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职业资格】婚姻家庭法自考题-27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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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自考题-27 及答案解析(总分:94.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论述题/B(总题数:9,分数:36.00)1.论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分数:4.00)_2.试述“七出”的内容。(分数:4.00)_3.试述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分数:4.00)_4.试述诉讼离婚的判决与上诉程序。(分数:4.00)_5.试述我国法律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分数:4.00)_6.试述我国法律在特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分数:4.00)_7.试述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分数:4.00)_8.父母离婚时双方都要求 2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其生活时,可优先考虑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

2、的情形有哪些?(分数:4.00)_9.试述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遵循的规则。(分数:4.00)_二、B案例分析题/B(总题数:5,分数:58.00)2005年 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 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 6万元。2006 年 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2008年 10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 1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婚后得稿酬 2万元。刘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与企业员工李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赵某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

3、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分数:12.00)(1).如果赵某要求离婚,而刘某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分数:3.00)_(2).如果刘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应如何处理?(分数:3.00)_(3).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 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分数:3.00)_(4).赵某能否在起诉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习之?(分数:3.00)_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 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 11周岁。2004 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

4、,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 年 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 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2009年 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

5、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 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 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分数:12.00)(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分数:3.00)_(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分数:3.00)_(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分数:3.00)_(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

6、偿?说明原因。(分数:3.00)_原告:刘玉刊,女,1968 年 12月 28日生,系某市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被告:郑宪秋,男,1967 年 10月 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原告刘玉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结婚 13年(现有一子郑洋,年龄 12岁)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1994 年以来,原告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 3枚金牌。被告不但不工作、生活各方面给予其照顾和帮助,反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还对原告参加的社会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甚至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是

7、被告主动与其结婚。原告能在国内国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必须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奖牌 3块应分给被告一半,奖金 29万元,被告要 19万,婚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法院查明,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务琐事上互不协商,常常因此吵架,2002 年 5月分居,2003 年 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婚生子郑洋,12 岁,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分数:9.00)(1).法院是否准予离婚?(分数:3.00)_(2).孩子郑洋由谁抚养?(分数:3.

8、00)_(3).奖牌和奖金应如何处理?(分数:3.00)_原告许静的母亲马树芳与被告许马宝结婚后,生有二女,长女许宁,次女许静,是一对孪生姐妹。2001 年 2月,被告许马宝与马树芳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许静随被告许马宝生活,许宁随马树芳生活。原告许静自随被告许马宝生活后,被告对原告的生活、学习是很关心的。2002 年 7月,被告许马宝再婚,此时许静已 11岁。为了处理好家庭关系,使许静安心读书,许马宝决定将许静送到北京随祖父母一起生活,并在北京读书。许静不愿去北京,认为和姐姐是双胞胎,不能分开,并且去了北京,见不到母亲,会想念母亲。被告定要坚持将许静送北京读书,许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改

9、变抚育关系,要求将自己判随母亲一起生活。问(分数:9.00)(1).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对许静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均判决予以变更,即许静改随其母生活,是否正确?(分数:3.00)_(2).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如何规定的?(分数:3.00)_(3).甲男与乙女离婚时,孩子判由甲男抚养。因当时乙女是下岗工人,只是象征性地每月支付孩子小额抚养费。过了几年,孩子高中毕业后准备自费读大学,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甲男支付有困难。这时,乙女经商顺利,比较富有。于是,其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乙女因再婚不愿增加抚养费,并提出如下理由:(1)抚育费数额本已确定,不能更改;(2

10、)孩子已过 18岁,父母无义务再支付抚育费。法院最后判决乙女每月支付抚育费 15。0 元。 问 乙女的两个理由能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分数:3.00)_原告刘明明,女,现年 36岁,系北京市某单位会计。被告人张金,男,现年40岁,系北京市某中学教师。刘明明与张金经人介绍于 1993年 5月认识,同年 12月份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龙,现年 8岁。因刘明明有外遇,夫妻关系出现危机,2002 年 5月,刘明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查明刘明明与张金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遂判决离婚。儿子张龙由张金抚养,刘明明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教育费 150元,同时判定刘明明可每周探望张龙一次。离婚后,刘明

