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的范围、对象、项目、指标,指标考核监测的基本要求、采样与测定方法、监测频次与采样频率等。1.2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管理及考核监测测)。1.3 下列设备不列人本规定范围:a) 凡年计划停产封存的;b) 经主管部门批准,连续停产半年及以上的;c) 备用设备。并规定了环境保护(亦适用于监视性监测)。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