度在 3 mm 以下; 2 等者,在 4 個以下。 5.8 側面及橫切面之整修:無起毛。 5.9 反翹或扭曲:須符合下列任一項規定。 5.9.1 弦高在 50 mm 以下(厚度在 7.5 mm 以上者,在 30 mm 以下),或以手壓制時會與水平面相接觸。 5.9.2 以質量 10 kg(厚度在 7.5 mm 以上者, 15 kg)之法碼放置上去時會與水平面相接觸。 5.10 長邊之弓型彎曲:彎曲最大弦高在 1 mm 以下。 5 CNS 1349, O 1010 表 5 面板使用柳桉類闊葉樹單板之品質 基準 項目 1 等 2等 長徑超過 5 mm 生節、死
11、節、穴、捲皮及脂囊之總 板面積 m2(有小點時,其整值加上 1 之整)之 5 倍以下。 板面積 m2(有小點時,其整值加上 1 之整)之 6 倍以下。 生節 長徑在 25 mm 以下 長徑在 45 mm 以下 死節 長徑在 15 mm 以下 長徑在 25 mm 以下 拔節或穴 脫部分之長徑在 3 mm 以下 脫部分之長徑在 5 mm 以下 捲皮或脂囊 長徑在 30 mm 以下 長徑在 45 mm 以下 腐朽 無 腐朽所占面積小,木質之軟化或脆弱程輕微。 開口割或缺損 長在板長 20%以 下,寬 在 1.5 mm 以下,個在 2 個以下 長在板長 40%以下,寬在 4 mm 以下,個在 3 個以
12、下;或長在板長 20%以下,寬在 2 mm 以下,個在 6 個以下 橫斷割 長在板寬 20%以下 長在板寬 20%以下 蟲穴 圓形者,長徑在 1.5 mm 以下,邊緣變黑;線者,長徑在 10 mm 以下,邊緣變黑,個在板面積 m2(有小點時,其整值加上 1 之整)之 4 倍以下。 集中存在 接縫 接縫會透光 鼓脹 無 無 皺曲 無 無 壓痕 凹陷深在 0.5 mm 以下,個在 2 個以下 凹陷深在 2 mm 以下 瑕疵 無 經修補者 埋木 無脫或陷 無脫或陷 其他之缺點 輕微 顯著 備考: 捲皮、脂囊之中有存在缺損或穴時,該部分當作穴處;但,寬 4 mm 以下之細長態者,當作開口割處。 6 C
13、NS 1349, O 1010 表 6 面板使用其他闊葉樹單板之品質 基準 項目 1等 2等 長徑超過 5 mm生節、死節、穴、捲皮及脂囊之總數 板面積 m2數(有小數點時,其整數值加上 1之整數)之 4倍以下。 板面積 m2數(有小數點時,其整數值加上 1之整數)之 6倍以下。 生節或死節 長徑在 20 mm以下 長徑在 30 mm以下 拔節或穴 脫落部分之長徑在 5 mm以下,脫落部分經填充修補者。 脫落部分之長徑在 10 mm以下,脫落部分經填充修補者。 捲皮或脂囊 長徑在 25 mm以下,脫落部分經填充修補者。 長徑在 40 mm以下,脫落部分經填充修補者。 腐朽 無 面積小,木質之軟
14、化或脆弱程度輕微。 開口割裂或缺損 長度在板長 10%以下,寬度在 1 mm以下,個數在 2個以下,經填充修補者。 長度在板長 20%以下,寬度在 1.5 mm以下,個數在 3個以下,經填充修補者。 橫向割裂 長度在板寬 10%以下 長度在板寬 20%以下 蟲穴 經填充修補者 經填充修補者 接縫 接縫長度在板長 20%以下,寬度在 0.5 mm以下,經填充修補者,拼接縫不重疊。 接縫長度在板長 30%以下,寬度在 1 mm以下,經填充修補者,拼接縫不重疊。 鼓脹 無 無 皺曲 無 無 壓痕 凹陷深度在 0.5 mm以下,個數在 2個以下 凹陷深度在 0.5 mm以下,個數在 2個以下 傷痕 無
