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职业资格】婚姻家庭法自考题-29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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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自考题-29 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名词解释/B(总题数:16,分数:32.00)1.亲子关系(分数:2.00)_2.婚生子女(分数:2.00)_3.婚生子女的推定(分数:2.00)_4.子女婚生性的否认(分数:2.00)_5.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分数:2.00)_赡养_7.继承权(分数:2.00)_8.非婚生子女(分数:2.00)_9.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分数:2.00)_10.自愿认领(分数:2.00)_11.事实认领(分数:2.00)_12.认领的否认与撤销(分数:2.00)_13.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分数:2.00)_14.继父母继子女(分数:

2、2.00)_15.人工生育子女(分数:2.00)_代孕_二、B简答题/B(总题数:13,分数:39.00)17.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代理权和同意权表现在哪些方面?(分数:3.00)_18.简述亲权人财产管理权的客体及其例外。(分数:3.00)_19.简述亲权当然停止的法定事由。(分数:3.00)_20.简述判决停止亲权的原因。(分数:3.00)_21.简述婚生子女必须具备的条件。(分数:3.00)_22.简述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分数:3.00)_23.简述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的法律对策。(分数:3.00)_24.简述强制认领的原因。(分数:3.00)_25.简述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形式。

3、(分数:3.00)_26.简述实践中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应注意的问题。(分数:3.00)_27.简述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数:3.00)_28.简述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分数:3.00)_29.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一最高院司法解释如何理解?(分数:3.00)_三、B论述题/B(总题数:3,分数:12.00)30.试述亲权的行使与限制。(分数:4.00)_31.试述英国、德国、日本、法国对婚生子女的界定。(分数:4.00)_32.试述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人工生育子女的种类。(分数:

4、4.00)_四、B案例分析题/B(总题数:2,分数:17.00)33.张某和李某在 A 市打工期间结识,恋爱结婚后二人回乡务农,婚后育有甲、乙、丙三子。三子成年后各自成家。张某和李某随年纪渐大,身体健康状况愈差,无力耕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迫于生计向三个儿子提出索要赡养费。甲认为自己虽然是长子,但自己最早外出打工,没有向父母要过钱,故对父母无赡养义务;乙认为自己是三兄弟中家境最差的,生活也不宽裕,没有能力赡养父母;丙虽然同意父母与其一起居住,但表示不负担任何生活费用。 问 甲、乙、丙三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分数:8.00)_34.甲与乙 1999 年结婚。次年乙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20

5、01 年冬,乙患病,同年 12 月故去。当时甲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于 2002 年元月 12 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甲因破伤风于2002 年元月 31 日死亡。乙的哥哥丙与甲的母亲丁安葬了甲。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媳,三间楼房系乙遗产,应该归他所有;丁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甲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丙。 问 楼房三间是否是乙的遗产?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丁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分数:9.00)_婚姻家庭法自考题-29 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名词解释/B(总题数:16,分数:32.00)1.亲子关系(分数:2.00)_正确答

6、案:(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析:2.婚生子女(分数:2.00)_正确答案:(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解析:3.婚生子女的推定(分数:2.00)_正确答案:(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解析:4.子女婚生性的否认(分数:2.00)_正确答案:(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解析:5.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分数:2.00)_

7、正确答案:(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解析:赡养_正确答案:(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解析:7.继承权(分数:2.00)_正确答案:(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解析:8.非婚生子女(分数:2.00)_正确答案:(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解析:9.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分数:2.00)_正确答案:(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解析:10.自愿认领(分数:2.00)

8、_正确答案:(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解析:11.事实认领(分数:2.00)_正确答案:(事实认领,即生父已经抚养非婚生子女,并且有认为该子女是自己的子女的意思表示,视为认领。)解析:12.认领的否认与撤销(分数:2.00)_正确答案:(认领的否认与撤销,即在认领发生后,如发现认领人非子女之父,法律给有关当事人以否认权,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认领。)解析:13.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分数:2.00)_正确答案:(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解析:14.继父母继子女(分数

9、:2.00)_正确答案:(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解析:15.人工生育子女(分数:2.00)_正确答案:(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解析:代孕_正确答案:(代孕是指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为怀孕者的体内受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自愿代为怀孕者的体内怀孕,等生育后由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抚养子女。)解析:二、B简答题/B(总题数:13,分数:39.00)17.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代理权和同意权表现在哪

10、些方面?(分数:3.00)_正确答案:(1)身份行为的代理权,但须以法律上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代为接受继承;送养无行为能力的亲生子女为他人的养子女等。(2)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订婚、结婚、协议离婚)的同意权,还包括协议终止收养关系的同意权。(3)身份事项的决定或同意权。如对于子女动手术行为的同意、子女有病休学的决定、对于子女从事职业的同意权等。(4)身份上的诉讼行为的代理权。如认领之诉、婚生否认之诉等,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解析:18.简述亲权人财产管理权的客体及其例外。(分数:3.00)_正确答案:(亲权人财产管理权的客体,外国立法例中一般指未成年子女

