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类职业资格】广州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申论真题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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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 2011 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申论真题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150 分钟)一、注意事项(总题数:1,分数:100.00)材料一 2011 年 3 月 15 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韩寒、慕容雪村等 50 位作家联名发表公开信,抗议“百度文库”向网民提供免费文档作品的下载行为。 3 月 16 日,百度就此事回应,“从文库诞生日起就郑重承诺,如果作家及版权方发现文库用户在上传内容时有侵权问题,只要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会在 48 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3 月 17 日,出版人代表透露,百度某高层表达了与出版界人士积极谈判的意向。最后,双方约定在清明

2、前展开谈判。 3 月 24 日,出版业、作家群体与百度谈判破裂声明称,未在谈判中看到百度高层对本次谈判及解决问题的诚意。 3 月 26 日,韩寒发表博客,向百度 CEO 指出:“您现在是中国排名第一的企业家,作为企业家的表率,您必须对百度文库给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 同日,百度发表声明,承诺 3 日内删除侵权文档、对伤害作家感情表示歉意。 3 月 28 日,百度 CEO 首度就风波表态:“我在公司内部的态度很明确,如果管不好,就关掉百度文库。” 3 月 30 日,“百度文库”推出“版权合作平台”,同日,出版人代表对其新模式表示质疑,并表示“将维权进行到底”。 3 月 31 日下午,百度

3、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宣布达成合作,双方将共同建立音乐词曲著作权合作主渠道,这意味着音乐词曲权利人可以通过音著协这个主渠道,获得相关著作权收益。 材料二 百度表示一贯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将通过自身努力,积极与相关机构合作,主动探索回馈音乐著作权人的新模式。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表示,音著协是中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着国内国际最广泛的音乐词曲著作权人权益,而百度是中国最大的数字 音乐分享平台,上面汇聚了 4 亿多网民的需求。双方发挥各自的优势,以实际行动解决行业内多年以来悬而未决的数字音乐版权授权难题,这对中国整个数字音乐产 业来说,具有开天辟地的历史意义。 百度透

4、露从 2010 年 11 月开始就与音著协积极探讨保护词曲权利人权益的有效方式,并根据百度音乐平台的整体使用情况对分成方案进行认真细致的制定和评 估,百度将定期向音著协提供每一首歌曲的播放和下载数据报表,这种计算方式此前已经运作超过一年,并获得合作机构认可。而为了保证该项合作能真正向词曲版 权方做到公正和透明,百度也在开发新的系统,将支持所有词曲作品版权方获取自身作品在百度音乐平台上播放下载次数统计。 材料三 “百度文库”是百度旗下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一个开放平台产品,用户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涉及论文报告、专业资料、法律文件、文学小说等多个领域的资料。 2010 年 11 月25 日,从“百度知

5、道”衍生而来的“百度文库”正式版上线。2010 年底,“百度文库”称自己的文档已超过 1000 万,并以每天超过 6 万 份的速度增长,占据国内在线文档分享市场 70%的份额。3 个月后、在此次版权事件之前,“百度文库”的文档又增长 1 倍多,达到 2053 万份,其中包括文学 作品 278 万份。“百度文库”上线没多久,百度就用包括物质奖励在内的激励方式鼓励用户上传文档。它提示用户不可上传任何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文档,但并未像 鼓励用户上传那样清楚明示如上传盗版书籍后果将会如何事实证明,没有任何后果。 材料四 2 月 1 日公布的百度 2010 财报显示,在 2010 财年,百度的总营收为人民币

6、 79.15 亿元,比 2009 年增长 78%,总净利润则比 2009 年增长 137.4%,为人民币 35. 25 亿元。 这家在线搜索引擎现在已经是中国最大的一家互联网公司,按照 3 月 23 日纳斯达克收盘最新披露的数据,百度公司的市值达到了 460. 72 亿美元。 百度也知道以搜索业务起家的自己追求流量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它最在意的就是流量以及其所能带来的商业价值,现在它已经越来越多地将发展的目标放在那些曾经是它搜索的对象上。 在百度内部,那些不能带来流量,看起来和搜索、广告无关的项目看起来很难得到支持。无论是“百度文库”还是“百度音乐”,都会给百度带来巨大的流量,这正是百度之所欲。