15、 無 埋木 無脫落或陷入 無脫落或陷入 其他之缺點 輕微 不顯著 表 7 底板使用闊葉樹單板之品質 項目 基準 拔節或穴 脫落部分之長徑在 50 mm以下。 開口割裂或缺損 長度在板長 50%以下,寬度 10 mm以下,或長度在板長 30%以下,寬度 15 mm以下。 鼓脹 無 其他之缺點 利用上無礙 7 CNS 1349, O 1010 表 8 面板使用針葉樹單板之符號 板面品質 符號 面板 底板 A-A A A A-B A B A-C A CA-D A D B-B B B B-C B C B-D B DC-C C C C-D C D D-D D D 8 CNS 1349, O 1010 表
16、 9 面板使用針葉樹單板之品質 基準 項目 A B C D 生節、死節、拔節、穴、開口割裂、缺損、接縫之透光、橫斷割裂、線狀之蟲穴及埋木在板寬方向之直徑,寬或長度之合計 板寬之 1/20以下 板寬之 1/15以下 板寬之 1/5以下 除生節外,在板寬之 1/5以下 生節或死節 板寬方向之徑在25 mm以下 板寬方向之徑在40 mm以下 板寬方向之徑在50 mm以下 板寬方向之徑在 75 mm以下,但生節除外。 拔節或穴 脫落部分於板寬方向之徑在 3 mm以下 脫落部分於板寬方向之徑在 5 mm以下 脫落部分於板寬方向之徑在 40 mm以下 脫落部分於板寬方向之徑在 75 mm以下 埋木 板寬方
17、向之徑在50 mm以下 板寬方向之徑在100 mm以下 板寬方向之徑在100 mm以下 板寬方向之徑在100 mm以下 捲皮或脂囊 長徑在 30 mm以下 長徑在 45 mm以下 長徑在 60 mm以下 長徑在 60 mm以下 腐朽 無 無 無 無 開口割裂(包含缺損或接縫之透光) 長度在板長 20%以下,寬度在1.5mm以下,個數在 2個以下。 長度在板長 40%以下,寬度在6mm以下,個數在 3個以下; 或長度在板長20%以下,寬度在 3 mm以下,個數在 6個以下。 1. 在板面長度方向,距稜線 25 mm處之寬度在 6 mm以下。 2. 上述以外者 (1) 在板面寬度方向,距稜線200
18、mm 處之寬度在 10 mm 以下,且先端變窄;或面板距稜線 200 mm處之寬度在 15 mm以下,且長度在50%以下。 (2) 在板面寬度方向,距稜線200mm處之寬度在 50 mm以下。 1. 在板面長度方向,距稜線 25 mm處之寬度在 6 mm以下。 2. 上述以外者 (1) 在板面寬度方向,距稜線200mm 處之寬度在 25 mm 以下,且先端變窄。 (2) 在板面寬度方向,距稜線200mm 以內之寬度在 75 mm以下。 橫向割裂 無 無 長度在板寬 10%以下 長度在板寬 10%以下蟲穴 圓形者,長徑在1.5mm以下;線狀者,長徑在 10 mm以下,個數在板面積 m2數 (有小
19、數點時,其整數值加 1)之 4倍以下。 不集中 不集中 不集中 其他之缺點 輕微 不顯著 不顯著 不顯著 備考: 生節、死節、拔節、穴、 開口割裂、缺損、接縫之透光、橫向割裂、線狀之蟲穴及埋木在板寬方向之徑,寬或長度之合計係指這些缺點之最多存在板長方向成直角之30 cm 寬之部分,這些缺點之各個在板寬方向之徑、寬或長度加 起來者稱之。 9 CNS 1349, O 1010 6. 試驗 6.1 取樣:依表 10 之規定,從每一批合板隨機抽取試樣合板之張數,再由試樣合板製作各試驗方法所必要之試片。 表 10 試樣合板之取樣張數 每批合板張數 試樣合板張數 1000張以下 2張 1001張以上, 2
