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历年真题汇编 8 及答案解析(总分:6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案例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14.00)2008 年 1 月 17 日,维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余某借款人民币 15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 90 天。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余某与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另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但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借款期限届满后,维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
2、经多次催要未果,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海海事大学 2009 年研) 请回(分数:10.00)(1).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与代理人有何不同?(分数:2.00)_(2).本案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孟某与余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数:2.00)_(3).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有无约束力?为什么?(分数:2.00)_(4).何为连带责任保证?何为一般保证?两种保证区别何在?(分数:2.00)_(5).你认为依法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分数:2.00)_1999 年 12 月 24 日,水泥制品厂向中国农业银行东营
3、市东营区支行(以下简称东营支行)借款 105 万元,期限 1 年,自 199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00 年 12 月 24 日。该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海科公司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 199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01 年 12 月 24 日。2001 年 10 月 20 日,东营支行向水泥制品厂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分别于 2001 年 lO 月 22 日和 2001年 12 月 3 日在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 2002 年 3 月 10 日,东营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
4、产协议书约定,债务人水泥制品厂、担保人海科公司所欠东营支行本息 122 万元自 2002 年 3 月 25 日起转移给长城公司,并分别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接到本债权转移确认书后,主动向长城公司归还前述全部债务款或者制定还款计划。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在上述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均明确表示,对债权转移事项不持任何异议,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的签署时间均为 2002 年 3 月 28 日。 2002 年 9 月 30 日,长城公司与何荣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水泥制品厂所拖欠的 5 笔贷款
5、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何荣兰并附债权转让清单。2003年 1 月 21 日,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第 2 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水泥制品厂及担保人海科公司,长城公司对水泥制品厂依法享有的债权本息 122 万元及其项下附属权利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主动向何荣兰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均未向何荣兰清偿债务,何荣兰遂于 2003 年 4 月 13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还本付息。(中财 2008 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分数:4.00)(1).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移通知的行为是否可以
6、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分数:2.00)_(2).本案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分数:2.00)_二、名词解释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债的保全(上海海事大学 2006 年研)(分数:2.00)_2.债权人代位权(南开大学 2010、2000 年研;上海海事大学 2010、2008 年研;浙大 1998 年研)(分数:2.00)_3.撤销权(首都经贸 2010 年研)(分数:2.00)_4.一般保证(上海海事大学 2006、2004 年研)(分数:2.00)_5.保险与保证(人大 2001 年研)(分数:2.00)_6.定金与预
7、付款(人大 2001 年研;上海海事大学 2005 年研)(分数:2.00)_7.债权让与(上海海事大学 2006 年研;人大 2005 年研)(分数:2.00)_8.提存(南京师大 20l0 年研;东财 2010 年研)(分数:2.00)_9.混同(北科 2007 年研)(分数:2.00)_10.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浙大 1999 年研)(分数:2.00)_11.无名合同(人大 2009 年研)(分数:2.00)_三、简答题(总题数:9,分数:18.00)12.判断: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北科 2010 年研)(分数:2.00)_13.简述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主要区别。(首都经贸 201
8、0 年研)(分数:2.00)_14.判断:我国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北科 2005 年研)(分数:2.00)_15.简述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的主要类型。(中财 2004年研)(分数:2.00)_16.简述债务转让的方式。(浙大 2001 年研)(分数:2.00)_17.什么是合同的终止?有哪些情形可导致合同终止?(南京师大 2009 年研)(分数:2.00)_18.判断: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他们均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是要约。(南开大学 2006 年研)(分数:2.00)_19.简述
9、要约的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人大 2011 年研)(分数:2.00)_20.试辨析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浙大 2003 年研)(分数:2.00)_四、论述题(总题数:3,分数:6.00)21.试论债的保全制度。(北科 2009 年研)(分数:2.00)_22.论债权人的撤销权。(华侨大学 2011 年研)(分数:2.00)_23.一个广告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商品甲,每件价格 2000 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你认为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南开大学 2009 年研)(分数:2.00)_民法历年真题汇编 8 答案解析(总分:6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案例分析题(总
10、题数:2,分数:14.00)2008 年 1 月 17 日,维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余某借款人民币 15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 90 天。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余某与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另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但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借款期限届满后,维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海海事大学 200
11、9 年研) 请回(分数:10.00)(1).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与代理人有何不同?(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以下职责:a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b代表法人进行诉讼。但是,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受到法人章程或法人相关机关决议的限制。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不得逾越经营范围进行民事行为。 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代理人是指在代理关系中,依据代理权代替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两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a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内部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
12、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b代表人为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即为法人的民事行为,不发生另外的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c代表人为法人所为的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代理人为代理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解析:(2).本案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孟某与余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保证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法定代表人为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即为法人本身的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受到法人章程或法人相关机关决议的限制,该项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限制。本案中孟某作为齐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
13、以齐天公司的名义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即视为齐天公司本身的行为。虽然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而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但是由于余某并不知道齐天公司内部章程对担保的限制性规定,故章程中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余某。因此,该保证合同有效。)解析:(3).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有无约束力?为什么?(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没有约束力。理由是: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仅
14、对公司、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而余某不是齐天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故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没有约束力。)解析:(4).何为连带责任保证?何为一般保证?两种保证区别何在?(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 18 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
15、证。担保法第 17 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 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16、担保证责任。 是否由法律规定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般保证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无约定,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力度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更有利,对保证人更不利。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轻,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如连带责任保证,而对保证人相对有利。)解析:(5).你认为依法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余某既可以要求债务人维奇公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齐天公司清偿维奇公司的 15 万元债务。理由如下: 本案中,齐天公司章程就对外担保的限制性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余某,故余某和齐天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17、有效。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根据担保法第 17 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余某既可以要求债务人维奇公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齐天公司清偿维奇公司的 15 万元债务。)解析:1999 年 12 月 24 日,水泥制品厂向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以下简称东营支行)借款 105 万元,期限 1 年,自 199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00 年 12 月 24 日。该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海科公司与借款人
18、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 199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01 年 12 月 24 日。2001 年 10 月 20 日,东营支行向水泥制品厂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分别于 2001 年 lO 月 22 日和 2001年 12 月 3 日在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 2002 年 3 月 10 日,东营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约定,债务人水泥制品厂、担保人海科公司所欠东营支行本息 122 万元自 2002 年 3 月 25 日起转移给长城公司,并分别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同