7、巨大的流量使得百度成为最好的展示平台。 材料五 尽管百度称“百度文库”的流量没有给它带来商业回报,但已经惹怒了同样具有话语权的那些作家和出版人。“互联网的精神是自由和传播,并不是免费和共享。” 作家韩寒在博客中指责百度的“共享”、“免费”以及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在版权人的眼中,“百度文库”的共享行为就是在“偷东西”。“百度文库是世 界上最猖狂的盗版集中营。” 如果作家和百度真的打上法庭,那么获胜把握并不大。即使能够获胜,赔偿制度也使得作家没法满意,因为现行的赔偿原则不是一个惩罚性的原则,版权损失很难举证,其次法定的赔偿也是非常低的。 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看,文字作品在 20 世纪 90 年代的

8、时候,国家版权局出过稿酬的规定是每千字 10 元到 40 元,按照这个规定,100 万字的作品稿酬是 4 万 元,最高赔偿额到 2000 年著作权法修订的时候把 30 万元提到了 50 万元,但很多侵权赔偿金额还是人不敷出。 目前,音乐界已经跟百度达成了平衡。比如,许多商业演出邀请名单就是根据百度 MP3 的搜索排行榜来请歌手的。但跟歌手和唱片公司能够放弃音乐本身的收入,从商业演出和广告代言等获利相比,作家如果没有了版权收入,就基本走人了“绝境”。 况且,这次作家挑战的是“百度文库”这种分享类平台,而非搜索平台。“百度文库”这种聚合用户的平台有更大“杀伤力”,用户上传文档被其他人下载得越多,

9、获得的积分才越多,然后才能去下载对自己有利的书籍。这还不是全部,更有杀伤力的,是百度和爱国者合作电子书阅读器,可以直接连接到“百度文库”,这对纸 质图书更是打击巨大。 目前,“百度文库”中文学作品类别在三天内从几百万份被删到只剩下了 100 多份。而且作家要求的先审核后上传的机制也被百度采用。接下来将走向利益分成机 制的建立。这是一场作家、出版界联合发起的对整个互联网侵权行为的战争。“百度文库”只是其中一个代表。必须意识到,还有其他门户网站的分享平台,还有其 他阅读网站,还有无数个人网络用户,在进行相同行为。而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决定了,只要有一份侵权文件存放在网络中,著作权就是不安全的。

10、攻击“百 度文库”只是整个战役的第一步。 材料六 自互联网在中国兴起,版权问题就一直存在并混沌着。十几年前的门户网站兴起,转载的大量报纸和杂志的新闻,就没曾得到过授权。而在美国,雅虎就无法得到主流媒体的授权,华尔街日报等皆不让其转载,中美门户网站依靠版权内容发展的道路并不相同。 软件、MP3,都是版权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域。这次轮到了“百度文库”和作家们的问题,但正版化最醒目的硕果,产生在视频领域。视频行业在 5 年前兴起时,也 是一场大乱。2009 年,网络视频市场规模不断加速膨胀,视频版权问题矛盾重重。当时超过 100 家版权方组建“反盗版联盟”,频频发起诉讼,以数百个取证 和数十起诉讼,并且

11、发动政府和媒体公关全方位“肉搏”。攻守双方动用了各种手段来进行博弈,涵盖法律、商业和公关。当时的赔偿也十分“不给力”,北京市海 淀区法院曾对首批 47 部侵权影视作品进行了判决,赔偿共计 45 万元,平均每部 1 万元不到。最后的一锤定音,来自广电总局对无视听许可证网站的大整顿,无证 就关闭的强大攻势,让 500 多家下载网站被封杀,众多原本以下载为主渠道的网民转投视频网站以满足视听需求,不仅土豆、优酷等网站流量被进一步推高,而且 市场规则为之一清,购买正版内容的成本上涨了数十倍。广告主对正版内容的投放态度也进一步明确。 材料七 此次“百度文库”事件,并不涉及真正的诉讼,更多的是作家利用自身影