20、000張以下 3張 2001張以上, 3000張以下 4張 3001張以上 5張 除甲醛釋出量試驗以外,其他試驗如須再試驗時,則再取左邊試樣合板張數之 2倍試樣。 6.2 試驗結果之判定 6.2.1 甲醛釋出量試驗以外之試驗:從 每一批合板所採取之試樣合板,試驗結果中,各項試驗合格之試片數目如為該項試 驗全數試片數目 90%以上時,表示該批合板對該項試驗為合格,如未滿全數之 70%者,表示該批合板對該項試驗為不合格;如為全數之 70%以上,未滿 90%時,則該批合板須重新再試驗,其結果合格率須在 90%以上始為合格,否則該項試驗不合格。 6.2.2 醛釋出量試驗:每一批合板所採取之試樣合板,試
21、驗結果符 合該項標準時,表示該批合板對該項試驗為合格,否則不合格。 6.3 試驗 6.3.1 一般要求:試驗進行時,依下述進行。 (1) 試驗儀器須具有可充分判定,並滿足基準之性能與精度。 (2) 測定值係讀至試驗儀器可讀之讀數,但撓曲量須讀至 0.01 mm。 (3) 計算膠合剪力時,係基準值之最小單位之 1/10 進行四捨五入,當作基準值之最小單位。 (4) 使用之藥品均採試藥級以上。 (5) 約係指定值之 10%,正確量取係測定至 0.001 g。 (6) 在各種試驗之處理時間是在被指定時間之50 +分以內。 6.3.2 含水率 6.3.2.1 試片製作:自每張試樣合板裁取適當大小之試片
22、(一邊 75 mm 正方形者,或質量 20 g 以上者),各 2 片。 6.3.2.2 試驗步驟 (1) 稱取試片在乾燥前之質量 (m1),準確至 0.01 g。 (2) 將上述試片置入 (103 2) 之烘箱,乾燥至恆量。(每 6 小時測定時質量差在試片質量之 0.1%以下時稱之,以下稱為絕乾質量) 。 (3) 再將絕乾試片移入玻璃乾燥器中放冷,稱取質量 (m0),準確至 0.01 g。 (4) 依下式計算試片之含水率至 0.5%。 10 CNS 1349, O 1010 含水率 (%) 100mmm001= 式中, m1:乾燥前質量 (g) m0:乾燥後質量 (g) 6.3.2.3 報告:
23、記錄同一試樣合板試片之平均含水率。 6.3.3 密度 6.3.3.1 試片製作:自每張試樣合板裁取適當大小之試片,各 2 片。 6.3.3.2 試驗步驟 (1) 測量試片之厚度,準確至 0.05 mm,寬度及長度,準確至 0.1 mm,並計算試片之氣乾體積 (cm3)。 (2) 稱取試片之氣乾質量,準確至 0.01 g。 (3) 依下式計算試片之密度。 DVm式中, D:密度 (kg/m3) m:試片之氣乾質量 (g) V:試片之氣乾體積 (cm3) 6.3.3.3 報告:記錄 3 次試驗之平均值,準確至 0.01 g/cm3。 6.3.4 浸水剝離 6.3.4.1 試片製作:從每張試樣合板裁
24、製 75 mm75 mm 之正方形試片,各 4 塊。若為單板心合板者,就原有之厚度為準 ,若為實心木心合板者,依圖1 之形狀沿試片之四邊,將木條之中央部位鋸成深度為 25 mm,高度相等於試樣中層木條厚度一半之溝槽。 6.3.4.2 試驗步驟:依表 11 試驗步驟之規定進行試驗。 6.3.4.3 報告:記錄經浸水剝離試驗後,試片任一膠合層間之脫膠痕跡。 圖 1 實心木心合板試片開槽圖 單位: mm 深 25 木心合板厚 心層木條 1/2(槽寬 ) 心層木條 深 25 7575 11 CNS 1349, O 1010 表 11 浸水剝離試驗步驟 等級 試驗步驟 反覆煮沸浸水剝離 先浸入沸水 4