11、明如期如数给付抚养费,张金亦能妥善安排刘明明探视张龙;节假日张龙也可以在刘明明家住一二日。后来刘明明与同事利某结婚,张金认为刘明明对儿子有“拉拢”之嫌,觉得刘明明有可能“抢走”儿子。从 2003年 3月份到 8月份,张金以刘明明探望儿子会影响儿子学习为由拒绝刘明明探望,甚至连刘明明送给儿子的书包、文具都被张金扔进垃圾箱,不允许张龙使用。张龙也数次哭闹着要求看妈妈,张金非但不让,还骗张龙说刘明明已向其声明不要张龙了。刘明明思念儿子,精神受到严重打击,2003 年 10月,刘明明向人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保障其对张龙的探望权。问(分数:16.00)(1).张金拒绝刘明明探望张龙,这种作法是否

12、合法?(分数:4.00)_(2).如何保障刘明明对张龙的探望权?(分数:4.00)_(3).三年前,家住武汉市大智街泰宁社区的刘某与前夫离婚后,与在证券公司工作的黄某结婚,当时黄某也刚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归各的。婚后,黄某因经常忙于公司的业务,很少照顾家庭。家里的一切事情和体弱多病的公婆全由刘某一人照顾。刘某是一小学老师,工作本来就很紧张,短时间还“扛”得住,时间一长,就有点受不了了,便要和黄某离婚,还要黄某给予其三年的“劳务补偿”。2002年 1月 5日两人到武汉市大智街司法所进行调解。试问:如何对待此案?(分数:4.00)_(4).于大明,男,系某市热力公司职工,199

13、8 年经人介绍与本市某服装公司女职工王英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0 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两年生一女儿于琢。自 2002年起,于大明学会赌博,并经常与朋友、同事设赌,彻夜不归,对家事不管不问。为还赌资,也为翻本,他背着妻子向朋友借了 1万元。于大明经常夜不归宿,引起王英极大不满,并经常为赌博的事吵架。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最后,王英干脆住回了娘家。2004 年 1月王英向于大明提出离婚。于大明不同意,并提出,要想离婚也可以,必须帮他偿还 1万元的赌债。王英一气之下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其与于大明离婚,并提出,女儿由自己抚养,平均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于大明所欠债务由他个人偿还。 请问:法院应如何

14、处理本案?(分数:4.00)_婚姻家庭法自考题-27 答案解析(总分:94.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论述题/B(总题数:9,分数:36.00)1.论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分数:4.00)_正确答案:(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与撤销,从表面上看都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

15、。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4)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

16、行政程序进行。 (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解析:2.试述“七出”的内容。(分数:4.00)_正确答案:(“七出”又称“七弃”,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七出”的具体内容是: (1)“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 (2)“无子,为其绝世也。” (3)“淫,为其乱族也。” (4)“妒,为其乱家也。” (5)“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 (6)“口多言,为其

17、离亲也。” (7)“窃盗,为其反义也。”)解析:3.试述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分数:4.00)_正确答案:(在我国离婚制度发展史上,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还是新中国的离婚立法都贯穿着一个中心思想,即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它是我国离婚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婚姻登记和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离婚问题的总的指导思想。(1)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续都应以爱情为基础。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消失,又无恢复的可能时,就不再符合婚姻本质的内在要求,强行维护这种死亡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子女、家

18、庭及社会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法律应该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死亡的婚姻关系,使他们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保障离婚自由,是马克思主义对待离婚的基本观点,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并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和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使离婚自由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2)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指导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轻率离婚,是指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以轻率的态度对待和处理离婚问题。这是滥用离婚自由权的