12、响力而进行的公关攻势。“避风港原则是万恶之源。”互联网大佬们如果只懂一个 法律名词,一定不是“著作权”,而是“避风港”。“避风港原则”就导致了资源共享,先上传,若被指证侵权,再删除。当时“避风港原则”是为了保护互联网这 一新生事物。但是今天,中国互联网经过十几年发展,已成庞然大物。百度谈判代表认为,YouTube 等美国网站也是自主上传,适用“避风港原则”,为什么 在中国不行。而目前作家仍要坚持在法庭之外抵制“避风港原则”。因为作家面对“避风港原则”并没有太大的胜诉把握。法律界相关人士认为,依据侵权责任 法第 36条规定,百度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最关键的就是百度是否“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

13、络服务侵犯他人权益。作家代表们表示,此次对“百度文库” 的维权行动虽有进展,但仍未能改变“避风港原则”等基本模式,希望百度能在著作权法基础上,与出版行业重启谈判。 材料八 与百度的“富”相比,作家们却显得很“穷”。知名作家韩寒曾经道出作家们的收入颇为微薄:一本 25 元的书,一般作者的版税是 8%,可以赚两元,其中还要交 三毛钱左右的税,也就是可以赚一块七。一本书如果卖两万本,已经算是畅销,一个作家两年能写一本,一本可以赚 3.4 万,一年赚 1.7 万元,如果他光写书, 他得不吃不喝写一百年才够在大城市的城郊买套像样的两居室。而网络作家收入则同样寒酸,韩寒透露,很多网络作家更是一天要写一万字

14、,靠着千字两分钱的下 载收入维生。幸运的是,依靠网络的放大性,一部分网络文学作家也能达到百万收入量级。不过全国能够达到百万收入量级的作家寥寥无几,网络作家同样十分辛 苦。 经济学家 Kirzner 说,企业家之渴望利润就相当于风力之驱动帆船。的确是风力驱动了帆船,但却不能指望它必然把船吹向正确的方向。占据中国搜索市场垄断性地位的百度,可以把它看作是一艘巨轮,却也不可避免地因为利益而偏离了正确的航向。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名言:“通过追求(个人的)自身利益,他常常会比其实际上想做的那样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 材料九 经过三日的人工删除,百度方面表示,截至昨天中午 12 时,“百度文库”中非授

15、权文学类作品基本清空。“仍然只是公关策略,无法解决侵权盗版问题。”作家代 表们告诉记者,如果百度正版化,那么双方将走向双赢,但是现在根本没有从上传模式方面解决问题。不过“百度文库”相关负责人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百度会持 续排查,并将通过 4 月中旬上线版权 DNA 识别技术进一步从源头上阻止非版权作品的上传。不过,目前“百度文库”其他栏目下仍有部分涉嫌侵权的文档。百度方 面表示,全面清除侵权类作品后,下一步工作重点将放在加大与出版社及版权方的合作方面。百度将探索通过用户付费、网络广告等方式,帮助版权方获益,同时将 大部分利益回馈给版权方。“更重要的是在授权的前提下,与版权方展开谈判,达成共赢的

16、合作模式,争取能够找到一些真正帮助作家的模式。” 材料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上述条款体现了被知识产权法律界称为“避风港原则”的部分内容,同时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条款”,还有非常重要的一条: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

17、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为限制“避风港原则”的滥用,版权保护发达国家提出红旗原则,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所借鉴: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 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按照这一

18、理论,即使网站上一些内容不是由运营商自己上传的,但只要这些内容显而易见地属于盗版,那么运 营商就应当主动予以删除,而不能因为没有收到版权人的通知而拒绝承担责任。美国最大的 MP3 下载网站Usenet 败诉,用下载方式分享作品的海盗湾创始人 坐牢,都是依据这个道理。也就是说,解决数字时代的版权纠纷,立法应该逐步减轻著作权人举证责任,确定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发布者必须证明自己拥有该作 品的版权才能发布作品。创作者、出版商、平台等多方的利益分享模式也将替代以创作者为中心的版权交易机制。 材料十一 北京市版权局的态度可能会让百度紧张。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指示,北京市版权局对“百度文库”事件进行了详细调

