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的要求、检验及判定。本部分适用于陆用和船用发动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的进出口检验。对于某些特殊用途(例如必要的医院供电、高层建筑等)或其他型式的往复原动机(例如沼气发动机、蒸气发动机),本部分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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