11、的特有财产。亲权人财产管理权客体的例外:(1)亲权人允许未成年子女独立经营的财产,由子女自行管理;(2)亲权人允许未成年子女处分的财产,未成年子女有处分权;(3)第三人无偿给予未成年子女财产,而表示不由父母管理或表示不由父或母管理的。至于非特有财产,应归子女私有,由其自行管理、使用、收益。)解析:19.简述亲权当然停止的法定事由。(分数:3.00)_正确答案:(1)收养。收养成立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处于养父母的亲权控制之下,与此同时,其生父母丧失对于该子女的亲权。(2)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3)父母离婚时确定由一方行使亲权,另一方的亲权被停止,但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12、。(4)在确定性有罪判决中被认为犯有法律禁止行使亲权的犯罪行为。(5)被宣告失踪。)解析:20.简述判决停止亲权的原因。(分数:3.00)_正确答案:(1)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或严重滥用亲权或有重大义务的懈怠;(2)父母滥用对子女的人身照护权,或有不名誉、不道德的行为,危害了子女的利益;(3)父母有酗酒、虐待、危害子女健康等行为;(4)父母危害子女的财产,可宣告其丧失财产管理权。)解析:21.简述婚生子女必须具备的条件。(分数:3.00)_正确答案:(1)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 (2)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排除了父与母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的子女; (3)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生,即

13、该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排除了该子女是由父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解析:22.简述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分数:3.00)_正确答案:(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包括:(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使子女身心健康地成长。父母对子女的扶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父母以任何手段危害子女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解析:23.简述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的法律对

14、策。(分数:3.00)_正确答案:(关于因追索赡养费引起的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解析:24.简述强制认领的原因。(分数:3.00)_正确答案:(1)未婚女子所生的子女,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是他所生,生母向法院提起确认生父之诉; (2)已婚女子与第三人所生子女,女方指认第三人为子女的

15、生父而遭否认的,生母向法院提出确认生父之诉。)解析:25.简述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形式。(分数:3.00)_正确答案:(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它本身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要件。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2)因法官宣告而准正。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解析:26.简述实践中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应注意的问题。(分数:3.00)_正确答案:(1)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

16、)经过确认之后但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应该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3)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对于已经确认的生父母,除非对非婚生子女已构成虐待或遗弃的以外,非婚生子女应对其生父母尽赡养的义务。(4)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的应继份完全相同。)解析:27.简述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数:3.00)_正确答案:(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形:(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

17、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的。法律规定,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产生姻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解析:28.简述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分数:3.00)_正确答案:(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姻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关系也不再存在。(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复存在。但被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并已

18、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解析:29.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一最高院司法解释如何理解?(分数:3.00)_正确答案:(1)实施人工生育技术的目的,是利用医学技术为不孕的夫妇提供生育的协助。(2)接受人工生育的主体,应当是已婚的不孕夫妇。(3)凡夫妻就实施人工生育达成协议的,所生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其间的亲子关系适用亲权的法律规定。如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则夫对该人工生育子女的婚生性享有否认权。另外,采用代孕母亲生育子女时,应由委托

19、方与代孕母亲事先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方应支付代孕母亲一定的费用,代孕母亲应在子女出生后将其交给委托方。)解析:三、B论述题/B(总题数:3,分数:12.00)30.试述亲权的行使与限制。(分数:4.00)_正确答案:(虽然父母子女关系是最直接、最自然的血缘关系,但由于亲权直接关系到子女的成长,因此,各国法律对亲权的行使作了极为细微的规定。 (1)亲权的行使。父母共同亲权原则。父母共同行使亲权,是现代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所谓共同行使,即亲权内容的实现应由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思决定,并对外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共同代理人。但是,实际生活中,父母共同行使亲权时,常常会发生意思不一致,使得亲权无法共同行使,或者本

20、应共同行使的亲权,却由父母一方单独行使了,其效力如何,难免发生疑义。第一,父母意思不一致时的解决办法。从现代各国的亲权立法来看,普遍确立了共同亲权原则,取消了父亲最后决定权,对共同行使亲权中产生的争议应由法院酌定。第二,父母共同代理的问题。根据父母共同亲权原则,父母双方有代理子女的权利。换言之,父母应以共同名义代理子女为法律行为或予以子女自为法律行为的同意。此种以两性平等为基础的共同代理,常导致交易的困难与不安全。但在通常情形,父母一方得授权他方,在特定的事务上单独代理子女,因为共同代理制度允许相互间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依一般原则,得以明确的行为或默示为之,事前未予授权者,得以事后承认补救之。

21、父母一方单独代理子女,即无他方的授权而代理子女为法律行为或予以子女自为法律行为之同意时,属于无权代理,所为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经他方承认而有效,他方拒绝承认则无效。子女仅取得父母一方的同意而为的法律行为,也须由父母另一方承认始生效力。但有的立法例对于善意第三人设有保护规定。一方单独亲权。亲权原则上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但是,在父母一方因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亲权由无障碍一方单独行使。所谓“亲权行使障碍”是指使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或情形,可以产生于事实(如失踪、疾病或因身心残疾而丧失行为能力),也可以产生于法律(如禁止行使亲权等)。在父母一方死亡时,由生存一方独自行使对