19、查,并最终形成关于百度文库经营方式的调查报 告提交给国家版权局。报告显示,目前,国内包括百度在内的日浏览量排名前十位的资源分享网站上,均载有大量用户上传作品,并不断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侵权 事件,局面几近失控。 对此,百度称只要采用资源分享方式(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就天然进入“避风港”,而不必对用户上传的任何作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需要履行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 “这是对避风港原则的误读和滥用。”北京市版权局版权保护处处长韩志宇向记者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5 月出台的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 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允许用户大量上传他人作品造成侵权后果的,网站负有共同侵权

20、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 法部最近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追究分享网站的刑事责任亦是可行。此外,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 规定,百度在没有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出版业务,已涉嫌构成违法出版行为。北京市版权局颁布的意见指出,资源分享网站要在网站首页的显 著位置提示上传者不得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有效记载内容上传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推行实名注册制度。意见同时要求,上传 者应提供版权权属证明方可上传,这其中包括电影、电视剧及其他明显属于专业制作的长视频作品;载有出版、版权标识的作品;电视、网络直

21、播节目;知名作者、 厂商的作品或知名度较高的作品;处于热播、热卖期间的其他作品。 材料十二 作为一直在残酷市场竞争中摸爬滚打的民营出版商,对于数字出版给传统出版市场带来的微妙变化,自然最为警惕。虽然他们在国内出版界拥有自主出版作品版权最 多,且基本都是畅销书的地位,但是飞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仍让他们对未来竞争格局的惶恐和担忧不断升级。数据和资料显示,经过十数年的发展,数字出版已然在 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新大陆”。据统计,单是数字出版中的硬件电子阅读器,其在 2009 年出货量便达 382 万台,2010 年则翻了一倍多,多达 910 万 台。 国内企业亦纷纷进入电子阅读器生产领域,形成了硬件制

22、造商、技术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共同参与的产业发展格局。2010 年上半年中国电子阅读器的出货量占全 球总量 21.4%,仅次于美国。百度在 2009 年推出“百度文库”,中国移动推出手机阅读基地,中国电信则建立了天翼数字阅读基地等等,这无不宣布一个可 怕的信号纸质书的未来是黑暗的。 这一“暗示”在 2009 年达到“高潮”。这一年,不仅国内一些大的民营书店相继宣布倒闭,在美国,67 岁高龄的读者文摘对其美国业务申请破产保护,今年,美国第二大连锁书店运营商 Borders 申请破产保护。 地球另一端发生的事件,不仅是美国传统出版产业链条上的整体动荡,更是对国内出版商发出的警告,如果不去改变,等待的

23、一定是死亡。 材料十三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目标,未来 3 到 5 年内,国内要培育出六七家资产、销售双超百亿元的大型出版传媒企业,而要坐拥这样“双百亿”的出版集团,无论改制 还是上市,数字化都是一道必须逾越的“坎儿”。“没有一家出版社是为被收购或者苟延残喘而改制,他们的方向几乎都是一致的,上市,或者以上市为手 段,但其中,最能吸引投资者的则是数字化的建设以及发展思路。” “出版产业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大家都会很谨慎,作为投资者而言,最为关心的还是其盈利模式。在数字化时期,传统的图书出版业务模式不占优势,并不吸引投资者,这从上市的传媒企业可以看得到。”文化产业领域的一位国际风投表示。 数字化

24、俨然成为最好的一种方向或者“噱头”。但多家已改制完的出版社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选择数字化是一种无奈的纠结。他们的“纠结”来自两组数 据,一是传统出版近 3 年的情况,图书出版整体上是增长的,其中,前年图书的品种增长了 10%,图书的定价总金额增长了 5.68%,印张数也增长了 0.78%,只有总印数略微下降了 0.36%。二是 2009 年中国数字出版业总值达 795 亿元人民币,首度超越传统书刊出版物的生产总值。2010 年,中 国数字出版业总产值有望超过1000 亿元人民币。 中国出版集团在 2008 年 5 月,投资 1000 万元组建了“中国出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这是中国出

25、版集团提升传统出版产业,促进传统出版业与数字化、 网络化出版相结合的重要步骤。2009 年,中国出版集团完成了对“中国数字出版网大佳中文网”的立项,去年中国出版集团更是推出自己的阅读器。上海世 纪出版集团的数字化出版则起步更早,并先后在十多个方面进行过商业模式的探索。“对拥有优质内容资源的传统图书出版集团而言,要占有这样的市场,除了与平 台进行合作外,更大的出版集团选择自己搭建平台,探索成型的盈利模式,吸引大量的资本进入。” 材料十四 “中国的情况是,20%的畅销书作家占据着 80%的图书市场,而除了一些传统的不可撼动市场地位的作家,畅销书基本是一些以网络十电视媒体的作家所 写,比如,于丹、袁