25、小時後,移置溫度 (60 3) 烘箱乾燥 20 小時,再浸入沸水 4 小時後,再移置溫度 (60 3) 烘箱,乾燥 3 小時。 溫水浸水剝離 先浸入溫度 (70 3) 水中 2 小時,隨即在溫度(60 3) 烘箱,乾燥 3 小時。 6.3.5 膠合性能 6.3.5.1 試片製作 (1) 三層合板: 從每張試樣合板製作成如圖 2 之長方形試片,各 4 塊 (若面板或底板厚度超過 1.6 mm 者,如圖 2A;若面板或底板厚度在1.6 mm 以下者或依圖 2A 之試片試驗時,單板會被拉斷者,則如圖2B。 )。此時試片半數為心板刀裂方向,半數為心板刀裂 之反方向。 (2) 五層合板:試片依 (1)之
26、方法製作,如圖 3,其鋸切深度是對任何試樣合板之兩膠合層,各膠合層均應試驗其膠合剪力。必要時,可除去不須試驗之單板。對於五層以上之試樣合板亦依上述標準製作試片。 圖 2 三層合板試片製作示意圖 單位: mm A B載重方向與心板刀裂方向同方向 載重方向載重方向與心板刀方向反方向 載重方向 載重方向載重方向 12 CNS 1349, O 1010 圖 3 五層合板試片製作示意圖 單位 :mm A B 載重方向與心板刀裂方向同方向 載重方向與心板刀裂方向反方向 備考:試片所使用之單板為針樹材時,鋸深為膠合層間單板厚之 2/3。 A B載重方向 載重方向載重方向 載重方向 13 CNS 1349,
27、O 1010 6.3.5.2 試驗步驟 (1) 試片經表 12 之規定完成浸水步驟後,將試片兩端夾在適當之拉伸試驗機上,然後施以每分鐘 5880 N600 kgf以下之載重拉伸之,測定其破壞時之最大載重,再依下列公式求出試片之膠合剪力,並以目視判定其木破率。 表 12 膠合性能試驗步驟 等級 試驗步驟 反覆煮沸浸水一類(Type I) 先浸入沸水 4小時後,移置溫度 (60 3) 烘箱,乾燥20小時,再浸入沸水 4小時後,移置於冷水中冷卻至常溫,在濕潤狀態下進行膠合性能試驗。 蒸煮處理一類 (Type I) 先浸入室溫水中 2小時以上後,移至 (120 3) 下進行3小時蒸煮處理,再將其浸入冷
28、水中冷卻至常溫,在濕潤狀態下進行膠合性能試驗。 溫水浸水二類 (Type ) 先浸入溫度 (60 3) 水中 3小時,然後 放置於冷水中冷卻至常溫,在溼潤狀態下進行膠合性能試驗。 (2) 依下式計算膠合剪力,但試片之心板與面板之厚度比 (以下簡稱厚度比 )在 1.5 以上者,其值依表 13 所示之厚度比將所計算出之數值乘上同表右欄之係數後,即為所求之膠合剪力。 膠合剪力 (MPa)bP= (表 13 之相當係數 ) 式中, P:最大載重 (N) b:膠合面之寬度 (mm) :膠合面鋸槽間之長度 (mm) 6.3.5.3 報告:記錄試片之膠合剪力及平均木破率。 表 13 膠合剪力之相當係數 心板
29、厚度與面板厚度之比 相當係數 1.50以上,未滿 2.00 1.1 2.00以上,未滿 2.50 1.2 2.50以上,未滿 3.00 1.3 3.00以上,未滿 3.50 1.4 3.50以上,未滿 4.00 1.5 4.00以上,未滿 4.50 1.7 4.50以上 2.0 14 CNS 1349, O 1010 6.3.6 甲醛釋出量 6.3.6.1 試片製作:從每張試樣合板中裁製長 150 mm,寬 50 mm 之長方形試片,各 10 片,試片之長度方向應與面板纖維方向平行。 6.3.6.2 試驗步驟 (1) 試片養護:從同一試樣合板採取之試片,各以塑膠 (PE)袋密封之,在溫度調節成