19、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接到本债权转移确认书后,主动向长城公司归还前述全部债务款或者制定还款计划。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在上述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均明确表示,对债权转移事项不持任何异议,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的签署时间均为 2002 年 3 月 28 日。 2002 年 9 月 30 日,长城公司与何荣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水泥制品厂所拖欠的 5 笔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何荣兰并附债权转让清单。2003年 1 月 21 日,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第 2 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水泥制品厂及担保人海科公司,长城公司对
20、水泥制品厂依法享有的债权本息 122 万元及其项下附属权利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主动向何荣兰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均未向何荣兰清偿债务,何荣兰遂于 2003 年 4 月 13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还本付息。(中财 2008 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分数:4.00)(1).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移通知的行为是否可以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债权让与的效力分为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本题中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对外效力,但是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债权让与
21、的内部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 80 条第 l 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务人未受债权让与通知的,该让与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第 1 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同法第 80 条第 l 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但是,正如该司法解释第 12 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
22、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而没有普遍的适用性。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主体是企业,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企业不享有该项权力。由此推定相对人应当知晓公告内容无法律依据,故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移通知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履行了通知义务,不能对债务人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 但就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而言,其债权转让合同是依照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合意达成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具备了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债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在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即发生了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解析:(2).本案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23、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保证期间的计算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债权人有权在这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题中合同约定,保证人海科公司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 199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01 年 12 月 24日。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已经约定保证期间的,从其约定。 诉讼时效的计算 a对债务人水泥制品厂的诉讼时效 对水泥制
24、品厂的追诉时效应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两年内,即为 2000 年 12 月 24 日至 2002 年 12 月 24 日。 2001 年 10 月 20 日,东营支行向水泥制品厂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水泥制品厂于 2001 年 10 月 22 日在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因此发生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改为自 2001 年 10 月 22 日至 2003 年 10 月 22 日。 2002 年 3 月 10 日,东营支行与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移合同,并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水泥制品厂,其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均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签署时间为 2002 年 3 月
25、 28 日。再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改为 2002 年 3月 28 日至 2004 年 3 月 28 日。 2002 年 9 月 30 日,长城公司与何荣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让与发生内部效力,原告方何荣兰能够完全行使债权;但是因未通知债务人,所以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时效也不发生影响,诉讼时效仍为 2002 年 3 月 28 日至 2004年 3 月 28 日。 据此,原告的起诉行为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 b对保证人海科公司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由题可知,海科公司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且保证期间截止到 2001 年 12 月 24 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东营支行在保证期
26、间内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海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转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海科公司2001 年 12 月 3 日在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开始计算,为 2001 年 12 月 3 日至 2003 年12 月 3 日。 2002 年 3 月 10 日,东营支行与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移合同,并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通知了海科公司,其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均明确表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签署时间为 2002 年 3 月 28 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为 2002 年 3 月 28 日至 2004 年 3 月 28 日。 综上,何荣兰对海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
27、解析:二、名词解释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债的保全(上海海事大学 2006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债的保全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解析:2.债权人代位权(南开大学 2010、2000 年研;上海海事大学 2010、2008 年研;浙大 1998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代位权,是指当债
28、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以下特点: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沦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解析:3.撤销权(首都经贸 2010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
29、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解析:4.一般保证(上海海事大学 2006、2004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
30、答案: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 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方式。)解析:5.保险与保证(人大 2001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保险为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费用,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
31、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行为。依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一种商事合同行为。而担保法上的保证则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它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也需要订立保证合同,它属于从合同,附属于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商品交易合同等。可见保险与保证的性质和内容都是截然不同的。)解析:6.定金与预付款(人大 2001 年研;上海海事大学 2005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但它与预先给付的预付款不同,主要表现在: (1
32、)作用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是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即为其履行合同债务创造条件,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2)地位不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并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预付款而未交付时,构成对主合同义务的违反。 (3)法律后果不同。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双倍返还定金;而交付和收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后果,于此情况
33、下预付款仅可抵作损害赔偿金。 (4)交付的方式不同。定金一般为一次性给付,而预付款则可以分期交付。)解析:7.债权让与(上海海事大学 2006 年研;人大 2005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也就是债权主体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这种意义上的债权移转既包括因法律规定或裁判而发生的债权移转,也包括因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权移转。狭义的债权让与,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移转,而不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权移转。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让与多以合同的方式为之,因
34、而,狭义的债权让与,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的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称为债权让与合同(或契约)。让与债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让与人,受让债权的一方当事人为受让人。债权让与生效后,受让人即取代让与人的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解析:8.提存(南京师大 20l0 年研;东财 2010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现代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有提存制度,将提存作为债的一种消灭原因。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
35、 104 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解析:9.混同(北科 2007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此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狭义的混同专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解析:10.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浙大 1999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概念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2)关系 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是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而产生的合同类型,双务合同对应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对应无偿合同,二者存在概念上的交集。如买卖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也属于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一种,有偿合同却不都是双务合同。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由于合同