26、腾飞、易中天等,这些作家基本是通过整合性营销而火爆。”不过,而当这些所谓“富豪作家”在谈到数字版权销售时,似乎都很无奈。韩寒一 年的网络版权收入只有千元,易中天曾在一个公开的数字出版论坛上说,“我不知道啥叫数字版权,没拿到数字版权一分钱。”韩寒、易中天尚且如此,那些名气并 不如他们的作家们或者文学作者的整体地位就可想而知。 发达国家数字化出版发展已历十余年,基本构建了一套良好的诚信机制和版权保护意识,作者会将版权全权委托给出版社代理,作者不会担心出版社剥夺或者隐瞒自 己的合法收益。而在国内,由于即便授权,也拿不到收益的数字版权现状,一些作者在与出版商签署合同时,往往将数字出版的权益一起打包给了

27、出版商,或者将数 字版权牢牢放在自己手中。这反而是一个恶性循环的开始。“如果作者因为得不到收益,都不愿意将自己的数字版权授权给出版社、终端厂商,没有正版内容的顺畅 供应,必然加深网络盗版内容的泛滥,作者正版的收益状况只会进一步恶化。” 材料十五 就在“50 作家声讨百度”的同一天,网友 F 也开始了加速从“百度文库”下载电子图书的进程。因为他知道过不了几天,这些书可能都会消失。让他感到幸运的 是,赶在“百度文库”彻底删除前,上周日在新华书城看到的几本新书,都在网络上找到了并下载完了。谈及文库 3 日内的改变,电子书爱好者 F 说“这种感觉就好 比电驴(知名资源分享网站)被关闭时一样伤心。除了免

28、费,还有资源渠道。因为有些旧版和外文书在当当和卓越(国内著名网上书店)就算没有折扣也买不到。” 有网友表示,“每天就是说百度文库和作家的掐架,作家无非想和百度分一杯羹。”这回合结束了,“各位作家们是不是也可以想想怎么写一些有质量的文学作 品呢?”网友“磐石之心”认为,“中国互联网的盗版习气,用户不愿为内容付费的恶习,都让现在文学小说作者们的生存环境变得更加恶劣。” 三、申论要求 (分数:100.00)(1).2011 年初,某知名网络企业旗下网络文学公司正式向外宣布设立首席版权官,这几乎是一个首创的职位,是一个特意将版权与运营、技术、财务等列在同等高度的职位。请分析该类企业设置首席版权官的意义

29、。(30 分) 要求:1作答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作答在其他位置上的一律无效)。 2字数在 400 字以内。 (分数:50.00)_(2).根据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试从政府管理、行业管理以及企业运营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并对解决方案进行阐述和分析。(70 分) 要求:1结合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展开论述。 2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论证充分,语言流畅。 3不要大段摘抄材料。 4作答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作答在其他位置上的一律无效)。 5字数在 1000 字以上。 (分数:50.00)_广州市 2011 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申论真题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150 分钟)一、注

30、意事项(总题数:1,分数:100.00)材料一 2011 年 3 月 15 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韩寒、慕容雪村等 50 位作家联名发表公开信,抗议“百度文库”向网民提供免费文档作品的下载行为。 3 月 16 日,百度就此事回应,“从文库诞生日起就郑重承诺,如果作家及版权方发现文库用户在上传内容时有侵权问题,只要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会在 48 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3 月 17 日,出版人代表透露,百度某高层表达了与出版界人士积极谈判的意向。最后,双方约定在清明前展开谈判。 3 月 24 日,出版业、作家群体与百度谈判破裂声明称,未在谈判中看到百度高层对本次谈判及