30、 (20 1) 之恆溫室 (箱 )內,進行 1 天以上之試片養護處理。 (2) 試藥之調製 (a) 碘溶液 (0.05 mol/L):將 40 g 碘化鉀溶解於 25 mL 水中,再加入13 g 碘溶解於此溶液中,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定量瓶內,加入 3 滴鹽酸後,以水定容。 (b) 硫代硫酸鈉溶液 (0.1 mol/L):將 26 g 硫代硫酸鈉五水化合物與0.2 g 碳酸鈉溶解於 1000 mL 不含氧之水中,放置 2 天後,以碘酸鉀進行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標定。 (c) 氫氧化鈉溶液 (1 mol/L):將 40 g 氫氧化鈉溶解於 200 mL 水中,再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31、 定量瓶內,以水定容。 (d) 硫酸溶液 (1 mol/L):將 56 mL 硫酸溶解於 200 mL 水中,再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定量瓶內,以水定容。 (e) 澱粉溶液:將 1 g 澱粉先與 10 mL 水充分混合,再加入 200 mL熱水攪拌混合,煮沸 1 min 後,冷卻、過濾,溶液備用。 (f) 甲醛標準原液:將符合 CNS 1732甲醛液(試藥)之甲醛溶液 l mL 置入 1000 mL 定量瓶內,以水定容,作為標準原液。精確量取 20 mL 甲醛標準原液置入 250 mL 錐形玻璃燒瓶中,加入碘溶液 25 mL 及氫氧化鈉溶液 10 mL,於遮光狀態下加蓋置於室溫下 15
32、 min,再加入 15 mL 硫酸溶液,此時碘會還原出,以硫代硫酸鈉溶液滴定至溶液變成淡黃色後,加入 1 mL 澱粉溶液作為指示劑,繼續滴定至無色為止。另外精確量取 20 mL 蒸餾水依上述操作,作為空白試驗, 再依下述方法計算出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度。 C=201000F)SB(5.1 式中, C: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度 (mg/L) B:空白試驗,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滴定量 (mL) S: 甲醛標準原液之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滴定量(mL) F: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係數 1.5: 1 mL 之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所相當
33、之甲醛含量 (mg) 15 CNS 1349, O 1010 (g) 甲醛標準溶液:將計算量之甲醛標準原液置於 1000 mL 定量瓶中,加蒸餾水至標線為止,使 1000 mL 水中含 3 mg 之甲醛。其需取甲醛標準原液之 mL 數的計算公式如下:【 3/C1000】 mL。式中 C 為甲醛標準原液中甲醛濃度 (mg/ L)。 (h) 乙醯丙酮醋酸銨溶液:取 150 g 醋酸銨以蒸餾水 800 mL 溶解後,加入 3 mL 冰醋酸及 2 mL 乙醯丙酮,充分搖盪混合後,再加入蒸餾水稀釋至 1000 mL,並裝入褐色瓶中,調製用之試藥應全部採試藥級以上。(若無法即刻測定時,可放置於 0 10之