22、子女的亲权。当父母离婚或者分居或者父母间无婚姻关系时,亲权的行使是采取共同行使还是单独行使,有不同立法例:第一,单独行使亲权,如日本民法典。第二,共同行使亲权,如法国民法典。从各国亲权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在采取父母共同亲权的立法原则下,为贯彻宪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原则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若父母双方就亲权的行使达不成协议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因不足以保护子女的利益而未被法院认可时,应由法院就亲权的行使与抚养的给付做出裁决。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36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

23、的权利和义务。”其立法原则是主张父母离婚后共同行使亲权。 (2)亲权的限制。父母行使亲权并非毫无限制,未成年子女同父母一样享有基本的人权,父母应为子女的身心健康发育及受教育等利益行使其权利义务,基于此观点,各国立法例无不对父母行使亲权施以监督或加以限制,并禁止其滥用。对于亲权的限制,有的立法例仅作原则性规定,如规定亲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利益及其人格尊严。这种亲权行使之限制可谓过于笼统简陋,对于子女利益的保护尚欠周详。因此,大陆法系多作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在人身照护方面,就一些情形排除父母的身份代理权。如纯粹人身性行为或未成年人无“权利能力”的行为,包括订婚或结婚行为、认领行为、收养行为、立

24、遗嘱行为及从事职业、艺术的行为等,排除父母对子女的代理权,由子女自为法律行为,但父母仍享有对此行为的同意权。在财产照护方面,对父母的管理权、处分权加以限制,如无法院授权,父母对子女的财产不得为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该行为可以被撤销。)解析:31.试述英国、德国、日本、法国对婚生子女的界定。(分数:4.00)_正确答案:(1)英国普通法规定: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出生者,不问其是否婚前受孕,只要在出生时父母之间有合法婚姻关系,子女就取得婚生子女身份;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孕,则不问子女出生前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子女均可取得婚生子女身份。(2)德国民法典规定,妻于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而夫于妻

25、之受胎期间内有同居之事实者,其结婚后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即使婚姻被宣告为无效,也相同。(3)法国民法典对子女的婚生性标准也有规定,概括地讲,只要父母因结婚而成一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4)日本民法典规定,妻于婚姻中受胎的子女即自婚姻成立起 200 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 300 日内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解析:32.试述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人工生育子女的种类。(分数:4.00)_正确答案:(1)同质人工授精。同质人工授精是指采用不同形式使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经医疗技术手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2)异质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是用丈夫以外

26、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供精)与妻子的卵子,或用丈夫的精子与妻子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卵子(供卵),或同时使用供精和供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对子女而言,便有两个父亲或母亲:一是供精或供卵者,为子女生物学上的父亲或母亲;二是生母之夫或生父之妻,为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或母亲。(3)代孕。代孕是指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为怀孕者的体内受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自愿代为怀孕者的体内怀孕,等生育后由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抚养子女。代孕生育的子女也有同质和异质之分,但共同特征是由妻子以外的一位妇女代为怀孕分娩。)解析:四、B案例分析题/B(总题数:2,分数:17.00

27、)33.张某和李某在 A 市打工期间结识,恋爱结婚后二人回乡务农,婚后育有甲、乙、丙三子。三子成年后各自成家。张某和李某随年纪渐大,身体健康状况愈差,无力耕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迫于生计向三个儿子提出索要赡养费。甲认为自己虽然是长子,但自己最早外出打工,没有向父母要过钱,故对父母无赡养义务;乙认为自己是三兄弟中家境最差的,生活也不宽裕,没有能力赡养父母;丙虽然同意父母与其一起居住,但表示不负担任何生活费用。 问 甲、乙、丙三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分数:8.00)_正确答案:(甲、乙、丙三人的说法均不正确。我国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

28、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张某和李某夫妇基本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其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因此甲乙丙均有赡养义务,可根据甲乙丙不同的负担能力共同承担赡养费用。)解析:34.甲与乙 1999 年结婚。次年乙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2001 年冬,乙患病,同年 12 月故去。当时甲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于 2002 年元月 12 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甲因破伤风于2002 年元月 31 日死亡。乙的哥哥丙与甲的母亲丁安葬了甲。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媳,三间楼房系乙遗产,应该归他所有;丁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甲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丙。 问 楼房三间是

29、否是乙的遗产?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丁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分数:9.00)_正确答案:(楼房三间应该由丁全部继承。因为:(1)楼房三间,是乙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甲、乙共同所有,所以乙死后,楼房三间不完全是乙的遗产,只有一半是乙的遗产。(2)乙死后,三间楼房的一半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并给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丙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因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及胎儿,故丙无权继承。此时三间楼房属甲及胎儿所有。(3)胎儿生下后第二天死亡,新生儿的财产由他的母亲甲继承,丙是新生儿的伯父,没有继承的权利,这时三间楼房全部属甲所有。(4)甲死后,丁是她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甲所有的三间楼房只能由丁全部继承。)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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