31、解决问题的诚意。 3 月 26 日,韩寒发表博客,向百度 CEO 指出:“您现在是中国排名第一的企业家,作为企业家的表率,您必须对百度文库给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 同日,百度发表声明,承诺 3 日内删除侵权文档、对伤害作家感情表示歉意。 3 月 28 日,百度 CEO 首度就风波表态:“我在公司内部的态度很明确,如果管不好,就关掉百度文库。” 3 月 30 日,“百度文库”推出“版权合作平台”,同日,出版人代表对其新模式表示质疑,并表示“将维权进行到底”。 3 月 31 日下午,百度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宣布达成合作,双方将共同建立音乐词曲著作权合作主渠道,这意味着音乐词曲权利人可以

32、通过音著协这个主渠道,获得相关著作权收益。 材料二 百度表示一贯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将通过自身努力,积极与相关机构合作,主动探索回馈音乐著作权人的新模式。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表示,音著协是中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着国内国际最广泛的音乐词曲著作权人权益,而百度是中国最大的数字 音乐分享平台,上面汇聚了 4 亿多网民的需求。双方发挥各自的优势,以实际行动解决行业内多年以来悬而未决的数字音乐版权授权难题,这对中国整个数字音乐产 业来说,具有开天辟地的历史意义。 百度透露从 2010 年 11 月开始就与音著协积极探讨保护词曲权利人权益的有效方式,并根据百度音乐平台的整体

33、使用情况对分成方案进行认真细致的制定和评 估,百度将定期向音著协提供每一首歌曲的播放和下载数据报表,这种计算方式此前已经运作超过一年,并获得合作机构认可。而为了保证该项合作能真正向词曲版 权方做到公正和透明,百度也在开发新的系统,将支持所有词曲作品版权方获取自身作品在百度音乐平台上播放下载次数统计。 材料三 “百度文库”是百度旗下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一个开放平台产品,用户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涉及论文报告、专业资料、法律文件、文学小说等多个领域的资料。 2010 年 11 月25 日,从“百度知道”衍生而来的“百度文库”正式版上线。2010 年底,“百度文库”称自己的文档已超过 1000 万,并以

34、每天超过 6 万 份的速度增长,占据国内在线文档分享市场 70%的份额。3 个月后、在此次版权事件之前,“百度文库”的文档又增长 1 倍多,达到 2053 万份,其中包括文学 作品 278 万份。“百度文库”上线没多久,百度就用包括物质奖励在内的激励方式鼓励用户上传文档。它提示用户不可上传任何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文档,但并未像 鼓励用户上传那样清楚明示如上传盗版书籍后果将会如何事实证明,没有任何后果。 材料四 2 月 1 日公布的百度 2010 财报显示,在 2010 财年,百度的总营收为人民币 79.15 亿元,比 2009 年增长 78%,总净利润则比 2009 年增长 137.4%,为人民币

35、 35. 25 亿元。 这家在线搜索引擎现在已经是中国最大的一家互联网公司,按照 3 月 23 日纳斯达克收盘最新披露的数据,百度公司的市值达到了 460. 72 亿美元。 百度也知道以搜索业务起家的自己追求流量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它最在意的就是流量以及其所能带来的商业价值,现在它已经越来越多地将发展的目标放在那些曾经是它搜索的对象上。 在百度内部,那些不能带来流量,看起来和搜索、广告无关的项目看起来很难得到支持。无论是“百度文库”还是“百度音乐”,都会给百度带来巨大的流量,这正是百度之所欲。巨大的流量使得百度成为最好的展示平台。 材料五 尽管百度称“百度文库”的流量没有给它带来商业回报,但已经

36、惹怒了同样具有话语权的那些作家和出版人。“互联网的精神是自由和传播,并不是免费和共享。” 作家韩寒在博客中指责百度的“共享”、“免费”以及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在版权人的眼中,“百度文库”的共享行为就是在“偷东西”。“百度文库是世 界上最猖狂的盗版集中营。” 如果作家和百度真的打上法庭,那么获胜把握并不大。即使能够获胜,赔偿制度也使得作家没法满意,因为现行的赔偿原则不是一个惩罚性的原则,版权损失很难举证,其次法定的赔偿也是非常低的。 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看,文字作品在 20 世纪 90 年代的时候,国家版权局出过稿酬的规定是每千字 10 元到 40 元,按照这个规定,100 万字的作品稿酬是 4