34、陰暗處,調製後之溶液超過 3 天即不可再使用。) (3) 甲醛之捕集:如圖 4 所示,在直徑 240 mm,內容量 (10 1) L 之玻璃乾燥器底部放置一直徑 120 mm,高 60 mm,並盛有 300 mL 蒸餾水之蒸發皿,將 10 片試片分別固定於金屬支架上 (如圖 5 所示 ),各試片間不可相互接觸。再將金屬支架連同試片置於蒸發皿上,將其放置在溫度為 (20 1) 之環境下 (24 小時分50 +),使蒸餾水吸收釋出之甲醛以作為試料溶液。 備考: 捕集甲醛時,除了為進行蒸餾水注 入蒸發皿內及定量蒸餾水,而取出蒸餾水時外,為防止蒸發皿及蒸發皿中之蒸餾水吸著空氣中之甲醛,須在蒸發皿上加蓋
35、。 圖 4 捕集甲醛之玻璃乾燥器 圖 5 甲醛釋出試驗之固定試片裝置圖 試片 蒸發皿(俯視圖 ) 金屬支架 試片 試片 金屬支架(外觀圖 ) 16 CNS 1349, O 1010 (4) 甲醛濃度定量法:試料溶液中之甲醛濃度,依乙醯丙酮法利用光電分光光度計或可供測定波長在 415 nm 附近之光電比色計,作比色定量。取 25 mL 已吸收甲醛之試料溶液置於 50 mL 100 mL 附有玻璃栓之錐型燒瓶中,隨即加入 25 mL 乙醯丙酮 醋酸銨溶液,充分搖盪之。加栓後在 (65 2) 之水浴中加溫 10 min,作為檢定液。同時,取蒸餾水代替試料溶液進行同樣步驟,作為對照液。檢定液及對照液冷
36、卻至室溫,移至檢測儀器之吸收槽,以 415 nm 附近之波長施以對照液,進行調整吸光度為 0 後,測定檢定液之吸光度,從預先製作之檢量線求出試料溶液中之甲醛濃度 (mg/L)。 (5) 檢量線製作:分別以定量吸管精確吸取 0 mL、 5 mL、 10 mL、 20 mL、50 mL 及 100 mL 甲醛標準溶液,各置入 100 mL 定量瓶內,以水定容,作為製作檢量線之甲醛溶液。再各取 25 mL 進行第 6.3.6.2 節之步驟,製作甲醛量 (0 3 mg)與吸光度之關係線,由 迴歸線計算求出斜率。 (6) 甲醛濃度之計算:依下式計算出試料溶液中甲醛濃度。 G=f(Ad Ab) 式中, G
37、:試料溶液中甲醛濃度 (mg/L) f:檢量線之斜率 (mg/L) Ad:試料溶液之吸光度 Ab:空白試驗(蒸餾水)之吸光度 6.3.6.3 報告:記錄試片之甲醛釋出量。 6.3.7 防蟲處理藥劑吸收量 6.3.7.1 試片製作:由每張試樣合板製成適當大小試片,各 2 片。從 2 片試片削取木片混合後之細碎試料,作為分析 用試料。如以硼化合物處理者須置於溫度 (103 2) 之烘箱中烘乾,作為分析用試料。 6.3.7.2 藥劑吸收量試驗法:依下述所規定之方 法進行各分析用試料之定量,再依下式計算出藥劑之吸收量。但利用 其他方法能明顯判定滿足試樣合板之基準時,亦能利用該方法,但須於報告中述明所使
38、用之方法。 VCA = 式中, A:藥劑吸收量 (kg/m3) C:藥劑含有量 (mg) V:所採取之分析用試料體積 (cm3) 6.3.7.3 定量方法 6.3.7.3.1 硼化合物處理者 (1) 試料溶液之製作:將 1 g 絕乾分析用試料置於 200 mL 500 mL 附有校準線且為石英玻璃製或無硼酸玻璃製之磨砂圓底燒瓶 (以下稱為圓底燒瓶 )中,添加 15 mL 過氧化氫溶液(3% H2O2),硫酸 2 mL 及磷酸 2 mL,於砂浴上慢慢加熱, 17 CNS 1349, O 1010 使內容物分解,內容物變成黑色時追加 5 mL 過氧化氫溶液。重複此操作,俟分析用試料完全分解,內容物