19、行为。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时,才能使用这一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反对轻率离婚,决不允许人们在离婚问题上为所欲为。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法律上有关离婚的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和约束。)解析:4.试述诉讼离婚的判决与上诉程序。(分数:4.00)_正确答案:(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工作原则作出判决。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也可以依法判决不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

20、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解析:5.试述我国法律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分数:4.00)_正确答案:(我国婚姻法第 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关于这一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1)本条规定的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

21、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2)本条规定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3)本条规定只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4)本条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5)执行本条规定应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 (6)法律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非军人的婚姻权利的保护。)解析:6.试述我国法律在特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分数:4.00)_正确答案:(我国婚姻法第 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

22、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关于以上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1)它们对男女诉权所设定的限制仅是一种暂时性限制,既不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剥夺,也不涉及离婚的实质要件,期间届满之后其离婚诉权自然恢复。 (2)上述规定旨在保护女方及胎、婴儿的身心健康。当女方认为离婚对其本人及胎、婴儿更为有益时,作为原告诉请离婚当然不受限制;在此期间若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且对其他问题均有适当安排自应允许办理行政登记。 (3)人民法院享有例外受理的决定权。 此外还应注意:(1)女方分娩后 1年内,婴儿死亡的,原则上仍应适用上述规定。(2)女方流产的,也应受到保护,但不宜机械适用上述规定,可视女方健康状况,由人民法院决定

23、是否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3)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解析:7.试述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分数:4.00)_正确答案:(我国婚姻法第 36条第 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此规定,父母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前者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它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而成立,也可依法解除;后者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发生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地解除;所以离婚只能消除夫妻

24、关系,而不能消除父母子女的身份和血缘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何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 养父母离婚,也不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也可以变更收养关系,改由原养父母一方收养。但收养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5、,如继子女未成年并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继父或继母停止抚养继子女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自然解除。如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养大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承担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解析:8.父母离婚时双方都要求 2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其生活时,可优先考虑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的情形有哪些?(分数:4.00)_正确答案:(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6条规定:“离

26、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父母双方对 1

27、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子女作出愿随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解析:9.试述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遵循的规则。(分数:4.00)_正确答案:(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根据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无特

28、别指定夫妻一方为受赠人等情况合理分割。(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6)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7)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的房屋,应根据

29、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1)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双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1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

30、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解析:二、B案例分析题/B(总题数:5,分数:58.00)2005年 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 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 6万元。2006 年 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2008年 10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 1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婚后得稿酬 2万元。刘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与企业员工李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赵某发

31、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分数:12.00)(1).如果赵某要求离婚,而刘某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分数:3.00)_正确答案:(法院应当判断离婚。我国婚姻法第 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刘某与他人同居,赵某坚决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解析:(2).如果刘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应如何处理?(分数:3.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的财产应按如下方式进行分割: 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刘某所有。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该房屋为刘某婚前购买,所以应归刘某所有。刘

32、某和赵某婚后装修花费的 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而使房屋增值的,增值部分中属于赵某应得的份额由刘某折价补偿。 以刘某名义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刘某或赵某一方主张经营的,对企业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都主张经营,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处理。 赵某婚后写作所得稿酬 2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赵某的稿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解析:(3).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

33、 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分数:3.00)_正确答案:(刘某向朋友王某所借 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案中虽然刘某是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但借款是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因此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解析:(4).赵某能否在起诉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习之?(分数:3.00)_正确答案:(赵某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46条的规定,因夫妻一方有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第 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赵某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解析: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 19

34、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 11周岁。2004 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 年 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 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2009年 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

35、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 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 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分数:12.00)(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分数:3.00)_正确答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

36、方离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解析:(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分数:3.00)_正确答案:(离婚后女儿王小娟应由刘芳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王小娟已满 10周岁,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还应考虑女儿王小娟本人的意见。)解析:(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分数:3.00)_正确答案:(由于房屋是王强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应归王强所有。)解析:(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分数:3.00)_正确答案:(王强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刘芳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做生意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刘芳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解析:原告:刘玉刊,女,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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