37、 万 元,最高赔偿额到 2000 年著作权法修订的时候把 30 万元提到了 50 万元,但很多侵权赔偿金额还是人不敷出。 目前,音乐界已经跟百度达成了平衡。比如,许多商业演出邀请名单就是根据百度 MP3 的搜索排行榜来请歌手的。但跟歌手和唱片公司能够放弃音乐本身的收入,从商业演出和广告代言等获利相比,作家如果没有了版权收入,就基本走人了“绝境”。 况且,这次作家挑战的是“百度文库”这种分享类平台,而非搜索平台。“百度文库”这种聚合用户的平台有更大“杀伤力”,用户上传文档被其他人下载得越多, 获得的积分才越多,然后才能去下载对自己有利的书籍。这还不是全部,更有杀伤力的,是百度和爱国者合作电子书阅

38、读器,可以直接连接到“百度文库”,这对纸 质图书更是打击巨大。 目前,“百度文库”中文学作品类别在三天内从几百万份被删到只剩下了 100 多份。而且作家要求的先审核后上传的机制也被百度采用。接下来将走向利益分成机 制的建立。这是一场作家、出版界联合发起的对整个互联网侵权行为的战争。“百度文库”只是其中一个代表。必须意识到,还有其他门户网站的分享平台,还有其 他阅读网站,还有无数个人网络用户,在进行相同行为。而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决定了,只要有一份侵权文件存放在网络中,著作权就是不安全的。攻击“百 度文库”只是整个战役的第一步。 材料六 自互联网在中国兴起,版权问题就一直存在并混沌着。十几年

39、前的门户网站兴起,转载的大量报纸和杂志的新闻,就没曾得到过授权。而在美国,雅虎就无法得到主流媒体的授权,华尔街日报等皆不让其转载,中美门户网站依靠版权内容发展的道路并不相同。 软件、MP3,都是版权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域。这次轮到了“百度文库”和作家们的问题,但正版化最醒目的硕果,产生在视频领域。视频行业在 5 年前兴起时,也 是一场大乱。2009 年,网络视频市场规模不断加速膨胀,视频版权问题矛盾重重。当时超过 100 家版权方组建“反盗版联盟”,频频发起诉讼,以数百个取证 和数十起诉讼,并且发动政府和媒体公关全方位“肉搏”。攻守双方动用了各种手段来进行博弈,涵盖法律、商业和公关。当时的赔偿也十

40、分“不给力”,北京市海 淀区法院曾对首批 47 部侵权影视作品进行了判决,赔偿共计 45 万元,平均每部 1 万元不到。最后的一锤定音,来自广电总局对无视听许可证网站的大整顿,无证 就关闭的强大攻势,让 500 多家下载网站被封杀,众多原本以下载为主渠道的网民转投视频网站以满足视听需求,不仅土豆、优酷等网站流量被进一步推高,而且 市场规则为之一清,购买正版内容的成本上涨了数十倍。广告主对正版内容的投放态度也进一步明确。 材料七 此次“百度文库”事件,并不涉及真正的诉讼,更多的是作家利用自身影响力而进行的公关攻势。“避风港原则是万恶之源。”互联网大佬们如果只懂一个 法律名词,一定不是“著作权”,

41、而是“避风港”。“避风港原则”就导致了资源共享,先上传,若被指证侵权,再删除。当时“避风港原则”是为了保护互联网这 一新生事物。但是今天,中国互联网经过十几年发展,已成庞然大物。百度谈判代表认为,YouTube 等美国网站也是自主上传,适用“避风港原则”,为什么 在中国不行。而目前作家仍要坚持在法庭之外抵制“避风港原则”。因为作家面对“避风港原则”并没有太大的胜诉把握。法律界相关人士认为,依据侵权责任 法第 36条规定,百度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最关键的就是百度是否“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权益。作家代表们表示,此次对“百度文库” 的维权行动虽有进展,但仍未能改变“避风港原则”等