39、變成透明,濃縮至發生硫酸白煙為止,冷卻之,將圓底燒瓶中之分解液移至 200 mL 之定量瓶定容,作為試料溶液。 (2) 試藥之調製 (a) 胭脂紅酸溶液:取 25 mg 胭脂紅酸加入硫酸溶解,使其全量為 100 mL。 (b) 硫酸亞鐵溶液:取 5 g 硫酸亞鐵加入 1 N 硫酸 100 mL中溶解。 (c) 硼酸標準溶液:取在盛硫酸之玻璃乾燥器中乾燥 5 小時以上之硼酸 250 mg,置於 100 mL 定量瓶定容後,作為硼酸標準原液。使用時,取 10 mL 硼酸標準原液,置於 500 mL 定量瓶定容,作為硼酸標準溶液。 1 mL硼酸標準溶液中含有硼酸 50 g。 (3) 硼酸之定量:取
40、2 mL 試料溶液置於 25 mL 之定量瓶內,加入 3 滴鹽酸、 3 滴硫酸亞鐵溶液及 10 mL 硫酸,予以混合之,在定量瓶中,冷卻後,加入 10 mL 胭脂紅酸溶液混合之。其後,再次冷卻,以硫酸定容,在室溫下放置 45 min,作為試驗溶液。將一部分試驗溶液移至吸光槽中,以蒸餾水作為空白試液當作對照液,測定在波長 600 nm 之吸光度,並由預製之檢量線求出硼酸之濃度,由下式計算出在試料溶液全量中硼酸之含量。 100010025Amg=)硼酸含( 式中, A:從檢量線所求得之硼酸濃度 (g/mL) 備考: 檢量線之製作為依序取硼酸標準溶液 0 mL 2.0 mL 置於定量瓶中,依上述硼酸
41、之定量方法操作,製作硼酸之濃度與吸光度之關係線, 作為檢量線。 6.3.7.3.2 撲滅松處理者 (1) 分析用試料溶液之製作:量取分析用試料約 1 g 置於 100 mL 三角燒瓶,加入 5 mL 甲酸,放置至試料可均勻濕潤為止,加入 50 mL 甲苯,充分振盪混合,在室溫下放置 18小時。接著,將此溶液充分振盪混合、過濾,移至 200 mL之分液漏斗。再將此溶液水洗,以 150 mL 之茄型燒瓶分取甲苯層,再使用減壓濃縮器以移除甲苯,蒸發乾固之抽出物加入 2 mL 丙酮及 2 mL 三辛基磷酸酯標準溶液,作為分析用試料溶液。 (2) 撲滅松標準溶液之製作:以 200 mL 之定量瓶正確量取
42、約100 mg 撲滅松標準品,以丙酮定容。 18 CNS 1349, O 1010 (3) 撲滅松之定量:將 2 L 試料溶液注入氣相層析儀,得到層析圖後,求出其撲滅松及三辛基磷酸酯之吸收峰高度比,並由預先製作之檢量線求出質量比,由下式計算試料溶液全量中撲滅松之含量。 撲滅松含量 (mg)100ISWR式中, R:檢量線求出之質量比 ISW: 製作三辛基磷酸酯標準溶液時,量取之三辛基磷酸酯質量 (mg) (4) 檢量線製作:依序取 0 2.0 mL 撲滅松標準溶液,加入 2 mL三辛基磷酸酯標準溶液,並取此溶液各 2 L 依上述撲滅松之定量方法操作,製作撲滅松及三辛基磷酸酯吸收峰高度比與質量比
43、之關係線,作為檢量線。 備考:氣相層析儀測定分析條件如下。 偵測器:火焰離子偵測器,附有波長 526 nm 之磷選擇性濾光鏡。 層析管: c 10% DC-200 Chromosorb W-HP 80 100 mesh,內徑 2 mm1.8 m。 d 3% DC-210 Chromosorb W-HP 80 100 mesh,內徑 2 mm1.8 m。 6.3.7.3.3 必芬松處理者 (1) 試料溶液之製作:將 1 g 分析用試料置於 100 mL 之具磨砂接頭定量圓底量瓶,加入 5 mL 甲酸,放置至試料均勻濕潤為止,再加入 50 mL 甲苯,充分振盪混合,在室溫下放置 18 小時,接著充
44、分振盪混合,過濾,移至 200 mL 之分液漏斗。加入蒸餾水進行液相萃取,並以 150 mL 之燒瓶盛取甲苯層,再使用減壓濃縮器以移除甲苯,並將乾固之抽出物以高效液相層析儀 (HPLC)之移動相溶液 10 mL 溶解,作為試料溶液。 備考:高效液相層析儀 (HPLC)測定分析條件如下。 測定波長: 220 nm 層析管柱:內徑 4.6 mm,長 150 mm 之不銹鋼管,以Silica-C18(ODS)填充劑填充,或具 同等級之分離能力者。 移動相溶液: CH3CN/H2O=80/20(V/V)混合均勻後,以 45 m 濾膜過濾,取濾液作移動相溶液。 移動相流速: 1.0 mL/min 管柱溫
45、度: 40 19 CNS 1349, O 1010 注入量: 10 L (2) 必芬松標準溶液之製作:量取必芬松標準品以 HPLC 之移動相溶液溶解。 (3) 必芬松之定量:取 10 L 試料溶液注入 HPLC,得到層析圖後,求出吸收峰高度與必芬松濃度之關係,再計算出在分析試料溶液全量中必芬松之量。 (4) 檢量線製作:依序取適當量之必芬松標準溶液,以所定濃度在 HPLC 之移動相溶液溶解,並取此溶液各 10 L 依上述必芬松之定量方法操作,製作吸收峰高度與必芬松濃度之關係線,作為檢量線。 6.3.7.3.4 報告:記錄防蟲藥劑之吸收量。 備考:若使用其他種類之防蟲藥劑,依 CNS 3000
46、之相關規定。 7. 標示:應於每片合板之適當位置處標示下述事項。 7.1 品名及層數:依產品實際狀態標示 層單板心合板或 層木心合板。 7.2 樹種與切削方法:僅須標明面板之樹 種與切削方法,底板之樹種與切削方法不須標明,標示之次序為先標明樹種,次標明切削方法。 7.3 尺度:依厚度、寬度、長度次序標示之。 厚度 與面板木理成垂直線之尺度 與面板木理成平行線之尺度 (單位 ) 例: 3.0 mm9l4 mm2134 mm 7.4 膠合性能:經膠合性能試驗所得結果,標示膠合性能等級符號。 7.5 甲醛釋出量:經甲醛釋出量試驗所得結果,依表 4 之規定標示 F1、 F2或 F3。 7.6 防蟲處理
47、:施以防蟲處理者,應標示 所使用防蟲藥劑之種類。標示防蟲藥劑之種類時,對於所使用藥劑之種類依下例規定加以標示。 7.6.1 硼化合物處理者:防蟲處理硼化合物或防蟲處理 B。 7.6.2 撲滅松處理者:防蟲處理撲滅松或防蟲處理 F。 7.6.3 必芬松處理者:防蟲處理必芬松或防蟲處理 P。 7.7 製造廠商 (或進口商 )名稱、電話、地址或商標及原產地。 7.8 製造年月日及批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20 CNS 1349, O 1010 引用標準: CNS 1732 甲醛液(試藥) CNS 3000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方法 CNS 8057 混凝土模板
48、用合板 CNS 8058 特殊合板 CNS l1668 防焰合板 CNS l1669 耐燃合板 CNS l1670 施工架踏板用合板 CNS l1671 結構用合板 CNS 13562 防火門用合板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54 年 1 月 6 日 第二次修訂: 55 年 1 月 27 日 第三次修訂: 61 年 10 月 16 日 第四次修訂: 67 年 3 月 2 日 第五次修訂: 71 年 1 月 13 日 第六次修訂: 72 年 5 月 13 日 第七次修訂: 77 年 10 月 15 日 第八次修訂: 78 年 10 月 15 日 第九次修訂: 81 年 6 月 20 日 第十次修訂: 87 年 3 月 23 日 第十一次修訂: 95 年 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