42、基本模式,希望百度能在著作权法基础上,与出版行业重启谈判。 材料八 与百度的“富”相比,作家们却显得很“穷”。知名作家韩寒曾经道出作家们的收入颇为微薄:一本 25 元的书,一般作者的版税是 8%,可以赚两元,其中还要交 三毛钱左右的税,也就是可以赚一块七。一本书如果卖两万本,已经算是畅销,一个作家两年能写一本,一本可以赚 3.4 万,一年赚 1.7 万元,如果他光写书, 他得不吃不喝写一百年才够在大城市的城郊买套像样的两居室。而网络作家收入则同样寒酸,韩寒透露,很多网络作家更是一天要写一万字,靠着千字两分钱的下 载收入维生。幸运的是,依靠网络的放大性,一部分网络文学作家也能达到百万收入量级。不

43、过全国能够达到百万收入量级的作家寥寥无几,网络作家同样十分辛 苦。 经济学家 Kirzner 说,企业家之渴望利润就相当于风力之驱动帆船。的确是风力驱动了帆船,但却不能指望它必然把船吹向正确的方向。占据中国搜索市场垄断性地位的百度,可以把它看作是一艘巨轮,却也不可避免地因为利益而偏离了正确的航向。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名言:“通过追求(个人的)自身利益,他常常会比其实际上想做的那样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 材料九 经过三日的人工删除,百度方面表示,截至昨天中午 12 时,“百度文库”中非授权文学类作品基本清空。“仍然只是公关策略,无法解决侵权盗版问题。”作家代 表们告诉记者,如果百度正版化,

44、那么双方将走向双赢,但是现在根本没有从上传模式方面解决问题。不过“百度文库”相关负责人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百度会持 续排查,并将通过 4 月中旬上线版权 DNA 识别技术进一步从源头上阻止非版权作品的上传。不过,目前“百度文库”其他栏目下仍有部分涉嫌侵权的文档。百度方 面表示,全面清除侵权类作品后,下一步工作重点将放在加大与出版社及版权方的合作方面。百度将探索通过用户付费、网络广告等方式,帮助版权方获益,同时将 大部分利益回馈给版权方。“更重要的是在授权的前提下,与版权方展开谈判,达成共赢的合作模式,争取能够找到一些真正帮助作家的模式。” 材料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网络

45、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上述条款体现了被知识产权法律界称为“避风港原则”的部分内容,同时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条款”,还有非常重要的一条: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46、(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为限制“避风港原则”的滥用,版权保护发达国家提出红旗原则,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所借鉴: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 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按照这一理论,即使网站上一些内容不是由运营商自己上传的,但只要这些内容显而易见地属于盗版,那么运 营商就应当主动

47、予以删除,而不能因为没有收到版权人的通知而拒绝承担责任。美国最大的 MP3 下载网站Usenet 败诉,用下载方式分享作品的海盗湾创始人 坐牢,都是依据这个道理。也就是说,解决数字时代的版权纠纷,立法应该逐步减轻著作权人举证责任,确定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发布者必须证明自己拥有该作 品的版权才能发布作品。创作者、出版商、平台等多方的利益分享模式也将替代以创作者为中心的版权交易机制。 材料十一 北京市版权局的态度可能会让百度紧张。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指示,北京市版权局对“百度文库”事件进行了详细调查,并最终形成关于百度文库经营方式的调查报 告提交给国家版权局。报告显示,目前,国内包括百度在内的日浏览

48、量排名前十位的资源分享网站上,均载有大量用户上传作品,并不断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侵权 事件,局面几近失控。 对此,百度称只要采用资源分享方式(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就天然进入“避风港”,而不必对用户上传的任何作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需要履行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 “这是对避风港原则的误读和滥用。”北京市版权局版权保护处处长韩志宇向记者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5 月出台的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 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允许用户大量上传他人作品造成侵权后果的,网站负有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 法部最近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49、干问题的意见,追究分享网站的刑事责任亦是可行。此外,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 规定,百度在没有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出版业务,已涉嫌构成违法出版行为。北京市版权局颁布的意见指出,资源分享网站要在网站首页的显 著位置提示上传者不得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有效记载内容上传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推行实名注册制度。意见同时要求,上传 者应提供版权权属证明方可上传,这其中包括电影、电视剧及其他明显属于专业制作的长视频作品;载有出版、版权标识的作品;电视、网络直播节目;知名作者、 厂商的作品或知名度较高的作品;处于热播、热卖期间的其他作品。 材料十二 作为一直在残酷市场竞争中摸爬滚打的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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